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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人口发12号

 

冀人口发〔2009〕12号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河北省人口和计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北省全员人口信息录入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现将《河北省全员人口信息录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抓好落实。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全员人口信息录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全员人口信息管理工作要求和我省实际,切实做好全员人口信息录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现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的整体思路

截止到2005年底,我省已建成全省育龄妇女数据库。

目前该数据库包含6200万人的基础信息(其中育龄妇女及近10年退出育龄期的妇女1760万人、育龄妇女配偶1750万人、子女2692万人),约占全部人口的85%以上,为实现全员人口管理提供了宝贵的信息资源。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实现全员管理的时间要求,减少全员个案信息录入量,决定以河北省育龄妇女信息系统HBWIS2004(以下简称HBWIS2004)为基础,通过改造信息流程,规范信息录入口径和统计口径,使其适应“全员管理”模式,完成全员人口原始数据的采集。

各市完成全员人口数据的采集后,将数据上报至省人口计生委,待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PIS)软件开发完成后,由省统一将HBWIS2004数据整体导入PIS系统中。

补充完善后HBWIS2004系统数据库包括三部分人口信息:

女性信息(包括已管理妇女信息和增加的未纳入管理的女性信息)、男性信息(包括已管理配偶信息和增加的未纳入管理的男性信息)和子女信息,通过户编码建立家庭关系。

人口统计时,同时统计这三个部分的人口信息。

  PIS系统建成后,HBWIS2004系统和PIS系统将并列运行一段时间,保证全省人口计生统计工作的正常运转。

为适应HBWIS2004系统“全员管理”模式需要,省人口计生委将调整查询模板和统计报表模板,并下发至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使用。

二、工作任务及进度安排

(一)调研及制定实施方案阶段

2009年4月中旬前,征集部分试点单位意见,理清工作流程,在保证质量、简化基层工作程序的前提下,制定实施方案。

(二)摸底及补充完善资料阶段

4月下旬至6月底,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集中核实、登记和补充完善全员人口信息。

具体安排为:

1、4月20日至30日,各市、县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全员人口信息录入工作实施方案》,提出本辖区开展该项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工作进度计划。

2、6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全员人口信息的核实、登记和补充完善工作。

具体可依据HBWIS2004系统,提取并打印以已婚育龄妇女为主线的全部(含注销)人口信息摸底表,并与公安户籍(户口)、新农合等信息资料进行比对,修正、补充完善已管理人口信息,增加未纳入管理的人口信息。

  (三)信息录入及软件转换衔接阶段

  7月至8月底前,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逐村(居)将经过核实需变更的已管理人口和补充完善的新登记人口信息,全部录入HBWIS2004系统,之后将增量、变动信息按月录入全员管理系统。

为满足基层日常管理服务工作需要,在全员人口信息采集、录入阶段至HBWIS2004全员管理模式工作报表模板下发之前,HBWIS2004系统可并行“育龄妇女”和“全员管理”两种管理模式,分别录入信息。

HBWIS2004全员管理模式工作报表模板下发或HBWIS2004数据整体导入PIS系统后,可不再录入HBWIS2004系统“育龄妇女”模式下数据信息。

  (四)检查验收阶段

本次全员人口信息集中录入工作,要求各县(市、区)人口覆盖率达到97%以上(总人口以2009年末公安或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口数为准);人口基本项目(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初婚日期、公民身份证号、民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居住地)与公安部门数据进行比对,原则要求信息一致率达到90%以上,如认为公安部门个别项目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必须入户核实,据实录入;逻辑关系准确率95%以上(结婚年龄小于16岁、子女出生日期早于母亲结婚日期、退出系统原因和时间未同时填写、公民身份证号日期和实际出生日期关系、夫妻均为初婚且初婚时间不等)。

