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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真题4

司法真题卷四2009年司法试题

一、

1、材料:

1840年鸦片战争前,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农业社会是封闭保守的。

鸦片战争后,中国的封建法律面临挑战。

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于20世纪初下诏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法的现代化从制度层面上在中国正式启动。

  新中国成立后60年来,伴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进程,中国法的现代化以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为建设目标,历经曲折考验,取得巨大成就。

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和观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总结凝练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地指引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并推向深入,形成了以“三个至上”重要观点为精神实质和根本原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问题:

  请结合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重要观点的认识。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不少于400字。

二、

1、案情:

甲和乙均缺钱。

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

“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

”甲说:

“别瞎整!

”乙未再吭声。

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

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

“家里没钱。

”甲在丙家吃饭过夜。

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

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

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

“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

”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

  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

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间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

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

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

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

对其实施拘传。

甲在振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件无人看管之机逃跑。

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于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问题:

  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三、

案情:

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

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

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樊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问题:

1、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的一审判决,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

2、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樊某提出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

理由是什么?

3、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贾某的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

理由是什么?

4、被告人杨某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案犯有伤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四、

案情:

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

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

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

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

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

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

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

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

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

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问题:

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

理由是什么?

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

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

理由是什么?

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

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

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

理由是什么?

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

理由是什么?

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

理由是什么?

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

理由是什么?

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

理由是什么?

五、

案情:

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

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

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

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

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

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

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问题:

1、刘某、何某发生纠纷后依法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

理由是什么?

2、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和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分别应由谁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

3、如何评价仲裁庭(委)在本案审理中的做法?

理由是什么?

4、刘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何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对于刘某、何某的申请,法院在程序上如何操作?

理由是什么?

5、如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应当如何处理?

理由是什么?

6、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刘某、何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

理由是什么?

六、

案情:

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

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

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

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

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

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

可否适用于本案?

理由是什么?

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

理由是什么?

5、

(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

理由是什么?

  

(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七、

1、材料:

潘晓大学毕业不久,向甲商业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透支额度为20,000元。

潘晓每月收入4,000元,缴纳房租等必需开销3,000多元。

潘晓消费观念前卫,每月刷卡透支3,000多元,累计拖欠甲商业银行借款近60,000元。

不久,潘晓又向乙商业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该卡的透支额度达30,000元。

  据报道,甲商业银行近几年累计发行信用卡近600万张,每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从5,000元至10万元不等。

该银行2009年8月统计发现,信用卡持卡人累计透支接近300亿元,拖欠期限从一个月到四、五年不等。

不少人至少持有两张甚至多张信用卡,因延期还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达到数千元甚至上万元。

由于上述现象大量存在。

使得一些商业银行的坏账比例居高不下。

对此,银行界拟对透支额度大、拖欠时间长的持卡人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列入“黑名单”,相关信息各银行共享;拟采取加大罚息比例、限制发放个人贷款、限制发放信用卡、停止信用卡功能等措施制裁信誉不良持卡人;拟建议在设立企业、购买不动产等方面对持卡人进行限制。

  另据反映,为数不少的信用卡持卡人则认为,银行信用卡发放泛滥,安全防范功能不强,申领条件设定偏低,合同用语生涩,还款程序设计复杂且不透明,利息负担不尽合理,呼吁国家出台政策进行干预。

  问题:

  根据上述材料,请从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角度就银行权益保护与限制、持卡人权利与法律责任、银行和持卡人的利益平衡与社会发展、资本市场风险的法律防范对策,或者其他任一方面阐述你的观点。

  答题要求:

  1.应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运用部门法知识及法理学知识进行论述;

  2.观点明确,逻辑合理,说理充分,表述清晰;

  3.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案:

一、

1、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法的现代化、中国法的现代化、中国法治现代化);

  2.中国法治现代化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

  3.改革开放继续向前推进的关键历史时期,党中央审时度势,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重要观点,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引和思想墓础,是指导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指明了政治方向、明确了历史使命、提供了科学方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参考范文]中国的法治现代化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模式,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因此,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实质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逐渐结合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进程经历了四个阶段,完成四大创新。

第一次创新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提出并实施“民主建国”,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次创新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

第三次创新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正式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第四次创新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崭新命题。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深刻把握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社会主义法治本质特征,系统地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客观需要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提出的。

它以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为理论基础,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为实践基础。

因此,既不同于古代法治理念,也不同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政治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密不可分,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动摇。

第二,人民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执法为民,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第三,科学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科学地、系统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

总的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三个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集中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区别。

  实践证明,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就能顺利发展;违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就要受到阻碍。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发展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也将更有时代性,更具规律性,更富创造性。

  当前,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为指导,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办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解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的现代化;三个至上

  [详解]本题延续了以往简答出题的风格,一方面,回答角度有限定,即要求结合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谈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重要观点的认识;另一方面,在限定范围内,仍然具有较大的开放性,只要是从法治现代化的角度谈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重要观点的认识的,都符合题意。

  回答这个问题,最关键的是要找到法治现代化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的连接点。

在法治现代化的背景下,讨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重要观点,涉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的理论渊源、实践基础、历史演变、主要意义、主要特点及其与资本主义法治和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区别、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及其成败得失(如是否有正确的法治理念作为指导),等等,不一而足。

考生可以任选其中的一个或多个角度展开,布局谋篇和详略安排也可以根据个人特点和知识积累决定,没有一定之规。

  需要提醒的是,第一,回答问题要注意紧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不宜对法治现代化本身着墨太多,因为法治现代化只是一个思考的背景和讨论的框架,重点还是要落脚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

