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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版样本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问答

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目和根据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载体。

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需求。

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行条例规定,原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原则。

新《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实行状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行条例对食品标签详细规定,增强了原则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与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属于食品安全国标,有关规定、规范性文献规定相应内容与本原则不一致,应当按照本原则执行。

本原则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性规定,如果其她食品安全国标有特殊规定,应同步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性规定和特殊规定。

三、原则修订重要过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行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原卫生部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疾病防止控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原则起草组,承担原则修订任务。

原则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征询会,充分听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公司意见。

本原则通过原卫生部及机构改革后国家卫生和筹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

原则起草组逐个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研究解决,进一步完善原则文本。

本原则经食品安全国标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4月20日发布,自4月20日正式施行。

四、原则修订完善重要内容

(一)修改原则合用范畴。

本原则合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

一是直接提供应消费者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应消费者预包装食品。

不合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标记。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原则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定义,增长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原则增长了“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备防止、治疗疾病作用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备保健作用”内容。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原则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示规定,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GB2760)中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五)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原则,原则增长了食品致敏物质推荐性标示规定,以便于消费者依照自身状况科学选取食品。

五、关于预包装食品定义

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参照以往食品标签管理经验,本原则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食品,涉及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畴内具备统一质量或体积标记食品。

预包装食品一方面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质量或体积标示。

六、关于“直接提供应消费者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应消费者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区别

直接提供应消费者预包装食品,所有事项均在标签上标示。

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必要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她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阐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七、关于“直接提供应消费者预包装食品”情形

一是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食品经营者(涉及餐饮服务)提供应消费者预包装食品;二是既提供应消费者,也提供应其她食品生产者预包装食品。

进口商经营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关于“非直接提供应消费者预包装食品”情形

一是生产者提供应其她食品生产者预包装食品;二是生产者提供应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预包装食品。

进口商经营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关于不属于本原则管理标示标签情形

一是散装食品标签;二是在储藏运送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以便搬运为目食品储运包装标签;三是现制现售食品标签。

以上情形也可以参照本原则执行。

十、本原则对生产日期定义

本原则规定“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最后销售单元日期。

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中“包装日期”、“灌装日期”等术语在本原则中统一为“生产日期”。

十一、如果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有关风味香精香料,与否容许在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

标签标示内容应真实精确,不得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解或具备欺骗性文字、图形等方式简介食品。

当使用图形或文字也许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文字加以阐明。

十二、关于标签中使用繁体字

本原则规定食品标签使用规范中文,但不涉及商标。

“规范中文”指《通用规范中文表》中中文,不涉及繁体字。

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中文同步,使用相相应繁体字。

十三、关于标签中使用“具备装饰作用各种艺术字”

“具备装饰作用各种艺术字”涉及篆书、隶书、草书、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等。

使用这些艺术字时应书写对的、易于辨认、不易混淆。

十四、关于标签中文、外文相应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可同步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号不得不不大于相应中文字号。

对于本原则以及其她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原则规定强制标记内容,中文、外文应有相应关系。

十五、关于最大表面面积不不大于10cm2但不大于等于35cm2时标示规定

食品标签应当按照本原则规定标示所有强制性内容。

依照标签面积详细状况,标签内容中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可以不大于1.8mm,应当清晰,易于辨认。

十六、强制标示内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时,如何判断字体高度与否满足不不大于等于1.8mm字高规定?

中文字高应不不大于等于1.8mm,kg、mL等单位或其她强制标示字符应按其中大写字母或“k、f、l”等小写字母判断与否不不大于等于1.8mm。

十七、销售单元包括若干可独立销售预包装食品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签标示规定

该销售单元内独立包装食品应分别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签标示分为两种状况:

一是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同步按照本原则规定标示。

如果该销售单元内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食品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

二是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启动辨认、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辨认内包装物(或容器)所有或某些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内容。

十八、销售单元包括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何标示

可以选取如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

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单件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单件食品保质期标示;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单件食品保质期标示;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十九、关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专用名称

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专用名称普通是指国标、行业原则、地方原则中规定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

若上述名称有各种时,可选取其中任意一种,或不引起歧义等效名称;在没有原则规定状况下,应使用可以协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惯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可以反映食品自身固有性质、特性、特性,具备明晰产品本质、区别不同产品作用。

二十、如何避免商品名称产生误解

当使用商品名称具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专用名称。

如果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而易使人误解时,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专用名称。

