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船舶现场监管制度正文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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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舶现场监管制度正文修改
一、坞内建造阶段
(一)船舶开工日期报备制度
1.船舶安放龙骨的开工时间称为船舶重要建造日期的第
阶段。
2.自2011年1月1日起,500总吨及以上在中国登记或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需要按照《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海船检〔2010〕475号】的要求,对船舶开工建造准确日期进行确认。
3.船舶安放龙骨的开工时间由船舶建造单位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4.船舶应在建造开工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向河北海事局申请第
阶段重要日期确认,陈明船舶拟开工建造的准确日期。
5.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建造开工之日派执法人员到船舶实际建造地,会同船舶检验机构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对第
阶段重要日期实施确认,与船舶所有人、船厂代表四方共同现场签署。
6.山海关造船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造重工)在《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
)》取得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此件报山海关海事处备案。
7.《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
)》见附表。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格式Ⅰ—开工日期
一、船舶概况
船名:
;新建□重大改建□
设计船长:
;设计船宽:
;
设计型深:
;设计用途:
;
实际建造/改建地点:
。
二、船舶设计方
设计单位:
加盖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
;
注册地址:
;
联系人及电话:
。
三、实际承建方
船舶建造厂/船舶改建厂:
加盖公司章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地址(实际厂址):
;
联系人及电话:
。
四、现场确认
兹有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船厂、船东四方委派代表共同现场见证,年月日(船名)船舶在(船厂名称)船厂(具体位置)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重大改建开工。
(二)船舶建造完工日期报备制度
1.船舶建造的完工日期称为船舶重要建造日期的第Ⅱ阶段。
2.自2011年1月1日起,500总吨及以上在中国登记或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需要按照《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海船检〔2010〕475号】的要求,对船舶建造完工日期进行确认。
3.船舶建造完工日期由船舶建造单位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4.船舶应在建造完工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向河北海事局申请第Ⅱ阶段重要日期确认,陈明船舶拟建造完毕的准确日期。
5.新造船舶第Ⅱ阶段重要日期的确认,由河北海事局的执法人员会同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与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法定代表授权人在船舶实际建造地
,于相应日期四方共同现场实施,并实名签署第Ⅱ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Ⅱ)。
6.山造重工在《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Ⅱ)》取得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此件报山海关海事处备案。
7.《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Ⅱ)》见附表。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格式Ⅱ—完工日期
一、船舶概况
船名:
;新建□重大改建□
二、实际承建方
船舶建造厂/船舶改建厂:
加盖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
;
注册地址(实际厂址):
;
联系人及电话:
。
三、现场确认
兹有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船厂、船东四方委派代表共同现场见证,年月日(船名)船舶在(船厂名称)船厂(具体位置)建造/改建完工。
(三)识别号备案制度
