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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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

2021版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

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在使用机动车中安全文明操作的基本要求、驾驶身体状态要求、观察要求、信号装置和安全装置的使用要求、停车和避让要求、高速公路驾驶要求、典型路况与环境驾驶要求及交通事故处置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也适用于机动车驾驶人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紧急车辆emergencyvehicles

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消防车等应急救援车辆。

3.2前视距离lookingaheaddistance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过程中向道路前方观察到的最小距离。

3.3纵向安全距离longitudinalsafetydistance

机动车与前方机动车保持的足以安全停车的最小距离。

3.4横向安全距离lateralsafetydistance

机动车与左右两侧车辆、行人保持的足以安全行车的最小距离。

3.5紧急情况emergencysituation

行车中须采取应急措施以应对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

4 基本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应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4.1.2 驾驶人应查阅车辆产品使用说明书,了解所驾车辆使用性能。

4.1.3 遇紧急情况时,应采取优先保护人身安全的避险措施。

4.1.4 遇到前方有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稳定方向、制动减速的避让措施。

4.2 驾驶证使用要求

4.2.1 驾驶人应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2.2 驾驶人应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4.2.3 驾驶人持有驾驶证应在有效期内,并按规定审验。

4.2.4 驾驶人因年龄超出准驾车型规定范围的,应按规定换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4.2.5 驾驶人因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按规定申请降低准驾车型。

4.2.6 驾驶人因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按规定申请注销驾驶证。

4.2.7 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4.2.8 在实习期内,驾驶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a)在机动车车身后部粘贴或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b)不应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紧急车辆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或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c)驾驶的机动车不应牵引挂车;

d)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时,由持相应或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4.2.9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人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4.2.8限制。

4.3 机动车使用要求

4.3.1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遵循以下规定:

a)确保机动车号牌安装规范,号牌完好,无遮挡、污损;

b)确保机动车在检验合格和保险有效期内;

c)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进行安全检查,不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4.3.2 驾驶机动车载人不应超过核定人数。

4.3.3 驾驶载货汽车,车厢不应载客,装载货物质量不应超过核定的载质量,装载货物的长度、宽度不应超出车厢。

4.3.4 驾驶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应载货。

4.4 驾驶着装要求

驾驶机动车不应赤脚,不宜穿高跟鞋、拖鞋等影响安全驾驶的鞋。

5 驾驶身体状要求

5.1 一般要求

出现晕厥、恶心、乏力、幻象等现象及其他影响安全驾驶的情形时,不应驾驶机动车。

5.2 酒精及药物管理

5.2.1 摄取含有酒精的饮品或食物后,不应驾驶机动车。

5.2.2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对驾驶行为有影响的药物后,不应驾驶机动车。

5.3 禁止疲劳驾驶

5.3.1 连续驾驶时间不应超过4h,高速公路连续驾驶时间不宜超过2h。

5.3.2 因睡眠不足、体力消耗过大等原因导致身体疲惫的情况,不宜驾驶机动车。

5.3.3 身体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应驾驶机动车。

5.4 禁止分心驾驶

驾驶机动车时,不应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收发信息、观看电视等分散驾驶注意力的行为。

5.5 情绪管理

驾驶机动车时,应保持心态平和、情绪稳定。

如情绪波动大时,应及时调整,难以平复时,不应继续驾驶机动车。

6观察要求

6.1 后视镜使用要求

6.1.1 调整车辆内外后视镜,确保后视镜可视范围良好。

6.1.2 驾驶机动车宜每隔5s~8s用余光扫视一次后视镜,随时了解车辆周围道路交通状况。

6.2 行车观察要求

6.2.1 驾驶人视线应投向远方,并不断扫视,了解交通状况。

6.2.2 在高等级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前视距离宜大于车辆15s内驶过的距离,对应不同速度下前视距离见表1。

