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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咸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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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篇一:

陕西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陕西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存量调结构,增量扩空间”为主线,着力优化产业产品结构,不断降低能源消耗强度;着力强化工程措施,加快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着力加强管理引导,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建立健康节能减排倒逼机制;着力完善政策法规,强化目标责任,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有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推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XX年,全省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95吨标准煤(按XX年价格计算),比XX年1.129吨标准煤下降16%。

全省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2.7万吨、87.3万吨,比XX年分别下降7.6%、7.9%;全省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81万吨、69万吨,比XX年分别下降9.8%、9.9%。

  二、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三)调整优化区域工业结构。

推进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增值园建设,不断延伸产业链,大幅度降低工业增加值能耗;加快陕南循环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和产业耦合,最大限度地实现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不断降低物耗、能耗、水耗;支持关中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做大做强高技术、高附加值、低能耗的装备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严格行业准入政策。

强化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限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重复建设。

电力:

新建热电联产和煤矸石发电单机30万千瓦以上,鼓励建设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秦岭以北地区须采用空冷技术,并同步配套脱硫脱硝设施。

煤化工:

新上焦炭(兰炭)、电石、合成氨和甲醇项目,实施产能置换,限制建设年产50万吨及以下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煤制甲醇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煤制二甲醚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煤制油项目,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下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20万吨及以下煤制乙二醇项目。

煤炭:

新建、改扩建单井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

水泥:

关中地区“十二五”原则上不再新上水泥项目,其他地区新项目水泥熟料烧成热耗低于105公斤标煤/吨熟料,水泥综合电耗小于90千瓦时/吨水泥。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XX年本)》和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XX年本)》,抓紧制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市区和各企业。

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大“以奖代补”力度,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转型工作。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市区,严格控制新上项目,实行“区域限批”;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大力推动技术改造。

加快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有色冶金、建筑材料、食品加工、纺织印染等行业骨干企业和优势产品培育以及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节能减排。

  (七)推进能源结构调整。

大力发展水电产业,加快发展风电产业,培育壮大光伏产业,有序发展生物质能产业,形成陕北风电和光伏发电、关中太阳能光伏、陕南水电三大产业基地。

到XX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0%。

  (八)加快发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改造传统服务业。

重点发展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到XX年,服务业增加值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分别达到42%和15%以上。

  三、积极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九)实施节能重点工程。

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

到XX年,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XX年分别提高5个和2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3个百分点,新增余热余压发电能力80万千瓦,完成既有建建筑节能改造500万平方米,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10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0万平方米,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大幅度提高,推广财政补贴照明产品XX万只。

  (十)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

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脱硝等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

到XX年,实现所有县和重点建制镇建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省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220万吨,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60%,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5%。

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15.7万吨、2.1万吨。

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在消化新增量的基础上,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较XX年减少1.63万吨和0.13万吨。

实施脱硫脱硝工程,推动燃煤电厂、钢铁、煤炭等行业烧结机脱硫,形成二氧化硫削减能力29.77万吨;推动燃煤电厂、建材等行业脱硝,完成新建39台16630MW重点火电机组脱硝设施建设任务,形成氮氧化物削减能力23.16万吨。

  四、强化节能减排管理

  (十一)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抓紧制定能源消费总量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市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市区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市区及时预警调控。

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

  (十二)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依法加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建立能耗在线监测体系,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强能源审计和能效对标,开展能源管理师试点,加大节能改造力度。

严格节能考核,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暂停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等政策。

  (十三)加强工业节能减排。

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加强指导,强化管理,确保“十二五”末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20%以上,污染物排放强度下降50%。

积极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取代分散供热锅炉。

开展智能电网试点。

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提高原煤入洗

  比例,加快韩城、彬长矿区煤层气开发利用。

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

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

实行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

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

现役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

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

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

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和SNCR烟气脱硝改造,新建、扩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实施“三同时”制度。

开展关天经济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程。

以实现渭河三年变清为目标,加快实施渭河全线综合治理。

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在渭河、汉丹江流域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十四)推动建筑节能。

城镇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达到100%,完成既有建建筑节能改造500万平方米;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1000万平方米;城镇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建筑面积达到2亿平方米,与建筑结合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达到50MW,增加光伏照明灯具6万盏;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健康;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