摸底、核对、录入工作由县负责组织并对乡级进行抽查验收,乡级具体实施,省和设区市负责督导、检查。

省人口计生委将本次全员人口信息集中摸底、核实、录入工作的组织和数据质量,列为对设区市的年终考核内容。

(五)数据整体导入阶段

  各乡(镇、街道)录入全员数据通过验收后,以县(市、区)为单位通过HBWIS2004系统逐级上报至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中心,由省信息中心一次性将数据导入PIS系统。

(六)规范全员人口信息管理阶段

1、自2009年4月起,以村(居)为单位,凡发生“死亡、迁出、迁入”变动的个案信息,要按要求如实填写“村级月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中相应栏目及备注,并据此变更“村级分户基本情况底册”。

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等人口信息,要保持和国家PADIS平台人口信息的一致。

2、自2009年10月起,HBWIS2004系统(已婚)育龄妇女不再执行“超龄”注销工作;迁出、死亡的女性,需打印该女性的卡片,进行存档。

3、2009年9月HBWIS2004系统数据全部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中心后,不再通过该系统上报数据,并在适当时机停止使用HBWIS2004系统。

在HBWIS2004和PIS系统并行期间,要同时更新两个系统数据信息,并产生工作单、报表等信息,相互校验数据准确性。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责任制

全员人口信息录入工作是今年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务必高度重视。

省人口计生委由赵新主任挂帅、张志逊副主任亲自抓,发展规划处具体负责我省全员人口信息录入的组织管理工作,省人口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和有关咨询工作。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切实组织、领导好本地区的全员人口信息摸底、核实、录入工作,明确责任处(科)室,建立责任制,将任务落实到人,确保此项任务高质量按时完成。

(二)建立正常运转机制

全员人口信息录入工作完成后,在新旧系统并行期间,每月要及时变更新旧系统数据。

省人口计生委将不定期对各市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数据更新情况和数据质量(人口覆盖率、主要数据项完整率、逻辑关系准确率等)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HBWIS2004系统停止使用后,各地必须坚决执行,不能搞两套数据。

(三)经费和时间保障

全员人口信息管理是一项全新的重要工作,既涉及到大量的人口信息核实、登记、录入等方面工作,又有严格的时间进度要求。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统筹安排,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工作,同时要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切实把省人口计生委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四)加强业务指导

各设区市和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要经常了解掌握在全员人口信息摸底、核实、录入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并组织有关人员加强业务指导。

《全员人口信息录入工作实施方案》由省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各地不清楚的问题及时与发展规划处联系。

附:

1、基层全员人口信息录入工作流程

2、全员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摸底范围

   3、HBWIS2004系统升级脚本程序

   4、全员人口信息录入规范和录入口径

5、全员人口信息录入指标

6、与户主关系、文化程度等代码表

   7、人口信息摸底表、新增家庭人口信息登记表

附件1:

基层全员人口信息录入工作流程

根据《河北省全员人口信息录入工作实施方案》,制定以下工作流程。

 一、HBWIS2004系统数据备份和升级

1、乡级微机操作员要做好HBWIS2004系统数据的备份,复制EasyWis_Data.MDF、EasyWis_Log.LDF到安全地方。

2、在HBWIS2004系统“系统维护”菜单的“数据库定制”选项执行脚本程序(见附3)WISTOPIS.WIS,完成系统指标的增加、指标代码的调整等相应工作,恢复因超出育龄期、迁出或死亡的所有育龄妇女及家庭信息。

3、选择“全员管理”模式,并调整相应的录入界面。

在HBWIS2004系统中,设置管理模式和调整录入界面。

系统维护-->选项-->在管理类型中选“全员管理”。

  按照《全员人口信息录入指标》(见附5)增加“基本情况”和“家庭子女”人口指标。

操作如下:

