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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笔记

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笔记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传统上的用益物权的客体仅限于不动产,而《物权法》将其扩展为不动产和动产。

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具有从属性和附随性,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其存在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不可分性,担保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转让,被担保债权的分割或部分转让,均不影响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仍然能完整地行使其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具有物上的代位性:

担保物灭失、毁损,而受有赔偿时,该赔偿金即为担保物的代替物。

担保物权不以物之利用为目的,而是以取得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属于价值权。

分类:

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与意定担保物权(抵押权与质权);优先性担保物权(无须转移担保物的占有,如抵押权)与占有性担保物权(留置权、质权);动产担保物权与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登记担保物权(不动产抵押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留置权、质权);固定财产担保物权与非固定财产担保物权。

占有:

《物权法》之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确立占有制度,但在某此领域存在类似占有制度的规定。

《物权法》对无权占有和有权占有都作了规定,填补我国民事立法的空白。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之物,不产生留置权的效果);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动产的取得须以善意受让为要件,恢复义务因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而有所不同;公然占有与隐弊占有,取得时效的要件为公然占有;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取得时效的要件为和平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如借用人对借用物的占有),取得时效、先占及占有物毁损灭失时占有人的赔偿责任范围等,对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有不同的要求;直接占有(如质权人、保管人对质物、保管物的占有)与间接占有(如出质人、寄托人对质物、保管物的占有)。

占有取得的法律原因有:

因法律行为而取得,如买卖;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如建造房屋、先占;因自然事件而取得,如树上的果实落入邻人院内;因侵权行为而取得,如抢夺他人财物;因占有的推定而取得。

占有的保护效力:

占有保护请求权(除斥期间为1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算);自力救济权;不当得利返不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物权法》规定对善意占有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但对善意占有人可否要求有益费用的偿还,以及恶意占有人可否要求必要费用的偿还未予规定。

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恶意对占有物使用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使用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无论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

债权的代位权和撤销权都要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代位权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撤销权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算起,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债的担保可以是第三人信用、第三人的特定财产、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但不能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

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担保不属于债的担保,而属于债的保全。

债的转移在法律上主要分为三种:

债权转让(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形成合意,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的概括承受,主要产生于合同的承受和企业合并。

债的灭失:

清偿(可由第三人清偿);抵消(抵消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条件和期限);提存(孳息归受领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受领人承担);免除;混合(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一人,债权与债务归属一人,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一人)。

合同法律制度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如借用合同),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规则,单务合同不适用,双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发生风险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中,出现此种情况时,一律由债务人负担,双务合同中,一方履约,另一方违约,履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而单务合同不发生这种效果。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责任的轻重不同,主体要求不同,有偿合同要求行为能力是必要条件,无偿合同只享受合同规定权益的一方不受行为能力限制,有偿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比无偿合同撤销权行使要严格,有偿合同涉及善意取得时,善意人可不返还财产,而无偿合同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当返还财产。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二者的成立要件与当事人的义务不同。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要求限制。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要约可以撤回,但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撤销,但要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约人。

当事人对合同成立与否有争议的,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认为定为合同成立。

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对当事人未以书面或口头形订立合同,但从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合同约定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盖章地不符的,以合同约定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格式条款提供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就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按规定应经的批准登记才生效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法院就认定合同未生效;法律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附有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行为人越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意思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之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只有当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的合同解除的条件出现时,同时履行抗辩权才会消灭;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满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先履行抗辩权,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两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定的,在所不问;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表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成立条件是: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不能给付的危险;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如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合同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假借订立合同,实施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或实施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如: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之上的先合同义务,在合同缔约之际,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使合同不能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由于当事人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受害人不能依合同请求损害赔偿。

但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已由一般关系变为特殊关系,双方之间虽然未形成给付义务为内容的合同,但是订立合同的随附义务仍产生,这种随附义务的强度超过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在性质上更接近合同关系,所谓先合同义务,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负的通知、协助、保护及保密义务。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

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强制履行;支付价金及逾期利息;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退货。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法律有关预期违约的规定。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而在经营租赁合同中,需有约定,没有约定的,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

承揽合同的定做人可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技术合同中,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也不得申请专利。

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是无偿的。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过错缎带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委托人或受托人可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阶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居间合同委托人的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居间合同不一定是双务合同。

国家机关(国务院批准除外)、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除法人书面授权外)不能对外担保。

法律规定保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保证合同不是保证,即使保证的意思表示也很明确,口头保证也会视为不成立,除非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口头保证。

一般保证中,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应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权利。

保证人之所以享有先诉抗辩权,是基于担保合同相对于主合同的从属性以及对主债务的补充性。

在一般保证中,担保人对债务清偿责任是居于补充地位的,相当于第二序位的债务人。

还规定了三种限制性情形: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保证责任的抗辩有:

主债务抗辩;保证人自身抗辩;诉讼时效完成抗辩;保证期间届满抗辩;欺诈抗辩;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

保证人的免责情形:

债权人欺诈保证人的,保证人免责;债权人、债务人串通欺诈保证人的,保证人免责;债务人欺诈保证人而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保证人免责。

但是,法律不承认保证人如果受债务人欺骗,可以免责,因为债务人是保证合同的第三人,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欺骗,与债权人没有关系。

保证期间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为主债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不明确的,主债履行届满之日起2年。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标的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抵押物须是具有独立交换价值且可流通物,须为不消耗物,须是权属明晰且抵押人有权处分之物,须不属法律禁止抵押之物。

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能抵押。

未登记的抵押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的效力: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包括: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行抵押权费用。

根据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抵押权应及于标的物本身各部分、从物、从权利、孳息、标的物的加工物、附合物、混合物,抵押权人的权利涉及变价处分权、优先受偿权、保全抵押物价值权。

抵押权的保全效力,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当抵押物灭失而使抵押人获得赔偿请求权时,此赔偿请求权为原抵押物的对价,抵押权人的担保物权可就此请求权而继续存在,这种赔偿请求权理论上叫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

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抵押人以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应先清偿债务或提存,抵押物的无偿转移包括赠与、继承、遗赠,对抵押权不产生影响,即抵押权对抵押物的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具有追及效力。

订立抵押合同前已成立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以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出质的须登记,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登记,知识产权出质向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主管部门登记,应收账款出质向信贷征信机构登记。

留置权,留置权的产生以债权人依债而占有留置财产为前提,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间的留置除外。

如运输合同、保管合同、承揽合同,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不成立留置权的情形:

留置违反公序良谷,如扣留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等,留置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如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在发运地留置货物;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留置财产的。

留置权人有催告义务,留置权人变价处分权的行使须先催告,未经催告不得变卖留置财产,催告期可在合同中约定,催告期应当不少于2个月。

定金: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应按照未履行部分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少于或多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侵权责任制度:

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将举证责任以否定的形式分配给加害人一方,建筑物等物件致害、一些医疗损害责任等使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如产品责任侵权、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污染环境侵权、动物侵权、监护侵权、雇主侵权等。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损害、过错、因果关系。

减责事由划分为正当理由与外来原因,正当理由包括:

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外来原因包括:

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

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解散时,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浡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退伙。

合伙企业解散事由: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议解散;合伙人已不具法定人数满30日;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实现或不能实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其他原因。

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在接至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公司法律制度

如果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法院不会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公司章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章后才能生效。

公司设立与成立:

发生阶段不同;行为的性质不同,设立以发起人的意思表示行为为要素,成立行为必须至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以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为要素;法律效力不同,公司设立是一种法律行为,成立则产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行为人不同,设立行为的当事人是发起人和认股人,成立行为的当事人是申请人和有权批准成立的政府机关;解决争议的依据不同,设立行为以设立协议人解决争议的依据,成立行为以法规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用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也可采用募集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2人以上,200人以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国家公务人员、受到竞业禁止的人员不宜成为发起人。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全体发起人的首次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特别规定:

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上市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董事会秘书制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关联董事回避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信息公开制度,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1次财务会计报告。

股份转让:

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发起人、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应当向公司报告,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公司股份。

记名股票被盗、丢失或遗失的,可请求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然后申请补发。

资本三原则:

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属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内注销;属于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员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及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发行公司债券。

发行债券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公司债券的期限1年以上;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董事会制订方案,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由保荐人保荐,由保荐人编制和报送募集说明书和发行申请文件,并向证监会申报,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2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

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至少由2名以上经办律师签署。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般适用于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公司同其股东人格混同等情形。

高管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决议瑕疵的诉讼: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决议无效;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法院请求撤销。

破产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的破产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资不抵债,通常由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自收到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之为解除合同。

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税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强调解除或中止的必须是与债务人的财产有关的,不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不受影响,执行程序是中止而不是终结,这种中止在破产程序期间一直持续,直到破产程序终结,但在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情况下,该执行程序有可能重新启动。

破产法还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强调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是与债务人有关的,而且仅是民事诉讼或仲裁,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是中止而不是终结。

破产法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案件的管辖问题作了特殊规定,即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至于有关债务人的行政或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则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

管理人制度:

根据法院指定,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其财产的保管、清理、处分、估价、分配等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

由法院指定,对法院负责。

特点:

独立性、专业性、合程叁与性、职责明确性。

管理人有三种:

清算组、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其中中介机构是首选形式。

任职条件: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及其他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的确定有三种形式,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选任、债权人会议和法院结合确定,我国采用法院指定形式。

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方式有三种,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竞争方式、推荐方式,一般情况下采用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采用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对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法院除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外,也可采取推荐方式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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