6.2.3 除6.2.2情形外,前视距离宜大于车辆8s内驶过的距离,对应不同速度下前视距离见表2。

6.2.4 驾驶人应注意观察仪表及指示灯,掌握车辆状况。

6.2.5 改变车辆行驶轨迹前,应观察前后及两侧的交通情况。

6.2.6 通过路边停有车辆的路段时,应保持横向安全距离,必要时减速,注意停驶车辆打开车门或突然起步。

6.2.7 通过停有公交车的站点时,应减速,保持横向安全距离,注意公交车前、后突然蹿出的行人和非机动车。

6.2.8 通过学校、医院、商场、人行横道等路段时,应减速观察、避让。

6.2.9 夜间行驶时,在观察灯光照射区域的同时,宜注意灯光照射区域以外交通状况的变化。

6.3 导航设备的使用

使用导航设备时,应在出车前或停车时设置,行车中不宜手动操作导航设备。

7信号装置使用要求

7.1 灯光的使用

7.1.1 转向灯的使用

7.1.1.1 交叉路口转弯进入导向车道时,应开启相应的转向灯;未施划导向车道的,应提前30m开启相应的转向灯。

完成转弯后关闭转向灯。

7.1.1.2 路边停车起步、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驶离环岛、靠边停车时,应至少提前3s开启相应的转向灯,完成驾驶操作后关闭转向灯。

7.1.2 前照灯的使用

7.1.2.1 夜间驾驶应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后位灯。

在没有路灯或照明不良道路上行驶时,速度超过30km/h,应使用远光灯,但遇到以下情形时应使用近光灯:

a)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上,距对向来车150m以内时;

b)跟车距前车小于100m时;

c)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

d)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

7.1.2.2 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7.1.2.3 夜间路边临时停车时,应关闭前照灯,开启示廓灯。

7.1.2.4 超车前,可变换远近光灯示意前车驾驶人。

7.1.3 危险报警闪光灯的使用

7.1.3.1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难以移动的,应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7.1.3.2 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均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7.1.3.3 驾驶机动车抢救危重病人等紧急情况时,可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7.1.3.4 驾驶机动车需要使用转向灯时,应关闭危险报警闪光灯。

7.2 喇叭的使用

7.2.1 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安全视距不良的路段以及超车或遇有紧急情况时,应鸣喇叭示意。

听到对方喇叭声时,宜鸣喇叭回应。

7.2.2 超越噪声较大的拖拉机、货车、三轮汽车时,应在接近时鸣喇叭提醒。

7.2.3 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路段不应鸣喇叭。

7.2.4 遇前方校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时,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应鸣喇叭或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8安全装置使用要求

8.1 安全带的使用

8.1.1 驾驶人应使用安全带,宜提示乘车人员使用安全带。

8.1.2 应根据身高调整安全带的高度,右手将安全带平顺拉出,将搭扣插头插入插座里。

8.1.3 肩部安全带应从肩部与颈根部之间的合适位置(锁骨)通过,见图1a),不应从颈部或腋下通过。

8.1.4 腰部安全带应从髋部通过,见图1b),不应从腹部通过。

a)肩部安全带系法

b)腰部安全带系法

8.1.5 检查安全带,应无打结扭转情况。

8.2 防滑链的使用

冰雪路面行车,宜在驱动轮上安装使用防滑链。

8.3 三角警告牌的使用

在道路上使用三角警告牌时,应设置在来车方向50m~100m处;但在高速公路上,应设置在来车方向150m外。

8.4 灭火器的使用

装备有灭火器的机动车,应确保装备的灭火器在有效期内,并掌握使用方法。

9停车和避让要求

9.1 应急车道使用

驾驶机动车不应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

9.2 避让紧急车辆

遇紧急车辆时,应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开启转向灯,向左侧或右侧避让。

9.3 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

9.3.1 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停车让行。

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避让。

9.3.2 遇有老、弱、病、残、孕等行动不便的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时,不宜鸣喇叭催促。

9.3.3 行经有积水、泥泞、碎石或易产生扬尘的道路,遇路边有行人、非机动车通行时,应减速慢行。

9.4 停车

9.4.1 停车应入位,不占用相邻车位。

9.4.2 停车不应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9.4.3 身体发生不适时,宜将机动车移动到不影响安全的位置停放。

