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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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生产技术服务项目
签订时间:
本合同(甲方)****养殖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乙方)就****养殖科技有限公司大鲵蛋白肽粉与鱼胶原蛋白粉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大鲵蛋白肽粉与鱼胶原蛋白粉生产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的目标:
为甲方提供生产大鲵蛋白肽粉与鱼胶原蛋白粉产品的整套技术服务。
2.技术服务的内容:
(1)提供大鲵蛋白肽粉与鱼胶原蛋白粉生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甲方内部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改委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公司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提供大鲵蛋白肽粉与鱼胶原蛋白粉生产项目的厂区设计、建筑物设计和生产线设计;
(3)负责组织专职技术服务团队,保证项目实施过程的全部技术服务;
(4)为甲方培训生产大鲵蛋白肽粉与鱼胶原蛋白粉的专业技术人员;
(5)协助甲方培训销售大鲵蛋白肽粉与鱼胶原蛋白粉产品的专项销售人员;
(6)协助甲方在产业园区落户。
3.技术服务的方式:
以项目技术顾问的身份组织专业技术服务团队全程专职服务。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
筹备阶段在金城国际广场6号楼,项目实施阶段在厂区;
2.技术服务期限:
从双方签订合同起到产品正常生产止;
3.技术服务进度:
根据项目实施的进度同步服务;
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保证提供的技术服务满足项目的质量需要;
5.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
合同期内专职技术服务,项目正常生产后长期提供技术咨询。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提供资料;
(1)河南**集团有限公司和****养殖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
(2)甲方对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投资计划。
2.提供工作条件;
(1)筹备阶段办公地址,办公设备;
(2)预生产阶段试验、检测设备;
(3)生产厂区办公生活条件。
3.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随着项目实施进度同步提供。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术服务费总额为:
2.技术术服务费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根据工程进度分项目分批支付。
(2)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甲方支付30%的项目启动费;
(3)项目任务完成后一周内甲方支付30%的项目进度费;
(4)产品正常生产及企业正常运行后支付余款。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第五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未经过甲乙双方同意,不得单方面将技术成果提供给第三方。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七条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
(1)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提供项目厂区的设计文件;
(3)提供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
(4)提供项目实施的全程服务团队。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1)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满足项目要求;
(2)提供的厂区设计文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提供的技术路线保证产品的顺利生产;
(4)提供的服务团队专职工作。
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按照完成项目的需要验收。
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同步验收,在项目筹备处及厂区。
第八条 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
第九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非乙方原因造成),应付合同总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的违约
若由于技术服务的论证深度不够、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引起返工,乙方必须完善技术服务工作直至满足要求,负责甲方造成的时间和费用损失,可扣除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
第十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________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_________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人承担双方联系本项目协作事务;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末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甲方提出中止合同,但须按本合同第九条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赠送:
一份《国际商业合同》
国际商业合同
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
卖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
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装运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装运港口: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卸货港口: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保险:
____________________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支付条件:
按下列项条件支付:
1.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
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
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单据:
1.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第十一条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________,(电报:
________),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
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
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
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
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
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
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项解决:
1.提交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代表:
签署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