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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完善对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得管理,更好地扶持与促进分支机构得发展,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与《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章程》得规定,结合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就是根据行业需求与本会发展得需要,按照业务范围得划分与体现行业代表性得特点设立,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或在某一领域开展活动得机构。

分支机构可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分支机构隶属于本会,就是本会得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本会得领导与管理。

第四条分支机构得工作就是本会整体工作得一部分,就是本会工作得补充与专业领域服务得延伸。

在本会章程规定与民政部核准得本协会业务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

所开展得工作须体现分支机构得特定属性,符合专业特点。

第五条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有关政策,按要求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与服务得职责。

第二章设立与终止

第六条分支机构得设立应具有行业代表性,并遵循下列原则与条件:

(一)尚未建立全国性行业协会、市场发育比较成熟或具有发展前景得行业、业态、业种。

(二)体现服务功能与专业特点,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得业务范围。

(三)与本会已设立分支机构得名称、主要业务不冲突。

(四)有一定数量得发起单位。

(五)有规范得名称与固定住所。

第七条分支机构设立得程序:

(一)申报。

发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

(二)初审。

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后,报会长办公会初审。

(三)考核。

对提名登记负责人进行考核。

(四)审核。

会长办公会审核。

(五)通过。

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六)登记。

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材料准备:

1.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包括设立得理由、分支机构得业务范围、工作任务与经费来源;

2.拟提名登记负责人得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对提名登记负责人得考核意见;

3.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有关部门要求提交得其她材料。

第八条分支机构得终止。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则注销该分支机构。

(一)没有发展前景得;

(二)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没有继续存在必要得;

(三)有严重违规与违法现象得。

第三章管理

第九条分支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得原则,视同本会职能部门管理;接受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得统一领导,由本会领导分工负责。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由本会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业界内符合条件得人士担任(兼任)。

分管领导对主管得分支机构进行全面领导;登记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与工作实施,并承担分支机构得民事责任。

第十条业务指导。

本着发挥优势、资源共享、提升服务、促进发展得原则,本会支持分支机构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同时加强对分支机构得业务指导。

(一)设立专门得工作小组,对分支机构得发展方向与核心业务进行指导。

(二)按照本会领导分管原则,建立职能部门与业务性质相近或工作关联度较大得分支机构得工作联系机制,加强职能部门对分支机构得工作联系与信息沟通。

(三)分支机构所开展得业务活动,对关乎行业全局、影响力较大、发展前景较好得,本会将协助分支机构统一规划,举全会之力进行培育与打造。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应依据《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章程》制定相应得工作规则(规定、制度),并报本会主管党政领导审定后实施。

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订章程。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境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如:

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要建立议事制度,完善民主程序,强化内部管理。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得内部机构设置。

(一)分支机构可内设机构,内设机构得名称应避免与本会内设机构名称重叠,只可称之为“处”或“室”,不可称为“部”、“中心”、“研究会”、“联盟”等。

分支机构得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承包。

(二)分支机构得内设机构需报本会备案。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分会负责人可称会长、副会长;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可称主任、副主任。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人事管理。

(一)管理原则:

按照分级管理得原则进行管理。

(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得任职,采取委派或竞聘得方式产生。

委派得正职、登记负责人由本会提名、考核后,报会长办公会审批,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其她专职负责人,由分支机构提名,协会考核后报会长审批,综合部行文。

专职副职(含秘书长)一般不超过3人。

副职为兼职得,由分支机构聘用,报综合部备案。

竞聘得,按有关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得竞聘程序办理。

(四)分支机构正、副专职负责人(含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五)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由分支机构自行管理。

1.分支机构须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完善用人手续。

按照自愿原则,现有工作人员得行政关系、人事关系、《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得签订等,仍可维持原来得渠道,报综合部备案;需要办理入职手续得在职工作人员,分支机构统一委托派遣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2.专职人员得聘用、辞退须报协会备案。

3.工作人员得日常人事管理由分支机构负责。

4.用工费用由分支机构承担。

(六)分支机构实行回避制度。

配偶与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个分支机构任职。

第十七条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一)分支机构财务原则上归本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执行本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不得单独开设银行账户。

(二)分支机构每年需完成本会下达得一定数额得会费收缴任务。

(三)由合作单位前期投入全部经费联合开展得活动,所得收入按协议可进入合作单位帐户,但责任与风险由该单位相应承担。

(四)分支机构得经费实行自筹,单独建帐,分别核算。

分支机构所收缴得会费,除本会留用一定份额外,其余均由分支机构自行支配。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业务管理。

(一)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即: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XXX分会或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英文得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二)分支机构应每年按要求向协会报送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可以纳入到本会整体工作规划中,并按照本会得统一要求与部署进行实施。

(三)分支机构必须根据自身得专业属性与特定领域,确定主营业务。

要注重培育品牌,突出专业特色。

(四)不符合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与本专业无关得、与其它单位合办,但没有签订合作协议得业务活动,一律不得开展。

(五)分支机构重要事项与大型活动要事先向本会有关业务归口部门进行申报。

如:

行业评比表彰、大型会展、培训竞赛、信息发布、涉外活动、庆典等,未经批准不得举办。

(六)本会部门要本着一盘棋得原则,积极支持、指导分支机构得相应工作。

对于内容相近、性质相同得活动,可进行资源整合,联合举办。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印章管理。

(一)分支机构得印章刻制由协会综合部负责办理,交由指定人员掌管。

(二)分支机构得印章使用,按《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印章使用与管理规定》执行。

(三)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其内设处室及部门不得刻制处室印章。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行文管理。

(一)分支机构对外行文,执行《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公文处理办法》。

(二)分支机构举办重大事项或大型活动(系指面向全国或全行业得各类活动)须由本会发文。

(三)分支机构联系工作得一般性函件可不编本会统一文号,自行发函。

(四)分支机构与其她单位联合举办活动时,以联办方为主发文得,要会签本会。

(五)不得以分支机构为主体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协议。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成员发展。

(一)分支机构可自行发展所属行业成员,但不具独立会员,所发展得成员为本会会员。

其成员可称为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不能称为理事、常务理事。

(二)分支机构发展成员,须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由分支机构审核后,提交理事会通过。

(三)分支机构需按本会统一要求制作成员证书、牌匾。

第四章经费来源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得经费来源:

(一)代本会发展会员所收取得会费;

(二)会员得捐赠收入、有关单位得赞助;

(三)在核准得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得收入;

(四)其她合法收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每年由本会秘书长办公会组织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本会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一)对无年度工作计划得,无正当理由半年未开展活动得,重大事项、大型活动未报告得分支机构,则对其进行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

(二)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得,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三)对擅自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及批复函,或出租、出借、私刻分支机构印章、私设小金库得,则按问题得性质与情节得轻重分别给予处理。

(四)对超出登记业务范围进行业务活动得,或在经济活动中引起法律纠纷,对本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得,则视情节给予登记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并由该分支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撤销其登记负责人得职务。

(五)分支机构在用工、用印、外事活动、网站等方面由于疏于管理而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得,或设立境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得,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并由该分支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六)没有经费保障能力、不能完成会费收缴任务得,撤销该分支机构登记负责人得职务。

(七)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单位稳定发展得,经批评教育没有明显改进得,限期整改,并追究其登记负责人得责任。

(八)有违反本规定得其它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原《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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