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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结算总承包合同范本

第一部份协议书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鑫沙时代1#、2、#、3#、4#、5#、6#楼与地下室总承包施工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是由甲方投资开发建设,经过招投标,现确定由乙方承建。

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甲乙双方原签订的鑫沙时代1#、2、#、3#、4#、5#、6#楼与地下室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甲乙双方完全自愿和完全理解本补充合同条款的情况下,签订本工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本补充合同)。

如本补充合同与原总包合同有不相符合的地方,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1、工程概况

1.1项目概况:

1.2工程概况:

1.2.1工程名称:

鑫沙时代1#、2、#、3#、4#、5#、6#楼与地下室总承包施工工程

1.2.2工程地点:

1.2.3建筑面积:

1.2.4工程规模:

详见下表

栋号

层数

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

备注

1号楼

26

16164

127458

建筑面积以结算为准

2号楼

33

22444

3号楼

33

22493

4号楼

32

23152

5号楼

6

9738

6号楼

6

7835

地下室

2

25632

2、工程承包围

2.1乙方负责对本工程进行施工总承包,承包围为施工图纸与本合同约定为依据的全部工程容(除下列2.2、2.3条说明以外)。

2.2不包括附件一:

甲方/有权分包工程,具体分包工程容见附件一:

《甲方/有权分包工程清单》,但包括分包工程的预埋(留)、暗配与构件(或设备、部件等)安装后的堵补保洁和总包管理配合。

2.3不包括甲供材料设备的采购与运输,但包括其卸车、倒运、验收、检测与保管。

2.4包括乙方承包围所涉与的设计变更增加容。

2.5按合同承包围的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2.6工程界限划分:

土建工程:

1#、2#、3#、4#、5#、6#楼主体与部分地下室

安装工程:

1#、2#、3#、4#、5#、6#楼主体与部分地下室围给排水、强电系统工程,弱电、通风工程的预留预埋。

给排水工程:

除我司分包工程以外的主体给水、排水、空调冷凝水、雨水工程,出楼管道必须接到最近的管井、阀门井;室按毛坯房标准;通风工程的预埋套管、洞口。

电气工程:

除我司分包的变配电工程以外的低压配电柜二次出线至各个用电设备的主体强电安装工程(含应急照明工程)与弱电的预埋管盒(含穿铁丝)安装工程(消防报警系统的预埋管除外)和防雷接地工程。

3、合同工期

进场时间:

2010年月日

开工时间:

以甲方开工报告时间为准

竣工时间:

以甲方开工报告时间计算为准

合同工期总天数为:

540日历天(具体工程进度以双方签字确认的进度表为准)

4、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5、合同价款

暂定合同价为(人民币小写):

万元(人民币大写):

(暂按合同价,最终结算数额依据结算方式、竣工图、现场经济技术签证、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按实结算,并经过甲乙双方确认的审定金额为准)。

6、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补充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补充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7、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补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与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补充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8、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补充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定义一样。

9、合同生效

9.1本合同订立时间:

2010年月日。

9.2订立地点:

9.3甲方和乙方约定自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本补充合同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1、定义:

下列定义除本补充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应具有以下所赋予的含义:

1.1.工程:

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围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1.2.工期:

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3.图纸:

指由甲方按本补充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或乙方提交并经甲方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

1.4.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容的形式。

1.5.小时或天:

本招标文件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数计算时间的,均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组成与解释顺序

2.1.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与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2.1.1.本补充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1.2.甲方有关书面通知与双方确认的工程会议纪要;

2.1.3.本补充合同与其附件;

2.1.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1.5.中标通知书;

2.1.6.经双方协商认可的投标书与其附件;

2.1.7.招标文件与招标过程中双方来往的书面文件;

2.1.8.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

2.1.9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2.2.当合同文件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按本补充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3.乙方对上述本工程合同文件容有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合同文件容转让或泄漏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索赔损失。

双方同意无措施费。

2.4.国没有相应标准、规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

3.甲乙双方的人员设备

3.1.甲方人员设备:

3.1.1.甲方驻工地总代表为,代表甲方履行本补充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本工程中甲方的所有文件必须经甲方工地总代表(或授权人)签署后方为有效。

3.1.2.若甲方工地总代表易人,甲方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3·1·3·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工作人员按本补充合同规定对乙方的进度、质量等进行管理。

甲方总代表可授权其他人员代表自己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更改或撤回。

甲方总代表授权人,在甲方总代表授权的围向乙方签发的函件,与甲方总代表签发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此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甲方总代表进行确认。

确有必要时,甲方总代表或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指令应予以执行,且乙方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提出书面确认要求,乙方未提出要求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2.乙方人员设备:

3.2.1.乙方驻工地总代表为(即项目经理),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乙方项目部公章后递交甲方,但其中对本补充合同的任何修订、工程决算款的审定等重要文件,需有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乙方指定的材料验收员,代表项目经理履行甲供材料(如有)的验收工作,对由其签字确认的材料验收结果视为乙方同意并确认该结果。

