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则例的编纂及其对调整社会经济秩序的作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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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则例的编纂及其对调整社会经济秩序的作用

明代则例的编纂及其对调整社会经济秩序的作用

杨一凡

2011-11-2808:

36:

42   来源:

中国法学网

  【关键词】明代则例经济立法赋役则例开中则例商税则例

  【作者简介】杨一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院荣誉学部委员,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联系方式:

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15号,邮编100720

  【收稿日期】2011年11月20日

  明王朝疆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经济发展状况前后多变。

其在统治中国的近280年间,在没有制定通行全国的经济法典或比较系统的经济管理方面的基本法律的情况下,运用则例这一法律形式,适时调整各种社会经济关系,保障了国家经济得以正常运转。

明代的这一法制建设经验,值得我们认真总结。

  则例作为立法形式始于唐、五代时期,当时还是偶尔用之,其内容大多是有关官吏俸禄及钱粮等方面的规定。

1"则"是法则、准则、规则、等则之意,"例"是指先例、成例或定例。

则例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是通过删定编次先例、成例和定例并经统治者确认的行为规则。

它属于复数结构,一般由多个概括的法律条文按照一定的编纂体例或次序排列组成的。

宋、元时期,则例已在立法实践中较多的运用,宋代则例的称谓有役钱则例、收纳则例、商税则例、苗税则例、均税则例、锄田客户则例、工值则例、支费则例、禄式则例、请给则例、赏格则例等数十种。

元代则例的称谓有工粮则例、衣装则例、抽分则例、盐法则例等多种。

明代以前各代,则例不是主要的法律形式,它只是一些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在实施某些行政和经济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因实际需要而制定的细则,属于补充法性质,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是有限的。

  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以元代为分界线,经历了由律令为主的法律体系向律例为主的法律体系转化。

明王朝建立后,鉴于宋、元两代法律形式称谓繁杂,功能不够清晰,于典、律、令之外,逐步建立了以条例、则例、事例、榜例为核心的例的体系。

2清代立法在沿袭明代律例体系的基础上,对其中的条例、则例的功能做了较大调整。

清代则例是朝廷中央机关活动和国家重大事务管理的规则,通常是以内容比较系统的单行法规的形式编纂和颁行的。

与清代则例的内涵、功能和编纂方式有所不同,明代则例是作为国家事务管理中与钱物和朝廷财政收入、支给、运作相关的法律的实施细则,被广泛适用于国家经济、行政、军政、司法管理等领域。

  明建国之初,太祖朱元璋就很重视则例的制定。

如洪武六年(1373年)制定了有关北平军士给赏等级的《给赏则例》。

3同年,又制订了有关亲王钱粮放支方面的则例,规定:

"令亲王钱粮就于所封国内府分,照依所定则例期限放支,毋得移文当该衙门,亦不得频奏。

若朝廷别有赏赐,不在已定则例之限。

4"从明初到明末,则例的制定从未间断。

虽然明代则例文献的原件已大多失传,但今人从明代史籍和档案中,仍可辑佚到数量众多的这方面的资料。

我在阅读《明实录》、《明会典》、《明史》过程中,顺手辑佚的记载有法规内容的代表性则例200多个。

从中可以看出,制定和颁行则例是明代各朝的经常性立法,有些君主每年都颁行多个则例,不仅立法频繁,而且数量相当浩大。

  明代制定和颁行的则例名类甚多,主要有赋役则例、开中则例、商税则例、捐纳则例、赎罪则例、宗藩则例、军士供给给赏和优给则例、官吏考核则例、官员俸禄处罚则例、减免则例、钱法则例、钞法则例、漕运则例、救荒则例等。

就每一类则例而言,在各个历史时期又大都颁发有各种具体的则例,内容前后多有变化。

本文仅就调整明代经济秩序方面的几种主要则例作一概述。

  1.赋役则例

  田赋和徭役是明朝财政来源的两大支柱。

为了给政府征调赋役提供可靠的依据,明太祖洪武年间,命各府州县在丈量土地的基础上推行登记和管理土地的鱼鳞册制度,在核查户口的基础上推行编制黄册制度,制定了赋役之法。

