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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监察实施细则

效能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行政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勤政廉政建设,使效能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铝业公司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效能监察是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决定、命令和履行职责的行为、能力、运转状态、作用效果和社会效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

它与廉政监察相辅相成,构成执法监察机制。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监察对象为集团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子公司、机关部(委)室及其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工作人员。

第四条效能监察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的工作。

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工作由纪监审计部具体组织实施,财务、人力资源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五条效能监察分为事前防范监察、事中跟踪监察和事后处理监察。

重点是加强事前、事中的监督检查,做到监督关口前移。

监察部门要参与企业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实施活动。

第六条开展效能监察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察的原则;

2.坚持为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服务,提高效率和效益的原则;

3.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6.坚持专业部门与监督部门共同参与、相互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效能监察的任务

第七条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是否正确履行法律或组织赋予的职责。

第八条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认真执行和完成上级部门、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计划、任务、合同等预定的目标。

第九条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从实际出发,有效地利用各种主客观条件进行科学管理,取得理想的行政管理效果。

第十条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做到市场预测准确,产品价格合理,销售渠道畅通,决策指挥正确,资金使用有效,生产过程安全。

第三章效能监察的内容

第十一条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

主要监督检查是否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大事项是否按规定程序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经营决策是否正确、经营活动是否合法、产品销售价格是否合理、经营目标是否实现等。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责任:

1.未经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导致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产品积压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在经营活动中,因失职、渎职、上当受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违反有关规定,在经营活动中采取内外勾结、虚报冒领以及索要回扣等手段严重损害集团公司利益和信誉的。

第十二条对生产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

主要监督检查是否按照生产计划和经济合同以及整体生产的要求,合理安排生产;是否按市场规律的要求,有效地利用人力、物力、资金,生产适销对路、质量合格的产品;生产过程是否安全,生产环境是否符合国家要求等。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责任:

1.制定、执行计划不顾主客观条件(除不可预见)导致失误,影响生产计划和重大经济合同执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不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生产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设备损坏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

3.因管理不善,在生产中严重浪费人力、物力、资金和能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虚报产值、利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对物资采购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

主要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的规定进行采购;是否按照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采购适合集团公司应用的、质量高、价格合理的材料;物资采购供应是否按期、按质、按量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物资采购是否实施招标采购、比价采购、择优采购;物资入库验收、保管、领取、使用是否建立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帐,卡、物是否相符,物资储备是否合理等。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责任:

1.采购质次价高的物资,不能用于生产造成物资严重积压的,或用于生产造成严重后果,使集团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2.物资采购舍近求远或供应不及时,造成采购费用上升或生产、科研停顿等事故的。

3.物资保管不善,制度不严或有章不循,造成物资流失或变质损坏的。

第十四条对建设工程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

主要监督检查是否按照企业更新改造、维修项目等计划;是否认真调查施工单位的资格等级和综合施工能力;在招标、投标中是否做到公平竞争、择优中标;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和工期要求,对施工质量、进度、资金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等。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责任:

1.因基建决策失误,造成乱上项目、重复建设,给国家、集团公司和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2.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时故意向施工单位泄露标的,或擅自确定设计、施工单位,造成选用设计、施工单位不当,致使国家、集团公司和本单位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3.施工监督不力,或未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进行竣工验收,造成工程质量差,交付使用后出现明显的重大施工质量问题,或给生产和人身安全带来严重后果的。

4.工程预决算不严,未能及时发现施工单位虚列项目、虚报工程量和高套定额单价等问题,或由于失职、渎职造成工程费用严重超概、预算,给集团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五条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

主要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国家财政法规、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是否执行预算计划、消耗定额和费用标准;是否对成本和收支活动进行有效管理;资金运作是否规范;能否帮助集团公司用好用活资金,减少资金占用,加快资金周转等。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责任:

1.违反国家财政法规、财务制度,侵吞、截留、私分集团公司、本单位钱财的。

2.违反国家会计法规,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集团公司虚盈实亏的。

3.违反资金管理制度,违规借贷资金,给集团公司和本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违反财务制度,不认真审查付款凭证,造成支票、现金被骗的。

5.监督管理不严,造成款额被贪污、挪用的。

第十六条对人事劳动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

主要监督检查是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是否全面正确地贯彻德才兼备的原则;是否严格履行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是否贯彻执行国家人事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工资、奖金的分配是否贯彻执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原则;劳动管理是否执行《劳动法》的规定;教育、培训及职称评定工作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发展的需要等。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责任:

1.违反组织原则和程序,在任免干部时,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国家人事劳动方面的法律、政策等,在招工、招生、调配等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工资、奖金分配严重不合理,挫伤了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第十七条对产品质量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

主要监督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标准、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产品质量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的措施是否落实;是否认真履行合同的有关要求,用户是否满意等。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责任:

1.因违反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产品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给集团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在生产中,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产品成批报废,使集团公司和本单位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3.在产品质量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活动中,对用户提出的质量异议不认真给予解决,严重损害集团公司信誉的。