1.2011年1月1日前已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自2011年1月1日起依照或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办理任何船舶登记手续,包括为境外建造并申请中国籍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应当依照《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海船舶〔2010〕622号】的要求取得船舶识别号。
2.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船舶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提交相应材料申请船舶识别号。
3.船舶的识别号应永久性标记在机器处所主推进动力装置尾轴附近的船体内侧。
没有主推进动力装置的,标记在船舶检验机构指定的位置。
4.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随船携带,并粘贴在船舶驾驶台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5.新建船舶建造完毕后,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初次检验报告中,应有船舶识别号的标记位置、标记方式、字符等记录。
6.在新建的船舶依法取得识别号后4个工作日内,山造重工应及时向山海关海事处报送《新造船舶识别号备案表》,见附表。
新造船舶识别号备案表
备案单位:
日期:
船舶名称
船舶种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船舶总吨
船舶净吨
详细信息
船舶识别号
识别号取得日期
识别号安放位置
识别号字体高度
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安放位置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出坞报告制度
1.新造船舶出坞前,山造重工应将船坞清理干净,并提交以下材料:
(1)《坞内清洁报告单》;
(2)坞内船舶情况说明表;
(3)船舶出坞时的拖轮协助情况及紧急状况下应急反应程序;
(4)船舶出坞后预靠泊位示意图。
2.山造重工申请船坞放水,须经山海关海事处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启坞门。
检查的原则是:
(1)船坞放水后,水面上不能有明显的漂浮物;
(2)船坞放水后,水面上不能有油花;
(3)坞底不能有使海水变色的物质(主要是在坞内拷、铲油漆作业产生的废弃物)。
3.《坞内清洁报告单》需提前24小时报山海关海事处,海事处监督员按照《造船坞污染物项目监督检查表》进行现场检查。
4.《坞内清洁报告单》、《造船坞污染物项目监督检查表》见附表。
船舶进坞前报告
坞名:
坞内是否有其他船舶
船舶名称:
船舶国籍:
船舶种类:
船舶总吨:
船舶参数:
船舶进坞前停靠位置:
进坞修理项目:
坞修时间:
坞修中是否有清洗舱、接卸出船舶污油水、接收船舶垃圾作业:
接收单位:
船舶出坞前报告
船舶预出坞时间:
船舶出坞后预停靠位置:
坞底固体垃圾是否清理:
坞底油类及油漆垃圾是否清除:
船舶清洁报告单申报时间:
船坞清洁报告申请单位:
(加盖公章)
船舶出坞前船坞中心自查报告
检查时间:
检查地点:
检查结果:
检查人签名:
(船坞中心公章)
坞内清洁报告单
造船坞污染物项目监督检查表
检查日期:
检查人员:
检
查
前
船坞名称:
计划放水时间:
现
场
检
查
坞底是否存在垃圾是()否( )
坞底是否存在含油污染物 是()否( )
坞底是否存在船舶打砂、喷漆残存物 是()否( )
坞底是否存在小垫木及其废弃物 是()否( )
坞底是否存在其他垃圾 是()否( )
检
查
结
果
适用项目内打勾,如需文字说明,请注解。
二、系泊试验阶段
(五)系泊试验重要项目报备制度
1.新造船舶系泊试验重要报备项目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港内试车、抛艇试验、倾斜试验、甲板液压管路试验。
2.新造船舶进行重要项目系泊试验前,山造重工应提前24小时向山海关海事处进行报备,并提交下列材料:
(1)新造船舶系泊试验重要项目报备书;
(2)系泊试验现场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3)系泊试验应急预案。
3.新造船舶在港内进行重要项目系泊试验时,应由系泊试验现场负责人提前告知山海关海事处。
4.监督员进行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系泊试验。
检查项目包括:
(1)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报备;
(2)是否按照要求落实安全措施;
(3)是否按照应急预案落实人员的应急组织分工;
(4)应急准备是否就绪。
5.新造船舶系泊试验重要项目报备书见附表。
新造船舶系泊试验重要项目报备书
船舶名称
作业项目
港内试车□
抛艇试验□
倾斜试验□
甲板液压管理试验□
其他□
作业地点
作业时间
附送材料
1.系泊试验项目现场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2.系泊试验应急预案。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其它
说明事项
兹承诺:
本报备书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附送材料真实、有效。
报备人签名(签章):
年月日
备案意见
签字:
(盖章)
备案时间:
(六)消防、救生演习报告制度
1.试航船舶在开航前两天,由山造重工相关部门向山海关海事处提交经审核后的演习计划实施方案,方案包括演习组织框架、演习参加人员、演习时间、演习地点、演习内容、方案审批人等。
2.消防、救生演习的参加人员应占到船员及随船人员总数的90%及以上。
