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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及其内部控制

第一节 企业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现在人类迈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已成为衡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因此,世界各国企业都从战略高度认识和对待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和保护问题,确保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处于优势地位,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相比之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差,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健全,这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另外,企业容易忽视知识产权存在的法律风险,没有相应地内部控制措施,我国企业应当尽快摆脱上述认识误区,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效防范和降低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价值。

随着数字化、网络化

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人类经济在经历了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步入了知识经济时代。

区别于农业经济时代的土地、工业经济时代的机器,在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是知识,有人说,在知识经济时代,“知本”比“资本”更具有魅力。

在知识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情况下,掌握知识的团体必然要对知识的重要地位和权属进行确认和保护,这主要是借助于国家的法律制度,即发展到今天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表现形式有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等),而法律对知识的这种确认和保护又转而促使各团体竭力创造并利用好这些重要的知识财富。

利益团体寻求对其知识财富的保护,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表现在国际层面上就是,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始,国际社会继而制定了伯尔尼公约、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保护邻接权的罗马公约、专利合作协定、TRIPS等等一系列的国际公约。

从事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国际协调的机构也先后出现了巴黎联盟(1883-1893)、伯尔尼联盟(1886-1893)、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简称BIRPI,1893-1970)、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0年开始代替BIRPI)、世界贸易组织(WTO)等。

所有这些体制的建立,除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外,更是有利于那些知识产权发达的国家、企业利用其知识资源维护其竞争优势地位。

世界上除朝鲜等国外,大部分国家都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

我国改革开放后也开始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先后进行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国内立法,如1982年《商标法》、1985年《专利法》、1990年《著作权法》等,并先后加入了一些知识产权类国际公约,如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马德里协定、

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加入专利合作协定、1994年签署而2001年12月11日起对我国生效的TRIPS等等。

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推动着各利益团体(主要是企业,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对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和维护。

表现就是各企业纷纷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和桥梁。

世界上几乎所有的跨国

公司都设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管理知识产权的相关工作、开拓市场、增强企业的竞争力、遏制竞争对手。

相比之下,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现状是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缺乏科技创新激励机制、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少、技术含量低等等。

全球专利申请中,我国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量只有美国和日本的1/30,韩国的1/4,我国企业申请的专利只占世界专利总量的1%-2%,出口产品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只占10%。

国外一些大企业如日立公司、IBM公司等,其1年的专利申请量就超过了我国所有企业1年的专利申请量,美国的杜邦公司拥有3万多件专利,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拥有5万多件专利。

2000年美国一份研究报告称美国企业创造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已经超过有形资产,在资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高达

60%。

在我国现有的780多万家大小企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仅有2000家,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拥有自己商标的企业也仅占40%。

大量事例表明,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已经成为衡量企业竞争力的显著标志。

二、知识产权与创新型国家

国家的繁荣进步归根到底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

创新的重要性首先在于,它是当代生产力发展的动力,它为一个国家的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根本保障。

进入网络经济阶段,科学技术通过技术创新实现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改变了现有的经济结构,带来了经济的新增长。

以信息科技、生物技术、纳米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为代表的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产业化的速度不断加快,技术创新的作用日益突出。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以胡锦涛为核心的新一届领导集体审视国际国内形势,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是体现科学发展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治国理政方略的创新。

2006年初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胡锦涛同志阐述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实践内涵:

“建设创新型国家,核心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发展科学技术的战略基点,走出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推动科学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贯穿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激发全民族创新精神,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不断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另外,《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到2020年,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要提高到2.5%以上,力争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以上,对外技术依存度降低到30%以下,本国人发明专利年度授权量和国际科学论文被引用数均进入世界前5位。

这一期间中国科技发展的总体目标是:

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能力显著增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研究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取得一批在世界上具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为在本世纪中叶成为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基础。

在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中,知识产权战略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战略功能、战略作用。

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竞争中和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知识产权及其创造、应用、保护与知识产权战略,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知识产权战略在知识产权创造、应用、保护及其引导、激励、经营、管理、制度、法规等方面,都具有全局性、长远性、规划性、方针性的战略指导和战略部署意

