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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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年第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湖南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高校科研水平,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根据国家和湖南省科研项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适用于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学研究,不适用于教学教改和其它一般性的工作研究。

第三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面向全省省属普通高等院校,分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一般项目三类。

重点项目面向全省省属本科学校,主要支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及博士、硕士学位点的科研骨干,结合国家、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把握科学前沿,开展较为深入的创新性研究工作。

优秀青年项目面向全省省属普通本、专科学校(不含高职学院),主要支持青年科研骨干开展创新性研究,着眼于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科研人才的培养。

——

一般项目面向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学院)全体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支持其根据国家、地方的一般性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着眼于高校整体科研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省教育厅负责项目的组织与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编制项目申请指南,对受理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编制年度科研计划,下达项目研究经费;对在研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和中期检查,组织项目验收。

第五条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校承担的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学校推荐、限额申报”,申报限额由省教育厅根据各校的专任教师数量、科研工作水平及成就等综合确定。

第七条申报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申请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实验方案先进可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清楚,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创新之处;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经费预算合理;预期研究目标定位合理可行;项目研究人员应组成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一般为人,人员结构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

 

、重点项目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岁以下;中级专业职务的申请人,应具有博士学位,在申报项目的研究领域内有较突出的成就。

优秀青年项目申请人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在受理申请当年月日未满周岁,项目组成员以青年为主。

一般项目申请人年龄不超过岁。

、承担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尚未完成(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准再申请。

每人主持和参与的科研项目累计最多不超过项。

、申请项目的有关材料内容应真实,并无对他人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及其纠纷,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承诺对此承担责任。

第八条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报程序:

、项目申请人按照省教育厅颁布的课题指南确定研究领域、方向及选题,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填写《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均需本人在申请书上签名。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对本校教师或科研人员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按照申报限额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并签署推荐意见。

有合作单位的,应由合作单位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同时,向省教育厅报送《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学校公文和《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

——

 

、申报自然科学类重点项目需到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查新机构进行科技查新,并提交相关查新报告。

、省教育厅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学校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分类汇总,按照“科学、公正、公开、合理、择优”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对经形式审查认定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

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拟订年度科学研究项目计划,报请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确定的科学研究项目计划正式发文公布,并下达项目研究经费。

第十一条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如确实需要进行适当调整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三章项目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分为省教育厅拨款和学校配套经费两个部分。

对于重点项目、青年项目、专科学校的一般项目,高等学校应按与省教育厅拨款不低于的比例提供项目配套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配套后的总经费执行。

本科院校的一般项目以学校资助为主,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每项不低于万元、自然科学类项目每项不低于万元,省教育厅安排划块经费资助,不足部分由学校补足。

——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项目学校负责管理,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并接受省教育厅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经费主要开支范围:

、科研业务费:

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出版经费补助;

、实验、材料费:

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检疫、包装运输费;

、仪器设备费:

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相关经费:

除以上费用外,确因科研项目需要支出的经费(含研究生助研津贴)。

项目经费不能用于出国、出境合作交流、办公室(实验室)装修、购买交通工具等所需费用。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决算报告,分别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财务建设处。

第四章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五条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的研究起始时间为发文公布之时,一般为当年月,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年至年。

研究期过半时需进行中期检查。

——

第十六条项目中期检查的内容: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它成员投入的科研工作量及研究进度;

、项目实施的科研条件;

、学校配套经费到位情况,项目经费开支情况。

第十七条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的中期检查由省教育厅科技处组织进行。

项目负责人需填写《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连同《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情况一览表》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

学校报送中期检查材料的时间为每年月的最后一周。

一般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制定办法并负责执行。

对没有按期开展中期检查的科研项目,学校要暂停该项目的所有经费支出;对没有按期组织中期检查的学校,省教育厅要扣减该校次年的项目申报限额。

第十八条省教育厅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项目中期检查时,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的;

、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的;——

、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撤销项目的科研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追回,作为该学校的科研经费。

第五章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十九条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应及时结题。

项目结题主要考察项目是否按计划和要求完成了研究任务,同时,对不同类型的研究课题实行分类评价:

对应用性研究主要进行自主知识产权和对产业竞争力贡献的评价;对公益性研究主要进行满足公众需求和产生社会效益的评价;对基础性研究主要进行科学意义和学术价值的评价。

第二十条项目结题程序:

、项目负责人申请。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结题申请,填写《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同时提交科研项目研究报告、专利证书、转让合同、鉴定材料、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

项目研究报告主要包括研究背景、已有研究综述、研究方法与步骤、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结论与成果、参考文献等内容。

与项目研究相关的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必须注明“湖南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能列入该项目成果范围和作为结题依据。

——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要坚持结题标准,认真做好结题材料的审查工作,如有资料不全、明显不符合标注要求的结题材料应责令项目负责人补齐、补正或暂缓结题。

、专家评价验收。

项目研究结题需组织同行专家评价验收。

项目负责人申请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

重点、青年项目验收专家组不少于人,其中项目承担学校专家不超过名。

、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各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价后,对项目结题签署意见,统一汇总并填写《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情况一览表》报省教育厅。

其中,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需一并报送结题验收材料,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核。

一般项目的结题材料由学校归档,省教育厅组织随机抽查。

省教育厅集中受理学校结题材料的时间为每年月和月的最后一周。

、结题情况通报。

省教育厅审核完毕后对结题情况进行通报。

符合结题要求的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由省教育厅颁发结题证书,一般项目由学校发给结题证书。

第二十一条各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课题的管理职责。

要建立科研项目管理数据库,及时掌握各类项目的研究进展和完成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按计划、按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被验收项目未完成项目申请书中的预期研究目标,或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不予通过验收。

——

第二十二条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一般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同意延期结题的科研项目可以延长研究期限年左右。

其它没有按时结题的项目负责人,自计划研究年限终止年月起年内不受理其新项目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各高等学校应积极做好研究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面向省教育厅创新平台设置的“湖南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和“湖南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开放基金项目”参照本办法中的重点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主题词:

科学研究项目管理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年月日印发

录入员:

李亮清校对员:

潘峰共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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