二十一、关于单一配料预包装食品与否标示配料表

单一配料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配料表。

二十二、关于配料名称分隔方式

配料表中配料标示应清晰,易于辨认和识读,配料间可以用逗号、分号、空格等易于辨别方式分隔。

二十三、关于可食用包装物含义及标示规定

可食用包装物是指由食品制成,既可以食用又承担一定包装功能物质。

这些包装物容易和被包装食品一起被食用,因而应在食品配料表中标示其原料。

对于已有相应国标和行业原则可食用包装物,当加入量不大于预包装食品总量25%时,可免于标示该可食用包装物原始配料。

二十四、关于胶原蛋白肠衣标示

胶原蛋白肠衣属于食品复合配料,已有相应国标和行业原则。

依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4.1.3.1.3规定,对胶原蛋白肠衣加入量不大于食品总量25%肉制品,其标签上可不标示胶原蛋白肠衣原始配料。

二十五、拟定食品配料表中配料标示顺序时,配料加入量以何种单位计算

按照食品配料加入质量或重量计,按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加入质量百分数(m/m)不超过2%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二十六、关于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标示

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标示分如下两种状况:

(一)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复合配料已有国标、行业原则或地方原则,并且其加入量不大于食品总量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原始配料。

加入量不大于食品总量25%复合配料中具有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GB2760)规定带入原则且在最后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

推荐标示方式为:

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

(二)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复合配料没有国标、行业原则或地方原则,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标、行业原则或地方原则且加入量不不大于食品总量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二十七、复合配料需要标示其原始配料,如果某些原始配料与食品中其她配料相似,如何标示?

可以选取如下两种方式之一标示:

一是参照问答二十六

(二)标示;二是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复合配料中各原始配料,各配料顺序应按其在终产品中总量决定。

二十八、关于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标示方式

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GB2760)中通用名称。

在同一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所使用食品添加剂可以选取如下三种形式之一标示:

一是所有标示食品添加剂详细名称;二是所有标示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以及国际编码(INS号),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详细名称;三是所有标示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同步标示详细名称。

举例:

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可以选取标示为:

1.丙二醇;2.增稠剂(1520);3.增稠剂(丙二醇)。

二十九、关于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标示注意事项

(一)食品添加剂也许具备一种或各种功能,《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GB2760)列出了食品添加剂重要功能,供使用参照。

生产经营公司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在产品中实际功能在标签上标示功能类别名称。

(二)如果《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GB2760)中对一种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两个及以上名称,每个名称均是等效通用名称。

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为例,“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和“甜蜜素”均为通用名称。

(三)“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油酸、亚油酸、亚麻酸、棕榈酸、山嵛酸、硬脂酸、月桂酸)”可以依照使用状况标示为“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或“单双硬脂酸甘油酯”或“单硬脂酸甘油酯”等。

(四)依照食物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在《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GB2760)规定通用名称前增长来源描述。

如“磷脂”可以标示为“大豆磷脂”。

(五)依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GB2760)规定,阿斯巴甜应标示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三十、关于配料表中建立“食品添加剂项”

配料表应当如实标示产品所使用食品添加剂,但不强制规定建立“食品添加剂项”。

食品生产经营公司应选取附录B中任意一种形式标示。

三十一、添加两种或两种以上同一功能食品添加剂,可否一并标示?

食品中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同一功能食品添加剂,可选取分别标示各自详细名称;或者选取先标示功能类别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各自详细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

举例:

可以标示为“卡拉胶,瓜尔胶”、“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或“增稠剂(407,412)”。

如果某一种食品添加剂没有INS号,可同步标示其详细名称。

举例:

“增稠剂(卡拉胶,聚丙烯酸钠)”或“增稠剂(407,聚丙烯酸钠)”。

三十二、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标示

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备功能作用每种食品添加剂。

三十三、关于食品添加剂中辅料标示

食品添加剂具有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

三十四、关于加工助剂标示

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三十五、关于酶制剂标示

酶制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不需要标示;如果在终产品中依然保持酶活力,应按照食品配料表标示关于规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酶制剂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相应位置。

三十六、关于食品营养强化剂标示

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原则》(GB14880)或原卫生部公示中名称标示。

三十七、关于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她配料使用配料标示

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她配料使用配料,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作用规范标示。

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GB2760)中规定名称;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原则》(GB14880)中规定名称;当作为其她配料发挥作用,应标示其相应详细名称。

