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卫计委各科室责任清单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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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卫计委各科室责任清单表

新余市卫计委各科室责任清单表

项目编码

实施科室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1

1.行政审批科

2.医政医管科

医疗机构(含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行政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

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审查,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

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发许可证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5.事后监管责任:

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审批科(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

2.医政医管科负责人、经办人

3.委主要领导(设置许可)、执业许可(委分管领导或首席代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增设、变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2.不在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材料的公开该审批申请应当提交材料清单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4.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过程中,未按《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导致医疗机构设置不能发挥应有社会效益;未按法定技术标准要求,全面论证设置可行性,导致资金浪费、选址不合理、环保消防不达标、诊疗条件达不到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5.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较大损失的;6.在事后监管中,发现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后,不依法进行处置和查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7.审批过程中擅自收费的;8.在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第三十一条: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江西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四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中医医疗机构的;

(二)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或者泄露中医药技术秘密的;(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受贿行贿、徇私舞弊的。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8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1.行政审批科经办人

2.医政医管科经办人

3.相关责任人

2

1.行政审批科

2.医政医管科

医师资格认定及执业医师注册许可

执业医师注册

行政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1.行政审批科(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增设、变更执业医师注册许可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2.不在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材料的公开该审批申请应当提交材料清单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8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项目编码

实施科室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2

1.行政审批科

2.医政医管科

医师资格认定及执业医师注册许可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

行政许可

2.审核阶段责任:

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

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发注册证明,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5.事后监管责任:

定期或不定期对医师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2.行政审批科负责人、经办人

3.委分管领导或首席代表

4.行政审批科经办人

5.相关责任人

6.相关责任人

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注册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4.私自违规在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联网系统过程中录入虚假信息,致使对监管医师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5.在审查材料中接受托请徇私舞弊,致使不符合条件的医师在非法执业中损害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执业医师注册许可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较大损失的;

7.审批过程中擅自收费的;

8.在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在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医师执业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后,不依法进行处置和查处的,造成群体性事件。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港澳台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注册

3

1.行政审批科

护士执业注册

延续注册

行政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

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

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发注册证明,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1.行政审批科(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

2.行政审批科负责人、经办人

3.委分管领导或首席代表

4.行政审批科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增设护士执业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许可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2.不在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材料的公开该审批申请应当提交材料清单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

项目编码

实施科室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3

行政审批科

护士执业注册

延续注册

行政许可

5.事后监管责任:

定期或不定期对护士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5.相关责任人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护士执业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许可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4.私自违规在全国护士注册联网系统过程中录入虚假信息,致使对监管护士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审查材料中接受托请徇私舞弊,致使不符合条件的护士在非法执业中损害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注册许可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较大损失的;

7.审批过程中擅自收费的;

8.在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在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护士执业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后,不依法进行处置和查处的,造成群体性事件。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8号)第六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卫生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够一次告知而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六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三)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六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编码

实施科室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4

行政审批科

医疗广告审查(含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核发)

行政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

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

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发批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5.事后监管责任:

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疗机构医疗广告行为进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审批科(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

2.审批科负责人、经办人

3.管领导或首席代表

4.审批科经办人

5.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3.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的;5.审核期间向申请对象索要利益回报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二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第三十一条。

《江西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四十九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8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5

1.行政审批科

2.医政医管科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审批

行政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

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听取禁毒委员会意见,开展现场审查,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

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发批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5.事后监管责任:

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1.审批科(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

2.医政医管科负责人

3.管领导或首席代表

4.审批科、医政医管科经办人

5.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增设、变更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审批条件的;2.不在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材料的公开该审批申请应当提交材料清单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4.在审查材料中接受托请徇私舞弊,致使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后损害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5.在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较大损失的;6.审批过程中擅自收费的;7.在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8.在事后监管中,发现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后不依法进行处置和查处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第四十三条: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8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项目编码

实施科室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6

1.行政行政科

2.妇幼健康科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

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审查,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

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发许可证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5.事后监管责任:

定期或不定期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行政科(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

2.妇幼健康科负责人、经办人

3.管领导或首席代表

4.审批科、妇幼健康科经办人

5.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增设、变更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程序或审批条件的;2.不在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材料的公开该审批申请应当提交材料清单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4.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危害母婴健康的,并造成较大损失的;5.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6.审批过程中擅自收费;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8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7

1.行政行政科

2.妇幼健康科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

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审查,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

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发许可证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5.事后监管责任:

定期或不定期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行政科(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

2.妇幼健康科负责人、经办人

3.管领导或首席代表

4.审批科、妇幼健康科经办人

5.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增设、变更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程序或审批条件的;2.不在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材料的公开该审批申请应当提交材料清单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4.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危害母婴健康的,并造成较大损失的;5.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6.审批过程中擅自收费;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8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第428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8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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