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活动检查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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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活动检查方案

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活动检查方案

  篇一:

房地产秩序整顿方案

  精选范文:

房地产秩序整顿方案(共2篇)一、加强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

规范开发建

  设行为一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核定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

  开发建设活动。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把好房地产市场准入关,依法

  查处无证或者超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为。

对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的

  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视为无资质开发。

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

  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行为。

要积极培育房地产市场,鼓励外来有实力和

  良好业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

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区域内从

  事房地产开发的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清出制度,

  把是否有不良记录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和企业晋级、降级的审批条件。

对未取得资

  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予以查处。

二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审批制度。

房地

  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房地产开发企业

  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用地、规划、建设和销售等手续。

对经营性房地产开

  发项目,必须依法按招标、拍卖、挂牌出售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并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一经批准不得擅

  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程序。

  房地产企业申请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先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

  申请,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再报市发展

  和改革部门核准,否则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应不低于35%,

  分期实施的开发项目,按分期实施的项目总投资和相同的比例执行资本金制度。

开发企业应

  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定期送市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送备案的由市房地

  产管理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三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

未取得商

  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

  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

  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进行查处。

四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参照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

  联合监制并推广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房地产

  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

  购房人合法权利。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落实购房实名制订

  立合同前,应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

  法》向购房人明示,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商品

  房销售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五严格执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

  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

  原资质审批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加强房地产广告和展销活动管理。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

广告发布单位要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

  行必要的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

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的承

  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的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

  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市建设、工商、价格、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

  地产展销活动的审查和监管,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

  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

二、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

  一加强房地产转让管理。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

  属证书、当事人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转移登记申请

  并申报成交价格。

办理完房产转移登记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到市国土资源部

  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作不实

  申报。

房地产转让应当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规定,由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

  税费的依据。

未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

自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之日起

  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就地产涉及的权属问题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登记人出具登记证明。

房地

  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

  合同上作记载。

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

  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抵押当事人未申请抵押登记的依据《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经纪管

  理。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整顿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查处未取得资质证

  书、未履行备案手续、超范围从事中介业务以及中介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

  在一个月内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房地产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应当采用市房

  地产、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

  纪执业人员的签名。

对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代

  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的由市房地产、物价、工商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

  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租赁市场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行为一用于出租经营的房屋必须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不得对外出租。

二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活动

  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和备案。

申请登记备

  案时需提交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当事人合法证件。

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

  出租。

若出租共有房屋或已抵押的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或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租赁房屋经登记备案后,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房

  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可作为场所合法的凭证;若用于居

  住,其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的凭证之一。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所有未办理《房屋租赁证》单位和个人应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补办租赁登记手续。

对未申请房屋租赁登记的当事人,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予以查处。

四、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联动监管机

  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市建

  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工商、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房地

  产市场监管整体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共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

  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房地产秩序整顿方案(共2篇)]篇一:

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全文按照中央纪委

  

(二)规范性文

  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XX]8号)、《国务院办公

  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26号)、《国务

  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XX]37

  号)、《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XX年反腐倡廉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中纪发[XX]2号)、

  《XX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任务分解》等。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

  内容

  紧紧围绕房地产开

  发建设和交易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对在建并已进入

  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调查。

  

(一)组织全面检查。

  检查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

  等环节的违规审批、滥用权力等行为和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房地产企业发布违法

  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偷税漏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

对在检查中发

  现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

  [房地产秩序整顿方案(共2篇)]

  

(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畅通举报投诉案件线索渠道,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对在排查和

  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配合,集中查办房地产领

  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惩处房地产企业、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贿行为。

  (三)开展警示教育。

  选择部分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深刻剖析成因和环节,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

  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不断把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

  (四)建立健全

  长效机制。

从调查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量入手,着力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有效供给,

  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完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专项整治中各部

  门职责分工

  此次专项整治由建

  设部牵头,全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

  配合,认真做好本部门涉及规范和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

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与建设

  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以定期

  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的形式研究讨论工作。

根据各部门提出的在专项整治中的工作任务,明确

  职责如下:

建设部:

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提出总体思路和工作方案;组织

  实施专项整治;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以及中介服务环节的违法违规问题。

  国土资源部:

按照职

  能分工,负责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参加部际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财政部:

按照职能分

  工,负责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参加部际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审计署:

依法对排查

  中发现问题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严肃查处审计中发现的

  违法违规和权钱交易行为。

  监察部:

参加部际联

  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

  税务总局:

进一步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建立相关责任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开展专项税务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进一步完善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销售价格和在房价外违规加收费用、中介机构违规收费以及相关单位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规收费的监督管理;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问题。

  工商总局:

严格房地产市场主体准入,把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作为企业年度检查的重点;强化房地产广告监管和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查处商品房销售中违法广告、合同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问题。

  五、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展开:

  

