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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管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不断深化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杜绝矿井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一通三防”责任制

第二条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负总责。

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金及物资投入等负责。

每日对瓦斯检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安排处理,并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经费投入。

第三条总工程师在矿长领导下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责任,对矿长负责。

(一)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五)把好总工程师技术管理六关,即:

一是把住设计审查关;二是把住重大措施审批关;三是把住安全技措使用关;四是把住瓦斯管理关(每日对瓦斯检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安排处理);五是把住防灭火管理关;六是把住通风质量管理关。

对安全生产急需解决的问题,有权调动人员和物资进行处理。

(六)合理开拓布局和采掘安排,保证矿井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采取措施减少串联通风,杜绝不合理的通风。

(七)要积极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提高通防装备水平。

第四条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矿长对“一通三防”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一)每旬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

分析在安全生产中“一通三防”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订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通防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抓好矿井“一通三防”工作。

通防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通防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

(三)协助总工程师进行矿井配风计划的审批。

(四)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五)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把关,经常检查“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六)通风系统作重大调整时,应协助总工程师编制方案、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指挥。

反风演习时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反风演习计划,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六条其他副矿长(矿助、副总工)对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主要做好技术方案、措施的落实等工作。

矿值班负责人对当天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掌握现场“一通三防”情况,发现“一通三防”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当发现瓦斯超限立即断电撤出人员。

第八条安监科对“一通三防”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各单位贯彻执行矿及上级有关通风安全文件和规章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可能造成通防事故的地点有权令其停产,撤出人员。

对“一通三防”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其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通防安全隐患的检查及监督处理。

对有可能造成通防事故的地点有权令其整改,撤出人员。

第九条通防工区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技术措施编制、资料收集、五图四板的绘制等内业管理;

(二)负责通风系统的调整、优化、防治瓦斯及责任区域内的防治煤尘、防灭火工作;

第十条采掘等区队的区队长负责所辖作业区域内“一通三防”安全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是其所辖作业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行政领导责任,技术主管负技术责任。

第十一条各业务部门对其工作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配合通风部门搞好“一通三防”工作。

安监科、企管办协助通风部门对各单位“一通三防”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对于“一通三防”事故,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牵头组织,工程技术(通防)科、安全科、企管办、通防工区和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联合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和责任者,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中的有关处罚由矿长、总工程师、工程技术(通防)科、安全监察科、通防工区负责人、通防技术人员及其它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负责落实。

安全监察科为主要监督执行部门,负责监察、落实等工作。

第十四条“一通三防”及防治水专用的设备、设施、材料等所需费用,从安技措工程费用中列支,财务部门单独划拨、统计(计划审批单要注明“安技措”字样)。

财务部门要足额提取“一通三防”安技措费用。

第十五条每月5号召开“一通三防”例会(与当天的矿井隐患排查会议一并召开,设通风专题),会议由工程技术科组织召集,调度中心、机电、安全、劳资、企管、生产辅助区队及外委施工队的单位负责人和技术员参加,矿分管安全、生产的矿助、副总以上领导参加。

第十六条每旬至少进行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

(每月5号、15号、25号与矿井工程质量验收同一时间进行)。

第十七条执行工作任务目标卡制度,通风类任务卡由工程技术科下达到各工区,少完成一项处罚单位负责人50元。

第十八条每月底由工程技术科会同通防工区研究制订下月的通防工作计划,同时编制当月的通防工作总结,报总工审阅。

第三章通风系统及构筑物

第十九条工程技术科在进行开拓布局设计时应考虑通风设计,有通风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设计、要保证通风系统科学合理,尽量减少平面交叉巷道,避免角联巷道,杜绝不合理的串联通风巷道,为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打牢基础,提高通风系统的抗灾防灾能力。

第二十条工程技术科在巷道工程施工前10天向通防工区提供水平、采区、工作面设计说明及图纸,并及时通报有关年、季、月巷道施工计划进度等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的情况。

