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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规划总论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具有宏观控制性、指导性和综合性的长期规划,是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龙头”和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及其特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一定区域内土地利用进行较长时期的、全面的、科学的综合规划,是在国民经济计划指导下,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需求以及自然、经济、社会条件下,因地制宜地对农业和建设等各生产部门进行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并制定改善土地条件和土地生产力的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组织土地合理利用。

也就是对国民经济各部门用地规模在一定地域空间和时间上进行总体配置,以求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土地利用结构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核心内容,是指国民经济各部门占地的比重及其相互关系的总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以下特点:

(一)整体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性主要表现在它的规划对象是全部土地资源,而不是某个行业,某一部分用地;它的规划内容包括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等方面,而不是某一方面;规划的土地利用类型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城乡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面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地类,而不是其一类土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性特点就要求我们应综合各部门对土地的需求,协调各部门用地矛盾,从规划区域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和自然社会条件出发,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力而进行土地利用结构和方式的优化调整,使之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目标,以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地发展。

(二)长期性

土地利用结构的变化是同人口增长、技术进步、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等经济发展过程呈一定规律的相互联系。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过程是长期的渐进的,按照预定的目标来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土地利用方向,也是长期才能实现的,因此,与之相对应的土地利用结构也是长期的、相对稳定的过程,所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个长期的战略规划,主要是考虑定性方面和发展趋势,不像具体工程设计那样量化和落实到地,主要作用是宏观指导各类用地的配置等,一般以十年或更长的时间为时段。

为了使土地利用的变化能同长期的经济发展过程相协调,减少矛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是要对这些与土地利用有关的重要经济社会活动对土地利用的影响作出长期预测,制订长远的土地利用方针、政策和提出需要长时间才能完成和见效的措施,作为中、短期计划的基础,并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之后,还应通过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方案落实下去。

(三)战略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战略性规划。

它所研究的是一些土地利用的战略性问题,包括:

经济、社会各部门对土地需求和供给的平衡;土地利用比例结构和地区布局的调整、土地利用区域的划分;土地利用方式的重大变化等。

作为土地利用宏观指导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是预见土地利用方向、结构、布局与土地利用方式变化的大致过程,而不是预测其变化的形式和详细内容,所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能是战略性的规划,所提出的规划指标只能是主要用地部门概略的、方向性、指导性的指标。

(四)控制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从纵向来讲,上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起控制,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反馈;从横向来讲,一个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本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土地利用起到宏观控制作用。

例如:

在全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中,提出2000年要保证全国人均1.4亩耕地;每年各种建设用地不能超过300万亩。

在省、县等各级规划中,就要层层落实,不准突破。

(五)综合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包含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多种学科,体现人口、土地、工农业生产、环境生态等多方面技术经济问题,具有很强的综合性。

它的作用是综合各部门对土地的要求,协调各部门用地的矛盾,对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利用方式作出调整,使之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因此,在规划过程中要进行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研究。

(六)动态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要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充实、修改和完善。

由于影响土地利用的人口、技术、经济增长等社会经济因素较多,而且又是不断变化的,所以不存在一个永恒的理想的土地利用模式。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是在一定时期把现存的土地利用状况规划为适合于当时经济发展的状况的措施之一,它是随时间而变化的,当实际土地利用的变化同规划的土地利用不相一致时,就要对规划进行修正,及时地调整实施措施,完善修改规划。

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个“规划一实施一再规划一再实施”的连续不断的过程。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

在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常按行政等级来划分,分为国家级、省级、市(设区的市)级、县级和乡级等五个层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根据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计划和国土规划规定,确定全国性的土地利用基本方针和政策、措施,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土地利用问题,规划出跨省(区、市)的交通、林业、水利等骨干工程基础设施和大城市及全国性工农业基地的规模和布局,从全国一盘棋的角度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方向、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的调整指标,以及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作为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着重解决各市之间的土地利用问题,提出各地、市规划目标,土地利用方向,并规划出跨市的基础设施和省级工农业基地的规模和布局,提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指导性指标,以及实施规划的政策利措施,作为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省级和县级之间中间层次的规划,主要起衔接和承上启下的作用。

