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务接待制度范本十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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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务接待制度范本十篇

机关公务接待制度范本十篇

(篇一)

1、县政协机关的财务活动实行统一管理,配备财务管理人员,进行独立核算。

2、财务支出实行预先报批制。

单笔金额在300元以上的大项办公用品,由各委室造出计划交办公室汇总后,提出初步意见,经常务副主席审核,报主席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购买;300元以下的急需、日常办公用品的购买和维护,由办公室主任根据需要批准购买,而后报主席审批;看望、慰问、接待等所需食品、日用品等由办公室主任批条统一到指定地点记账购买,每月结算一次,向主席报告。

5000元以上的重大开支,需经主席(党组)会研究决定。

3、购买办公用品或其它物品原则上必须由两人以上经手,办公用品购入后,经保管人员验收、登记造册,实行专人保管、发放。

4、财务支出核销实行逐级把关审签制。

对所有财务票据,先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再由常务副主席审核,最后由主席签字方可核销。

公务接待支出核销,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经常务副主席审核后报主席签字核销。

5、实行周清月结制。

本周发生的经济账目,当周履行审签手续,财务人员每月集中核销一次。

6、财务支出单笔开支2000元以上的,原则上要转账结算,2000元以下的支出可以转账结算,也可以现金结算。

7、财务现金严禁外借挪用。

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确需借款的,要报主席同意,并在公事结束后一周内报结手续。

8、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格财经纪律,严格遵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保证财务管理有序进行。

每月财务报表分别报送主席阅存。

9、机关全体同志要认真遵守财经纪律,坚持节俭办事,严禁铺张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违犯上述规定的所有开支由经办人负责支付,影响恶劣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篇二)

1、实行定点接待。

县政协机关日常公务接待实行定点接待制度,由办公室从县纪委指定的定点接待饭店中选定。

2、严格接待标准。

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每人每餐定额30元之内;机关干部加班就餐每人每餐不得超过20元。

严禁工作日午间在公务接待中备酒饮酒。

3、严控陪餐人数。

接待客人实行工作业务对口接待,一般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及委室负责人陪餐,尽量减少陪餐人数。

4、、严格接待审批。

县政协机关所有接待有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尽量压缩公务接待,确需公务接待,一次接待费用在500元以下的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500元以上需报主席或常务副主席批准,800元以上须经主席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按照标准安排。

机关同志因加班工作用餐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统一安排。

5、做到日清月结。

办公室建立公务接待专用账薄,专人负责接待日期、对象、费用等情况的记录,当日接待当日登记,每月与有关单位结算一次账目,做到接待费用日清月结。

公务接待支出核销,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经常务副主席审核后,报主席签字核销。

(篇三)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及近日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适应财政集中支付的要求,压缩机关开支,建立节约型机关,确保不超过市纪委批复的执行额度,结合沧水字〔**〕46号我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遵循原则

1、从严从简,勤俭节约,降低成本。

2、依法依规,严格按程序办事。

3、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

4、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5、依据国家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新规定,及时改进接待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长效机制。

二、接待范围

  1、水务局组织的各种会议及受省水利厅、市委、市政府委托组织的各种会议餐宿;省以上单位、外省市单位来局公务人员。

2、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来局从事各种公务,原则上不安排就餐,因特殊情况需要安排的,报局长、主管局长、纪检组长审批后,由办公室在机关食堂安排工作餐。

3、各县、市、区水务部门来沧,从事各种公务活动,原则上在机关食堂用餐,陪同人员照常刷卡。

三、接待办法

1、根据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准在定点招待单位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2、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接待对象原则上实行自助餐。

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员须是工作相关人员。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一律不上高档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3、公务接待活动中的出行应尽量集中乘车,不得清道封路。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安排消费性娱乐、健身活动,不得铺设迎宾地毯、悬挂标语横幅、摆放花草,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或收受纪念品、土特产、礼品、礼金、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等。

4、我局机关领导干部到县、市从事公务活动,不得组织迎送活动,陪同人员一般不超过两人,一律吃工作餐,不得安排烟酒。

四、审批程序

1、凡会议接待或上级领导接待,由经办科室提前将来宾情况、公函及日程安排书面报主管接待的领导、纪检组长、财务主管局长并及时和办公室沟通联系,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一切审批手续。