到XX年,新型节能墙材应用比例达到96%,建筑领域形成节能能力达到200万吨标煤。

  (十五)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

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

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实施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城市试点,深入开展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倡导绿色出行。

推广公路甩挂运输,全面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出台淘汰“黄标车”有关制度办法,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基本淘汰XX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全省淘汰各种机动车数量约80万辆,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实现氮氧化物削减能力7.3万吨。

改善道路条件,完善路网结构,优化运输方案,提高公路营运车辆的实载率和里程利用率。

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提高甲醇汽油使用比例。

  (十六)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

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和设备。

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

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新建户用沼气池75万口,大中型沼气池XX口。

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80%以上,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有机农业发展。

  (十七)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

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

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公共场所空调温度限额标准。

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十八)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严格落实公共机构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完成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200万平方米。

国家机关供热实行按热量收费。

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创建100家示范单位。

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

  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

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九)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引导。

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示范城市、“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集聚区、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试点示范,加快西安、宝鸡“城市矿产”、餐厨废弃物和商洛尾矿资源化利用示范基地建设。

建立完善循环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评价制度。

  (二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编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建立完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

重点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全面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

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

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

  (二十一)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

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

废弃物实现就地消化,减少转移。

到XX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

  (二十二)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

培育一批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矿山机械、办公用品等再制造示范企业,推动再制造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二十三)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

健康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

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鼓励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

  (二十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定区域、行业和产品用水效率指标体系。

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

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

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

推进再生水、矿井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

到XX年,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20%。

  六、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五)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

在相关科技计划和专项中,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

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

建设3-5个国家级节能减排工程实验室,不断加大节能减排科技研发力度。

  (二十六)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

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半导体照明、低品位余热利用、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应用、生物脱氮除磷、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

(二十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

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以及

  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

加强与有关方面在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

  七、落实和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二十八)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

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

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

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

严格落实脱硫电价,制定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

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适当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出台污泥处置收费政策。

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二十九)完善财政激励政策。

加大省级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推动市县财政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规模,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能力建设。

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政策,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继续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

积极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

(三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所得税、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一)强化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

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

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

  八、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和监督考核

  (三十二)加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逐级分解节能减排指标,明确市县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

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加大节能减排指标的考核权重,省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市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

有关部门每年向省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继续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成绩突出的市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政府、部门和企业,实施约谈、问责、不予评优评先。

  (三十三)健康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

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市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与核算制度,完善统计监测与核算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

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继续做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三十四)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市区和企业,实行

篇二: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康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康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

到XX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69吨标准煤(按XX年价格计算),比XX年的1.034吨标准煤下降16%,比XX年的1.276吨标准煤下降32%;“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6.7亿吨标准煤。

XX年,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47.6万吨、2086.4万吨,比XX年的2551.7万吨、2267.8万吨分别下降8%;全国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8.0万吨、2046.2万吨,比XX年的264.4万吨、2273.6万吨分别下降10%。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国家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国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地区、各行业。

各地区要将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

  (四)健康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

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国内生

  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

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全国和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五)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把地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

省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

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国务院每年组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并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六)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

建立健康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

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

  (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抓紧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地区。

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中央财政统筹支持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经济欠发达地

  区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

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九)调整能源结构。

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发展水电,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发展核电,加快发展天然气,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到XX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1.4%。

  (十)提高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到XX年,服务业增加值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分别达到47%和8%左右。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

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

到XX年,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XX年分别提高5个和2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3个百分点,新增余热余压发电能力XX万千瓦,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4亿平方米以上,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6000

  万平方米,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大幅度提高。

“十二五”时期,形成3亿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十二)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

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

到XX年,基本实现所有县和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全国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4200万吨,新建配套管网约16万公里,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280万吨、30万吨。

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140万吨、10万吨。

实施脱硫脱硝工程,推动燃煤电厂、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形成二氧化硫削减能力277万吨;推动燃煤电厂、水泥等行业脱硝,形成氮氧化物削减能力358万吨。

(十三)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100个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80个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示范城市、50个“城市矿产”示范基地、5个再制造产业集聚区、100个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工程。

(十四)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

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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