自明初始,各朝根据国情实际制定了不少则例,不断调整和完善了赋役制度。

  为了确保田赋的征调和防止粮税严重不均,明朝依照土地的所有权和用途的不同,把土地区分为官田、民田两类。

官田又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庄田、职田、军屯、民屯、商屯等之别。

因官田与民田、不同种类的官田承担的田赋不一,朝廷颁行了《官田则例》和《民田则例》。

《明会典》卷一七载:

"洪武二十六年定:

凡各州县田土,必须开豁各户若干及条段四至。

系官田者,照依《官田则例》起科。

系民田者,照依《民田则例》征敛。

务要编入黄册,以凭征收税粮。

如有出卖,其买者,听令增收;卖者,即当过割,不许洒派诡寄。

犯者,律有常宪。

"5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还重申了"民间桑株征税则例":

"凡民间一应桑株,各照彼处官司原定则例起科丝绵等物。

其丝绵每岁照例折绢,俱以十八两为则,折绢一匹。

所司差人类解到部,札付承运库收纳,以备赏赐支用。

其树株果价等项,并皆照例征收钱钞,除彼处存留支用外,其余钱钞,一体类解户部,行移该库交收。

仍将存用数目,出给印信通关,具本入递奏缴。

本部查领附卷作数,其进纳绢匹钱钞一节,俱照依后项金科课程条款,一体施行。

"6同年,又制定了"在京征收刍草则例"规定:

"凡在京征收刍草,俱于田亩内照例科征。

当征收之时,户部先行定拟具奏,行移该征有司,限定月日。

先取部运官吏姓名开报,候起运至日照数填定,拨各该卫所并典牧千户所等衙门交纳,以备支用。

其在外衙门,亦各照依已定则例征收施行。

"7世宗嘉靖九年(1530年),"令直隶苏、松、常、镇,浙江杭、嘉、湖等府田地科则,只照旧行,不必纷扰。

其有将原定则例更改生奸作弊,通行禁革。

"8

  由于各地的自然条件差异甚大,土地肥瘠相殊,朝廷又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则例的形式规定了某一或某些地区承担田赋的数量。

如景帝景泰七年(1456年),制定了《浙江嘉、湖、杭官民田则例》,规定这三个地区"官田每亩科米一石至四斗八升八合,民田每亩科米七斗至五斗三升者,俱每石岁征平米一石三斗。

官田每亩科米四斗至三斗,民田每亩科米四斗至三斗三升者,俱每石岁征平米一石五斗。

官田每亩科米二斗至一斗四合,民田每亩科米二斗七升至一斗者,俱每石岁征平米一石七斗。

官田每亩科米八升至二升,民田每亩科米七升至三升者,俱每石岁征平米二石二斗"。

9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年)议准:

"山东登莱沿海瘠地,照轻科则例,每亩三升三合"。

10

  遇到灾年,朝廷往往根据受灾的严重程度,确定是否减免粮税,并制定或申明有关则例,以便有司遵行。

如明英宗正统四年(1439年)奏准:

"浙江、江西、福建并直隶苏、松等府,凡官民田地有因水塌涨去处,令所在有司逐一丈量,涨出多余者,给与附近小民承种,照民田则例起科。

塌没无田者,悉与开豁税粮。

"11宪宗成化十九年(1483年),凤阳等府受灾,朝廷明令:

"秋田粮以十分为率,减免三分。

其余七分除存留外,起运者照江南《折银则例》,每石征银二钱五分,送太仓银库。

另项收贮备边。

以后事体相类者,俱照此例。

"12

  有明一代,扩大额田即登入册籍、向国家输租纳粮的田土,始终是朝廷确保田赋收入关注的重大问题。

鉴于明初因长期战乱,土地大量荒芜;明中后期又因奸豪兼并、欺隐,额田减半,朝廷在核实田土的同时,实行鼓励农民开荒的政策。

明朝制定了一些则例,对于新开垦的荒田、受灾后无人耕种土地负担的赋役及是否豁免、减轻田赋等作了具体规定。

以英宗正统朝为例。

正统四年(1439年),浙江、江西、福建和直隶苏、松等府遭遇水灾,朝廷明令:

"凡官民田地有因水塌涨处,令所在有司逐一丈量。

涨出多余者,给与附近小民承种,照《民田则例》起科。

塌没无田者,悉与开豁税粮。

"13正统十三年(1448年),"令各处寺观僧道,除洪武年间置买田土,其有续置者,悉令各州县有司查照,散还于民。

若废弛寺观遗下田庄,令各该府州县踏勘,悉拨与招还无业及丁多田少之民,每户男子二十亩,三丁以上者三十亩。

若系官田,照依减轻则例,每亩改科正粮一斗。

俱为官田,如有绝户,仍拨给贫民,不许私自典卖"。

14天顺二年(1458年),"令各处军民有新开无额田地,及愿佃种荒闲地土者,俱照减轻则例起科"。

15

  屯田是官田的一种,屯田制度是明代的重要田制。

明建国之初,粮饷匮乏,朝廷命诸将分屯边疆各地,屯田制度由此形成。

明代的屯田有军屯、民屯、商屯三种,"其征收则例,或增减殊数,本折互收,皆因时因地而异云"。

16成祖永乐三年(1405年),更定军士《屯田则例》。

"令各屯置红牌一面,写刊于上。

每百户所管旗军一百一十二名,或一百名、七八十名;千户所管十百户或七百户、五百户、三四百户;指挥所管五千户或三千户、二千户;总以提调屯田都指挥。

所收子粒多寡不等,除下年种子外,俱照每军岁用十二石正粮为法比较,将剩余并不敷子粒数目通行计算,定为赏罚,令按察司、都司并本卫隔别委官点闸是实,然后准行。

直隶卫所从巡按御史并各府委官及本卫隔别委官点闸。

岁收子粒,如有稻、谷、粟、薯、秫、大麦、荞麦等项粗粮,俱依数折算细粮。

如各军名下除存种子并正粮及余粮外,又有余剩数,不分多寡,听各该旗军自收。

不许管屯官员人等巧立名色,因而分用。

"17景帝景泰六年(1455年),朝廷下令:

"顺圣地土肥饶,筑立城堡,拨军耕种,定为则例起科。

"18穆宗隆庆二年(1568年),"令宣镇屯种官地,每亩原征粮不及一斗者,照旧征纳;如一斗以上者,亦以一斗为止。

其地亩起科新增牧地等项田土,应征粮石酌量定为三等。

除本色照旧米豆中半折色,照各城堡月粮则例上纳,该镇屯田地亩等粮,以原额为准。

以后虚增粮数,尽行除豁。

将来征收务足一十八万四千五百三十五亩之数"。

19

  明代于征收赋税外,还制定有役法。

全国除皇室、勋臣、国戚及少数钦赐优免者外,均承担徭役。

明太祖洪武十四年(1381年)至明世宗万历十年(1582年)张居正实行一条鞭法期间,明朝依黄册制度把人户分为民户、军户、匠户三大类,不同的户类承担不同的差役。

民户支应一般的差役,军户支应军役,匠户支应匠役。

民户承担的徭役有三种:

即里甲正役、均役和杂役。

里甲正役是指以里甲为单位承担的催征、解送钱粮等徭役,每里十甲,十年之内,每甲轮流在一年中的某些日子服役。

均役又分为力役、银差两种。

力役即亲身服役,银差即输银代役。

差役是指地方各级衙门的差役或在民间非经常性的差役。

明代役法前后多变,朝廷根据实施役法过程中的具体情况,通过制定则例对有关事宜进行调整。

据《明会典》载:

"洪武二十六年又定,凡在京垣河道,每岁应合修缮,其用工数多,须于农隙之时,于近京免粮应天、太平、镇江、宁国、广德等五府州预先定夺奏闻,行移各府起取。

除役占等项照依钦定则例优免外,其余人户每四丁共辏一夫,著令各备锹杵篮担,委官部领,定限十月初赴京,计定工程分拨做造,满日放回。

若有不当夫役,及做工未满逃回者,并行治罪。

及各处起到仓脚夫,俱发应天府收籍为民。

遇有官差,度量差拨,著令轮流,周而复始。

若差使数多,做工日久,照例每名月给工钱五百文。

坊长减半,以周养赡。

优免则例:

优免二丁:

水马驿夫,递运船水夫,会同馆夫,轮班人匠,在京见役皂隶,校尉力士,见任官员,禀膳生员训导,马船夫,光禄寺厨役,防送夫,军户,铺兵。

免一丁:

凡年七十以上及废疾之人。

"20"弘治二年,令各场灶丁,离场三十里内者,全数煎办;三十里外者,全准折银。

每年十月以里,征送运司解部。

其折银则例,每一大引,浙西六钱,浙东四钱。

"21武宗正德十一年(1516年)议准:

"长芦运司灶户,照依有司上中下户则例,编审造册。

除上中户丁多力壮者,量将二三丁帮贴办盐。

此外多余人力,照旧编当别项差役。

下户者,止令营办盐课,一切夫役民快边饷马价军器等杂差,俱与优免。

"同年又下令:

"令长芦运司每五年一次,选委能干佐贰官一员,亲诣有场分州县,会同各堂印官,将概场人户照依均徭则例,逐一编审。

丁力相应者为上户,独当总催一名,次者两户朋当一名,贫下者听其著灶。

"22

  2.开中则例

  开中制是明代重要的盐政制度。

所谓开中,是指政府出榜召商,应召商人根据其上纳地点和数量,把政府需要的实物如粮、茶、马、豆、麦、帛、铁等,代为输送到边防卫所或其他地点,由政府酬之以相应的官盐。

开中制的实质是商人以力役或实物等方式为政府效力,并向朝廷换取盐的专卖权。

开中制源于宋、元时期的"入中"。

"商输刍粟塞下而官给之盐"的中盐之法,起于北宋宋太宗赵炅雍熙年间(公元984~987年),当时是宋朝为解决与西夏政权战争所需军饷和物资供应而设。

元代继续实行中盐之法,"募民中粮以饷边"。

明开国之初,明太祖即制盐法,令商人贩盐,二十取一,以资军饷。

太祖洪武三年(1370年),出于济边需要,"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谓之开中。

"23"四年定中盐例,输米临濠、开封、陈桥、襄阳、安陆、荆州、归州、大同、太原、孟津、北平、河南府、陈州、北通州诸仓,计道里近远,自五石至一石有差。

先后增减,则例不一,率视时缓急,米直高下,中纳者利否。

"24洪武年间,朝廷对制定开中则例十分重视,"凡遇开中盐粮,务要量其彼处米价贵贱及道路远近险易,明白定夺则例,立案具奏,出榜给发各司府州并淮、浙等运司张挂,召商中纳。

"25如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正月,"户部奏定云南乌撒中盐则例。

凡输米一斗五升给浙盐一引,输米二斗给川盐,输米一石八斗给安宁井盐,输米一石六斗给黑盐井盐"。

26"洪武二十八年,定《开中纳米则例》,出榜召商,于缺粮仓分上纳。

仍先编置勘合并底簿,发各该布政司并都司卫分及收粮衙门收掌。

如遇客商纳粮完,填写所纳粮并该支引盐数目,付客商赍赴各该运司及盐课提举司照数支盐。

其底簿发各运司及盐课提举司收掌。

候中盐客商纳米完,赍执勘合到,比对朱墨字号相同,照数行场支盐"。

27

  明代的开中之制,因盐运而生,其开中方式和内容又多有变化。

初期以纳米中盐为主,后期以纳银中盐居多,期间还有纳钞、纳马、纳豆、纳麦、纳铁、纳帛等形式。

明朝在推行开中制的过程中,与开中方式、内容的变化相适应,以则例的形式颁行了许多实施细则。

纳钞中盐主要是实行于宣宗、仁宗朝。

据《明史》载:

"仁宗立,以钞法不通,议所以敛之之道。

户部尚书夏元吉请令有钞之家中盐,遂定各盐司中盐则例,沧州引三百贯,河东、山东半之,福建、广东百贯。

"28纳马中盐在英宗正统朝开始实施。

"正统三年,宁夏总兵官史昭以边军缺马,而延庆、平凉官吏军民多养马,乃奏请纳马中盐。

上马一匹与盐百引,次马八十引"。

29正统十年(1445年)九月,因"盐商以道路险远,中纳者少",朝廷采纳总兵官都督黄真的建议,增定《定边中盐纳马则例》:

"每上马一匹,盐一百二十引;中马一匹,盐一百引。

"30纳银中盐在宪宗成化朝已经出现,孝宗弘治五年(1492年),"商人困守支,户部尚书叶淇请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给各边。

每引输银三四钱有差,视国初中米直加倍,而商无守支之苦,一时太仓银累至百余万"。

31自此以后,朝廷颁布了多个则例,就如何实施中盐纳银作了具体规定。

弘治六年(1493年),"令各关照彼中则例,每钞一贯折银三厘,每钱七文折银一分"。

32世宗嘉靖十年(1531年),令"四川大宁、安云等一十五场额办盐课,俱照弘治十五年则例征银存留本省,以备接济松茂运粮脚价之费。

每年按季征收,与秋种一体起解。

其小民边粮本色,止征正米价银,不许重派脚价"。

33

  考明一代开中制实施的情况,因钞法、钱法累更,粮草价格和各类物值多变,上纳的地点远近不一,加之客商与官吏勾结变乱盐法的事件时有发生,各朝针对各地的不同情况及新出现的问题,为推行开中制的实施,适时制定了大量的则例。

如明成祖于永乐十六年(1418年)制定了"开中四川、河东、云南、福建盐粮则例";34仁宗于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九月制定了"用钞中盐则例";35宣宗于宣德五年(1430年)制定了"各处中纳盐粮则例",36于宣德八年(1433年)六月制定了"松潘中纳盐粮则例",37于宣德九年(1434年)八月制定了"辽东广宁卫纳粮开中则例";38英宗于宣德十年(1435年)十二月发布了"中盐运粮则例",39正统三年(1438年)二月发布了"马营中纳盐粮则例",40正统八年(1443年)十月发布了"陕西沿边中盐则例",41正统十三年(1448年)五月发布了"云南腾冲卫指挥司中纳盐粮则例";42景帝于景泰元年(1450年)六月颁布了新的"中盐则例",43景泰二年(1451年)十二月颁布了"辽海、三万、铁岭等卫开中盐粮则例"。

44景泰三年(1452年)闰九月颁布了"遵化县召商中纳粮米则例"。

45景泰三年十月颁布了"贵州平越、都匀、普定、毕节四卫中盐则例"46等。

  明朝制定的中盐则例繁多,每一则例都对上纳物资的地点、数量和商人取得的盐引数有详细规定。

因史料浩瀚,笔者不能一一列举。

这里仅把《明宪宗实录》所载成化朝颁行的中盐则例的名称列表述后:

制定时间

则例名称

文献出处

成化元年春正月辛酉

遵化县永盈仓开中准盐则例

卷一三

成化二年二月丁亥

独石马营各仓中盐纳豆则例

卷二六

成化二年二月癸巳

诏减徐州、淮安仓中盐则例

卷二六

成化二年十二月壬寅

辽东边卫开中盐粮则例

卷三七

成化三年五月辛未

大同开中盐草则例

卷四二

成化三年五月丁亥

辽东诸仓开中淮盐则例

卷四二

成化三年九月丙戌

减四川盐引纳米则例

卷四六

成化三年冬十月甲寅

橐莲台新设万亿仓开中淮浙官盐粮草则例

卷四七

成化六年二月己巳

四川、云南开中引盐则例

卷七六

成化六年十一月戊戌

河东盐运司开中银马则例

卷八五

成化七年十二月辛巳

减中长芦盐则例

卷九九

成化八年春正月乙卯

大同、玉林等草场开中盐草则例

卷一○○

成化八年十一月戊戌

辽东开中盐米则例

卷一一○

成化九年三月壬子

淮、浙、山东、长芦、福建、河东等运司盐课开中则例

卷一一四

成化十年九月癸亥

淮安、徐州、临清、德州诸仓开中盐引随纳米麦则例

卷一三三

成化十一年二月壬午

改定淮安常盈仓并临清广积仓所中盐课则例

卷一三八

成化十三年春正月戊辰

辽东各仓开中成化九年、十年盐引则例

卷一六一

成化十三年十一月壬辰

宣府柴沟、马营、葛峪堡开中河东盐则例

卷一七二

成化十四年十一月壬午

辽东开中淮、浙、河东盐课则例

卷一八四

成化十五年秋七月丁丑

宣府沿边开中成化十三年引盐则例

卷一九二

成化十五年八月戊申

辽东等仓中盐则例

卷一九三

成化十六年二月甲子

贵州都匀等处中纳粮则例

卷二○○

成化十六年壬戌

宁夏、固原开中两淮存积盐纳粮豆则例

卷二○六

成化十七年二月戊申

开中成化十年以后两淮盐引则例

卷二一二

成化十七年十一月丙子

改长芦运司卖盐纳银则例

卷二二一

成化十八年三月丁丑

山西开中河东盐纳粮则例

卷二二五

成化十九年冬十月丙寅

运赴大同纳米中盐则例

卷二四五

成化二十一年闰四月乙巳

庄浪、西宁二仓中盐纳粮则例

卷二六五

成化二十一年八月甲午

宁夏于陕西庆阳府、灵州、花马池等处盐池中盐则例

卷二六九

成化二十二年秋七月乙未

云南黑、白、安宁、五井提举司盐课召商中纳则例

卷二八○

  明宪宗在位23年,其在成化年间到底颁行了多少中盐则例,有待详考。

然从《明宪宗实录》所记可以看出,成化朝几乎每年都颁行了此类则例。

这些则例的内容以中盐纳粮为主,兼有纳豆、纳草、纳马、纳银,召商中盐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边防军需或赈灾急用。

即使同一上纳地点,或因路程远近不同,或因上纳物资不同,或因前一个则例规定的上纳物与盐引的比价失当,都要颁行新的则例予以调整。

成化朝颁行的中盐则例如此繁多,表明朝廷对推行开中制十分重视,也反映了实施中盐过程中的情况是多么复杂。

  《明史》云:

"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

"47自太祖洪武三年到明末,虽然在实行这一制度的过程中发生过诸多的问题和弊端,但基本没有中断。

究其原因,主要是以下三点:

其一,盐业生产较为稳定,又由朝廷垄断,这为朝廷与盐商的长期交易提供了保障。

其二,利用盐商供应军需或朝廷需要的其他物资,不仅减轻了朝廷和百姓的负担,对边地经济的发展也有促进作用。

其三,对于开中商人而言,上纳物资的数量、道里远近及相关规定是否有利可图,是商人能否接受盐粮交易的前提。

明代各朝从鼓励商人召商积极性出发,适时修正或颁布新的中盐则例,对推行开中制过程中出现的利益冲突适时调整,从而保障了开中制在曲折的实施过程中得以继续。

  3.商税则例

  商税则例是商业活动中税法的实施细则。

明代各朝为加强市场贸易的管理和保障商税的征收,以事例或则例为立法形式,就应征收的各类商税作出详细规定。

由于明代商品经济经历了一个由复苏、发展到繁荣的过程,各朝商税的规定不尽一样,总的趋势是前轻后重,前简后繁。

洪武时期,基于恢复民力和社会经济的需要,商税较轻,三十税一。

洪熙、宣德以后,市场贸易有了较快发展,政府征收门摊税,对商贾较多的地方提高了征收额度,并制定了一些商税则例。

英宗正统七年(1442年),因在京宣课、都税二司收课钞则例不一,颁行了《在京宣课、都税二司税钞则例》,规定:

"每季缎子铺纳钞一百二十贯,油磨、糖机、粉、茶食、木植、剪截、绣作等铺三十六贯,余悉量货物取息及工艺受直多寡取税。

"48明代中后期,市场贸易日趋繁荣,商品经济在国家经济结构中所占比重增大,各朝进一步完善了商税征收则例。

以明景帝景泰初制定的《收税则例》为例。

据《明会典》载:

  景泰二年,令大兴、宛平二县于和远店等塌房,每塌房佥殷实大户二名或四名看管。

顺天府及二县,俱集各行依时估计物货价值,照旧折收钞贯,仍造册二本,一本发都税司,一本送部查考。

巡视塌房御史,务禁管店小脚,不得揽纳客商课程,以不堪钞抵数送官,及邀截客货骗害商人。

其收税则例:

上等罗段每匹,税钞、牙钱钞、场房钞各二十五贯。

中等罗段每匹,税钞、牙钱钞、塌房钞各一十五贯。

下等罗段每匹,税钞、牙钱钞、塌房钞各一十贯。

上等纱绫锦每匹,青红纸每一千张,篦子每一千个,税钞、牙钱钞、塌房钞各六贯七百文。

中等纱绫锦每匹,细羊羔皮袄每领,黄牛真皮每张,扇骨每一千把,税钞、牙钱钞、塌房钞各五贯。

清三梭布每匹,红油纸每八千张,冥衣纸每四千张,铁锅每套四口,藤黄每斤,税钞、牙钱钞、塌房钞各四贯。

褐子绵绸每匹,毛皮袄、毡衫每领,干鹿每个,税钞、牙钱钞、塌房钞各三贯四百文。

官绢、官三梭布每匹,绒线每斤,五色纸每四千五百张,高头黄纸每四千张,税钞、牙钱钞、塌房钞各三贯。

小绢白中布青匾线夏布每匹,手帕每连三个,手巾每十条,皮裤每件,小靴每套三双,板门每合,响铜每斤,连五纸每千张,连七纸每一百五十张,税钞、牙钱钞、塌房钞各一贯。

青大碗每二十五个,青中碗每三十个,青大碟每五十个,税钞、牙钱钞、塌房钞各七百四十文……绵花、香油、紫草、红曲、紫粉、黄丹、定粉、芸香、柿饼、栗子、核桃、林檎、甘橘、雪梨、红枣、杨梅、枇杷、榛子、杏仁、蜜香橙、乌梅、五倍子、咸弹、黑干笋、叶茶、生姜、石花菜、虾米、鲜干鱼、鲜猪、羊肉、黑铅、水胶、黄白麻、钢、熟铁每斤,绵絮每套,芦席每领,绵胭脂每帖,西瓜每十个,税钞、牙钱钞、塌房钞各一百文。

干梨皮、荸荠、芋头、鲜菱、鸟菱、鲜梨、鲜桃、杏子、李子、鲜柿、柿花、焰硝、皂白矾、沥青、生铁每斤,干葱、胡萝卜每十斤,冬瓜每十个,萝卜、菠芥等菜四十斤,税钞、牙钱钞、塌房钞各六十五文。

其余估计未尽物货,俱照价值相等则例收纳。

其进塌房钞,并抽分布匹,及按月该纳房钞,俱为除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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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则例全文1600余字,对各种货物的税钞、牙钱钞、塌房钞所作的规定,其涉及的商品种类之周详,达到了几乎无所不包的地步。

  明代中后期,随着市场贸易的活跃,朝廷征收商税的名目愈来愈繁,有京城九门税、各种市易商品税、塌房库房税、门摊税、店舍税、驴车马车运输税等,并制定有相应的收税则例。

据《明武宗实录》载,正德五年(1510年)十月,"监察御史李元言:

九门车辆之税,自刘瑾专政,欲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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