大型、综合性的会议报局长审批。

办公室根据会议的规模和支出预算安排会议地点。

专业性的会议由办公室给定点招待单位开具《河北省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招待费用使用审批卡》,主办科室按照审批内容安排会议。

2、严格审批程序:

公务用餐必须填写《河北省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招待费用使用审批卡》(简称“审批卡”),严格执行经办人、财务主管局长、分管领导、纪检组长、单位“一把手”五方会签,“审批卡”(附公函和消费清单)要素不全的,局财务科不予办理结算。

五、有关要求

1、上级领导来我局调研工作,凡由实职副厅级以上领导带队的,办公室需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2、平级单位(外地)来我局交流工作,陪同人员一般安排对口陪同。

3、经办人员原则使用公务卡结算,如实填写审批卡,回执在接待完毕后及时交回办公室。

如遇领导因事外出等情况,可在三日内补签,完善审批手续,否则不予结算。

六、结账办法

公务用餐费用实行财务单独核算,严禁开具其他支出票据或变相转移支付。

财务科依据办公室出具的发票、公务接待申请单、审批卡、公函,按照有关财务审批程序结账。

主办科室凡超出审批规定之外的不再办理结账手续。

七、注意事项

1、严格接待程序,绝不允许先招待后补卡现象发生,凡违反规定自行办理的,办公室不再办理补卡手续。

2、审批卡一式两份,由经办人持卡到指定地点就餐,接待处所签字后,留一份底联,另一联交由办公室存档。

3、办公室统一采购会议及来客招待所需用品。

要做到账目清楚,建立台账,政务公开,接受监督。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局原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篇四)

1、实行定点接待。

县政协机关日常公务接待实行定点接待制度,由办公室从县纪委指定的定点接待饭店中选定。

2、严格接待标准。

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每人每餐定额30元之内;机关干部加班就餐每人每餐不得超过20元。

严禁工作日午间在公务接待中备酒饮酒。

3、严控陪餐人数。

接待客人实行工作业务对口接待,一般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及委室负责人陪餐,尽量减少陪餐人数。

4、、严格接待审批。

县政协机关所有接待有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尽量压缩公务接待,确需公务接待,一次接待费用在500元以下的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500元以上需报主席或常务副主席批准,800元以上须经主席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按照标准安排。

机关同志因加班工作用餐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统一安排。

5、做到日清月结。

办公室建立公务接待专用账薄,专人负责接待日期、对象、费用等情况的记录,当日接待当日登记,每月与有关单位结算一次账目,做到接待费用日清月结。

公务接待支出核销,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经常务副主席审核后,报主席签字核销。

(篇五)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威海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管执法局及下属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管执法局办公室是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指导、协调市城管执法局及下属单位的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接待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 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应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单位应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目的学习考察,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 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

接待单位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八条 接待部门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在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履行审批手续,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九条 接待部门应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条 公务接待应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公务活动接待场所,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

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者标准间。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当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接待对象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

接待单位可协助安排与其伙食补助标准相适应的自助餐、简餐或者份饭,由接待对象选择使用并据实交纳伙食费。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严格控制工作人员用餐人数,一律凭票安排份饭,标准不超过30元/人。

在公务陪餐时,午餐一律不用酒。

晚餐原则上不用酒,特殊情况用酒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供本地产低价位红酒,每瓶价格严格控制在100元以内,并注意控制用量。

工作餐应注意节俭,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严格执行“禁酒令”。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实行定点饭店管理(定点饭店见附件),公务接待活动费用要据实一次一结账,列出消费明细,无消费明细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坚持先预算后支出原则,将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

合理限定公务接待费预算总额,在规定的经费总额内编制公务接待经费预算。

公务接待经费预算额度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随年度部门预算下达,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接待单位应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在批准的接待费预算规模内,对有明确接待范围、对象和目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且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予以报销,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等。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六)

 一、坚持公务接待费用从严管理、量入为出原则。

公务接待工作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安排,按规定标准接待,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征得主管者同意后,按规定接待。

