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规定底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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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规定底稿
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事故管理,根据国家相关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爱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事故分类及分级
第二条事故分类:
事故按发生性质分为工伤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
1、工伤事故:
职工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2、交通事故:
指企业所属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3、火灾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爆炸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生产事故:
由于违章指挥,或者违反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及跑、冒、漏、串、损失物料的事故。
6、设备事故:
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动力、电讯、仪表(器)、容器、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第四条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轻微事故(下列之一):
①一次轻伤1至2人;
②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下列之一):
①一次轻伤3至5人;
②一次重伤1至2人;
③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三、较大事故(下列之一):
①一次轻伤5至10人
②一次重伤3至5人
③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四、重大事故(下列之一):
①一次轻伤11人以上;
②一次重伤5至10人;
③一次死亡1至2人;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五、特大事故(下列之一):
①一次重伤11人以上;
②一起死亡3人以上;
③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条重伤标准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UDC658.382 GB6441—86)
第四条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原则
1、直接经济损失:
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执行。
(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计算方法计算。
(5)交通事故由公司行政科另行统计计算。
2、间接经济损失:
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产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
(1)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至完全恢复正式生产止。
(2)停产损失按企业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
(3)多系统停产损失按企业计划成本计算。
3、事故发生后,项目部要相应成立事故损失评定工作组,具体应由事故主管部门(如生产、设备、安全等)、安质部门、财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等工作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直接、间接损失的评定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逐级上报公司主管部门、安全部门。
需进行人员抢救时应用电话拨打120急救中心并简要说明情况。
第六条企业各级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视事故性质及时上报。
1、发生轻微(小)事故,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所属部门领导,领导在弄清简单事实经过后应立即报安全科。
2、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所属部门领导,同时报安全科,二日内将事故报告报公司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事故发生七日内将审核意见报公司。
3、发生重伤及以上职工伤亡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所在地的劳动局、经委、总工会等有关部门。
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及已采取措施用《事故快报》形式上报有关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章事故现场处理
第七条发生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
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时,依照公司《火灾应急救援预案》成立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
在任何情况下,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火灾应急预案、各级事故预案等迅速采取措施抢险救灾,防止损失增加或事故扩大。
第八条除为防止事故扩大、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生产工艺需做紧急调整及水、电、风、汽等公用工程需做紧急恢复者外,其它事故现场必须封闭,并设警戒线。
封闭现场由事故项目安质部门负责。
现场封闭后,除市劳动局、市经委、市总工会、市消防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公司主管部门和领导、事故主管部门和领导、消防人员、安全及保卫部门人员外,其它人员未经安质部允许不得入内。
第九条现场解除封闭按如下程序进行:
1、小事故由事故所属部门或安质部门下令解除;
2、一般火灾爆炸事故或职工伤亡事故由公司安质部门通知解除;
3、交通事故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解除;
4、未涉及火灾爆炸、人身伤亡的一般设备、生产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通知解除;
5、重大、特大事故由公司安全部门征得上级主管部门或事故调查组同意后通知解除。
第五章事故调查
第十条项目安质部为各类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主管各类事故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有责任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四不放过”原则的事故调查报告有责任要求重新规范,需要时安全科有权另行组织调查。
各类事故的调查主管部门为:
1、工伤事故的调查由事故所属部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
2、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由事故所属部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
3、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当发生设备损坏导致停产事故,应以设备主管部门为主调查,有关部门配合。
当发生涉及人身伤亡及火灾爆炸的设备事故时,应以安全领导小组为主调查,设备主管部门配合。
4、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主管部门负责。
5、交通事故的调查由公司行政科负责。
6、未列入以上五条的事故,由各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委外工程由于乙方责任而发生的各类事故,由乙方负责调查处理,甲方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可给与协调、配合和监督,但必须按事故等级报甲方同级安质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2、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作风。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应吸取教训等。
3、写出事故报告,报告内容应简明、清晰、准确。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有权索要各种资料、录像、照片,有权召开事故分析会,有权询问当事人、证人及各负责人。
第十五条所有原始资料由事故部门妥善保管,无论任何部门未经公司安全科批准,只能带走复印件,不能带走原件。
借出、交付的资料必须登记存档。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责任者要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对工作不负责、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劝阻不听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7、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8、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第十七条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小事故(轻微事故)原则上由各部门调查处理并报公司备案,必要时公司有权参与或直接调查处理,一般给予主要责任者行政警告及以下处分。
2、一般事故、较大事故的处理:
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定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其它处理。
3、重大事故的处理:
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免职处理。
一定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4、特大事故的处理:
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理直至完全解除劳动合同。
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处理。
一定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6、人力资源部依据有关规定或工作需要给予事故责任者待岗、下岗处理直至完全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事故汇报及存档
第十八条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应由部门主管领导、安质负责人向项目部汇报。
第十九条汇报时应准备事故调查报告多份、事故现场照片及有关资料等,汇报期限一般不超过事故发生后20天。
第二十条事故报告内容:
1、发生事故的部门名称;
2、发生事故的地点名称;
3、发生事故的时间;
4、事故类别;
5、事故经过(附事故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图);
6、事故伤亡情况(包括伤亡人数、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本工种工龄、文化程度、直接致害原因、伤害部位及程度);
7、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附计算依据);
8、事故原因;
9、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10、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包括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的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1、事故调查组成员。
第二十一条事故处理结案后,须有完整的事故档案。
事故档案包括以下资料:
1、事故登记表;
2、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处理文件;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和文件;
12、调查组人员的名单、职务、单位、专业特长。
第二十二条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应分级管理。
报上级部门保存的,本单位也应存档。
资料原件一般应由事故部门保存。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及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项目部安质部负责解释。
朔黄铁路黄骅港站扩能改造工程项目部
201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