它是从全省利益出发,确定本市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针、发展方向和各部门土地利用结构的调整指标,并规划出跨县的骨干工程设施和地、市级工农业生产基地的规模与布局,为县级规划提供依据。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的基层规划,是省、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落实,也是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内各部门规划的依据。

它是从市范围内着眼,从县域范围内着手制定的一个长期的、宏观的、指导性的战略规划或长期计划。

它是在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根据当地的土地资源特性和社会经济发展战略日标,确定本县的土地利用方向,各部门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以及林业、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布局和用地范围。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核心是要在地形图上划分土地利用分区,同时制订不同区域的土地利用原则和管理办法,即采用“土地利用分区”的方法来控制各类用地的布局和土地利用结构的调整。

并把各项指标分解到各乡镇,为乡级规划提供依据。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五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中最基层的一级,是操作性很强的微观总体规划。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仅在组织乡镇区域内土地利用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而且在落实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中,也起着非常重大的作用。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它相关规划的关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部门规划、农业区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国土规划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部门规划的关系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部门规划是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它是以总体规划为指导,又是总体规划的基础,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个体与整体,局部与全局的关系。

在空间范围上和时间上并不存在什么差别,也就是在同一地区或区域内都有部门规划与总体规划,也都有近期与远期的规划安排。

但是它们在指导思想上和内容上却有明显的不同:

部门规划是局部性的、具体的战术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全局性,全面的战略部署。

农业区划是对农业生产空间分布的一种科学分类方法,是实现农业的合理布局和制定农业规划的科学手段和依据,是用严格的科学制度指导农业、实现现代化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基础工作。

农业区划从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业生产需要出发,制定一个长远的(一定时期)农业各部门发展规模、指标、发展速度和比例,以及人力、物力、财力的投放与实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农业区划成果为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虽有对农业各部门用地的预测和规划,但它是为制定农业发展规划在各部门用地方向起着宏观指导、控制与协调作用,它不能代替农业区划。

同样,农业发展规划也不能代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它们之间虽有密切联系,但不能相互代替。

城市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计划,在全面研究区域经济发展的城市是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城市的性质和规模、城市各部分的组成、选择各部分用地并加以合理的组织和安排,使它们各得其所,互相配合,为生产和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导区域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的两个重要规划,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总体规划法》中都强调,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是一定区域内土地利用的局部和整体的关系,要本着城乡一体化的原则,在综合解决区域土地利用问题的同时,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相衔接和统一。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是为了解决某个特定的土地利用问题的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具有针对性和专一性,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深入和补充,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宏观指导和行政控制作用,而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则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要手段。

区域规划是对一个地区的工业、农业、林业、交通运输、电力、水利、居民点等方面的建设和各项工程设施进行全面规划,是一定区域内国民经济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各部门各行业之间形成协调发展的布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上述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的落实。

国土规划是为了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人口、自然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而进行的规划,它的主要对象是土地、水、气候、矿产、生物和劳动力等自然、社会和经济资源,国土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勾划出国土开发整治的基本蓝图,进行生产力与人口、城镇的总体布局,明确重点开发地区的发展方问,提出重大国土整治任务的要求,制定实施规划的重大政策、措施。

国土规划也涉及土地利用问题,但是它只指出土地开发利用的方向和某些主要任务指标,并不具体研究土地利用的结构、布局以及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与保护的措施。

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象是土地资源,它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土地的白然,经济条件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需要,作出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土地利用方式,合理分配用地的统一规划,它是落实国土规划的。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土规划是局部和整体的关系。

第二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和管理的长期的、宏观控制性规划,是充分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基础和依据,是深化土地管理的关键。

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管好用好土地,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需要

