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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火工品管理制度

重庆川九公司第二十一项目部

火工品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火工产品的安全管理,规范火工产品的审批、运输、储存、使用等行为,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服务工程建设,根据《民用火工产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部火工产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组长:

项目经理

副组长:

项目副经理

成员:

各科室负责人和掘进队队长

1、项目经理对火工产品管理负总责,主要负责资源配置领导工作;

2、安全经理负责安全管理日常事务,主要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项目部火工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组织机构调整管理、策划项目部安全监督检查;

3、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火工产品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责任制;

4、劳工部门负责火工产品管理培训和证件管理工作;

5、供应部负责火工产品的计划工作;

6、安监站设火工产品专职管理员,负责项目部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监督检查作业单位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和作业规程;

7、施工队必须严格贯彻执行项目部火工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爆破作业规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配设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办法”和“作业规程”必须交底到作业人员。

二、火工产品的审批

1、领取火工品必须要填写领料单,领料单上必须有生产经理、掘进队队长以及建设方矿长签字审批。

2、领料单上领料人和库管员必须签字。

3、同时在《爆炸物品管理跟踪卡》(见附表1)上相关人员签字。

4、领取火工品时,领料员必须持有领取卡、有效证件、炸药箱、雷管箱,按照批准的数量进行领取。

5、领取火工品必须由保管员发放。

三、火工品的运输

1、地面运输

在地面运输爆炸材料时,除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是专用车辆。

2 爆炸材料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在车库内逗留。

3 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车运输爆炸材料。

4 用车辆运输雷管、硝化甘油类炸药时,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厢上缘100mm。

用车辆运输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

运输硝酸铵类炸药、含水炸药、导火索、导爆索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上缘。

2、井下运输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2 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3 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4 绞车慢速运行。

如有异常,应能及时停车。

5 绞车在启动和停止时,应保证车辆不震动。

6 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3、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

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2 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

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3 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

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4 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5 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4、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

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5、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 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

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

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

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 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 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四、火工产品的储存

火工品地面库房存放,由建设方负责;施工临时存放点:

立井在地面备用临时存放;斜井在井下备用临时存放。

临时存放点必须满足以下规定:

1、临时存放点必须有专人看管。

看管人员彼此思想好、觉悟高、工作认真负责、有安全防范意识。

2、炸药存放箱和雷管存放箱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3、储存点应当按规定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

4、临时存放点保持清洁。

没有杂物、无易燃物、无垃圾。

5、存放炸药和雷管的木箱必须采用木方垫离地面200—300mm。

五、火工产品的清退

1、当班作业结束后,爆破员要按《爆炸物品管理跟踪卡》内容,核实民用火工品领取量、使用量及剩余量,经核实无误后,当班负责人和爆破员履行退库手续。

2、作业后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当班清退,不得存放在工作地点或其他场所,也不能埋藏,转借或留给下班,更不准私自携带回工房和私存。

3、每班剩余的火工品必须由当班领取火工品的爆破员清退。

4、施工队每班必须向调度室汇报雷管炸药的使用和领退情况。

六、火工品井下使用制度及放炮管理制度

1.井下使用炸药必须使用煤矿许用安全炸药。

2.煤矿井下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矿用毫秒延期电雷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3.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炮药箱内并加锁。

4.协助放炮及运送炸药人员,必须由熟悉炸药性能、《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放炮、火工品运输知识的人员担任。

5.爆破工必须在指定的炸药库领(退)炸药,雷管到指定地点装药、放炮、领(退)炸药、雷管必须做到账、卡、物一致,严禁丢失炸药、雷管。

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办理三联单手续。

每班在采掘工作面实际消耗炸药量,要由当班班(队)长负责核实签字,剩余炸药要在当班全部退交火药库或火药发放点。

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工作地点不得存放炸药、雷管。

6.变质硬化炸药不得出库,也不得领用。

7.必须使用符合安全等级的炸药和雷管。

8.放炮距离:

非防突掘工作面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

防突掘工作面按《防突措施》规定的放炮距离执行。

9.防突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关闭两道防逆流风门,放炮后进入工作面验炮检查时间符合防突措施规定。

10.严禁使用裸体线或不符合规格的细线代替母线,爆破网路中联接线小于5米,放炮母线末端接头必须包扎好并放在放炮母线箱内,放炮母线箱必须加锁,放炮母线接头必须用胶管包好,胶管两端用胶布包扎好,严禁出现明接头或芯线裸露;放炮母线铺设必须使用母线夹,严禁与金属导电体、带电体、岩帮等直接接触。