第十八条对行政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

主要监督检查是否正确行使职权,科学决策,加强指导;是否尽职尽责,勤奋高效,做好统筹、协调、监督、服务工作等。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责任:

1.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2.因擅自或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官僚主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违反有关规定,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影响或滥用职权,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

5.玩忽职守,怠慢工作,推卸责任,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给集团公司和本单位、部门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效能监察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九条效能监察的方法:

一是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二是进行专项监察,三是进行综合监察。

第二十条开展效能监察要从实际出发,从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或薄弱环节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

第二十一条效能监察工作程序为:

选题立项、实施效能监察方案、执行效能监察建议、结项归档。

第二十二条选题立项

1.监察部门根据调查研究或其他途径掌握的情况提出效能监察项目,并对所提出的效能监察项目进行初查论证,提出立项建议。

2.立项建议经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批准后,组建效能监察项目工作组,明确责任人及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效能监察项目实施方案。

3.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审查批准效能监察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实施效能监察方案

1.效能监察项目工作组按照效能监察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调查研究,对监察情况进行分析,写出效能监察专项调查报告,提出效能监察建议。

2.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审议效能监察调查报告和效能监察建议,并就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执行效能监察建议

1.监察部门按照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决定向监察对象下达效能监察建议。

2.监察对象根据效能监察建议的要求制定执行方案,执行效能监察建议,并及时向效能监察项目工作组反馈执行情况。

3.效能监察项目工作组对监察对象执行效能监察建议的结果进行验收,提出结项建议。

4.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审查批准效能监察项目验收报告和结项建议。

第二十五条结项归档

1.由财务或审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对效能监察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确认。

2.监察部门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效能监察项目情况,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3.监察部门整理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六条监察部门必须充分运用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通过《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下达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监察部门作出的监察决定,被监察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执行;监察部门提出的监察建议,被监察单位和有关人员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监察部门。

如有不同意见应以书面形式,在三日内向监察部门申请复议。

第五章效能监察的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七条效能监察由集团公司主要行政领导主管,负责审批立项建议和实施方案,决定整改措施及有关重要问题。

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审计、人事、财务等专业监督部门参加,由业务管理部门配合,共同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组建集团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为常设机构,由公司主要行政领导担任负责人,以监察部门为主体,由审计、人事、财务等专业监督部门参加组成。

各二级单位成立相应的效能监察工作组,负责本单位效能监察工作和协助集团公司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第二十九条效能监察项目工作组为临时机构,以某一效能监察项目为目标,由监察部门负责,由审计或者人事或者财务等专业监督部门和效能监察项目对象单位参加组成。

第三十条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工作组负责直接领导本单位的效能监察工作:

1.审查批准立项建议、效能监察项目实施方案、效能监察建议和结项建议,并就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2.对效能监察报告内容不充实、不准确,效能监察建议不合法、不合理的,应指令效能监察项目工作组进行复查、补证和修改。

3.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指令效能监察项目工作组督促监察对象继续整改。

4.协调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各下级单位或业务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三十一条效能监察项目工作组负责效能监察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1.制定并组织实施效能监察项目实施方案。

2.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执行效能监察建议。

3.根据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指令对效能监察调查报告进行复查、补证或修改效能监察建议。

4.验收不合格时,督促效能监察对象继续整改。

第三十二条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效能监察项目工作组的工作。

2.负责效能监察的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3.负责效能监察的信息收集整理、调查研究和向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提出效能监察立项的建议。

4.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参与效能监察的实施。

5.负责查处在效能监察中发现的监察对象违纪问题。

6.负责总结、宣传和推广监察对象的勤政典型和高效运行的管理经验。

第三十三条监察部门具有下列权力:

1.根据工作需要,监察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本单位与效能监察有关的行政领导办公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参加本单位与效能监察有关的会议,可以列席被监察单位与效能监察有关的会议。

2.查阅、复制与效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帐目、记录等。

3.要求被监察单位的有关人员提供与效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4.要求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就效能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5.责令有关部门或人员暂停或终止涉嫌损害国家、企业利益或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建议主管部门暂停有严重违规嫌疑、并有可能给国家或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人员的工作或职务。

6.向被监察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等方面的效能监察建议或作出效能监察决定。

7.对阻挠、干扰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和不认真执行效能监察建议或效能监察决定的监察对象,追究责任或给予相应的处分。

8.在效能监察过程中,可以根据职责或总经理授权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四条监察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察部门应建议给予适当奖励:

1.认真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履行职责,成绩突出,为国家或集团公司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2.主动开展效能监察获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第三十五条监察部门和监察干部开展效能监察成绩突出的,由集团公司予以表彰和奖励,并报上级监察部门。

奖励形式有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提级、提职等。

第三十六条在效能监察中,发现监察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对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

第三十七条监察对象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政纪处分。

1.拒绝提供效能监察工作中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证明材料或提供假证明的。

2.拒绝就监察部门所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3.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4.阻挠、抗拒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纪监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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