人多地少,人均耕地占有量低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迅速发展时期,社会经济的迅速增长,伴随着对土地资源需求的快速增加。

要用占世界陆地面积1/7的国土,满足世界近1/4的人口高生活水平的需求增长,无疑是中国经济建设中土地资源面临的巨大压力。

要减轻这种压力,满足社会经济发展要求,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有效的合理利用土地,协调各用地部门之间关系,提高土地整体生产水平和生活环境,无疑是重要的手段。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充分、科学、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基础和依据

多年来由于对土地管理认识不够,没有一个完整的、系统的、科举合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部门、各单位都从本部门利益出发来对待土地利用的问题,缺乏总体的协调和统一,致使土地资源浪费、破坏和退化问题相当严重。

各项建设用地多征少用,先占后征,征而不用,乡镇企业遍地开花,农民建房乱占耕地问题不断发生,水土流失、沙化、土地污染等问题也不断加剧。

土地资源的利用不够充分,还有相当数量的荒山、荒滩、闲散废弃地等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已利用的利用程度还很不够,还有相当大的生产潜力等待人们去挖掘。

所有这些主要是对土地利用缺乏总体的、宏观控制与协调统一。

因此,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解决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土地利用作出总体的、宏观的、统一的规划,充分、科学、合理利用每寸土地,以发挥土地的最佳效益。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要求

土地用途管制,是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其核心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用途转变实行严格控制。

土地用途管制是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的土地管理制度。

在过去很长时间内,海外的土地管理权仅指向国有土地,而不涉及私有土地及其它地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程度的迅猛提高,旧的土地管理制度已造成土地的不合理利用,甚至日益严重的浪费,土地问题日趋复杂和尖锐。

严峻的现实使一些国家和地区政府越来越认识到,土地作为一种十分有限的资源,要实现可持续利用,就必须强化土地利用的政府宏观调控。

随着经济发展与土地管理工作的不断深人,土地利用问题已衍生成为当代土地管理中最主要的核心内容。

一些国家和地区政府为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管理,纷纷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形成了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主,其他措施和手段密切配合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我国从1999年开始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以代替原来实行的分级限额审批制度。

主要内容是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域,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严格限制农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特别是要保护耕地。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客观要求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在满足人口及国民经济发展对耕地产品数量和质量需求不断增长的条件下,耕地数量和质量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

要实现这一战略目标,不外乎三个途径:

开源、节流和挖潜。

而这三个途径无一不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紧密相关。

科学合理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增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依据经济布局规划,统筹协调好各行业的土地供应,确立好城市发展规模,保证足够的基本农用。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建立和加强规划实施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客观要求。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持续利用实现的保障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物质基础之一,但随着经济、社会与人中的迅猛发展,人们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长,这种增长的需求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冲突造成了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例如我国人均耕地面积只是世界平均水平的l/4、美国的l/9、加拿大的l/20、澳大利亚的1/34,人与土地的矛盾十分尖锐,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一个障碍因素。

同时土地具有为人类提供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功能,人类能否取得这三种功能的综合的最佳效益取决于人类对土地的态度和利用方式。

长期以来,我们只注重土地的经济效益,土地利用方式不够合理,造成了土地综合效益日益下降,地力衰减、水土流失、土地浪费与丢弃等是这方面典型的例子。

土地的规范管理与利用土地是人类十分珍贵的资源,对它的开发利用必须建立在规范化与科学化的基础上,即必须有一套完整的规划、法律、经济、管理等措施来指导和监控土地的利用与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合理、公平、持久地利用土地资源。

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持续利用是一种以保护土地生态环境为基础,能满足当前和未来人们的食品需求和社会经济协调、平衡发展的土地利用结构和利用措施。

它既是全球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

土地是由自然地理各要素所组成的、具有多层结构的自然综合体,作为一种具有动态开放性和自组织性的耗散结构,决定了土地同人口、环境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各系统之间总是保持着相互协同的关系,可在一定条件下自发产生在时空和功能上趋向稳定的有序结构。

