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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章程学习辅导

《政协章程》学习辅导

垣曲县委党校谭抗战

重点讲四个问题。

一是什么是政协章程,二是政协章程的主要内容,三是政协章程的制定和历次修改过程,四是学习政协章程要把所握的几个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政协章程?

政协章程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共同的行为准则,是各级政协设立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完成了建立新中国的历史使命,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三部重要法律,其中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政协全体会议代行人大职权的政权机关作用已经结束,原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不再适用。

因此,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当时的解释是:

之所以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是因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以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为基础所组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它的规章定名为“章程”是比较适当的,这可以同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条例有所区别,可以避免同国家权力机关所通过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的“法”和“条例”相混淆;也正如党派和人民团体的组织规章一样,其中基本包括总纲和组织条文两部分,而它的名称则称为“党章”或“会章”或“章程”,如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

二、政协章程的主要内容

现行的《政协章程》包括总纲和五章,共51条。

总纲论述了人民政协的历史和重要作用,规定了人民政协的性质、主题、指导思想、共同政治基础、根本任务以及人民政协开展工作的基本方针和根本准则等重要内容。

第一章是工作总则共18条,工作总则着重对人民政协的三项主要职能的内容和形式作了规定,并从15个方面阐述了政协工作的范围和要求。

第二章是组织总则共11条,组织总则主要规定了人民政协的组织构成、参加政协的条件、各级组织间的关系、政协委员的基本条件和对委员的基本要求、政协各参加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第三章是全国委员会共10条,全国委员会一章主要规定了政协全国委员会界别设置的程序,全国委员会参加单位和人选的产生、变更、任期及其职权,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的产生及其职权,主席会议的组成及其职权,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的设立。

第四章是地方委员会共11条,地方委员会一章主要规定了政协地方委员会的设立原则和地方委员会组织与工作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是附则只有一条。

这51条中,最重要的内容是三个方面:

一是确定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二是规定了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和工作规范,三是确定了政协的各级组织和政协委员的基本职责。

三、政协章程的制定和历次修改情况

1945年10月10日,中国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达成了停战协定,即《双十协定》。

按照《双十协定》的规定,在重庆召开了政治协商会议。

1948年4月30日,中国共产党依照惯例授权新华社发布了纪念“五一”劳动节的口号,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

以这个口号的提出为标志,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以人民民主力量来组织新的政治协商会议。

历史上,为了将中国共产党发起的这一次政治协商会议和1946年在重庆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相区别,一般把1946年在重庆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称为“旧政治协商会议”,把1949年召开的政协会议称为“新政治协商会议”。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在当时的北平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正式成立。

在这次会议的开幕式上,毛泽东同志庄严宣布,占人类总数四分之一的中国人从此站立起来了。

这次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会议选举了两个委员会,一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选举毛泽东同志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周恩来同志任政务院总理。

会议还选举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毛泽东同志任主席。

这次大会被称为开国之会、定国之会,因为它代行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会议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建国的重大事项。

决定改北平恢复北京市名,定都北京;确定了国旗、代国歌;确定了以公元纪年;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意味着人民政协将不再代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能,但政协仍有存在的必要,政协是党派性的机关,是党派性的协商机构。

1954年开始起草和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取代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其后,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全国政协都选举毛泽东同志为名誉主席,周恩来同志连续三届出任全国政协主席。

上世纪60年代开始,中国共产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了严重的左倾错误,迫使人民政协的各级组织停止了活动。

文革后,1978年,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全国政协率先恢复了活动,召开了全国政协五届一次会议,会议选举邓小平同志任五届全国政协主席。

之后,邓颖超同志出任了第六届全国政协主席;接任第七届全国政协主席的是李先念同志。

从1993年第八届全国政协开始,由中共中央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主持全国政协的工作,八届全国政协选举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瑞环同志任主席,他连任了第九届全国政协主席。

第十届全国政协选举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贾庆林同志任主席,他又连任了第十一届全国政协主席。

现行政协章程为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12日下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

政协章程自1954年制定以来共进行了5次修改。

在此之前政协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情况是:

政协章程的基础是政协组织法。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后来的政协章程就是以政协组织法为基础制定的。

1954年12月,政协二届一次会议,在原来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基础上,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这部章程对人民政协的性质、职能、任务及基本组织原则都作了规定。

章程指出,人民政协的性质是“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

章程规定人民政协以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为基础组成,设立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伴随着国家发展的进程,体现着历史的要求,到目前,政协章程已先后经过1978年、1982年、1994年、2000年、2004年5次修订。

现行的《政协章程》是2004年修订完成的。

1978年和1982年两次修订都是由五届全国政协完成的;1994年,第八届全国政协作了一次修订;2000年,第九届全国政协又作了一次修订;2004年,十届全国政协对《章程》进行了第五次修订。