  二、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标准和陪同人员。

公务接待一般不得突破县上规定标准。

要按照对口对等原则,尽量减少公务接待陪同人员,尽量降低接待费用。

如出现超标接待,相关费用由经办人负担。

  三、公务接待、取物经办人要事先告知办公室主任,征得同意后方可办理。

机关除办公室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外,其他人不得直接签字、取物。

  四、公务接待、取物经办人员要随即填写登记册,注明接待、取物时间、地点、事由、经办人、种类、金额等。

每季度末由办公室负责人组织财务人员对每笔相关费用对照登记册逐项逐次核准,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按程序报销。

其他人员不得经办公务接待、取物签字业务。

(篇七)

为了规范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公务接待工作,节约经费开支,强化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区关于公务及会议接待管理一系列规定要求,结合人大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范围

 

(一)来商检查、考察的中、省、市人大系统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省市人大代表来商开展的代表活动;外省的省、市、县(区)人大系统来商开展的考察、学习活动;应人大邀请来商的专家、学者和新闻记者。

 

(二)本市内的外县人大来商考察、学习交流及代表活动。

 (三)会议接待。

 (四)区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开展的视察调研活动。

 (五)因特殊情况需要接待的其他活动及人员。

二、接待标准

人大机关所有接待推行定点接待,办公室及机关事务所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竞争性招标办法,每年招标一次,每次确定两至三家设施齐全、服务一流、质优价廉的宾馆饭店做为备选接待宾馆饭店。

按接待标准商议菜谱、菜品、主食名称、数量及价格等事宜,以低于市场价格的协议价结算。

来宾住宿费用由公务接待结算的,注明理由。

公务接待分为三类。

一类接待是指党和国家领导人来商的公务接待;二类接待是指省部级领导来商的公务接待;三类接待是指厅局级以下人员来商的公务接待。

具体接待标准如下:

 

(一)住宿标准:

一般在定点接待宾馆安排住宿,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安排住房。

厅级以上领导安排单间,其它人员一律安排标准间。

一类接待不超过600元/每人每天,二类接待不超过300元/每人每天,三类接待不超过230元/每人每天。

出差人员住宿费用原则上由来宾自行结算,回本单位凭票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就餐标准:

就餐主要以自助餐为主,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

工作餐以家常菜为主,突出商州地方特色,不得提供各种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在旅游景区内就餐。

工作日午餐原则上不提供酒水。

营业性协议接待场所的日常用餐标准为:

一类接待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二类接待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三类接待每人每天不超过160元。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工作餐标准为:

一类接待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二类接待每人每天不超过160元,三类接待每人每天不超过140元。

 (三)会议食宿费标准: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食宿费按照会议类别档次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在综合定额控制数以内据实报销,人代会议按照一类会议标准执行,同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控制参会人员和工作人员数量。

 (四)来宾交费标准:

餐费收取标准为:

在营业性协议接待场所用餐的每人每天50元(早餐10元、午餐20元、晚餐20元);在区、镇机关廉政灶用餐的每人每天25元(早餐5元、午餐10元、晚餐10元)。

与会人员餐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接待办法

人大机关所有接待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机关事务所及财务人员具体承办。

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包括发票、公务卡电脑小票、点菜单、接待公函、审批单。

费用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得签单赊账。

具体如下:

 

(一)属区接待办接待的,按照区接待办公务接待规定,由办公室负责与接待办商议接待。

 

(二)应由人大机关接待的按照对口接待的原则,实行接待审批制度。

具体由对口相关委室按来宾所持公函日期、事由、人数、姓名、职务等内容填写区人大机关公务接待审批表,并制定接待方案,经分管领导初核后报常委会主任审批,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接待,陪同人员一般是对口委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三)区人民代表大会由会议总务组接待,其他人大会议和工作会议一律不安排就餐。

区内各镇办、各单位人员到人大机关参加会议、办理公务的一律不安排就餐。

特殊情况的可由办公室安排工作餐。

 (四)区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开展的视察调研活动在商州城区范围内的,一律不安排就餐,到镇办开展活动的可由办公室安排工作餐。

四、纪律要求

 

(一)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二)接待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接待人员安排并负责费用结算,各相关委室做好配合。

