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办案程序规定有什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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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办案程序规定有什么.docx

派出所办案程序规定有什么

派出所办案程序规定有什么?

派出所在接到报后对不构成刑事案属于治安案件的应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处理:

1、调查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决定3、执行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犯罪事件时,第一个想法就是报警,去派出所立案,而依据不同的犯罪情况,比如刑事案件、行政犯罪就有不同的规定,而前者又存在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那么▲派出所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

在这里,小编将为您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不构成刑事案的办案程序

  派出所在接到报后,对不构成刑事案属于治安案件的应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处理:

  1、调查

  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2、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3、执行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特殊情况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二、刑事案件的特殊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零六条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百零七条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并得到法律帮助,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尊重其人格尊严。

  第三百零八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人员办理。

  第三百零九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百一十条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重点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已满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的临界年龄。

  第三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

  作出调查报告的,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考虑,并将调查报告与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百一十二条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提出办案人员在讯问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

  第三百一十三条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的方式,耐心细致地听取其供述或者辩解,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并针对其思想顾虑、恐惧心理、抵触情绪进行疏导和教育。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第三百一十四条讯问笔录应当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对笔录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核实清楚,准予更正或者补充。

  第三百一十五条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本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百一十六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逮捕措施。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服从管理、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将变更强制措施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三百一十七条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并根据其生理和心理特点在生活和学习方面给予照顾。

  第三百一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前,听取公安机关意见时,公安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百一十九条

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第三百二十条

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将该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公安机关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如果发现漏罪,合并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第三百二十一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本节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规定的其他规定进行。

  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二十二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得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第三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三)涉及寻衅滋事的;

  (四)涉及聚众斗殴的;

  (五)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六)其他不宜和解的。

  第三百二十四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公安机关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必要时,可以听取双方当事人亲属、当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三百二十五条达成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员签名。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未成年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应当在场。

  第三百二十六条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

  

(二)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

  (三)犯罪嫌疑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四)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罚。

  和解协议应当及时履行。

  第三百二十七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三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一)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

  

(二)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查。

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第三百二十九条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犯罪事实和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犯罪嫌疑人逃匿、被通缉或者死亡的情况;

  (四)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

  (五)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等。

  第三百三十条公安机关将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发现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

  第三百三十二条

对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和鉴定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百三十三条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必要时,可以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第三百三十四条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时,应当对精神病人严加看管,并注意约束的方式、方法和力度,以避免和防止危害他人和精神病人的自身安全为限度。

  对于精神病人已没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解除约束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以上内容是律师265小编整理的▲派出所办案程序规定,可以看出,当案件不构成犯罪时,按照调查、决定、执行三个步骤进行办案,最后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当构成刑事犯罪时,根据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存在特别程序,具体规定可以参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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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申请公安办案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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