3.2.2.乙方所有管理人员和施工设备应按乙方的投标文件.乙方本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乙方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乙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其中项目经理发生变更违约,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

乙方管理人员变更后,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3.2.3.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甲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乙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水电安装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

3.2.4.对于下列乙方工作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与时更换,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将其调离本工程围,否则乙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人次;同时,乙方应在48小时用甲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

3.2.5.1.对施工进度与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3.2.5.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3.2.5.3.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3.2.5.4.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3.2.5.5.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3.2.5.6.与投标书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3.2.5.7.与本工程施工无关与对本工程产生不良影响的其他人员。

4.甲方责任

4.1.施工准备期间:

4.1.1.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乙方协助办理。

4.1.2.完成红线指定水、电接口。

乙方进场后,甲乙双方应与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移交后由乙方负责维护。

4.1.3.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资料一套,必要时乙方应自费进一步探明。

4.1.4.将水准点、座标控制点提交乙方,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应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与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1.5.合同签订后7日之,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8套(含制作竣工图所用图纸3套),其他有关资料一套,并要求乙方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甲方、监理有关人员查阅。

4.1.6.根据甲、乙双方商定的图纸使用时间表,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提供乙方所需的补充施工图纸与资料。

乙方若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4.1.7.组织有甲方、乙方、设计单位、质监单位、监理单位以与各承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按施工图的份数发给乙方。

4.2.施工期间:

4.2.1.审核乙方编制的工程总进度计划与工程进度月报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

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与支付、组织各阶段的工程验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办理竣工结算等。

4.2.2.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

4·2.3·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甲方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5.乙方责任

5.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将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2.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乙方有关权利和责任,按本补充合同文件要求与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甲方和监理的指令、施工与验收规进行施工。

如乙方未能完成或按期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5.3.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监理确认后使用。

5.4.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与市政设施造成破坏。

如果乙方破坏,乙方将承担其全部责任与相关的经济赔偿。

5.5.工程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

工程周报在每周工程例会前一天报送甲方和监理,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工程月报由乙方在每月25日前向甲方与监理报送,主要容包括《本月完成工程月报》和《下月施工计划》,《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

乙方应准时报送以上资料,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

5.6.按合同约定容,为甲、乙双方分包的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并对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

5.7.对于未正式移交甲方的已完工程(包括甲方分包工程),乙方应负责成品保护工作,期间如发生损坏或丢失,乙方自行负责修复或赔偿。

5.8.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甲方销售需要,积极采取措施配合样板房与室外环境的施工。

5.9.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污染、噪音等安全文明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

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

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与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5.10.墙改、散装水泥、临时路口、临时场地与城建档案资料等保证金或押金由甲方负责缴纳,乙方应与时提供合法发票或提交合格的资料或交还占用的场地,否则造成有关保证金或押金未能全部或部分退回的,由于乙方原因扣除的保证金或押金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从支付乙方的任何工程款项中扣回。

5.11.工程竣工后10天拆除临建、清理现场,并将门窗、洁具等擦拭干净,做到工完场清。

5.12.按本补充合同附件的规定,履行相关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5.13.按本补充合同附件《廉洁合作协议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5.14.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投标阶段经监理、甲方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如需修改;必须经监理、甲方确认方可实施。

5.16.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设计变更与零星委托,计价方式按合同约定执行。

5.17.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容,并严格履行,与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

5.18.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6.工程监理

6.1甲方委托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驻工地总代表为先生,具体行使职权的围依据甲方和监理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容为准,监理合同未作说明的,按国家监理条例履行监理职责,如监理合同容与本补充合同不相符合,以本补充合同为准;除合同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总监无权解除本补充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6.2.若监理公司派驻的总监易人,甲方将提前七天通知乙方。

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3.甲方的指令一般通过监理向乙方发出并监督执行,但须经甲方总代表的签字,特殊情况下甲方可以直接向乙方发出指令。

乙方项目经理或其指定收文人在收发台帐上签署和收到时间后生效,乙方不得借故拒收甲方或监理的任何文件,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弓I起的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次。

6.4.甲方授予监理的职权的围乙方必须执行。

乙方应接受监理对本工程质量监督、进度控制、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工程例会的组织与其他监理工作,参加监理组织的协调会,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和管理。

如有违约行为,按本补充合同进

行处罚。

7.工程造价

7.1合同价款:

暂定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小写):

***********元,

(人民币大写):

*************元

7.2工程结算方式

7.2.1、计价方式:

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08)与《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SGD-20092009按实结算。

7.2.2、取费标准:

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按单倍计取,规费按最低标准计取(养老保险费6%、失业保险费0.6%、医疗保险费3%、住房公积金2%、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0.8%),不计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费。

综合费按30%计取。

7.2.3、人工费调整系数:

执行施工同期省造价站规定系数

7.2.4、材料价格:

主要材料价格详附表一,其它材料价格以德阳工程造价信息2010年第七期为准,信息没有的材料价格以建设单位签认价为准。

7.2.5、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以投标时的信息价为基准价,施工同期材料价格(以同期信息价为准)上涨时,材料价格与基准价相比,对钢材和水泥、红砖与商品砼材料价格超过3%的部分按实调整,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以同期信息价为准)下跌,材料价格与基准价相比,对钢材和水泥、红砖与商品砼材料价格低于3%的部分按实调整,对其它材料价格的涨幅与下跌均不作调整涨

计算式:

上涨:

钢筋、商品砼、水泥、电缆等主材结算价:

合同价(附表一:

主要材料价格)+(施工期信息价平均值-乙方投标期信息价*1.03)

下跌:

钢筋、商品砼、水泥、电缆等主材结算价=合同价(附表一:

主要材料价格)-(施工期信息价平均值-乙方投标期信息价*1.03)

7.2.6、按实结算项目:

详见附表二(含税包干价):

7.2.7、总承包服务费(含分包工程配合费):

按分包工程造价的1%计取,包括:

甲方指定分包工程有关的堵补工作。

7.2.8、不计技术措施费:

包括且不仅限于:

(施工场地小与我司销售的需要等引起)临建搬迁、场地平整、材料二次搬运、我司划定区域施工临时道路的铺设与修复、施工与生活用临时水电线路拉接、场外租地与交通费、固定钢筋用的通长马凳筋和铁垫件、固定预埋件的支架、后浇带收口网、地下室外墙打磨找补、各类固定模板用对拉螺杆制安与拆除、螺杆孔的填补与防水、植筋,管道孔的填补与防水、钉钢丝网、白天施工照明费、乙方离基地25KM以外施工临时设施增加费、金属构件与墙体连接填补与防水、成品保护、停水停电措施、防洪防风措施、维持交通增加、特殊工程技术培训、上市政道路行使增加费、其它技术措施等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8、工期管理

8.1开工时间:

以甲方开工报告时间为准

竣工时间:

以甲方开工报告时间计算为准

合同工期总天数为:

540日历天

8.2工程进度计划:

乙方应严格按投标阶段提交的,并经双方与监理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程进度总计划施工。

8.2.2.1乙方的施工进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栋号

附段性工期要求

备注

地下室结构完成至±0.000标高时间

主体结构封顶

竣工时间

地下室

20年月日前

20年月日前

20年月日前

1#楼

20年月日前

20年月日前

20年月日前

2#楼

20年月日前

20年月日前

20年月日前

3#楼

20年月日前

20年月日前

20年月日前

4#楼

20年月日前

20年月日前

20年月日前

5#楼

20年月日前

20年月日前

20年月日前

6#楼

20年月日前

20年月日前

20年月日前

8.3甲、乙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与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下雨、台风、停水、停电与节假日等因素(除本补充合同定义的不可抗力因素外)以与甲方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

8.4本补充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补充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之日,若工程按甲方要求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日期为乙方整改后通过甲方验收的日期。

8.5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的监督和检查。

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的,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8.6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甲方进一步的指令。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不承担乙方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8.7工期提前:

如由甲方提出需提前竣工日期或某项控制工期,则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各项措施以满足工期,若提前竣工在15天以(含),甲方不得向乙方支付任何提前工期奖,若工期提前在15天以上,每增加一天甲方按2000元给乙方奖励,但最多按15天即3万元进行奖励。

8.8工期延误:

8.8.1.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但甲方不再承担包括乙方窝工停工费等在的任何费用(已由乙方在措施费中包干考虑)。

8.8.1.1本补充合同定义的不可抗力(本补充合同定义以外的不可抗力的影响已由乙方在投标施工总工期中综合考虑);

8.8.1..2甲方未能在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进场通道、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

8.8.1.3甲方引起的工程延期开工、停建、缓建、暂停施工;

8.8.1.4甲方不按时提供图纸;

8.8.1.5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更换的;

8.8.1.6甲方、监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或按时组织验收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工期延误的;

8.8.1.7本补充合同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9乙方在上述8.8.款情况发生后2天,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报告向甲方提出。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4天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8.9凡由于乙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则工期不能顺延,由此引起的赶工措施等费用增加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9.质量管理

9.1.本工程质量标准为:

合格

9.2.检查和返工:

9.2.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和设计图纸要求以与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与时根据要求向甲方与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并按检查结果进行整改。

9.2.2.经检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2.3.当甲方、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如检验合格,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2.4.本工程施工全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与《民用建筑室环境污染控制规(GB50325—2001)的有关规定,每次进场前对所用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进行进场检验,并向甲方提供相关检验报告(甲方直接分包的工程相关检测报告由乙方负责收集),但并不免除乙方责任;乙方必须保证本工程符合《民用建筑室环境污染控制规》(GB50325—2001)的有关规定。

9.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9.3.1.分部分项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补充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验收,并准备验收资料,如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隐蔽施工前对验收合格部分不能做任何改动;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修改后重新验收。

重要的工程隐蔽验收应通知质量监督与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

9.3.2.对于本补充合同定义的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向甲方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每次乙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且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甲方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关键工序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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