只要我们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用综合集成的方法因势利导,有意识地发挥各子系统的协同合作与自组织作用,就可以保证土地利用系统由低级有序结构向高级有序结构转化。

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下,在全面考虑了一个区域的土地资源的特点、开发利用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从该区域今后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以及对土地的保护出发,对各项土地资源进行具体定性、定位、定量的部署和安排,使土地的利用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统一,使土地得以持久的利用。

没有土地规划,也就没有对土地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土地资源将会受到破坏甚至毁灭,这已经为历史所证明。

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持续利用的具体落实,是区域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

第三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理论和原则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理论

1、地租和地价理论

地租是直接生产者在生产中(农业、其他产业)所创造的剩余生产物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部分,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是实现的形式;是社会关系的反映。

任何社会,只要存在土地占有者和不占有土地的直接生者,后者在利用土地时生产的剩余、生产物被土地所有者占有,那么,有地租产生的基础。

地租的性质,由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

马克思按照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的方式把地租分为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

当有限的优等地和中等地被农业资本家租种时,就形成了对土地的经营权的垄断,经营自然条件较好的土地的农业资本家就会得到持久而稳定的超额利润,这种超额利润转化的地租是资本主义级差地租。

由此可见,资本主义级差地租产生的原因是土地有限而产生的资本主义经营垄断。

形成级差地租的条件有三种情况:

(1)不同土地肥沃程度的差别;

(2)不同土地的位置的差别;(3)对同一块土地,连续追加投资的各个生产率的差别。

前两种情况产生级差地租Ⅰ,第三中情况产生级差地租Ⅱ。

绝对地租是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不管土地等级如何,租种土地,哪怕是租种最劣等土地,都必须缴纳的一种地租。

垄断地租是指由垄断价格带来的超额利润转化而来的地租。

垄断价格是只由购买者的购买额和支付能力决定的价格与一般生产价格或产品价值所决定的价格无关。

垄断的地租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地租,不是普通存在的。

地价的是地租的资本化收入。

地租、地价理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着深远的影响。

合理组织土地利用中应遵循地租理论获得最大的地租收入;如:

对农用地租利用的指导,把集约型用地的蔬菜、果品等生产用地规划布置在城市郊区,而将粗放型经营用地如大田作物生产用地,林业生产用地等规划远离城市中心的地段上。

同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是影响土地价格形成的重要因素。

如:

土地利用功能的变化与地价高低关系,农用地地价低于城市用地地价;而用地地价高于住宅用地地价;住宅用地地价又高于工业用地地价。

如果规划规定用途不妥,缺乏科学依据,可能导致整个土地利用效率的下降。

在某些特定场合,对土地利用不仅考虑经济效益,还应注意政府措施对土地利用功能的影响。

2、土地区位理论

区位,即分布的地区或地点,自然的位置加上人为选择。

自然地理区位:

包含地球上某一事物与其周围自然环境的空间位置关系,以及该位置上的地质、地貌、植被、气候等自然条件的组合特征。

经济地理区位是指地球上某一事物在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中创造的人地关系;一个城市在特定的经济区内所处的具体位置及其与其他城镇间经济上的相互关系;就城市内部而言,是某一地段或街区在城市中的具体方位,以及它与其他地段或街区的相对地理位置和相互间的社会经济活动关系。

交通地理区位指某城市或市内某地段与交通线路和设施的关系。

区位规律,是指在某一地点进行一种经济活动,比在其他地位进行同种活动,能够获得更大的利益和效率。

区位论:

关于人类活动的空间分布及其在空间中的相互关系的学说。

区位理论包括屠能的农业区位论(《孤立国》),韦伯的工业区位论,克里斯塔勒的中心区位论,廖什的市场区位论。

屠能的农业区位论主要内容是:

假定在一片肥沃度无差别的平原中央有一唯一的城市,是全国农民出售农产品购买工业品的市场;唯一的交通工具是马车,运费高低与距离城市的远近成正比;农业经营取得最大现金收益为目的,这种情况下,全国各地的农业经营,取决于由距离决定的运输费用了。

屠能指出农业土地利用类型和农业土地经营集约化程度不仅取决于土地的自然条件,而且更重要的是依赖于其经济状况,其中特别取决于它到市场的距离。

屠能从农业土地利用角度阐述了农业生产区位的选择问题,提出著名的“屠能圈”模式。

以距离中心城市的距离由近到远,划分的六个农业生产布局圈层为:

(1)自由农作圈层:

以向城市供应牛奶、鲜菜为主;

(2)林业圈层:

以生产薪柴、木材为主(需要车大又不便于用马车远途运输);(3)轮作农业圈层:

以生产商品谷物(便于运输)和活畜(可赶入城)为主;(4)谷草农作圈层:

以提供洛畜和谷物为主);(5)三年制农作圈层:

以提供经过加工的农产品——奶油、干酪、烧酒(体积小、易运输、不易腐败)为主;(6)畜牧圈层:

即边际农业圈层(农产品大部分自给性的)。

屠能农业圈层论核心内容是级差地租论,认为农作物集约化程度与对中心城市的距离成反比,建立基于级差地租理论的分圈层确定农业经营集约化、专业化。

韦伯的工业区位论核心内容:

通过运输,劳动力及集聚因素相互关系的分析与计算,找出工业产品生产成本最低的点作为工业企业的理想区位。

以现代交通运输方式为前提,寻求在原材料和消费中心一定的情况下,工业企业的最佳分布点。

工业区位选择涉及两个因素:

运输费用和劳动成本。

韦伯在分析运费对工业区位选择的影响时提出:

原材料系数=稀有性原材料总重/制成品总重,当原材料系数小于1时,工厂应设在产品的中心消费区;原材料系数大于1时,工厂应设在稀有性原材料产区;原材料系数等于1时,工厂任意设置。

在此基础上,韦伯认为,当劳动力费用(表现为工资)在特定的区位对配置企业有利时,可能使一个工厂离开或者放弃运费最小的地点,而移向有廉价劳动力的地区,条件是原材料和成品的运输追加费小于节省的劳动力费用。

  克里斯塔勒从城市或中心居民点的物品供应,行政管理,交通运输等论述居民点的结构及形成过程,称为中心区位论,即城市区位论。

  廖什的市场区位论:

是把生产区位和市场结合。

从工业配置寻求最大市场的角度,以利润判明企业配置方向。

以区位论为指导,合理地确定土地利用方向和结构,配置各业用地,以追求综合效益最大,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要工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全面系统地应用区位理论作为指导,合理地确定土地利用方向和结构,根据区域发展的需要,将一定量的土地资源科学地分配给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和金融业及文化教育卫生部门,以谋求在一定量投入的情况下获得尽可能高的产出。

在具体组织土地利用时不仅要依据地段的地形、气候、土壤、水利、交通等条件状况.确定适宜作农业、工业、交通、建筑、水利等用地。

而且要从分析土地利用的纯经济关系入手,探讨土地利用最佳的空间结构。

人们可以制定合理的级差地价政策,在中心区及附近郊区收取较高的地价和使用费,以控制中心区的继续膨胀,保护近郊的绿地和高产菜地,在远郊则收取较低的地价和使用费,以鼓励工业向远郊区发展,建立新的工业区。

3、社会生态经济理论

土地是由地表岩石、矿产、土壤、水、生物和大气等自然系统人口等经济社会系统组成的综合体。

其中,土地的自然系统诸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联系、构成一个具有一定结构的有机整体——土地自然生态系统;同样,土地的经济社会系统诸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联系,也构成一个具有一定结构的有机整体——经济社会生态系统。

土地自然—经济社会生态系统的维持和良性发展——即“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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