  ⑴系统维护-->数据库定制,选择需增加的人口指标。

  ⑵个案信息-->录入指标选取-->录入界面定义,在满足育龄妇女模式运行基础上,增加相关的人口指标,并调整顺序。

  ⑶个案信息-->录入指标选取-->历史库指标选取,在满足育龄妇女模式运行基础上,“家庭子女”增加相关的人口指标,并调整顺序。

二、摸底、补充完善全员人口信息资料

对需完善的已管理的人口信息和需新增的人口信息进行摸底登记。

1、按照“河北省全员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摸底范围”(见附件2)要求,逐一核实HBWIS2004系统中已管理人口信息。

未纳入管理的部分人口信息,依照“新增家庭人口信息登记表”(见附件7)进行登记。

通过HBWIS2004系统打印已管理人口信息:

在“复合查询”窗口中,导入人口信息打印模板,打印全部育龄妇女、配偶及子女信息名单即已管理人口信息摸底表(注:

摸底表分男性、女性、子女三种;在查询结果窗口,注意点击“全部页”按钮,输出全部人口信息;打印时,如果纸张太小导致输出的内容比对、填写困难,可以调整查询模板的“选中指标”,如:

属农村村委会的,现居住地址可以不用打印,特殊情况在“备注”栏标注)。

印制新增家庭人口信息登记空白表,以备登记新纳入摸底范围的人口及漏管已婚育龄妇女登记使用。

相关表样见附件7。

具体方法如下:

以A4纸为打印介质,逐步介绍上述打印时的参数设置:

⑴在“查询结果”窗口,点击

中的“输出”按钮,在下拉菜单中选择“打印当前表格”,出现“打印预览”窗口:

⑵点击

按钮,出现“打印设置”对话框,调整后的打印参数如下图:

⑶点击上图中的

按钮,出现下图对话框:

调整打印机、纸张及方向(横向)参数。

确定退出。

⑷返回“打印预览”窗口,单击

中的“打印”按钮,在“打印”对话框点击“确定”按钮开始打印。

  2、全部人口信息登记之后,要与乡镇(街道)派出所户籍信息及新农合信息或与家庭户口本、身份证、分户底册等有效资料进行比对,出现不一致时,采取入户与户主(或家庭主要成员)当面核对、组织群众座谈核实等方式认真核查,在摸底表、新增人口信息登记表的相应栏填写正确的信息。

乡级打印的人口信息摸底表如有重复的人口信息,在“备注”栏标注“重复”字样,在微机录入时,据实删除该重复人口信息。

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特点,要特别注意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奖励扶助户、特别扶助户等人口信息的完善和准确。

3、对照“全员人口信息录入指标”(见附5)、“与户主关系、文化程度等代码表”(见附6)和“全员人口信息录入规范和录入口径”(见附4)要求,核实所有人口信息并如实填写新增人口信息。

漏报子女处理:

在人口信息(子女)摸底表下方空白处添加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包括编码、父亲姓名、母亲姓名等,或另填此表),并填写村级信息报告单,录入微机,同时在该行空白处标记“已录入”字样。

不在现有家庭的曾生子女处理:

在人口信息(子女)摸底表下方空白处添加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包括编码、父亲姓名、母亲姓名、子女退出系统原因和子女退出系统日期等,或另填此表),同时在该行空白处标记“曾生子女”字样。

漏管已婚育龄妇女处理:

要填写新增家庭人口信息登记表,与入户核实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一起录入微机,并在登记表的左上方标注“已录入”字样。

三、录入和维护基础信息

1、将补充、完善后的已管理人口信息和新增的人口信息存档,并作为原始凭证,通过HBWIS2004系统,准确修改和录入人口信息。

不在HBWIS2004系统管理的子女信息,要录入退出系统的日期和原因。

2、依据奖扶和特扶档案记录,录入“奖励扶助日期”和“特别扶助日期”。

日期录入格式统一为开始享受年份的1月1日,如:

某人2008年开始享受奖扶或特扶的,则录入2008-01-01。

3、执行LOGOUT.WIS脚本程序,对恢复的已迁出、死亡等女性做退出系统处理。

四、审核上报

1、按照省人口计生委下发的逻辑审核单和错误汇总表调整数据,修改存在错误的信息,查漏补缺。

2、汇总HBWIS2004主要人口数据,和当地公安或统计部门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五、HBWIS2004人口信息导入PIS系统