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追究工程技术(通防)科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通防工区依据工程技术科提供的图纸、说明、计划编制通风设计、供风计划及相应通防安全技术措施,并绘制、修改、补充矿井通风系统图、立体示意图、通风网络图。

否则,对通防工区负责人处罚100元。

第二十二条工程技术科下达的巷道贯通通知单应提前下发各相关单位。

通防工区根据贯通通知单编制通风系统调整设计及措施,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否则,根据责任对工程技术(通防)科或通防工区责任人处罚50元。

第二十三条巷道即将贯通的当班,在贯通前施工单位必须通知调度指挥中心和通防工区,调度指挥中心及时向工程技术科、总工程师汇报。

第二十四条巷道贯通时,矿值班干部必须按总工程师意见立即命令停止可能波及到区域的一切工作,撤出人员,并根据措施调整通风系统。

第二十五条通防工区必须依据工程技术(通防)科的通知及时进行采空区及其它巷道、硐室的封闭。

不及时下达封闭通知,对工程技术(通防)科负责人处罚50元,不及时封闭,对通防工区负责人处罚50元。

发生事故,另外分析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主通风机机房配套设备、地面回风道内的反风设施由运转工区负责管理维护,负责记录运行参数,每月至少检查一次运转完好情况,并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确保备品、备件数量及备用主通风机的完好。

主通风机检修、倒换风机必须及时汇报调度指挥中心,由调度向总工汇报。

出现无计划停风、设施设备不完好或反风不能顺利进行,追究相关工区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矿井反风由总工程师指挥,通防工区负责,运转工区配合,主通风机房反风设施的操作,通防工区编制措施并负责井下反风测风工作及反风总结。

第二十八条主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时,主通风机司机必须及时向调度指挥中心汇报,调度指挥中心必须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按照总工程师意见,值班矿长应迅速决定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并由调度指挥中心向矿长汇报。

第二十九条通防工区每年对矿井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否则,追究通防工区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风门、调节风门、风桥、风帘、风障、封闭等通风构筑物,由通防工区负责设计,编制施工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后组织施工、维护、管理。

不符合标准及《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对通防工区负责人处罚50元,发生事故,分析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运输、行人巷道的通风构筑物,由通防工区负责检查、维护,并设置牌板,说明构筑物的用途、维修责任人、保护单位等。

出现通风构筑物非正常损坏,处罚100元;维护不及时处罚维修责任人30元,处罚巡检人20元。

第三十二条故意破坏通风构筑物及其它通防设施,一经发现,按严重“三违”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井下所有煤仓、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否则处罚放煤人员50元,确须放空的,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通知通防工区,向调度和总工程师汇报,允许后方可放空。

否则,责任人按“三违”处罚,发生事故,追究管理单位的责任。

第四章局部通风

第三十四条通防工区负责局部通风技术设计、局部通风机选型、风筒选型、局部通风机位置的确定及风机、风筒等设备、材料计划。

第三十五条通防工区做到:

(一)使用局部通风机由通防工区领取,并安装到指定位置。

(二)新安装的风筒,由通防工区吊挂到指定位置。

通风设施必须有专人负责,包设施到人。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做到:

(一)按供电负荷大小选择供电馈电开关和供电电源、风电闭锁开关,并把一切供电设备运到局部通风机位置。

(二)铺设电源线、安装供电设备使局部通风机具备风电闭锁功能。

第三十七条安装或回撤综采工作面时,若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按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执行。

第三十八条回撤掘进用的局部通风机时,由使用单位回撤一切供电设备,由通防工区回撤局部通风机和风筒。

第三十九条通防工区要在井下用风地点至少准备一台同型号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和足够的风筒。

第四十条局部通风机使用过程中损坏而造成停风,由使用单位及通防工区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更换,以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十一条局部通风技术改造或其它原因需安装、更换、挪移局部通风机时,按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执行。

第四十二条使用局部通风机的迎头停风后,必须在十分钟内撤出人员,重新开启风机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风机。

