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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专毕业论文

 

__2013__届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法学专业(专科)

 

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

论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学生姓名:

张自娇学号:

1162001400503

 

电大分校:

兰州电大

 

工作站(教学点):

榆中工作站

 

学生所在单位:

个体户

 

论文指导教师:

韩国莉

 

甘肃电大开放教育2013届法学专业(专科)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表

 

分校:

兰州电大工作站:

榆中班级代号:

116200105014001学生姓名:

张自娇学号:

1162001400503

 

指导教师

评语及评分

 

(盖章)2013年月日

 

分校集中实

践环节指导

小组意见

 

签字(盖章)年月日

 

省电大集中

实践环节指

导委员会审

核意见

 

签字(盖章)年月日

 

说明:

1.答辩小组应填写评价意见,小组成员均应签名并盖章。

答辨小组不应少于3人。

2.此表附于封面之后。

 

目录I

 

摘要II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作用1

 

(一)经济法的概念1

 

(二)经济法的作用2

 

二、经济法的主要内容3

 

三、经济法根本价值的表现4

 

(一)秩序4

 

(二)效率4

 

(三)公平4

 

(四)正义5

 

四、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6

 

(一)传统的救济途径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显得明显不足6

 

(二)突破传统理念,保护社会公共利益6

 

五、本论题的法律意义8

 

参考文献9

 

I

 

摘要

 

经济法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

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作为

法律的核心精神,构成了经济法有别于民法或者其他的部门法的一种特质。

经济

法专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也应该有自己的制度安排和内涵,否则,一切所谓

的社会公共利益只能是一种空谈。

本文首先阐述了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的意义,其次,分析了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

 

关键词:

经济法根本价值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机制

 

II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作用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是国家在干预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

其他法的部门。

1.经济行政法说

该学说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

经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管理关

系,经济管理关系兼有行政性和经济性,经济法隶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

分支,不构成独立的法的部门。

2.企业经济法说

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3.国民经济运行法说

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关系的法,包括国民经济组织

法、经济活动法和经济秩序法。

4.宏观调控法

该学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

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商品货币流转关系、

国家作为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间的直接管理性经济关系等,则分别由民法、商法

和行政法等部门法调整。

5.经济干预说

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

整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经济管理法说

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经济管理关系等纵

向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

因而也被称为“纵向经济关系说”。

7.纵横统一说

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

 

1

 

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8.限定的“纵横统一说”

该学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经济和国家意志二者的统一体。

作为经济法

调整对象的经济关系,“纵”不包括不具有经济要素的管理关系、国家意志不直

接参与的企业内部管理关系;“横”不包括公有制组织之间自由的商品货币流转

关系和彼此之间的协作关系以及实体权利义务不受国家直接干预的任何经济关

系。

该学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

织管理性的流转关系和协作关系等三类。

这些关系之所以成为经济法对象,在于

它们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纵’、‘横’统一于经济和国家意志相结合,可谓意志

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的作用

 

1)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1.克服市场失灵和分化分裂作用,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2.促进经济发展,解决经济问题;

3.动态地解决政府与市场关系边界问题;

4.“现代机制”保证了经济法能够促进社会和谐。

2)经济法在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1.培育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活跃的市场主体。

2.有助于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市场新秩序。

3.保障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顺利进行。

4.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营造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2

 

二、经济法的主要内容

 

经济法的内容包括总论(经济法主体、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价值、

经济法的理念等)、《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以及《环境保护法》等内容。

一、总论

(一)经济法主体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三)经济法的价值

(四)经济法的理念

二、竞争法

三、消费者法

四、银行业法

五、财税法

六、劳动法

七、土地和房产证法

八、环境保护法

 

3

 

三、经济法根本价值的表现

经济法的根本价值主要包括秩序、效率、公平、正义。

 

(一)秩序

 

这是关于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这是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

行的秩序。

在经济法秩序下,个体虽然仍是自由的,享有充分的权利,但不得妨

害和损害他人和其他公众的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

个体

自由和权利的行使受到社会必要限制。

要协调个体与团体、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冲

突,社会尊重个体,个体服从社会。

并且,经济法是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

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的。

经济法秩序已不是民商法秩序(特别是"纯粹民商法秩序"),它们关注的重点(本位)不同;经济法秩序也不同于行政法秩序(特别是早期"国家主义"的专制秩序),它是超越统治者"国家利益",而关注真正社会利益的秩序。

 

(二)效率

 

这是指经济效率(即经济效益),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等;并且这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

社会总体经济效率虽然由个体和团体经济效率构成,为了总体效率,必须重视各个体和团体效率;但某些个体和团体效率也会妨害社会总体效率,因此为了总体效率,有时需要限制、牺牲某些个体和团体效率。

社会总体既指静态,也含动态。

社会总体效率包括社

会经济总体的长远效率。

长远始于眼前,为了长远效率,必须重视眼前效率,从

眼前效率抓起;但两者也有矛盾冲突,有些眼前效率会妨害长远效率。

这需要协

调,要统筹兼顾,要重视社会经济可持续增长。

经济法的效率虽然直接是指经济

效率,但它不仅指经济量的增长,也包括经济质的提高。

经济的质不局限于经济

性指标,还包括如对环境、人的思想精神等的影响;后者即人们所谓同经济效益

相对应的社会效益。

 

(三)公平

 

这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并且所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

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需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

平。

为了总体公平,有时需要允许某些个体和团体间存在某种不公平。

公平是相

 

4

 

