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管理效能监察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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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效能监察操作指引

招标管理效能监察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基本概念

(1)招标投标概念。

招标是一种有序的市场竞争交易方式,也是选择交易主体、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

(2)招标投标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3)招标投标特性。

竞争性、程序性、规范性、一次性、技术经济性。

(4)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非限制性竞争招标)、邀请招标(有限竞争招标)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内容。

一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二包括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三包括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6)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发改委牵头;工信、住建、交通、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分工负责;财政部负责政府采购;监察机关对有关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部分,招投标管理效能监察业务流程和方法

“五步”、“四查”、“三纠”、“一建”:

——“五步”——一查项目来源、二查前期准备、三查投标开标活动、四查评标过程、五查定标及合同谈判。

——“四查”——查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时效性。

合法性检查包括:

包括项目的合法性,招标方、投标方和评标三方的合法性;合规检查包括: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过程的检查;合理性检查是对招标文件公平、公正和公开性检查;时效性检查是对招标法规定的六个时限进行检查。

——“三纠”——纠正招标过程中存在的不作为、违规作为和拖延作为。

——“一建”——促进企业改进和完善招标管理方式。

一、审查项目招标申请批复

(一)审招标项目合法性

1。

查批准条件——原则是谁批准(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谁批复招标(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

2。

查必须招标范围——两大类,五小类;

3。

查四个规模标准——金额四档;

4。

查批准权限——分中央和地方;

目的是——防止规避公开招标。

(二)分清三种形式,查规避招标

1.邀请招标的条件

2.免于招标的条件和范围:

一是可以不招标的建设项目(4种情形)

  二是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6个方面)

3.重新招标的条件和范围

重新招标:

是一个招标项目发生法定情况,无法继续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当次招标结束后,如何开展项目采购的一种选择。

所谓法定情况,包括于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评标中所有投标被否决或其他法定情况。

原则上: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前准备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招标方条件(分清招标组织方式,查招标人资格)

总的要求是查:

资格来源、范围、事项、大小

招标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处主招标和代理招标。

主要工作程序:

一是制定招标工作计划。

明确招标内容、范围、时间、资金额度等。

二是确定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招标。

三是落实招标的基本条件。

包括招标人、项目有关审批(核准、备案)、资金、土地、技术设计资料等。

四是编制招标方案。

1.招标代理机构(四查)

一查资格:

是依法由有关政府部门认定资格、资质。

同时具备两个能力:

一是编制招标文件能力;二是组织评标能力(具有专业技术力量、类似招标经验、3名招标人员、熟悉法规)

二查范围事项:

从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工信部、住建部条条管理查发证代理资格范围和事项。

三查资质等级标准:

分甲级、乙级和暂定级三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和违法代理;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四查代理合同,看有无非法干涉指定代理机构。

查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防输送利益、铁路工程事件)

(二)查招标文件的公正性(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1.查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是否规范(使用三种标准文本),防止信息不完整。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2.查文件内容有无不公正。

如无地方保护、行业垄断、企业封闭现象。

(提供不同样信息;设置不合理商务、技术、资格条件;设置不合理的加分指标)

3.查发布媒体是否规范(“三报一网”,不同媒体内容要一致)

4.查招标公告发布时间是否满足(不少于20天);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三)查资格预审委员会(评委)的合法性。

——与审查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组成的标准一样。

1.评委的产生方式是否合规(专家库、随机抽取);

2.人员构成是否符合要求(单数,取少5人;三分之二专业人员,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3.是否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抽取时间: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第21条规定:

“抽取评标所需的评审专家的时间不得早于开标时间48小时,如抽取外省专家的,不得早于开标时间72小时,遇节假日向前顺延;同一项目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

五5.审是否公正合理(资格审查有排斥、限制;评标不公正)

资格后审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文件澄清与修改(招标人)

1.主动澄清与修改。

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异议与答复(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一是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二是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三是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五)查标底编制(要点是封闭、保密)

1、工作地点封闭条件及安全性是否符合要求。

2、手机是否全部集中寄存,住房电话及网线是否拆除。

3、是否学习编制纪律有关规定并签订《承诺书》。

4、对外通讯联系是否执行“批准、登记、监听”规定。

5、编制人员是否发生离开工作现场外出的情况。

6、是否发生除公司分管领导、招标部门负责人及编制人员以外的人员进入驻地的情况。

7、审定后的标底方案是否经双方领导签字。

8、密封存放的方案是否确认即是审定方案,编制单位负责人及监督人员是否都在密封处签字。

9、编制人员是否在开标后才取到手机并离开驻地。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六)查踏勘项目现场

