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点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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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点分析

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点分析

第一章事业单位概述

第一节事业单位的含义和特征

考点一:

事业单位的含义

1、“事业单位”是一个有着鲜明中国特色的概念,是我国特有提法,产生于(新中国建立之初)。

2、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修改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列》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

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本书所指事业单位是指(国有事业单位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考点二:

事业单位登记或备案

1、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应当依法登记或者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2、事业单位应具备法人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

考点三:

事业单位特征

1、事业单位是(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产物,是我国特有的社会组织类型。

事业单位是仅次于(企业单位)的(第二大类)组织。

与党政机关和企业单位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属于非政府性机构。

不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不具有行政职能。

(2)、产品或服务的公共性。

提供事业性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单位,通常以(社会公益)为发展取向,具有社会和经济双重属性,兼顾社会和经济双重效益。

(3)、组成人员的智力性。

事业单位组成人员一般以(脑力劳动者)为主体,大部分是专业技术人才和某一领域的专家,是人才、知识密集程度较高的社会组织,其劳动成果一般是(知识和精神产品)。

(4)、种类多样性。

事业单位门类繁多,情况复杂。

(5)、承担部分政府职能性。

政府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有许多具体的事务通常需要专门的机构来办理,事业单位大多是政府职能的延伸和具体化。

考点四:

事业单位的分类

1、按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特征),可将分为(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

2、按照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来源和财务管理办法),通常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单位———企业化管理单位)。

1998年以后,财政资金管理模式发生变化,事业单位分为(财政补助单位、财政适当补助单位、经费自理单位)

考点五:

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

1、政府失灵的必要补充

2、市场失灵的及时调节

3、社会公共事务的迫切需要

第二章事业单位的改革

第一节事业单位改革的原则和总体思路

考点一:

事业单位改革原则

1、基本原则(政事分开)

2、具体原则:

本着“政事分开,理顺关系”;“区域统筹、行业统属”;“精简、效能和减轻财政负担员额的原则”。

3、按照十七大精神,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对现有的三类事业单位进行改革。

考点二:

改革的总体思路

1、主要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逐步转变为行政机构或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

2、主要从事生产经营的,逐步转为企业。

3、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强化公益属性,整合资源,完善法人机构,加强政府监管。

考点三:

加快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

1、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路子,改变用管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做法,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2、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推行(聘用制度)。

其中(公开)是最重要、第一原则。

第三章事业单位的主要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度

考点一:

聘用制度的含义

1、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制度。

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制度。

2、通过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考点二:

原则(记忆)

1、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2、坚持尊重(知识、人才)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

3、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4、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其中(公开)是第一原则。

5、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考点三:

人员聘用程序

1、聘用工作组织由(聘用单位分管负责人、人事部分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组成。

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聘用(技术人员)的,应当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2、人员聘用基本程序:

(1)、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聘用组织对应聘工作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聘用合同期满后,(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4、人员聘用要实行(回避制度)。

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

考点四:

公开招聘的范围和条件

1、招聘范围(除按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和(编制为企业)的外,都要逐步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所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的形式。

2、以下人员可以采用直接考核的方式:

(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技师及以上工人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照单位经费来源平行流动和顺向流动的人员)。

3、公开招聘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能坚持招聘岗位的正常工作。

(5)、招聘岗位的职责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4、应聘人员的学历要求:

(1)、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2)、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中技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3)、(民族区域自治的事业单位和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对应聘者学历要求适当放宽。

考点五:

聘用合同的签订

1、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以(书面的形式)订立。

聘用合同应当依法订立,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聘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订立。

考点六:

聘用合同的期限

聘用合同按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4种合同。

(1)、3年以下期限的合同为短期合同;

(2)、3年以上期限的合同为中期合同;

(3)、至工作人员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

(4)、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合同最高期限为(不得超过应聘人员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3、(对本单位工作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联系工作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其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长期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至退休的长期合同。

4、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

受聘人员首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12个月),再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3个月)。

5、试用期只适用于(新进的人员),并且在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

6、出现以下情形,不再约定试用期。

(1)本单位(原固定职工和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首次订立聘用合同的。

(2)接收(聘用内调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役军人)等安置性人员。

(3)续聘合同。

考点七:

聘用合同的解除

1、聘用合同可以由(聘用单位或者受聘人员)单方解除,也可(双方协商)解除。

聘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设计已履行的部分。

2、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3、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

(2)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3)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的;

(4)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后未经单位同意逾期不归的;