9.5 避让校车

9.5.1 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遇前方校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停车等待,不应超越。

9.5.2 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遇前方校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停靠时,与校车同车道的后方车辆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减速通过。

10高速公路驾驶要求

10.1 驶进高速公路

10.1.1 进出高速公路收费站,应按以下步骤操作:

a)进入收费站前,观察收费站前的限速标志、收费车道上方的指示标志和灯光信号,将车辆速度逐步降至规定范围内,根据收费车道允许通过车型等情况选择进入相应车道;

b)进入收费口时,使驾驶室门窗与收费窗口(或设备)靠近对齐,进行领卡或交费;在设有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的收费站,持有ETC电子标签的机动车按车道限速和车辆间距要求匀速通过。

10.1.2 驾驶机动车进入匝道前,应观察匝道前方指路标志,按标志指示方向进入对应匝道,将速度控制在限速范围内。

10.1.3 经加速车道进入高速公路主线,应按以下步骤操作:

a)在进入加速车道时,开启左转向灯;

b)沿着加速车道迅速将速度提高到60km/h以上,观察左后视镜,保持安全距离,平顺进入车流,关闭转向灯。

10.2 高速公路行驶

10.2.1 进入行车道后,应按车型和行驶速度选择行驶车道。

10.2.2 前方发生道路拥堵,不应占用应急车道。

10.2.3 发生车辆故障或交通事故,应按以下步骤操作:

a)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b)组织乘员下车撤离至护栏以外等安全地点,必要时报警;

c)车辆能够移动的,将车辆移动至右侧路肩上或应急车道内;

d)在车辆后方来车方向150m以外摆放三角警告牌。

10.2.4 需要停车时,应选择服务区或停车区。

10.3 驶出高速公路

10.3.1 驶出高速公路时,应注意观察出口预告标志,按以下步骤操作:

a)遇有2km(或3km)出口预告标志后,做好驶出准备,逐步变更至最右侧车道;

b)遇有1km出口预告标志后,在右侧车道跟车行驶,不宜超车;

c)遇有500m出口预告标志后,开启右转向灯,做好进入减速车道的准备,不应超车;

d)遇有出口预告标志时,进入减速车道,在到达匝道时逐步将速度降至匝道限速范围内,通过匝道驶出高速公路。

10.3.2 错过出口,应继续向前行驶至下一出口驶离,不应紧急制动、停车、倒车、掉头、逆行或穿越中央分隔带等。

11 典型路况与环境驾驶要求

11.1 典型路况

11.1.1 交叉路口

11.1.1.1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按以下要求通行:

a)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需要转向的,进入导向车道开启转向灯,转向完成后关闭转向灯;

b)绿灯亮时,让已在路口内车辆通过后,依次通行;

c)黄灯亮时,停在停止线以外,无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不能安全停车的,可以继续行驶;

d)红灯亮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

无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e)设置有左转待转区或直行待行区的,按放行规定通行;

f)向左转弯时,偏头观察前风窗玻璃左侧立柱盲区,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向右转弯时,观察右后视镜并回头观察后视镜盲区,确认安全后匀速转弯驶入目标路段外侧机动车道;

g)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h)准备进入环形路口时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i)在无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11.1.1.2 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和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按11.1.1.1f)、11.1.1.1h)通行外,还应按以下要求通行:

a)减速行驶;

b)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c)无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d)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e)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11.1.1.3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应进入路口。