第四十三条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及风筒管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有关标准要求。

否则,对有关责任人依据情节处罚20-300元。

第四十四条迎头扒装机尾轮以里的风筒和综掘机刮扳卸载点以里的风筒,由生产区队负责风筒维护,采取措施防止炮崩。

放炮崩掉的风筒,放炮后必须立即吊挂。

生产区队负责打吊挂眼,吊挂眼不及时打或风筒维护不当而损坏,一次处罚掘进工区当班区长、班长各50元。

第四十五条风筒吊挂、延伸、漏风率等不符合规定、标准,对通防工区相关责任人处罚20元。

第四十六条停风必须及时撤人,安全员现场监督,不及时撤出,对掘进负责人(当班长及跟班区长)一次处罚50元,情节严重的要重罚,出现事故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七条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

严禁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先向调度指挥中心申请,允许后方可,但必须先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否则处罚责任者50元。

第四十八条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能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四十九条按《作业规程》规定的位置、标准,由施工单位打风筒吊挂眼(吊挂眼要平直,间距1.5米,高度不低于2米,最前一个吊挂眼距迎头不得大于5米)。

否则,对施工单位负责人处罚50元。

第五十条掘进迎头严禁将吊挂好的风筒摘掉落地,严禁将风筒扎上而缩小风量,严禁将风筒中部掐开口子吹风乘凉,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50元,挂罚班长20元。

第五十一条巷道施工(如挑顶、躲避洞、重新开门)及贯通时,若该处有风筒通过,放炮时应将风筒掐开或护好,放炮后重新接通风筒,不按规定执行处罚班长和放炮员各50元,若损坏风筒计入该迎头考核范围。

严禁在通风设施上胡写乱划,发现一次处罚20元。

第五十二条每月月初按矿生产计划由通防工区把当月应用的风筒(包括损耗数量)如数准备到迎头,由通防工区负责保管(消耗率,炮掘迎头的岩巷风筒消耗率为20%,炮掘迎头的煤巷风筒消耗率为10%,综掘迎头的风筒消耗率为0.2%),凡不经通防工区同意,私自挪用风筒、损坏风筒者,处罚责任人每次100元,损坏的按规定价格的100%罚款。

第四章监测、监控系统与瓦斯防治

第六十二条监控系统中心站设在通防工区内,必须配备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值班,值班人员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报警时,必须立即处理;发现井下大面积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停电撤人。

第六十三条职责分工

(一)通防工区监测队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回撤、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采掘辅助区队对本单位使用的监测监控设备,要做好日常使用和维护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调度室和有关职能科室汇报。

(三)工程技术科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术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四)机电技术科负责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管理和材料考核工作。

第六十四条通防工区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对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校正、对照和调试工作,并在现场悬挂检查校对记录,同时做好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工作,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六十五条每月由工程技术科组织生产、机电、安全、调度、企管、科技、通防工区等单位,对监测监控系统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安全监察科负责隐患整改情况的监督落实工作。

第六十六条不能使用的各类仪器、仪表、设备,通防工区必须提出报废申请,由生产、机电、科技、企管等部门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报总工程师,经其批准后方可报废处理。

第六十七条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将追究通防工区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监测监控设备工作不正常,起不到应有的保护作用,将处罚有关责任人100元/次。

第六十八条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对系统进行检查、对照、校验,将处罚责任人50元/次。

仪器、传感器监测监控数据不准确,对照、调整不及时,将处罚监测队包机人20元/次。

第六十一条对区队、科室反映和安排的问题处理不及时,将处罚监测队有关责任人50元/次。

第七十条各区队如因维护不力或使用不当造成监测监控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损坏,将处罚责任人100元/次,造成设备报废或丢失者,将按设备价值的20%进行处罚。

第七十一条各区队若发现监测监控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有关职能科室汇报,不及时汇报者,将处罚50元/次。

第七十二条监测队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设施布置图及相关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要求随回采或掘进及时挪移监测监控设施(滤尘器、传感器、报警仪等),否则对负责人处罚50元。