  HBWIS2004系统信息逐级上报至省人口计生委(含单位信息),由省人口计生信息中心集中将数据导入PIS系统。

两套系统并行阶段,变更的信息要同时录入HBWIS2004和PIS系统。

逐步完善PIS系统各项目及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

附件2:

全员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摸底范围

全员人口摸底范围为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中国国籍的下列人口:

(一)户口(不含临时户口)在本地的人。

(二)户口不在本地,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常住趋势的人。

因婚姻关系造成人户分离的,在现居住地摸底。

除婚嫁外,农村其它有常住趋势的特殊情况,由本人所在的行政区摸底。

在城市市区(含区所辖农村)内人户分离的,由现居住地摸底。

(三)常住在本地,户口待定的人。

(四)2008.10.1以后迁出、死亡的人。

(五)曾生但不在现有家庭的子女:

包括“亲生,离婚后判男方”、“亲生离婚后判女方”、“亲生,后送他人”等情况;因迁出、死亡等原因未纳入管理的子女(不受以上2008.10.1以后迁出、死亡限制)。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以及其它保密单位内的有关人员除外。

附件3:

HBWIS2004系统升级脚本程序

1、WISTOPIS.WIS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要求,在全员人口数据库中,增加了户人口基本情况表,和我省现用HBWIS2004数据库中的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重合。

因此,在HBWIS2004程序不升级情况下,户人口基本情况表和我省现用HBWIS2004数据库中的基本情况表合并使用,并增加基本情况表部分指标:

奖励扶助日期(对应国家的“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日期”)、特别扶助日期(对应国家的“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日期”);调整现用HBWIS2004数据库中与国标要求不相符部分指标代码,包括:

文化程度(WisField114)、与户主关系(WisField130)、婚姻状况(WisField116);调整全员管理模式下“配偶进入系统日期”指标名称显示;调整“户编码”长度为6位,数据升迁时再加上12位地址编码。

将由于迁出、死亡或其他等原因退出系统育龄妇女的“退出系统原因”和“退出系统日期”内容,填写到“户籍注销原因”和“户籍注销日期”,以便在信息维护结束后,恢复育龄妇女的“退出系统原因”和“退出系统日期”;恢复所有注销人口信息;“子女进入系统日期”为空的,替换为“出生上报日期”,“出生上报日期”也为空时替换为“子女出生日期”,出生日期和出生上报日期都为空时替换为该子女母亲“进入系统日期”,其他情况替换为2008-10-01;“丈夫(配偶)进入系统日期”为空未注销的,替换为“育龄妇女进入系统日期”;子女死亡的,“子女退出系统原因”为空时替换为“2”(死亡),“子女退出系统日期”为空时,替换为“子女死亡日期”或子女死亡日期为空时替换为“2008-09-30”;曾生子女因离婚判出或送人的,“子女退出系统原因”为空时替换为“1”(迁出),“子女退出系统日期”为空时,替换为“(子女)属性发生日期”或(子女)属性发生日期为空时替换为“2008-09-30”;设置“配偶与户主关系”为“02”(户主);设置“与户主关系”为“10”(配偶)。

2、LOGOUT.WIS

执行WISTOPIS.WIS脚本后,将由于迁出、死亡或其他等原因退出系统育龄妇女的“退出系统原因”和“退出系统日期”内容,填写到“户籍注销原因”和“户籍注销日期”,同时,“退出系统原因”和“退出系统日期”清空,便于维护该育龄妇女信息。

执行本脚本后,将这些育龄妇女的“户籍注销原因”和“户籍注销日期”内容,填写到“退出系统原因”和“退出系统日期”。

脚本程序另发。

附件4:

全员人口信息录入规范和录入口径

1、全员人口录入的范围是在原来已婚育龄妇女的基础上,根据人口信息摸底表,补充完善全员人口信息。

如果个案有子女信息,要特别注意补充完善子女信息,以利于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等人口的统计汇总。

2、基本情况库里的“姓名”指标指女性姓名,“配偶姓名”指标指男性姓名。

其余相应指标依此类推。

育龄妇女和配偶信息录入到同一条记录,其子女信息录入到对应子女库中,其父母或其他亲戚的信息另建卡片录入,依据户编码构建家庭关系。

“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在单位内集体宿舍或其他住所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集体户以一个居住房间为一户进行统计。

一户一编码,一编码一户主,同一户编码中的不同卡片间注明与户主关系。

户编码根据管理方便的原则,自行依次编制6位数字(半角格式)。

只有父亲的单亲家庭或男性单身家庭,女性信息空填(即姓名等指标空填),将父亲或男方信息填入“配偶姓名”等指标。

只有母亲的单亲家庭或女性单身家庭,配偶信息空填(即配偶姓名等指标空填),将母亲或女性姓名填入“姓名”等指标。

3、实行全员管理模式录入数据时,必须录入相应的“进入系统日期”、“配偶进入系统日期”、“子女进入系统日期”。

家庭子女情况库中“子女进入系统日期”为该子女的“出生上报日期”;出生上报日期为空的,录入子女“出生日期”;出生日期和出生上报日期都为空的,录入该子女母亲“进入系统日期”;其他情况,录入2008-10-01。

迁移人员,需录入“迁移原因”和“迁移范围”等指标。

4、对于已退出系统人员的处理:

⑴对于已恢复的原超出育龄期的人口,在数据维护界面,要及时完善本人、配偶及子女信息。

⑵育龄妇女退出系统原因为“迁出”、“死亡”或“其他”的,在数据维护界面,据实填写配偶及子女信息,完善其资料;执行LOGOUT.WIS脚本程序,对信息已完善的这部分人员做退出系统处理。

5、新发生的人员迁出及死亡信息处理流程:

育龄妇女执行个案信息→“注销”操作,录入“退出系统日期”及“退出系统原因”;丈夫录入“配偶退出系统日期”及“配偶退出系统原因”;子女录入“子女退出系统日期”及“子女退出系统原因”。

6、子女因结婚、入伍等原因退出子女库,须录入“子女退出系统日期”,“子女退出系统原因”选择“其他”选项。

7、新发生的育龄妇女(或配偶)死亡或迁出,配偶(或育龄妇女)又在本管理单位再婚,对该育妇(或配偶)进行注销处理,配偶(或育龄妇女)和孩子同时注销,填写相应的“退出系统日期”、“退出系统原因”;配偶(或育龄妇女)与再婚对象另建新卡片,完善各项指标信息,同时育龄妇女、配偶、子女填写相应的“进入系统日期”,“子女属性”据实填写。

8、因特殊原因,孩子与除父母外其他亲属组成的家庭,首先录入孩子父母信息,再将孩子信息录入到子女库中,最后父母信息做退出处理。

子女父母与其他亲属的户编码必须保持一致。

9、2008.10.1以后发生的迁出、死亡等人口变动信息,按指标录入口径全部录入。

10、曾生子女的信息录入后,要做退出系统处理,退出系统原因填写“1”(迁出)或“2”(死亡),退出系统日期据实录入。

11、大中专在校生未迁户口的,在户籍地摸底、录入;已迁户口的,在户口所在地摸底、录入,迁出地要做退出处理。

12、所有必录项目必须按照要求规范填写,不得空填。

附件5:

全员人口信息录入指标

一、基本情况:

女性

1、姓名:

录入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正在使用的某女性姓名全称,用字要固定,不能用同音字代替。

名字的字与字之间或名字前不准加入空格及其它特殊字符。

2、与户主关系:

录入该女性与户主的关系。

如果该女性为户主,“集体户户主”录入“03”,其它户主录入“02”。

如果不是户主则按实际关系录入。

3、出生日期:

按公历录入某女性身份证或户口本上的出生日期,采用“年月日”格式。

4、公民身份号码:

录入某女性身份证号码。

5、婚姻状况:

录入某女性婚姻状况。

6、初婚日期:

录入某女性第一次结婚日期,采用“年月日”格式。

事实婚姻按同居时间录入,婚姻状况录入“90”(未说明的婚姻状况)选项。

7、结婚登记日期:

录入结婚证登记日期,采用“年月日”格式。

8、户口性质:

录入某女性户口性质。

9、民族:

录入某女性民族状况。

10、文化程度:

录入某女性文化程度,“小学以下及文盲”录入“90”(其他)选项。

11、现居住地址:

指某女性现在的居住地址。

此项为自定义代码。

12、户籍所在地:

指某女性的户籍地地址。

此项为自定义代码,定义经常使用的省+市+县+乡(街道)+村(居),选择录入。

13、人户状况:

录入某女性的人户状况。

固定代码。

14、现工作单位:

录入某女性的现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空填。

自定义代码。

15、退出系统日期:

因迁出、死亡或其他等原因退出系统的日期。

采用“年月日”格式。

16、退出系统原因:

固定代码,有超出育龄期、孕产期死亡、非孕产期死亡、迁出、其他等选项。

实行全员管理后,不再做“超出育龄期”注销工作。

17、户编码:

6位数字编码。

同一户中人员必须录入相同的户编码。

18、备注:

有关人员信息的特别说明。

二、基本情况:

男性

1、配偶姓名:

录入配偶(或男性)姓名,格式同姓名。

2、配偶与户主关系:

录入配偶(或男性)与户主的关系。

如果该男性为户主,“集体户户主”录入“03”,其它户主录入“02”。

如果不是户主则按实际关系录入。

3、配偶出生日期:

录入配偶(或男性)的出生日期,格式同出生日期。

4、配偶公民身份号码:

录入配偶(或男性)的身份证号码。

5、配偶婚姻状况:

录入配偶(或男性)的婚姻状况。

6、配偶初婚日期:

录入配偶(或男性)第一次结婚日期,采用“年月日”格式。

事实婚姻按同居时间录入,婚姻状况录入“90”(未说明的婚姻状况)选项。

7、配偶户口性质:

录入配偶(或男性)的户口性质。

8、配偶民族:

录入配偶(或男性)的民族状况。

9、配偶文化程度:

录入配偶(或男性)的文化程度,“小学以下及文盲”录入“90”(其他)选项。

10、配偶现居住地址:

指配偶(或男性)现在的居住地址。

此项为自定义代码,定义经常使用的省+市+县+乡+村(居)名称,选择录入。

11、配偶户籍所在地:

指配偶(或男性)的户籍地地址。

此项为自定义代码,定义经常使用的省+市+县+乡(街道)+村(居)名称,选择录入。

12、配偶人户状况:

录入配偶(或男性)的人户状况。

固定代码。

13、配偶现工作单位:

录入配偶(或男性)的现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空填。

自定义代码。

14、退出系统日期:

因迁出、死亡或其他等原因退出系统的日期。

采用“年月日”格式。

15、退出系统原因:

固定代码,有迁出、死亡或其他等选项。

16、户编码:

6位数字编码。

同一户中人员必须录入相同的户编码。

17、备注:

有关人员信息的特别说明。

三、家庭子女情况

1、子女姓名:

格式同基本情况中的姓名指标。

2、子女孩次:

录入家庭现有子女(包括收养和再婚带来的孩子)的排列次序,此项只能录入数字,数字之间不得录入空格等特殊字符。

录入时,如果第一个子女死亡,第二个子女的孩次仍为1。

3、子女性别:

根据孩子出生证明性别情况,选择固定代码。

4、子女出生日期:

按公历录入,须与出生证明一致。

采用“年月日”格式。

5、出生上报日期:

指当前出生婴儿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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