1.查单独行动。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2.查保密情况。

组织踏勘项目现场应当注意保密各潜在投标人身份。

(七)查投标人资格(见资格审查)

查对投标人的限制是否公正

1.投标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开标过程监督

监察人员应重点监督招标单位的各项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投标活动的一般原则,过程是否规范。

(步骤全不全、顺序对不对、标准够不够)

 

(一)投标过程。

监察人员应检查投标箱,并需同招标单位一起对该投标箱加封。

在投标方投递标书时,监察人员应查验招标单位委派的接标人的身份和投递标书人的身份,对投递标书人所送标书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

如果标书是通过邮寄方式投送的,则应记录收到标书的时间。

监督投标人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标书投入投标箱,在投标箱投标口密封并加贴条。

(二)开标过程。

一是提前到场,查看现场是否满足开标条件;

二是与监督人员见面,做好衔接和分工;

三是提醒会议准时进行。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四是检查投标商到场情况;在开标会议中,监察人员应当查验投标方代表的资格证件和身份证明,对现场参加投标最终少于三家的标段,采取三种处理方式:

(1)不对该标段唱标,密封退回投标商,下次重新组织招标;

(2)不对该标段公开唱标,改走议标程序;(经批准后)

再次检查投标箱的密封情况,监督投标箱的启封,检查标书份数和密封情况,并宣布检查结果。

五是宣读招投标纪律;

六是监标程序:

①监督投标商抽签(或按投标时间先后)决定开标顺序。

②监察人员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完好并宣读检查结果、当众拆封。

③监督人员对投标人的身份进行审查,看他的法人授权与其出示的身份证是否相符,宣布法人授权是否有效。

④唱标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投标价格等。

⑤记录人员填写“开标记录”,请投标方代表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6.填写监标情况表,并签字。

七是对无效投标文件的处理。

根据我国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和招标投标活动的一般原则,投标方所投标书,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属无效: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方不具备投标资格;

(3)投标书没有报价;

(4)投标书未密封;

(5)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未签字;

(6)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

(7)投标书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

(8)在一个招标项目中,投标方投报两个或多个标书,或有两个或多个报价,又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9)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10)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

主要是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担保文件。

四、监督评标过程

一查人员组成;

二查封闭环境;

三查保密制度;

四查评标情形;

五查独立评审;

六查评审结果与记录。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常运用的评标方法主要有三种,即价格评标法、综合评标法和打分法。

监察人员应查验评标组织成员的资格,核实其身份。

对与投标方有利害关系的评标组成员,应让其回避。

监督标底的开启,公布标底。

监督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一)监督召开评标委员会会议

1、参与讲解《评标大纲》。

2、强调评标纪律。

3、对评委进行通讯和住宿上的限制。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1)在住宿上进行限制。

(2)在通讯工具上进行限制。

(二)对评审的监督

1、商务与技术评标是否分开。

2、澄清和答疑的方式是否规范。

3、是否有干扰评标的现象。

4、评委是否履行职责。

(1)评委到场情况。

(2)态度是否端正。

(3)打分是否合规。

①在形式上是否符合要求;②是否有倾向性打分。

③是否有抄袭现象。

④对于明显未响应标书的投标文件是否仍进行评标。

⑤是否按照《评标大纲》进行评审。

5、打分的统计、汇总。

(1)是否按事先确定的评标公式进行计算;

(2)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排名顺序

检查评标的原则和办法是否存在与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原则不一致的情况。

五、监督定标和合同谈判

(一)监督定标

1.督促招标领导小组会议是否及时召开;

2.检查是否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3.如与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不一致的,是否有充足的理由并形成书面意见。

(二)监督合同谈判

1.监督内容

一是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情况;

二是参加合同谈判的公司人员是否符合规定人数(不得少于3人);

三是中标价是否与合同价一致;

四是50万元以上的合同项目,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是否一并签订规范的廉政合同。

——监督的方法及手段

1、监督人员参加合同谈判会议,就合同谈判过程及有关内容进行现场监督,不参与谈判工作;

2、做好监督记录。

六、时效性检查

招标法规定的时限不得任意突破。

(一)15天《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

招标人对已发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

(二)20天《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三)30天《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四)5天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2条规定:

招标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五)30天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0条规定: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

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六)15天《招标投标法》第47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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