义。

我国要不断推进和完善知识产权的创造与开发、应用与保护、管理与经营、制度与法规,特别是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

在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和实施中,要不断完善和不懈地推进知识产权战略,要集中人才、技术和资源优势创造和整合知识产权优势,在前沿性、关键性技术上自主创新出更多的知识产权,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加速我国新型工业化、信息化、现代化的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把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变成现实。

此外,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中,应当将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就要把企业放在全球发展的坐标系中,站在新的起点上谋划新发展,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这是每一个有战略发展眼光管理者的迫切愿望。

在生产要素流动和产业转移加快,我国与世界经济的相互联系和影响日益加深的今天,依靠原来的经济增长模式已经很难适应新形势。

我们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转变发展观念,创新企业的发展模式;把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管理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

我国政府已把知识产权保护确定为国家科技发展的战略重点,因为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国家科技部、经贸部已将知识产权作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力培育和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展创新能力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已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知识产权工作抓得实不实,好不好,将成为中国能否在新的竞争中占据优势,赢得主动的关键。

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中国经济和科学技术融入全球经济和开展国际合作的步伐进一步加快,与国际及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衔接,强化对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创造发明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是中国目前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我国政府已经把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到战略的重要位置。

一家企业若想发展,或者说发展的更为迅速,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同时,更应该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注意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可能遭遇的知识产权风险。

三、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客体是一种非物资形态的特殊财产,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与创作者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相联系而存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有关,其效力在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知识的竞争导致知识产权面临种种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显得尤为突出。

这是因为知识产权完全依赖于法律,任何来自法律上的威胁都意味着权利人可能丧失其所有权。

事实上,我国的多数企业对其自主知识产权缺乏管理,导致其知识产权容易受到侵犯。

在充满风险的环境下,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首先需要认清的是知识产权面临哪些风险。

一般来说,从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来看,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知识产权的程序风险。

申请知识产权应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其中,著作权是以作品的产生为条件而自动取得的,即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

而商标需要通过特定的行政程序即注册才能产生。

而专利权的取得需要履行更为严格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实践中,一些企业未能对到期后的商标进行延展注册,或者对自己研发出的技术成果没有申请专业,而一旦其他企业对该商标进行了注册或模仿

了其技术时,本企业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从而给企业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2、知识产权不及时实施引起的法律风险。

在以科研为基础的行业内,开发出一项新技术并获得相关专利,不论是对于该企业还是整个技术行业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

而实践中,我国不少企业没有成立管理知识产权的专门机构,或者虽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相关工作的管理,但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方面的具体事务不能及时地处理,使得企业不能对市场上出现的新技术成果做出迅速反应。

以专利为例,企业的专利运用战略包括专利技术的开发、实施、许可,专利信息的利用,市场的控制和反馈、专利管理等内容。

由于企业缺乏对市场发展行情的充分了解,在科研和技术开发过程中不查阅专利文献,使得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研发出的技术成果在世界上甚至在国内早已过时,最终导致知识产权的流失。

3、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法律风险。

企业人员的流动常常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

特别是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

这种形式的流失由于人才往往会另起炉灶或者供职于该行业中的其他企业,极大地增强了竞争对手的力量,从而给企业的未来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例,其技术开发人员对于同样的技术问题,往往会不自觉地重复利用以往做过的设计或技术解决方案。

如果该技术人员跳槽到同类行业的另一家企业时就会出现知识产权侵权的麻烦。

特别是已经与前雇主签订了保密协议的雇员,若违反该协议披露了有关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将会引起新雇主与前雇主之间的法律纠纷。

4、国际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法律风险。

随着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企业时刻面临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是被竞争对手侵权的风险。

尤其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企业遭遇了许多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高额的诉讼赔偿金令企业损失惨重。

为了避免侵权,当企业在决定是否投资一件产品或方法、或注册一项商标或专利时,应该首先对可能面临的侵权法律风险进行评估。

这涉及到对现有的注册、在先技术的检索,并及时将其获取的信息向有关部门通报审查等事项。

5、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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