3.对于山造重工同一批次的首制船,必须要进行消防、救生演习,山海关海事处将对演习进行全程观摩指导,并对演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于山造重工同一批次的其他船舶,山海关海事处将抽查船舶进行消防、救生演习的执行情况。
4.演习结束后,山造重工应对演习进行梳理总结,并将演习结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内容以报表形式报送至山海关海事处。
5.消防、救生演习报告制度流程示意图:
6.消防、救生演习报表见附表。
消防、救生演习报表
船名
演习时间
试航人数
地点
演习总指挥
参演人数
演
习
主
要
内
容
及
结
果
演习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
(七)试航前人员培训制度
1.试航前人员培训由山造重工相关部门负责,参加培训的人员包括试航船员及参与试航的人员。
2.当试航船舶上的人员总数(除试航船员外)超过12人时,山造重工应当对试航船员进行拥挤人群管理、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等专门培训,并将培训结果提交山海关海事处。
3.试航船员应当在试航船舶开航前提前24小时登轮,熟悉试航船舶结构、设施以及船舶布置等情况,掌握与其职责相关的船舶设施、设备操作方法。
4.测试人员应当在试航船舶开航前完成与船舶航行安全有关的设备检查、测试,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试航船舶开航前,山造重工应当召集试航人员召开航前会,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同时填写山海关海事处制定的《试航前人员培训检查记录表》,并在办理船舶试航报备手续时提交至山海关海事处。
6.《试航前人员培训检查记录表》见附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1
是否召开航前会
是□
否□
2
是否进行安全知识培训
是□
否□
3
是否进行拥挤人群管理培训
是□
否□
4
是否进行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培训
是□
否□
5
试航船员是否提前24小时登船熟悉船舶结构、设施
是□
否□
6
是否提交相关项目完整的培训记录
是□
否□
7
试航船舶是否进行消防、救生演习
是□
否□
试航前人员培训检查记录表
日期:
填表人:
三、试航阶段
(八)试航前现场检查制度
1.山造重工应至少提前48小时向山海关海事处申请新造船舶试航前的现场检查,山海关海事处根据实际情况指派监督员登轮检查。
2.监督员登轮检查前,山造重工相关部门及试航船员要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并指派相关人员在检查过程中给予配合。
3.现场检查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试航船舶现场检查表”中内容。
4.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山造重工要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方可试航。
5.试航船舶现场检查表见附表。
试航船舶现场检查表
船舶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
结果
处理意见
1
船
舶
证
书
及
文
书
是否持有临时国籍证书
是
否
2
是否持有临时配员证书
是
否
3
是否持有试航证书
是
否
4
是否持有署名验船师签发救生设备满足证书
是
否
5
是否持有试航污染物记录册
是
否
6
救
生
设
备
的
检
查
船舶救生艇、筏配备是否满足应急情况下的人员需求
是
否
7
救生筏是否进行有效固定且在紧急状况下可以安全释放
是
否
8
救生筏首缆连接是否正确
是
否
9
救生筏静水压力释放器是否进行检验并在有效期内
是
否
10
船舶救生衣数量的配备是否足够
是
否
11
驾驶台救生衣、抛绳器、火箭降落伞信号的配备是否足够
是
否
12
船舶是否配备足够的救生圈
是
否
13
船舶上是否配备有浸水保温服
是
否
14
消防设备
固定灭火系统的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15
消防员装备是否进行配备
16
移动消防器材配备数量是否满足需要且布置是否合理
是
否
17
主、应急消防泵是否能正常启动且投入使用
是
否
18
报警信号
通用报警及火警报警是否正常
是
否
19
操舵系统报警是否正常
20
锅炉在低水位、空气供给故障或因其他故障熄灭时是否能发出报警
是
否
21
无线电设备
中、高频无线电设备是否能正常使用
是
否
22
海上安全信息接收设备是否可以正常打印
23
是否配备合格的应急示位标
是
否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处理意见
24
无线电设备
海事卫星船舶地面站通讯是否正常、识别码是否正确输入
是
否
25
雷达应答器配备的数量、电池有效期是否合格
是
否
26
雷达应答器试验是否成功、是否具有声光显示
是
否
27
是否配备有备用电源且可以正常转换
是
否
28
防
污
染
船舶是否配备了足够、合格的防污染器材
是
否
29
船舶油水分离器或过滤系统是否能正常运行
是
否
30
船舶锅炉、焚烧炉是否能正常使用
是
否
31
排油监控系统或滤油设备以及报警和自动停止装置是否能正常运行
是
否
32
残油舱管路连接是否正确且残油管路是否连接标准排放接头
是
否
33
试航期间产生的油类污染物是否能妥善处置
是
否
34
是否配备了垃圾分类存放设施
是
否
35
残油舱管路连接是否正确
是
否
36
是否配备了满足正常使用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是
否
37
应
急
是否建立了可行的防污染预案
是
否
38
是否制定船舶消防应急预案
39
船舶是否建立逃生救生、弃船应急预案
是
否
40
船舶是否建立主推进动力装置故障、电力系统故障应急预案