这是考生容易失误的地方。

第二,本题一定要注意“观点正确”,即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符合主流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判断。

四平八稳即可,不宜追求新奇。

二、

1、一、关于甲的行为定性

  甲在着手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甲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甲的杀人、抢劫行为,都与乙无关,甲乙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刑法》第2的规定,不成立共犯;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正给乙,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

甲两天后回到百家,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盗窃罪。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书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没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

本案中,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即便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

  二、关于乙的行为定性

  乙事先的提议甲并未接受,当时没有达成合意,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

甲的抢劫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系单独犯罪,不能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教唆犯。

乙不成立教唆犯,当然就不能对乙的行为适用《刑法》第29条第2款。

在甲实施抢劫行为之时,乙已经离开现场,与甲之间没有共犯关系,乙没有帮助故意,也缺乏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

  甲套问乙打开保险柜的方法,将丙的储蓄卡、身份证交乙保管时,均未告知乙实情,乙缺乏传授犯罪方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故意。

乙去商场购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侵占罪;脱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共同犯罪;教唆犯;自首

  [详解]1.根据刑法理论,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有无犯罪的意思联络是判断行为人之间有无共同故意的主要标志。

首先,成立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犯罪的行为,让他人实施所谓不特定犯罪的,难以认定为教唆行为。

另一方面,教唆行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就具体的犯罪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做出指示。

教唆犯教唆他人实施几种较为特定犯罪中的任何一种犯罪时,仍然属于“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犯罪”,此时对教唆犯按被教唆犯具体实施的犯罪定罪。

其次,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实施其中任何一种犯罪,则最多只能认定教唆者成立所教唆各种犯罪中最轻的,种。

但是前提是这种轻罪不要求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

最后,即使被教唆者在拒绝教唆者的教唆之后,又在随后产生了实施相应犯罪的犯意,只要在拒绝教唆的当时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应当认定为“被教唆者没有实施其中任何一种犯罪”,因为被教唆者犯意的产生与教唆者的教唆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乙教唆甲“偷或抢”丙的钱,教唆内容已经较为具体。

但是甲当即斥责乙“别瞎整”,也就是说已经否定了乙的提议,因此甲乙二人缺乏犯罪的合意,二人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另外,甲虽然在之后实施了盗窃保险柜的行为,但该行为与乙的教唆没有因果关系,乙无需对此负责。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我国刑法并不处罚所有的盗窃罪未遂行为,而只是处罚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目标的盗窃未遂行为,因此对于乙的教唆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2.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符合下述三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时间和手段条件;(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目的条件。

只有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需要注意的是:

对于其中的“抗拒抓捕”应当做比较广义的理解,为制止被害人报警同样属于抗拒抓捕的一种表现形式。

本案中甲实施盗窃保险柜的行为,丙发现之后对此阻止,并声称其若不停止则报警,甲恼怒之下对丙实施杀害行为,综合案情来看,甲杀害乙的行为正是为了防止其报警,因此属于“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故盗窃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致人死亡”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而无需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其中的“抢劫致人死亡”既包括行为的暴力等行为过失致人死亡,也包括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

在本案中,甲正是为了制服丙以取得财物而实施杀人行为,因此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抢劫致人死亡”,应当适用抢劫罪的升格法定刑。

另外,甲的行为不属于“人户抢劫”,因为一方面其进入丙家时并没有抢劫的犯罪故意,另外其住在丙家的行为也构不成“入户”。

  至于甲随后套问乙打开保险柜的方法、并重新返回丙家中打开保险柜的行为不应另外定罪。

综合全案分析,甲从头到尾实施的是一个统一的取财行为,其主观上也只有一种犯罪故意,因此在刑法意义应当评价为一行为。

另外甲返回打开保险柜的行为也并没有侵害新的刑法法益,不能对其定罪。

  3.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法把某种具体犯罪的方法传授给他人的行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依然传授,并且希望他人接受所传授的犯罪方法。

本案中乙并不知道甲询问开保险柜的方法是用来犯罪,因此主观方面并非故意。

故不构成本罪。

  4.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本案中,乙并不知道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系甲犯罪所得,因此对其进行保管的行为并不构成本罪。

  5.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从本案案情看,乙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也占有了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但是其犯罪行为与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却并不符合。

因为侵占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直接获得并非法占有他人的合法财产,其犯罪对象应当是行为人已经持有的为他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行为人非法占有的对象与他人合法持有的对象应当是同一的,至少应当是可以直接置换的。

但本案中,由于信用卡上设有密码,乙代为保管信用卡并不意味着代为保管卡内的财产,因此乙并未取得信用卡项下钱款的合法所有权。

而乙最终之所以能够取得钱款,关键性的原因在于其猜配出了密码并冒用丙的身份实施了信用卡诈骗行为,故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非侵占罪。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也体现了这一点。

该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甲在被拘传时逃跑,由此可见甲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尽管甲事后主动归案,亦不构成自首所要求的“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

但这并不影响司法机关在量刑时考虑这一酌定情节。

  7.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刑罚执行场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包括已经拘留、逮捕而尚未判决的未决犯和已被判处拘役以上剥夺自由刑罚的罪犯。

被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的人,被司法机关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判处拘役、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以及被假释的罪犯不是本罪的主体。

由此可见,甲在被拘传过程中逃跑的行为并不能构成本罪。

三、

1、对杨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

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

  

(2)对董某来说,中级法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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