对的、变动的;绝对公平是不存在的,静止的公平意味着停滞和落后。

从再生产

过程各环节来说,经济法首先也重视机会公平,但要顾及各主体的不同情况和不

同起点,要区别对待;不顾情况和起点,号称机会公平,实质不公平。

经济法还

重视分配公平,但也需兼顾各种具体情况,为了社会总体公平,允许某些分配不

公平现象存在。

例如国家对税收杠杆的运用,就是通过某些不公平以达到社会总

体公平。

经济法在重视机会公平、分配公平的同时,还要兼顾结果公平,例如社

会救济措施即属此类。

总之,经济法所注重的是社会公平、实质公平。

 

(四)正义

 

这当然也是经济法价值之所在,但如同一般法的正义价值主要通过公平体现

一样,经济法的正义也主要体现在经济法的公平上。

经济法所强调的社会公平、

实质公平和重视机会公平、分配公平的同时兼顾结果公平等等,也就是经济法正

义的体现。

此外,在效率问题上同时注意个体、团体、社会乃至全人类的效率和

利益,眼前、长远乃至子孙后代的效率和利益;在秩序问题上,同时兼顾个体自

由、权利与他人的自由、权利,以及与社会的正常运行发展之间的关系;所有这

些,也都是经济法正义的体现。

 

5

 

四、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

 

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我们这个社会上绝大多数成员的共同利益,而不只是某个集团、部门或者单位的利益,更不可能是某个个体的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群众性和广泛性,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能够有利于公众的工作、学习、生产、和生活。

如果破坏了社会公共利益,这必将影响到广大群众的安居乐业,给大家带来诸多的不便,同时也违背了社会的公平性。

社会公共利益在自身的实现过程中,必不可少会存在着大量利益的冲突,这些利益冲突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最终实现,我们需要不断地去探寻机制来弥补这种利益主体的缺失所造成的不利状况。

 

(一)传统的救济途径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显得明显不足

 

现代社会的经济快速增长给社会带来了很多的负面影响,如垄断行为、不正

当竞争、资源的滥用和浪费和消费者权益问题等等,这类行为的最大特点就在于

被害主体的分散性和侵害利益的扩散性。

传统的那种个体诉讼对于这种现象明显

缺乏有效的规范措施,只有依靠经济法来保护这些社会公共利益的理念,才能够

寻求到一种新的解决之路。

 

(二)突破传统理念,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突破传统程序的关于原告适格的原则,可以有效维护经济法中的那种社会公共利益,避免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者排斥司法介入,扩大了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范围。

社会主体无论是政府,还是个人,或者社会团体,都能够作为社会公共

利益的代表,通过以下的一些方式,依据经济法来提起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通过民众诉讼。

民众诉讼赋予了普通公众更加多诉讼的权利,他们在相对比较宽泛的条件下就能够提起诉讼。

当然,这种诉讼不是无限制的,可以被限制在如资源的滥用垄断环境污染等严重损害或者威胁社会公共公益的诉讼中。

第二,通过集团诉讼代表人。

在现行民诉法中,集团诉讼代表人往往需要原告人数的确定,而且也需要授权,当规模公害发生时,这种制度可以做到全面而有效的救济,经济法应该赋予这些起诉代表人,依据自己的判断,对全部被害者的利益相关人员进行诉讼的权利,即使被害者的损害和范围难以得到计量和证明,也不需要授予诉讼进行权,同时还不妨碍起诉代表人的诉讼权利。

 

6

 

第三,通过专门机构诉讼。

为了阻止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那种不正当行为,

以英国为典型代表,许多国家设立专门的人员和机构来接受个人的检举,对危害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第四,通过代位诉讼。

为了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很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都对法定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进行了赋予。

代位诉讼可以削弱对原告资格的限

制,扩大原告的范围,同时也能够加强对中小企业、消费者、劳动者这些属于社

会弱势群体,以抗衡相对强势的侵害方,并通过组织起来的社团,可以让这些社会弱势群体从费力、费时的法律诉讼中解脱出来,实现公益的有效救济。

我们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例,要不断努力,提高消费维权工作水平。

基层消费者协会要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实现基层组织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

及时掌握投诉新趋势、研究投诉新问题、总结调解新经验、提出调解新方法,不断提高调解消费投诉的成功率。

同时,高度重视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

投诉,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社会责任感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并及时将情况报

告有关部门和领导。

整合维权资源,加强与成员单位、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合

作,强化消费维权工作力度。

积极发挥律师顾问的作用,认真组织疑难投诉研究,

支持消费者诉讼,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建议。

 

7

 

五、本论题的法律意义

 

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应该由多个法律条规来进行完成,经济法也是

这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所以说,经济法学界既不应该推卸经济法对于社会公共

利益保障的义务,也不应该把所有的社会公共利益全部揽入到经济法的范围里

来,更不应该引起那些不必要的地盘之争。

众所周知,社会公共利益是代表特定

地区、特定时期的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我们为什么不可以通过所有能够利用

的方式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呢?

为什么不可以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关于经济法的司

法救济呢?

对于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讨论,远远没有结束,值得我们在以后

继续探讨。

 

8

 

参考文献

 

[1]代刃.经济法立场下社会利益的考量[J].商场现代化,2008,(01):

125-127.

[2]邓纲.对社会利益及其与经济法关系的反思[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1,(03):

132-136.

[3]姚保松.论经济法利益观对民法缺陷的弥补[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

报,2005,(04):

155-156.

[4]吕忠梅,廖华.论社会利益及其法律调控——对经济法基础的再认识[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01):

104-106.

[5]陈通,罗顶.经济法视野下的社会利益分析[J].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2009,(06):

108-110.

[6]羌旭,史文仪.概念比较视角下社会利益的界定[J].商品与质量,

2010,(S3):

132-135.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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