是
否
41
船员是否熟知应急联络表并能在正确通过船舶设备进行船岸联络
是
否
42
人员是否熟悉逃生路线及艇筏布设位置
是
否
43
人员是否熟知各自在各种应急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是
否
44
试航船员是否能熟练操作船上各种应急设施
是
否
45
船舶试航前是否进行了消防、救生演习
是
否
(九)试航会签制度
1.新造船舶在海事人员现场检查合格后,由山造重工相关部门提前24小时向山海关海事处提出签署《**轮试航各部门会签表》。
2.按照秦皇岛海事局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轮试航各部门会签表》分别由山海关海事处、秦皇岛海事局监管二处、秦皇岛海事局指挥中心签署意见。
3.《**轮试航各部门会签表》签署完毕后,山造船重工方可到山海关海事处办理试航报备手续。
4.《**轮试航各部门会签表》见附表。
“*****”轮试航各部门会签表
日期:
部门
会签意见
指挥中心
监管二处
山海关海事处
(十)试航安全管理责任制
1.船舶修造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船舶试航安全责任制度。
2.船舶修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船舶试航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船舶修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船舶试航安全负有以下责任:
(1)建立并实施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制度;
(2)明确船舶试航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适任的船舶试航安全管理人员;
(3)为试航船舶配齐合格的试航船员;
(4)制定船舶试航安全保障措施并组织落实;
(5)编制试航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6)为试航船舶航行安全提供岸基支持和资源保障;
(7)保持船岸间的有效联系;
(8)对试航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
(9)保证试航人员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
(10)履行其他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的法定责任。
(十一)试航中安全管理制度
1.船舶试航期间试航总指挥为全船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2.参加试航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试航;
3.所有试航人员及试航船员应熟悉自己的岗位、安全职责和全船的应急逃生通道;
4.试航船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守海上安全航行的有关规定,并配备足够、合格的救生衣、救生筏、救生艇以及消防安全器材;
5.船舶夜航中,试航人员严禁在甲板船舷或其他危险处所停留;
6.试航途中遇有大风浪时,试航船员要严格按照“船舶在大风浪中航行时操作须知”操纵船舶,室外场所进行船舶设备操作的人员要正确穿戴好救生衣,同时全船要加强值班,做好安全巡视;
7.试航过程中机舱内要保持清洁,污染物要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储存,严禁随意丢弃。
机舱工作人员要严守岗位、听从指挥,经常检查主、辅机、分油机运转情况,密切注意各种仪表、信号灯工作是否正常,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
8.试航过程中,所有的试航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驾驶室、机舱集控室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9.试航人员要认真做好设备、设施、管路、阀门等的巡视检查工作,发现故障、损坏、泄露等现象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内上报;
10.船舶试航需要携带氧气瓶、乙炔瓶时,应放在船上指定位置并绑扎固定好,严禁靠近明火和热源区;
11.试航中如需进行焊接等热工作业时,需查清作业区域周围是否有易燃
、易爆物品,同时经试航总指挥批准、有关人员和安全经理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作业;
12.船舶上容易滚动的固体物件,要进行加固;临时性滚动物件,要绑扎牢固;
13.船舶航行途中若有人员上、下船时,上下船人员要穿戴好救生衣,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同时人员乘坐的交通艇要符合相应的要求,严禁超载;船舶离港前、靠港后要搭设安全的上、下船扶梯,并安放防护网。
(十二)试航应急预案
新造船舶试航前应制定完善、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船舶试航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救生、消防器材的布置图;
2.逃生路线、应急通道、禁入区等标示的张贴以及试航人员的熟知程度;
3.安全防火的注意要点、易发火源的种类;
4.船舶试航的应急组织分工;
5.船舶报警信号的种类;
6.应急状况下所采取的行动,主要应包括:
消防应急反应、人员落水应急反应、船舶堵漏应急反应、溢油应急反应、寒潮大风预警及应急反应、船舶主辅动力设备故障应急反应、船舶主要航行设备故障应急、人员紧急撤离应急反应等。