(5)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7)严重的失职、徇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人员。

(1)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安排的其他工作;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所订立时依据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聘用单位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

5、聘用单位不能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患有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的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在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自接收之日起,所聘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在3年内及内调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在2年内的

(5)正在接收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聘人员)可随时告知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

(1)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2)聘用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履行合同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

(5)依法服兵役的;

(6)在试用期内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单方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聘用单位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作出答复。

超过30日未答复,合同自行解除。

如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能提出解除合同。

(1)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研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

(2)被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其他单位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3)从事国家安全、机密工作、或者离开国家安全、机密工作岗位后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4)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事业单位的职称制度(阅读了解即可)

第三节事业单位的考核制度

考点一:

考核的范围和内容

1、考核范围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2、考核内容(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点二:

考核的等次

1、事业单位考核的等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对于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告诫期为(3—6)个月。

告诫期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

2、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数总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可分别计算。

3、公务员考核的等次(优秀、称职、不称职)。

考点三:

考核的原则和方法

1、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2、考核方法(实行领导与群众向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

第四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

考点一:

人事争议及其特征

1、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双方因实现(人事权利和履行人事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2、争议的基本特征:

主体、客体、内容

(1)、争议的主体必须是已经建立人事关系的双方,一方是(事业单位),另一方是(该事业单位的职工)

(2)、争议的客体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或聘用合同约定)所提出的异议

(3)、人事争议的内容是人事关系双方由于(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考点二:

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

人事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处理工作虽然性质不同,但都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其主要是:

(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及时原则)。

考点三:

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渠道主要包括:

(人事争议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人事争议协商不是调解的前置程序,也不是人事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

但进入仲裁后调解就是经过仲裁的必经程序,而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

也就是说,争议发生后,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直接申请调解,还可以不协商不调解直接申请仲裁。

但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经过仲裁后才能提起诉讼。

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考点四:

人事争议协商(不具有法律效力)

1、基本原则:

(1)、双方自愿原则。

(自愿)是人事争议协商的基础和条件。

(2)、平等互信原则

(3)、合法原则

考点五:

人事争议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

1、指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从而有效解决争议的活动。

2、人事争议调解的特点:

(1)、是在第三者即(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调解机构)的主持下进行,这就区别于没有第三者主持的人事争议协商活动。

(2)、人事争议调解是资源活动,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

(3)、人事争议调解是通过教育、疏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3、人事争议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

(2)、合情、合理、合法原则

(3)、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调解不是仲裁和诉讼的必要条件。

考点六:

人事争议仲裁概念的理解

“人事争议仲裁”概念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是仲裁机构就(人事争议主体)之间的争议进行仲裁。

2、人事争议仲裁是(自愿提交)。

3、仲裁机构是拥有仲裁权的机构。

4、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和裁决)的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具有(强制性)。

考点七:

人事争议仲裁的特点

1、单方申请,双方地位平等。

一方申请,只要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内,仲裁机构都应当受理。

另一方不提交(答辩书或者不出庭)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机构独立,一级仲裁。

仲裁机构的相对独立式保证仲裁机构的基础。

相对独立有两方面的含义:

(1)、仲裁机构相对独立于行政机关,依法独立处理人事争议,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

(2)、各仲裁机构没有录属关系,各种菜机构独立开展工作。

一级仲裁指:

人事争议裁决后,当时人对裁决不服的,不能向其他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但可以对原仲裁机构提出(复议申请)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现行调解、及时裁决。

(调解和仲裁)是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的两种方式。

实行先调解后裁决,不经调解不能进入裁决程序。

4、性质特殊。

人事争议仲裁具有(行政、司法)双重性质,与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有比较密切的关系。

但认识争议仲裁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受行政法律、法规的调整,因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考点八:

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

1、基本原则包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当时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2、特有原则包括:

(仲裁机构独立办案原则、合议原则、回避原则)。

考点九:

人事争议仲裁的依据

1、人事工作的政策规定。

这是(人事争议仲裁的主要依据)

2、相关的法律规定。

3、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考点十:

人事争议诉讼

1、人事争议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是人事争议不服(仲裁裁决)而寻求司法救助,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制度。

2、人事争议诉讼的特点:

(1)(人事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不经仲裁机构裁决不能进入诉讼程序。

(2)人事争议诉讼的当事人是(事业单位与职工)。

(3)人事争议诉讼的标的主要是(人事权益)。

3、人事争议诉讼受案范围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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