如味精(谷氨酸钠)既可作为调味品又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为谷氨酸钠,当作为调味品使用时,应标示为味精。

如核黄素、维生素E、聚葡萄糖等既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又可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GB2760)中规定名称;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标示其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原则》(GB14880)中规定名称。

三十八、关于食品中菌种标示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菌种名单〉告知》(卫办监督发〔〕65号)和原卫生部第25号公示分别规定了可用于食品和婴幼儿食品菌种名单。

预包装食品中使用了上述菌种,应当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规定标注菌种名称,公司可同步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

自1月1日起食品生产公司应当按照以上规定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示有关菌种。

1月1日前已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可继续使用既有标签,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三十九、关于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情形

一是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阐明书上强调具有某种或各种有价值、有特性配料或成分,应同步标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含量;二是如果在食品标签上强调某种或各种配料或成分含量较低或无时,应同步标示其在终产品中含量。

四十、关于不规定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情形

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添加量或在成品中含量。

只强调食品口味时也不需要定量标示。

四十一、关于葡萄酒中二氧化硫标示

依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和《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及其实行时间规定,容许使用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葡萄酒在8月1日前在标签中标示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8月1日后来生产、进口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葡萄酒,应当标示为二氧化硫,或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四十二、关于植物油配料在配料表中标示

植物油作为食品配料时,可以选取如下两种形式之一标示:

(一)标示详细来源植物油,如:

棕榈油、大豆油、精炼大豆油、葵花籽油等,也可以标示相应国标、行业原则或地方原则中规定名称。

如果使用植物油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来源植物油构成,应按加入量递减顺序标示。

(二)标示为“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并按照加入总量拟定其在配料表中位置。

如果使用植物油通过氢化解决,且有有关产品国标、行业原则或地方原则,应依照实际状况,标示为“氢化植物油”或“某些氢化植物油”,并标示相应产品原则名称。

四十三、关于食用香精、食用香料标示

使用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该香精香料通用名称,也可标示为“食用香精”,或者“食用香料”,或者“食用香精香料”。

四十四、关于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作为食品配料标示

(一)如果某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过2%,应标示其详细名称。

(二)如果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或共计)加入量不超过2%,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各自详细名称,也可以在配料表中统一标示为“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三)复合香辛料添加量超过2%时,按照复合配料标示方式进行标示。

四十五、关于果脯蜜饯类水果在配料表中标示

(一)如果加入各种果脯或蜜饯总量不超过10%,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加入各种蜜饯果脯详细名称,或者统一标示为“蜜饯”、“果脯”。

(二)如果加入各种果脯或蜜饯总量超过10%,则应标示加入各种蜜饯果脯详细名称。

四十六、关于净含量标示

净含量标示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构成。

标示位置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同一展示版面。

所有字符高度(以字母L、k、g等计)应符合本原则4.1.5.4规定。

“净含量”与其后数字之间可以用空格或冒号等形式区隔。

“法定计量单位”分为体积单位和质量单位。

固态食品只能标示质量单位,液态、半固态、粘性食品可以选取标示体积单位或质量单位。

四十七、赠送装或促销装预包装食品净含量标示

赠送装(或促销装)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应按照本原则规定进行标示,可以分别标示销售某些净含量和赠送某些净含量,也可以标示销售某些和赠送某些总净含量并同步用恰当方式标示赠送某些净含量。

如“净含量500克、赠送50克”,“净含量500+50克”;“净含量550克(含赠送50克)”等。

四十八、关于无法清晰区别固液相产品固形物含量标示

固、液两相且固相物质为重要食品配料预包装食品,应在接近“净含量”位置以质量或质量分数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半固态、粘性食品、固液相均为重要食用成分或呈悬浮状、固液混合状等无法清晰区别固液相产品预包装食品无需标示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预包装食品由于自身特性,也许在不同温度或其他条件下呈现固、液不同形态,不属于固、液两相食品,如蜂蜜、食用油等产品。

四十九、关于规格标示

单件预包装食品规格等同于净含量,可以不此外标示规格,详细标示方式参见附录CC.2.1;预包装内具有若干同种类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详细标示方式参见附录CC.2.3;预包装食品内具有若干不同种类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详细标示方式参见附录CC.2.4。

标示“规格”时,不强制规定标示“规格”两字。

五十、关于原则中产地

“产地”指食品实际生产地址,是特定状况下对生产者地址补充。

如果生产者地址就是产品实际产地,或者生产者与承担法律责任者在同一地市级地区,则不强制规定标示“产地”项。

如下状况应同步标示“产地”项:

一是由集团公司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生产产品,仅标示承担法律责任集团公司名称、地址时,应同步用“产地”项标示实际生产该产品分公司或生产基地所在地区;二是委托其她公司生产产品,仅标示委托公司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公司所在地区。

五十一、集团公司与子公司订立委托加工合同且子公司生产产品不对外销售时,如何标示生产者、经销者名称地址和产地?