 (三)严格实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

所有公务接待一律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进行。

接待工作要严格按照审批的接待方案执行,除领导批准的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

 (四)简化公务接待形式。

接待活动应根据来宾人数和任务性质安排相应车辆,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不得在车站、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含电子屏幕),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摆放花草,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安排娱乐活动,不得赠送礼品和土特产;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接待,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及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严格财务管理。

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必须凭《商州区人大机关公务接待审批表》结算,并附来宾公务公函和接待票据、消费清单;不得以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它支出,超范围、超标准的报销接待费用;未经常委会领导审批及报销资料不全的接待,财务人员一律不予结算。

五、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篇八)

为进一步规范市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公务活动取得实效,根据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原则

(一)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本着“统一管理、热情周到、不失礼节、从简节约”的原则,结合实际,认真搞好接待工作。

(二)接待中的迎送、会见、陪同、住宿、宴请等各项活动,要体现礼仪、对等、对口的原则,并注意来客的民族风俗和习惯,做到科学安排、文明接待、简朴大方、不铺张浪费。

二、接待范围

(一)上级国土资源系统的领导和检查指导工作的人员;

(二)兄弟省、市国土资源系统到我局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

(三)系统外有关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四)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我局接待的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

(五)市局组织的各类会议的接待;

(六)其他公务活动需要接待的人员。

三、接待程序

(一)凡属接待范围内的来客,机关各科室接到信息后,要明确来客单位、人数、姓名、职务、民族、到达具体时间、来局目的及活动内容,及时向分管局长汇报并通知办公室。

(二)省国土资源厅和兄弟局团队来滨,对口科室应提前向主要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应提前将来客人数、带队领导、停留时间、活动内容告知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局领导指示安排指定陪同人员,制定接待方案。

(三)对来滨进行公务活动客人的接待,原则上是对口接待、对口陪同、分级接待,陪同人员轻车简从。

四、接待标准

(一)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接待费用按实际列支。

(二)来局进行政务活动的兄弟省、市国土资源系统领导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就餐视情按每人每餐50~100元标准。

(三)来局进行公务活动的县局工作人员以及参加市局组织的各类会议的人员就餐按每人每餐30元标准。

(四)省国土资源厅、市委、市政府委托我局接待的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接待标准原则上按每人每餐100元标准。

(五)需要住宿的客人,由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房间。

五、接待陪同

公务接待活动中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

省国土资源厅领导由局长或其他局领导负责接送与陪同,办公室主任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省国土资源厅处级领导由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接送与陪同;外地市来客根据局领导安排,由办公室或对口科室负责人接送与陪同,科室陪同人员一般不超过2人。

六、接待要求

(一)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按财务制度办理报销手续,不搞超标准接待。

(二)接待陪同人员根据办公室签发的派餐单(或代金券)到指定的宾馆、饭店安排食宿。

(三)接待过程中需要赠送礼品、纪念品的,一律提前报经领导同意,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四)在公务接待中自觉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彬彬有礼、落落大方,出色完成接待任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篇九)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省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机关接待工作应坚持“热情周到,勤俭节约,坚持标准,预算定额,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具体格式已印发。

机关各处室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和外出公函签发的审批管理。

公函按照公文运转程序,经机关各处室负责人签发,由机关各处室出具。

局领导外出执行公务的公函,由办公室出具。

系统内部公函,通过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发送电子文件,不加盖印章。

对其他单位的公函,制作纸质文件,加盖机关各处室印章。

第五条 机关服务中心为省局机关接待工作的职能部门,各处室为省局机关接待工作协办部门。

按接待对象的不同,机关服务中心与各处室分别承担不同接待对象的接待任务。

(一)以机关服务中心为主接待的接待对象为:

1.副厅(司)级以上(含副厅(司)级)领导干部及随行人员;

2.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国税局主要负责人及随行人员;

3.来省局联系公务的有关党政机关领导同志及随行人员;

4.总局或者兄弟省(市、区)接待对象6人以上的。

(二)由处室接待的接待对象:

对口联系公务的处以下(含处级)干部及工作人员。

第六条 严格接待审批流程。

以机关服务中心为主的接待工作,在安排公务接待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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