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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水务局自由裁量权

 

宣城市水务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二〇〇九年元月十二日

 

宣城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自由裁量权项目

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种类和幅度

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对行洪、堤防安全造成较轻危害

违法行为对行洪、堤防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违法行为对行洪、堤防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同意且无审批手续,开工建设,对河道及水工程安全运行造成较轻危害的

未经同意且无审批手续,开工建设,对河道及水工程安全运行造成严重危害的

未经同意且无审批手续,开工建设,对河道及水工程安全运行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

《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同意,但未按要求施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对河道安全运行造成较轻危害的,

虽经同意,但未按要求施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对河道安全运行造成严重危害的

虽经同意,但未按要求施工,并扩大了施工范围,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对河道安全运行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并已威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水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违法行为对行洪造成较轻危害

违法行为对行洪造成严重危害

违法行为对行洪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污口日排污量小于40吨

排污口日排污量40-80吨,

排污口日排污量在80吨以上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建、改建排污口日排污量小于40吨,或扩大排污口超过原许可日排污量20吨以下

新建、改建排污口日排污量40-80吨,或扩大排污口超过原许可日排污量20—50吨

新建、改建排污口日排污量在80吨以上,或扩大排污口超过原许可日排污量50吨以上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水法》第六十八条: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造成较轻危害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

违法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地表水未超过200m3/日;地下水未超过50m3/日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地表水在200—400m3/日;地下水在50—200m3/日,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地表水在400m3/日以上;地下水在200m3/日以上

扩大取水量超过100m3/日,或在地下水禁采区内取水或退水水质严重污染水体,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9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水法》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缴、拖延、拖欠时间不到1个月,在限期内仍没有缴纳的

拒缴、拖延、拖欠时间在1个月日—2个月。

在规定期限内仍拒不缴纳等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缴、拖延、拖欠时间在2个月以上。

在规定期限内仍拒不缴纳等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0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水法》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已建成,但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已擅自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已擅自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拒不安装节水设施,即投入使用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水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违法行为对水工程安全运行造成较轻危害

违法行为对水工程安全运行造成严重危害

违法行为对水工程安全运行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徽省实施《水法》办法自由裁量权的细化标准

序号

自由裁量权项目

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种类和幅度

12

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

《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对水体有较轻污染,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和水工程安全运行有较轻危害

违法行为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对水体有中度污染,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和水工程安全运行有严重危害

违法行为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对水体有重度污染,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和水工程安全运行有特别严重危害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擅自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

《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量不足200m3/日,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日取水量不足300m3/日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量在200m3/日—600m3/日,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量在300m3/日—500m3/日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量在600m3/日以上,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量在700m3/日以上,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建设水工程及在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如需改变施工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查机关同意

《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相关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方案、施工方案及改变施工方案时,未经审查同意,影响较轻的

工程建设方案、施工方案及改变施工方案时,未经审查同意,影响严重的

工程建设方案、施工方案及改变施工方案时,未经审查同意,影响特别严重的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二十五条禁止的活动,或从事二十六条的活动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项目、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拆除、不清障的,强行拆除、清障,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活动对水工程安全运行造成较轻危害

违法活动对水工程安全运行造成严重危害

违法活动对水工程安全运行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不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其中有

(一)、(三)、(四)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

不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设备取水能力100m3/日以下

不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设备取水能力100—200m3/日

不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设备取水能力200m3/日以上

对以上处罚标的接受或已缴罚款,但没有按期履行水行政主管机关所限定时间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也未采取补救措施且情节严重

处以警告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吊销取水许可证

17

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

《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其中有

(一)、(三)、(四)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

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限制取水量100m3/日以下

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限制取水量100—200m3/日

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限制取水量200m3/日以上

对以上处罚标的接受或已缴罚款,但没有按期履行水行政主管机关所限定时间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也未采取补救措施且情节严重的

处以警告。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吊销取水许可证。

18

使用伪造、出租、涂改的取水许可证取水的

《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其中有

(一)、(三)、(四)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使用伪造、出租、涂改的取水许可证取水的。

使用伪造、出租、涂改的取水许可证,设备取水能力100m3/日以下

使用伪造、出租、涂改的取水许可证,设备取水能力100—200m3/日

使用伪造、出租、涂改的取水许可证,设备取水能力量200m3/日以上

对以上处罚标的接受或已缴罚款,但没有按期履行水行政主管机关所限定时间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也未采取补救措施且情节严重

处以警告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吊销取水许可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自由裁量权项目

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种类和幅度

19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

《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较轻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特别严重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0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

《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对防洪较轻影响的

违法行为对防洪严重影响的

违法行为对防洪特别严重影响的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违法行为对防洪较轻影响的

违法行为对防洪严重影响的

违法行为对防洪特别严重影响的

处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1万5千元以上2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3万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

《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法行为造成较轻危害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

违法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处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1万5千元以上2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3万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

严重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

特别严重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4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并对防洪造成较轻影响的

逾期不改正并对防洪造成严重影响的

逾期不改正并对防洪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处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1万5千元以上2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3万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害后果较轻的

危害后果严重的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处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1万5千元以上2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3万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违反防洪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防洪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造成较轻危害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

违法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处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1万5千元以上2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3万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徽省实施《防洪法》办法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自由裁量权项目

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种类和幅度

27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防洪安全的行为

《实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造成较轻危害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

违法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处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1万5千元以上2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3万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在江河、湖泊、水库内开发旅游项目,占用河道滩地,经营与防洪有关的水工程设施未经批准影响防洪的

《实施防洪法办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或者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造成较轻危害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

违法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处6000元以下罚款

处6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自由裁量权项目

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种类和幅度

29

经营活动防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

第二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经营活动防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造成较轻危害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

违法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处3000元以下罚款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0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

第二十九规定:

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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