监测队要根据进度及时掐、接电缆(束管整齐盘挂到巷帮),否则,对监测队责任人处罚50元。

第七十三条断电装置与施工单位电气设备接口,由施工单位安装,监测队指导。

设施到位不及时安装对施工单位负责人处罚100元。

第七十四条采煤工作面、掘进迎头100米范围内的束管、过滤器、电缆、传感器等监测监控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保护、保洁、整理。

不符合标准对施工单位负责人处罚30元。

出现非正常损坏,对施工单位负责人处罚100元。

第七十五条采、掘施工单位所辖范围的装置及电缆出现损坏、工作不正常等问题,当班负责人必须及时向调度指挥中心汇报,调度指挥中心立即通知监测队派人处理。

存在问题半小时内不汇报的一经发现即对当班负责人处罚50元。

不及时处理,对监测队责任人处罚50元。

第七十六条监测监控所用的微机、传感器、声光管、电缆、分站、打印机等整个系统由监测队派专人负责管理,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拆卸设备、更换零部件、改变接线方式。

发现一次记严重“三违”一次。

第五章一通三防专用仪器的管理

第八十九条通风安全仪表使用管理制度

(一)所有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由通防工区统一管理、统一发放,严格任何单位或个人存放仪器,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50元。

(二)仪器收发及维修人员必须是由培训考核合格者担任,并持证上岗。

(三)建立仪器登记台帐,使用、备用、待修仪器必须帐、物对号,台帐记录内容清晰齐全。

(四)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瓦斯检查工必须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安全检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五)仪器发放工发放仪器前必须认真检查仪器的完好情况,必须检查报警仪器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负压值,光瓦的电量、气密性及附件是否齐全等,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杜绝不完好、不准确的仪器下井,使用人员领取仪器时,对不完好的可拒绝领取。

(六)发放工对交回的仪器及时检查、充电、保养,发现损坏的仪器要做好记录要维修工处理,检查不认真每次处罚20元。

(七)所有规定需强检的仪器必须按照时间要求由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的计量规定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下井,未经强制检定合格的仪器不得下井使用。

(八)所有的仪器当班领取,升井后立即交回发放站,谁领谁交,不得在井下连续使用,不按时交回的每次处罚领取人20元。

(九)各种便携仪随身携带,光学瓦检器必须放置于使用地点附近的安全地点,不得炮崩、水淋及可能受到的其他损坏,否则处罚使用者50元。

(十)井下严禁私自拆卸、调试仪器,发现一次处罚50元,记严重“三违”一次。

(十一)领取使用仪器人员必须保管好仪器,严禁碰撞灌水、沾染污泥及煤尘。

凡是摔坏灌水或其他损坏仪器的每次处罚20—100元,造成报废或丢失、损失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追究领取和使用人的责任。

(十二)损坏丢失光瓦背带、软管、钠酸管、硅胶管、目镜罩、微调罩及附件的处罚20元/件,损坏其他仪器附件的处罚10元/件。

(十三)仪器发放站发放员和维修工负责各种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的充电、收发和维护。

每班要清理仪器仪表的煤尘,确保清洁,分类保存。

(十四)仪器维修工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对各种仪器仪表进行调试、校正,及时提报外修和强检申请。

对不完好的仪器及时进行维修,确保仪器完好率90%以上,待修率不高于10%。

达不到要求处罚维修工20元/次。

(十五)仪器维修工必须对维修备品备件及酒精、药品、标准气样等低值易耗品及时提交计划,确保一定的备用量,不能因此耽误仪器的正常维修、校准工作,否则一次处罚维修工20元。

(十六)仪器维修工必须及时汇总、整理好各种仪器台帐、校验记录、故障与维修记录、收发记录及技术挡案等内业资料和各种仪器仪表的说明书、强检证书。

(十七)发放工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交接清楚当班期间仪器收发使用及损坏情况,交接不清者每次处罚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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