(一)动员部署阶段(XX年3月-4月中旬)

  1、制定工作方案。

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2、联合下发文件。

八部门就专项整治工作联合下发文件进行部署,明确工作内容,提出工作要求。

  3、召开电视电话会议。

联合下发文件后,八部门共同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二)组织实施阶段(XX年4月下旬-XX年1月)

  1.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组织自查。

4月下旬-6月,组织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查找并纠正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审批、滥用权力和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

自查结束后,相关房地产企业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自查结果,下级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自查结果。

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自查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工作。

  2.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主管部门组织检查。

7-8月,在房地产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相关主管部门要对所有规定项目进行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价格、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对检查出的问题,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省(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抽查。

9-10月,根据各城市检查情况,省(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要对各地级城市相关主管部门工作和相关项目进行抽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

  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等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抽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报建设部。

  4.推广交流典型经验。

9-10月,选择几个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城市,总结经验,召开现场会进行交流推广,推动专项整治工作。

  下页篇二:

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确保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根据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总体部署要求,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及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进行专项整治,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为出发点,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各相关职能部门紧密配合,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严厉查处房地产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使我区房地产市场朝着更加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达到整顿规范与健康发展并重。

进一步完善审批制度,按照规范标准、简化程序、透明公开的原则,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高效廉洁的行政管理体系。

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建立培育规范运作、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企业信用体系,实现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三、整治内容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对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一)依法查处房地产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环节的违规审批、滥用权力、违法不究以及在行政许可中的索贿受贿等行为。

  

(二)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是非法占地、私下协议圈占使用集体土地,在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囤积土地,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未按规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法强制拆迁,不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擅自变更规划内

  容,抽逃注册资本金等行为。

  (三)依法查处房地

  篇二:

关于开展XX年全市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XX年全市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市工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市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各项要求,坚持整顿规范和促进健康发展的方针,加强市场整治,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房地产、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我市房地产、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开展活动,使全市房地产、建筑市场环境得到有效净化,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房地产、建筑市场交易秩序得到规范,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

宣传发动(XX年4月30日至5月30日)

  

(一)提高认识,加强协作。

切实提高对开展房地产、建筑市场专项整治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建立组织,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具体工作措施。

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

  

(二)建立方便快捷的投诉渠道。

各级工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并公示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包括电子信箱)。

  (三)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重大意义,使相关部门、市场主体、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二阶段:

组织实施(XX年6月1日至XX年11月30日)

  

(一)开展自查。

6月30日前,各级工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全市在建和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全市房地产、建筑企业要组织自查。

自查结束后,各级工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切实做好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工作。

  

(二)组织检查。

7月1日至11月30日,各级工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房地产、建筑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建筑市场进行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检查出的问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

  (三)典型案例通报。

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及时予以曝光,深刻剖析成因,认真开展警示教育,不断把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

  第三阶段:

总结巩固(XX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一)总结加强房地产、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针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工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要不断强化管理,进一步深化制度改革,制定完善行规、行约,加强各类企业经营行为的约束。

通过完善房地产、建筑市场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建筑市场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建筑市场信息系统,完善对房地产、建筑特别是商品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管。

  (三)总结表彰。

在对整改效果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的同时,对整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从严处理,促进房地产、建筑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以拍卖监管为切入点,全面加强房地产、建筑市场监管

  要按照《拍卖法》及国家工商总局《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加强对房地产参与土地竞拍活动的监管,严格审查竞拍人主体资格证明、资质条件、资金来源等备案材料,对主体资格不合法、无相应资质条件或假借他人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参与竞拍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及时通知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取消其竞拍资格。

  

(二)以经济户口管理为基础,规范房地产、建筑市场主体行为

  1、严格主体资格审查。

建立辖区房地产开发、建筑企业经济户口台帐,逐一录入企业

  的登记注册情况、资质证书期限、资质等级等。

全面清查房地产在建开发项目,对照房地产、建筑企业经济户口台帐,对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的企业和个人市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重点查处无照经营、挂靠经营、企业出租出借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

  2、加强注册资本监管。

要通过企业年检,对照其资质等级,检查其出资情况,对查处的“两虚一逃”(虚报注册资本、虚报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吊销其资质证或降低资质等级,对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加强项目经理部的管理。

对在建项目的项目部实行限期备案登记制度,对开发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以及房地产开发合同等,要严格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相关许可、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三)以执法办案为手段,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1、依法查处工程建设和房地产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⑴畅通案件线索发现渠道。

对举报投诉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市场监管和行业自查中发现的涉嫌商业贿赂的案件线索,积极组织力量排查,对具备立案条件的线索,及时立案,监控调查。

  ⑵加大督办协调力度。

对各部门上报的在(来自:

小龙文档网:

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活动检查方案)查案件情况和举报投诉情况,选择一批涉案金额大、案情复杂、危害严重的重要案件,进行重点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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