1954年制定的章程规定的比较原则,没有作很细的规定。

1978年修改《章程》时,对1954年《政协章程》的框架作了修改,增加了工作总则一章,目的是把人民政协存在的方式、开展日常工作的内容确立下来。

但1978年《章程》在指导思想上保留了一些以前许多“左”的东西,因此,这个章程就不能规范和指导新时期的人民政协工作。

于是,1982年对1978年《政协章程》又进行了一次拨乱反正的修改。

以后历次政协章程的修改都是以1982年《章程》为基础进行的修改,而且都是部分的、完善的修改和补充,是1982年《章程》的延伸。

第一次修改:

1978年:

1978年2月至3月召开的政协五届一次会议,是全国政协会议因“文化大革命”停开12年后召开的首次会议。

会议对政协章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政协章程对恢复和重建政协工作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某些内容受当时“左”的思想影响,沿用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和提法。

第二次修改:

1982年:

政协章程第二次修改由邓小平同志亲自主持,在1982年12月召开的政协五届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这次修改,排除了上一次修改中“左”的错误理论和提法,规定:

人民政协的性质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人民政协的任务是“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总任务而奋斗”;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第三次修改:

1994年:

政协章程第三次修改是在政协八届二次会议上作出的。

修改后的章程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问题,并注意吸收了改革开放十几年来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人民政协工作的新经验,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等重要内容,改写和补充了有关我国社会状况、人民政协任务的表述,指出“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人民政协的任务方面增加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等新内容。

第四次修改:

2000年:

政协章程第四次修改是在政协九届三次会议上作出的。

这主要是与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相衔接,对一些重要理论和方针政策的提法进行修订。

章程增加了学习邓小平理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等内容。

第五次修改:

2004年: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共十六大精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修改相衔接,适应新形势对人民政协工作的新要求,反映各级政协工作实践的新成果,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2004年3月12日,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

明确了政协的指导思想,把中共十六大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章程。

增加了有关“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内容,增加了有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以及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等内容。

对基本政治制度、政协性质、政协职能、政协两大主题进行完整的、准确的表述。

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写入政协章程;把表述人民政协性质的三句话和表述人民政协职能的三句话进行了规范和调整,重新写入章程;把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写入章程。

对政协委员的条件、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对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和程序进一步加以完善和规范。

明确规定了政协换届大会预备会议的程序,解决了长期存在的政协换届大会新老衔接程序不顺的问题。

对政协界别和委员产生的程序也作了必要的规定和补充,使政协章程更具有实际的操作性。

四、学习政协章程要把握的几个主要内容

(一)、正确认识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由于对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的不了解或误解,社会上流传着一些偏颇的说法,我归纳了一下,大概有以下几种:

一是“花瓶和摆设”说。

“热热闹闹三五天,冷冷清清一整年”。

认为政协就是一种形式,不起什么作用,也起不了什么作用。

“说说白说,议议白议,提提白提”。

二是“清闲和正歇”说。

“无职无权无人找,无忧无虑无烦恼。

”认为政协机关是第二老干部局,政协工作人员整天享清闲,政协是“正歇”。

三是“找碴”说。

认为政协是“大牌子、空架子、老头子、找碴子”,好像政协就是整天瞪着眼,找人毛病提意见,跟人过不去。

这些说法和看法都是极端错误的。

那么该如何正确理解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呢?

我们了解一下《政协章程》。

政协章程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共同的行为准则,是各级政协设立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完成了建立新中国的历史使命,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三部重要法律,其中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政协全体会议代行人大职权的政权机关作用已经结束,原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不再适用。

因此,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1、人民政协的性质及其含义

政协是什么?

李瑞环同志讲过,“政协就是政协,要不比不套。

”这实质上就点明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即政协本身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组织的本质特征。

新修订的政协章程在《总纲》(第三段)中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把关于人民政协性质的三句话合并表述,有利于完整把握人民政协的性质,正确认识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切实发挥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人民政协性质的第一层含义就是“统一战线组织”。

统一战线是一个政治概念。

一般而言,统一战线是一些不同的阶级、阶层、政党、集团以及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共同目标,在国内或国际间相互结成的联合。

简要地说,统一战线就是一定社会力量的联合。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统一战线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自成立时起,人民政协始终作为统一战线组织而存在,并随着统一战线的发展而发展。

统一战线的性质贯穿于人民政协的组织构成、委员结构、议事原则、工作方式和活动方法等各个方面。

早在1939年10月,毛主席在《共产党人发刊词》中就指出:

“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中战胜敌人的三个法宝,三个主要的法宝。

这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成绩,也是中国革命的伟大成绩。

”从1949年9月成立时起,人民政协共同纲领、人民政协组织法以及政协章程都对政协作为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的性质作了明确规定。

进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以后,我国的统一战线进一步扩大,已经发展成为“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联盟”,人民政协也发展成为包括以上各个方面的由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作为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人民政协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巨大的包容性。

它的参加单位包括了中国共产党和8个民主党派以及无党派人士,共青团、工会、妇联、青联、工商联、科协、台联、侨联等主要的人民团体,我国56个民族、五大宗教团体的代表人物,港澳特邀人士和台湾同胞以及其他各个界别的代表人士,汇集了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各个方面,真正体现了整个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

所以,江泽民同志说:

“在新的世纪,统一战线作为党的一个重要法宝,决不能丢掉;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一个政治优势,决不能削弱;作为党的一项长期方针,决不能动摇。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55周年的讲话中强调“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作用,不断为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增添力量。

人民政协性质的第二层含义,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和优势,它的形成和发展,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我国在辛亥革命后,曾一度照搬西方的多党制和议会制,后来又实行国民党一党专制,结果都失败了。

我们现在所讲的中国民主党派,有些发端于大革命失败后,大多数形成和发展于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当时是作为积极抗日和反对蒋介石独裁统治的爱国民主力量出现在政治舞台上的,爱国、民主是他们共同的目标和基础。

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从长期革命斗争的经验和教训中,从国民党打压迫害与共产党的团结合作的鲜明对比中,从共产党的正确主张和模范行为中,逐步认清了只有共产党代表了民族的希望与前途,从而接受了共产党的主张,选择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共产党结成了风雨同舟、和衷共济的亲密关系。

人民政协的成立使这种合作关系有了统一的组织形式,并成为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特征和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进入社会主义阶段,各民主党派成为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1956年4月25日,毛主席在《论十大关系》的讲话中,正式提出了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

他指出:

“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

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

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1956年9月,中共八大宣布:

“在今后,我们认为,应当采取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

”邓小平同志在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对实行这个方针的意义作了说明:

“各民主党派能够对于我们党提供一种单靠党员所不容易提供的监督,能够发现我们工作中的一些我们所没有发现的错误和缺点,能够对我们工作做出有益的帮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推进,“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8字方针,发展成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16字方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得到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并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被写入中共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

1989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指出人民政协“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

十六大召开后不久,胡锦涛总书记在走访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时指出:

“中共十六大把统一战线和这项基本政治制度写入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的基本经验,表明了我们党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坚持和完善我国这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可动摇的决心。

”2005年3月,中共中央在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政协与人大的区别。

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政协与人大都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其又有很大不同。

(1)二者的性质不同。

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政协是最高协商机关。

人大代表国家意志,政协反映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的愿望与要求。

(2)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人大通过选举产生,政协通过协商产生。

人大按地域组团,政协按届别编组。

(3)二者的职能不同。

人大主要是立法和任命,对“一府两院”实行法律监督;政协主要是建言与立论,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4)二者的工作范围不同。

人大主要是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有比较明确的工作范围,政协的协商监督、参政议政则范围更广,所谓“无边无沿,无底无盖”。

人民政协性质的第三层含义就是“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民主”一词来源于希腊语,本意是人民政权。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民主是有阶级性的,不存在所谓“超阶级”的“纯粹”民主。

列宁说过:

“资产阶级民主同中世纪比较起来,在历史上是一个大进步,但它始终是,而且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能不是狭隘的,残缺不全的、虚伪的、骗人的民主,对富人是天堂,对穷人和被剥削者是陷阱和骗局。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为争取人民民主进行长期斗争并取得伟大胜利的产物,从诞生之日起它就是新中国的重要民主机构。

进入新时期以来,人民政协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

邓小平明确指出:

“人民政协是巩固和扩大我国革命的爱国的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也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实行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

”胡锦涛同志强调:

“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它是我国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团结合作的重要场所,有利于使各民主党派的意见和主张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得到充分表达。

它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包容性,有利于吸收各民族、各团体、各阶层、各方面人士的参与国事。

它实行民主协商、求同存异的工作原则,有利于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尊重多数、照顾少数,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它坚持把发扬民主与加强团结统一起来,有利于形成融洽和谐、生动活泼的局面。

坚持和完善人民政协这种民主形式,既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又体现了中华民族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优势。

2、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作用

(1)、人民政协的地位。

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作用是由其性质决定的。

《宪法》规定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与此相适应,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时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我们知道,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形式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各级人民政协。

这就表明了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

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胡锦涛同志强调“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早在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后,政协还要不要继续存在,以及如何发挥政协的作用,在当时引起了热烈的讨论。

毛主席在政协二届一次会议开幕之前,召开了有共产党、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参加的座谈会。

他指出:

“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有了人大并不妨碍我们成立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的领导人物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重要。

宪法草案就是经过协商讨论使得它更完备的。

人大的代表性当然很大,但他不能包括所有的方面,所以政协仍有存在的必要。

”同时,毛主席又指出:

“政协不能搞成国家机关,因为人大和国务院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如果政协也搞成国家机关,那就成为二元了,这样就重复了,民主集中制就讲不通了。

”他还指出:

“政协不仅是人民团体,而且是各党派的协商机关,是党派性的机关。

”毛泽东同志的这次谈话,明确了政协在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以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成为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依据。

(2)、人民政协的作用。

由于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也不是行政管理机关,而是统一战线性质的协商机关,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与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所发挥的作用又有很大的不同。

人民政协作为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指出:

人民政协“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政协章程在总纲中指出: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

”概括起来,人民政协的作用主要是:

广泛联系和团结各方面人士,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积极推动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3、人民政协的指导思想

在章程总纲第五自然段增写了“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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