11.1.2 涉水路段

11.1.2.1 通过涉水路段前应查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均匀一次性通过。

11.1.2.2 涉水行驶时,应注意观察周边参照物,保持行驶路线。

11.1.2.3 通过涉水路段后,应低速行驶一段路程,间断轻踏制动踏板,直至恢复制动效果。

11.1.2.4 涉水行车发动机熄火时,未察明熄火原因,不应启动发动机。

11.1.3 桥梁

11.1.3.1 行经桥梁路段时,应注意横风的影响,正确判断横风方向,紧握转向盘,松抬加速踏板,向来风方向微调转向盘使车辆保持原有行驶路线。

11.1.3.2 冬季行经桥梁路段时,提前降低车速,注意桥面结冰情况,避免紧急制动。

11.1.4 冰雪道路

11.1.4.1 减速慢行,最高行驶速度不应超过30km/h。

11.1.4.2 车辆起步时,应轻踩加速踏板,车辆前进后缓慢加速。

11.1.4.3 避免紧急制动和急打方向。

11.1.4.4 进入弯道前应提前减速,避免转弯过程中制动。

11.1.4.5 宜使用雪地轮胎或在驱动轮上安装防滑链。

11.1.4.6 路面有车辙时,沿车辙行驶;驶出车辙时,应握稳转向盘;无车辙时,通过观察道路边沿标识、路灯、路边植被等参照物判定行驶路线。

11.1.4.7 坡道路段行驶避免换挡,上下坡前减速、换低速挡。

11.1.5 山区道路

11.1.5.1 连续下坡

11.1.5.1.1 通过连续下坡路段时,应选择中低速挡位,利用发动机制动,不应长时间连续使用行车制动器。

驾驶自动挡机动车应按车辆产品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挡位。

11.1.5.2 注意观察避险车道位置,制动失灵时利用避险车道停车。

11.1.5.3 急弯

11.1.5.3.1 驶近急弯路段前,应仔细观察,减速后靠右进入弯道,并鸣喇叭示意。

11.1.5.3.2 夜间通过急弯路段时,应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11.1.6 隧道

11.1.6.1 驶入隧道前应注意观察交通标志,按标志规定控制车速、使用灯光、鸣喇叭。

11.1.6.2 驶入无照明的隧道时,应减速。

11.1.6.3 驶出隧道时,应注意横风的影响,判断横风方向,紧握转向盘,松抬加速踏板,向来风方向微调转向盘使车辆保持原有行驶路线。

11.2 典型驾驶环境

11.2.1 夜间驾驶

11.2.1.1 应按照7.1.2要求使用前照灯。

11.2.1.2 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11.2.1.3 遇对向车辆使用远光灯时,应减速,避免直视对向车灯,注意观察前方和右侧交通状况。

11.2.1.4 遇后方车辆使用远光灯影响观察时,可通过变换头部位置避免后视镜反射的灯光。

11.2.2 恶劣气象条件

11.2.2.1 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时,应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后位灯,雾天还应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11.2.2.2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能见度小于200m时,应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能见度小于100m时,应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能见度小于50m时,应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或就近驶入服务区。

11.2.2.3 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恶劣气象条件时,应及时降低车速,不宜紧急制动;当能见度低于50m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应超过30km/h,但高速公路上不应超过20km/h。

11.2.2.4 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恶劣气象条件时,不宜超车。

11.2.2.5 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恶劣气象条件时,应加大车辆的纵向和横向安全距离。

11.2.2.6 雪天行车前,应清除车体、车窗积雪。

11.2.2.7 突遇台风,要紧握转向盘、控制行驶方向,低速行驶到背风处停车。

12 交通事故处置

12.1 现场处置

12.1.1 发生下列类型道路交通事故,应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按8.3的要求在来车方向设置三角警告牌,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a)死亡事故;

b)伤人事故;

c)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2)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嫌疑;

3)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

4)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

6)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

7)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

12.1.2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应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采取现场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按8.3的要求在来车方向设置三角警告牌,并报警:

a)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无保险标志的;

b)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的。

12.1.3 发生下列财产损失事故,除12.1.1c)和12.1.2所列情形外,应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采取现场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按8.3的要求在来车方向设置三角警告牌后,双方可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通过互联网共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线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a)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

b)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

12.1.4 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应立即报警,并按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12.1.5 机动车配备有反光背心的,宜穿着反光背心。

12.2 报警要求

报警时应说明事故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人员伤亡情况、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是否存在逃逸等情况以及报警人自己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具备条件的,宜通过电子设备发送事故地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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