(十三)试航船舶油料供受报备、审批制度
1.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应当提前向山海关海事处提出作业申请,山海关海事处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审批决定。
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在材料适当位置注明预计作业时间段;作业时间段变更的,应到山海关海事处重新办理审批、报备。
2.在泊位以船对船过驳方式进行油料供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依法向山海关海事处提交申请材料(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申请书(试行)),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供受油作业。
3.以车对船方式进行油料供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向山海关海事处办理报备手续,经报备后方可进行供受油作业。
4.供油船舶应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5.供油船舶应依法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6.供受油双方应认真审核预受油油舱舱容,核实受油舱容是否满足预受油数量。
7.准备使用的输油软管应经过定期压力试验,试验间隔不得超过半年,在连接前应检验其是否膨胀、磨损、压扁、泄漏或其他缺陷,并应保证输油软管检验报告与现场作业输油软管铭牌相统一。
8.暑期船舶油料供受作业需要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相关规定。
9.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申请书(试行)见附表。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申请书(试行)
供油
单位
备案编号
及等级
作业
时间
作业
地点
油品
种类
供油数量
作业双方资料
供
油
方
供油船
名称
载重吨
油品种类及数量
现场负责人及电话:
油污保险人及电话:
协议清污单位及电话:
供油车辆牌号:
现场负责人及电话:
受
油
方
受油船
名称
国籍
总吨
联系人及电话:
油污保险人及电话(适用船舶):
协议清污单位及电话(适用船舶):
附
送
材
料
船
船
供
油
1.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
2.船船作业方案.拟采取的监护和防治污染措施□
3.落实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或单位声明□
4.现场安全与污染防治设备清单(名称、数量、用途、位置等)□
5.《燃油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6.受油方委托书或相关协议□
7.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8.围油栏布设方案或其他经同意的防治污染替代措施(适用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车
船
供
油
1.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
2.现场作业人员名单和证书编号清单□
3.车船作业方案、拟采取的监护和防治污染措施□
4.落实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或单位声明□
5.现场安全与污染防治设备清单(名称、数量、用途、位置等)□
6.《燃油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7.受油方委托书或相关协议□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防污染
特别
措施
□限定作业条件
□限定作业时间
□划定作业区域
□船舶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监护
措施
说明
供油单位
申请
年月日
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年月日
备注:
本申请书一式三份,一份作业单位留存,一份船方留存,一份海事管理机构留存。
(十四)试航船舶涉污作业现场监管制度
1.相关涉污作业单位和船方应按照作业种类认真落实《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中列明的各项措施要求。
2.现场作业的操作人员至少应有4人随身携带有效的培训证书,且应与申请审批材料中人员一致。
3.船舶相关涉污作业单位在作业开始前及作业完成后向山海关海事处电话报告。
4.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监管夜间作业,夜间作业应当能够提供足够的作业照明等条件。
5.作业前依法须布设围油栏的,围油栏包围水域应至少涵盖全部加油船、受油船船体且布放方式无明显缺陷,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确保围控作用良好。
因受自然条件或者其他原因限制,不适合布设围油栏的,可以采用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但应当将拟采取的替代措施和理由在作业前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6.在相关涉污作业过程中,各相关涉污作业单位应主动接受海事管理部门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