按照食品生产经营公司间委托加工方式标示。

五十二、关于原则中地级市

食品产地可以按照行政区划标示到直辖市、筹划单列市等副省级都市或者地级都市。

地级市界定按国家关于规定执行。

五十三、关于联系方式标示

联系方式应当标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生产者或经销者有效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应至少标示如下内容中一项:

电话(热线电话、售后电话或销售电话等)、传真、电子邮件等网络联系方式、与地址一并标示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或邮箱号等)。

五十四、关于质量(品质)级别标示

如果食品国标、行业原则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级别,应按原则规定标示质量(品质)级别。

产品分类、产品类别等不属于质量级别。

五十五、关于豁免标示情形

本原则豁免标示内容有两种情形:

一是规定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食品种类;二是规定了当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10cm2时可以免除标示内容。

两种情形分别考虑了食品自身特性和在小标签上标示大量内容存在困难。

豁免意味着不强制规定标示,公司可以选取与否标示。

本原则豁免条款中“固体食糖”为白砂糖、绵白糖、红糖和冰糖等,不涉及糖果。

五十六、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如何标示食品标签

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标签可以同步使用中文和外文,也可以同步使用繁体字。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中强制规定标示内容应所有标示,推荐标示内容可以选取标示。

进口预包装食品同步使用中文与外文时,其外文应与中文强制标记内容和选取标示内容有相应关系,即中文与外文含义应基本一致,外文字号不得不不大于相应中文中文字号。

对于特殊包装形状进口食品,在同一展示面上,中文字体高度不得不大于外文相应内容字体高度。

对于采用在原进口预包装食品包装外加贴中文标签方式进行标示状况,加贴中文标签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方式标示;原外文标签图形和符号不应有违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内容。

进口预包装食品外文配料表内容均须在中文配料表中有相应内容,原产品外文配料表中没有标注,但依照国内法律、法规和原则应当标注内容,也应标注在中文配料表中(涉及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入水和单一原料等)。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或原产地区名称,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登记注册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原有外文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不需要翻译成中文。

进口预包装食品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是指食品成为最后产品国家或地区名称,涉及包装(或灌装)国家或地区名称。

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应当如实精确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

进口预包装食品可免于标示有关产品原则代号和质量(品质)级别。

如果标示了产品原则代号和质量(品质)级别,应保证真实、精确。

五十七、进口预包装食品如仅有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如何标示生产日期?

应依照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以加贴、补印等方式如实标示生产日期。

五十八、关于日期标示不得此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本原则4.1.7.1条“日期标示不得此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是指在已有标签上通过加贴、补印等手段单独对日期进行篡改行为。

如果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涉及“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包装上符合本原则规定。

五十九、标示日期时使用“见包装”字样,与否需要指明包装详细位置?

应当区别如下两种状况:

一是包装体积较大,应指明日期在包装物上详细部位;二是小包装食品,可采用“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日期见喷码”等形式。

以上规定是为了以便消费者找到日期信息。

六十、关于产品原则代号标示

应当标示产品所执行原则代号和顺序号,可以不标示年代号。

产品原则可以是食品安全国标、食品安全地方原则、食品安全公司原则或其她国标、行业原则、地方原则和公司原则。

标题可以采用但不限于这些形式:

产品原则号、产品原则代号、产品原则编号、产品执行原则号等。

六十一、关于绿色食品标签标记

依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4.1.10规定,预包装食品(不涉及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原则代号。

原则代号是指预包装食品产品所执行涉及产品质量、规格等内容原则,可以是食品安全国标、食品安全地方原则、食品安全公司原则,或其她有关国标、行业原则、地方原则。

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规定,公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即表白公司承诺该产品符合绿色食品原则。

公司可以在包装上标示产品执行绿色食品原则,也可以标示其生产中执行其她原则。

六十二、关于致敏物质标示

食品中某些原料或成分,被特定人群食用后会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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