11.装配引药必须用木质或竹质插针扎孔后再装管,严禁用雷管代替药插扎孔;采掘工作面放炮装药,必须使用木质或竹质材料作炮棍,严禁使用金属材料作炮棍。

12.掘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次装药,一次启爆的规定。

严禁一次装药分次放炮。

13.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按<<作业规程>>放炮装填结构图中的规定使用水炮泥和黄泥,水炮泥的数量必须与雷管数量相等;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喷雾降尘、防烟,减少粉尘的危害。

14.掘进工作面放炮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并且放炮前由该当班班长或代班长、爆破员、现场安全员、瓦检员认真填写《爆炸物品管理跟踪卡》;

1 一炮三检制度:

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执行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检查瓦斯的“一炮三检”制度。

只有当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1%和局部瓦斯不超限时,才准放炮。

2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即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长,由班长指派专人站岗并设警戒;班长警戒设好后将放炮命令交给瓦检员;瓦检员检查好后,将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接到放炮牌后并检查合格后,方可放炮。

15.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瓦斯检查,严禁瓦斯超限放炮。

16.掘进工作面断面堵塞三分之一以上时,严禁装药放炮,必须将煤(矸)装运后保持工作面风流畅通,才准再行放炮。

17.掘进工作面严禁边打眼,边出矸,边装填炸药。

18.放炮器把手钥匙的管理规定

19.放炮员拿到钥匙后,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遗失,不得转交他人或下一班人员。

放炮器发放人员必须坚持一个放炮器只配一把钥匙的原则发放,并保管好把手钥匙,严禁私自借用、胡乱发放。

20.放炮母线敷设符合以下规定:

1 放炮母线的选择:

必须选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放炮母线,横断面积的选择根据放炮器型号、放炮距离、起爆量等参数进行选择。

2 放炮母线入井前,由放炮员进行导通和外观检查,凡不能导通或外观有损伤的母线均不能入井。

3 同规格、不同种类的母线严禁混用,严禁用雷管脚线代替碛头段母线。

4 敷设的放炮母线,必须与钢管、轨道、钢丝绳、金属支架等导电物体相隔开,并悬挂好;放炮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分别挂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下的悬挂距离,由该工作面放炮员负责。

5 放炮母线敷设:

两股平行,两股间距0.2米,敷设平直;在敷设母线时,必须双线断开,放炮使用时才允许接通。

6 任何地点的母线端头,必须双线扭接短路,使用时再打开,由该工作面放炮员负责。

7 在金属支架巷道中敷设的放炮母线,必须使用母线卡,在直巷道中卡板间距为5米,转弯巷道中卡板间距为3米,并以母线不与金属接触为准,该项由工作面放炮员负责日常检查维护和增补卡板。

8 放炮母线的接头和裸露部份必须用绝缘胶布包扎好和接线盒连接,严禁出现裸线和裸露,两接头错距0.3米以上,此工作由放炮员负责。

21.采用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爆破,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必须使用安全型矿用三级含水炸药、水胶炸药、乳化炸药。

22.要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禁止一次装药分次起爆。

瓦斯涌出量大的采掘工作面,要严格控制一次放炮数量。

23.放炮发现瞎炮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 首先将瞎炮雷管的两脚线末端扭结,并以明显标志保护。

2 处理瞎炮,应视做一次放炮,同样要先出净浮煤再联响瞎炮。

3 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结后,再放炮。

4 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外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中拉出雷管。

5 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药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和炸药。

6 处理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7 装好药的炮和瞎炮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24.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消尘设施,并严格执行放炮后洒水消尘制度,无水时不准装药放炮。

25.排除放炮母线故障,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如发生母线故障不能及时查明原因时必须更换母线。

26.坚持一个放炮员,配备一部放炮器,一条母线的标准。

井下放炮都必须使用放炮器,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二台及二台以上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

七、爆破员安全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国家《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按照爆破施工方案进行作业,不准违章作业。

认真遵守爆破器材的领取使用和退还等制度,严防丢失、被盗和擅自处理。

施爆后作好《爆破施工日记》,清理爆破现场,当日核对爆破器材消耗并作好记载。

对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必须如数退还临时储存库保管,帐目做到日清月结。

3.服从项目部领导或现场负责人指挥,接受安全员监督,保证安全施工。

4.爆破员必须做到:

警戒和安全防护工作不落实不准起爆;爆破材料变质、失效不准使用;对不符合安全要求,违反规定的爆破作业,爆破员有权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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