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110kV变电站工程土建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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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110kV变电站工程土建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附表三:

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东京110kV变电站土建工程

施工单位

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

陈后镇

监理单位

江苏兴力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总监理工程师

汪益平

建设管理单位

国网南京供电公司

业主项目经理

章铖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强条执行表号及名称

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1

2

3

4

5

业主项目部核查结论:

 

业主项目经理:

年月日

监理检查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施工单位自查意见:

 

施工项目经理:

年月日

注:

执行情况一栏应根据执行要素要求填写关键数据或是否执行(填“已执行”或“未执行”)。

 

变电(换流)站工程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通用要求执行检查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东京110kV变电站土建工程

检查时间

本月施工内容

施工单位

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

陈后镇

监理单位

江苏兴力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总监理工程师

汪益平

建设单位

南京供电公司

业主项目经理

章铖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3部分:

变电站》DL5009.3—2013

1

3.2.31接零及接地保护

1施工临时电源在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必须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

施工临时电源用专用变压器供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编号:

交底记录编号:

 

施工用电重要设施安全检查签证记录编号:

必须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

2

9PE线严禁断线,严禁在PE线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在PE线通过工作电流。

PE线严禁断线

严禁在PE线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严禁在PE线通过工作电流。

3

12保护零线必须在配电系统的始端、中间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保护零线必须在始端、中间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4

13配电箱内必须分设N线小母线和PE线小母线并标识。

N线小母线必须与箱体绝缘,PE线小母线必须与金属箱体做电气连接,金属箱体与箱门应跨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小母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小母线连接。

配电箱内必须分设N线小母线和PE线小母线并标识。

N线小母线必须与箱体绝缘

PE线小母线必须与金属箱体做电气连接

金属箱体与箱门应跨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小母线连接

PE线必须通过PE线小母线连接。

5

3.2.32用电安全管理

10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相应的电源断开并隔离,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安全标志牌。

配电箱、开关箱进行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相应的电源断开并隔离

施工安全措施编号:

交底记录编号:

安全施工作业票编号:

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安全标志牌

6

3.2.33一般规定

5严禁在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严禁在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施工安全措施编号:

交底记录编号:

安全检查记录

专职安全员/安全监理师/安全专责:

 

年月日

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业主项目经理:

 

年月日

表4土石方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序号1~4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1

9.1.9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不得超挖。

基坑周边堆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施工垫层,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

开挖范围

施工措施:

检查记录

周边堆载

立即施工垫层

基坑封闭

2

10.3.2基坑开挖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监测,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

监测基坑开挖

监测记录编号:

3

9.5.3支撑结构的施工与拆除顺序,应与支护结构的设计工况相一致,必须遵循先撑后挖的原则。

支撑结构的施工与拆除顺序

施工措施:

检查记录

遵循先撑后挖原则

4

10.2.1基槽(坑)开挖到底后,应进行基槽(坑)检验。

当发现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

基槽(坑)检验处理意见

检查记录

《土方和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序号14~18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14

4.1.8基坑、管沟边沿及边坡等危险地段施工时,应设置安全护栏和明显警示标志。

夜间施工时,现场照明条件应满足施工需要。

施工技术措施

施工措施:

检查记录

护栏、标志、照明

15

4.5.4土方回填应填筑压实,且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当采用分层回填时,应在下层的压实系数经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上层施工。

压实系数

试验报告编号: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序号19~20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19

7.1.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施工技术措施

施工措施:

顺序、方法

20

7.1.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见表A.3)的规定执行。

基坑变形

检查记录

周边环境安全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序号23~26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23

3.0.1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基坑监测

监测记录:

24

7.0.4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1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存在勘查未发现的不良地质;

4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

5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6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邻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10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监测频率

监测记录:

25

8.0.1基坑工程监测必须确定监测报警值,监测报警值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地下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

监测报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

监测报警值

设计文件编号:

26

8.0.7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5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应急措施

检查记录

施工措施: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50739—2011(序号27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27

6.1.3土方开挖应与土钉、锚杆及降水施工密切结合,开挖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法相一致;复合土钉墙施工必须符合“超前支护、分层分段、逐层施工、限时封闭、严禁超挖”的要求

施工措施

施工措施:

检查记录

《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843—2013(序号28~31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28

3.1.3加固后的边坡工程应进行正常维护,当改变其用途和使用条件时应进行边坡工程安全性鉴定。

维护措施

维护、安全性鉴定

施工措施:

检查记录安全性鉴定报告编号:

29

4.1.1既有边坡工程加固前应进行边坡加固工程勘察。

勘察

勘察报告编号:

30

5.1.1既有边坡工程加固前应进行边坡工程鉴定。

边坡鉴定

鉴定报告编号:

31

9.1.1边坡进行加固施工,对被保护对象可能引发较大变形或危害时,应对加固的边坡及被保护对象进行监测。

监测

监测记录: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序号32~33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32

6.1.3在基坑支护结构施工与拆除时,应采取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周围建(构)筑物及邻近市政管线与地下设施等的正常使用功能。

保护措施

施工措施:

33

6.9.8支撑结构爆破拆除前,应对永久结构及周边环境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隔离防护措施

施工措施: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序号34~38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34

3.1.2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完成情况

检查记录

35

8.1.3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严禁超挖

检查记录

36

8.1.4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完成情况

检查记录

37

8.1.5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周边地面荷载情况

检查记录

38

8.2.2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水平位移和沉降监测

监测记录:

表7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序号1~3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1

4.1.22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后如出现离析,必须进行二次搅拌。

当坍落度损失后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加入原水胶比的水泥浆或掺加同品种的减水剂进行搅拌,严禁直接加水。

混凝土离析后必须二次搅拌

检查记录

混凝土塌落度损失后采取的补救措施,严禁直接加水

2

4.1.26施工缝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浮浆和杂物清除,然后铺设净浆或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等材料,再铺30~50mm厚的1:

1水泥砂浆,并应及时浇筑混凝土;

2垂直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清理干净,再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或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并应及时浇筑混凝土。

施工缝处理

施工措施:

检查记录

监理旁站

监理旁站记录

3

5.1.3变形缝处混凝土结构的厚度不应小于300mm。

混凝土结构厚度

检查记录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序号4~8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4

4.1.16防水混凝土结构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要求

图纸卷册编号:

施工技术措施

施工措施:

检查记录

5

4.4.8涂料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低于设计厚度的90%。

设计厚度

图纸卷册编号:

平均厚度

检查记录

最小厚度

6

5.2.3中埋式止水带埋设位置应准确,其中间空心圆环与变形缝的中心线应重合。

止水带埋设位置

检查记录

7

5.3.4采用掺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其抗压强度、抗渗性能和限制膨胀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抗压强度

图纸卷册编号:

试验报告编号:

抗渗性能

限制膨胀率

8

7.2.12隧道、坑道排水系统必须畅通。

排水系统畅通

检查记录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序号9~10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9

4.1.2住宅室内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

防水涂料选用

质量证明文件编号:

10

7.3.6防水层不得渗漏。

检查方法:

在防水层完成后进行蓄水试验,楼、地面蓄水高度不应小于20mm,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独立水容器应满池蓄水,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

检查数量:

每一自然间或每一独立水容器逐一检验。

防水层不渗漏

试验记录编号:

 

表8砌体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序号1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1

3.9.6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的砌体抗震墙,其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和框架梁柱。

砌体抗震墙施工顺序

施工措施:

检查记录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序号2~13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2

4.0.1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有关规定。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水泥进场检查、复验

试验报告编号:

材料进场检验记录编号:

超期水泥复试

3

5.2.1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砖和砂浆设计强度

图纸卷册编号:

砖和砂浆强度

试验报告编号:

4

5.2.3砖砌体的转角处和角接触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普通砖砌体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留槎方法

施工措施:

检查记录

5

6.1.8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破损、无裂缝。

小砌块外型检查

材料进场检验记录编号:

6

6.1.10小砌块应将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砌筑方法

施工措施:

检查记录

7

6.2.1小砌块和芯柱混凝土、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强度

图纸卷册编号:

砌块强度

试验报告编号:

芯柱混凝土强度

砂浆强度

8

6.2.3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

施工洞口可预留直槎,但在洞口砌筑和补砌时,应在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灌实。

留槎和补砌方法

施工措施:

检查记录

9

7.1.10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的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2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mm、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泄水孔留置方式

施工措施:

检查记录

10

7.2.1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石材和砂浆设计强度

图纸卷册编号:

石材和砂浆强度

试验报告编号:

11

8.2.1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钢筋品种、规格、数量和设置部位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编号:

12

8.2.2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及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混凝土及砂浆设计强度

图纸卷册编号:

混凝土及砂浆强度

试验报告编号:

13

10.0.4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

2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

3砌体用块体不得遭水浸冻。

冬期施工材料要求

施工措施:

检查记录

《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50574—2010(序号14~18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14

3.1.4墙体不应采用非蒸压硅酸盐砖(砌块)及非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

墙体材料的选用

质量证明文件编号:

15

3.1.5应用氯氧镁墙材制品时应进行吸潮返卤、翘曲变形及耐水性试验,并应在其试验指标满足使用要求后用于工程。

氯氧镁墙材制品需进行吸潮返卤、翘曲变形及耐水性试验

试验报告编号:

16

3.2.1块体材料的外型尺寸除应符合建筑模数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含孔块材的孔洞率、壁及肋厚度等应符合表3.2.1的要求;

6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不得有未切割面,其切割面不得有鱼鳞状附着屑。

块体材料的外型尺寸

材料进场检验记录编号:

17

3.2.2块体材料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产品标准除应给出抗压强度等级外,尚应给出其变异系数的限值;

2承重砖的折压比不应小于表3.2.2—1(见表C.1)的要求。

抗压强度等级

质量证明文件编号:

试验报告编号:

变异系数限值

折压比

18

3.4.1设计有抗冻性要求的墙体,砂浆应进行冻融试验,其抗冻性能应与墙体块材相同。

砂浆冻融试验,抗冻性能应与墙体块材相同

试验报告编号: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924—2014(序号19~21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19

4.2.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受到不利环境影响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水泥质量受不利环境影响或超期应复验

试验报告编号:

20

6.2.4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在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其中普通砖砌体的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h)的2/3(图6.2.4),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留槎方法

施工措施:

检查记录

21

8.3.5挡土墙必须按设计规定留设泄水孔;当设计无具体规定时,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泄水孔应在挡土墙的竖向和水平方向均匀设置,在挡土墙每米高度范围内设置的泄水孔水平间距不应大于2m;

2泄水孔直径不应小于50mm;

3泄水孔与土体间应设置长宽不小于300mm、厚不小于200mm的卵石或碎石疏水层。

泄水孔留置方式

施工措施:

检查记录

±800KV及以下换流站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729—2012(序号22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22

7.3.4石料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石料及砂浆设计强度

图纸卷册编号:

石料及砂浆强度

试验报告编号:

 

表9模板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要素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序号1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1

4.1.2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安装、使用和拆除工况进行设计,并应满足承载力、刚度和整体稳固性要求。

模板及支架设计

施工措施:

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计算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序号2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2

5.3.2模板和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或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

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

施工措施:

检查记录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序号3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3

4.1.2对模板及支架,应进行设计。

模板及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应能可靠地承受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荷载。

模板及支架设计

施工措施:

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计算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序号4~11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4

3.0.2组成大模板各系统之间的连接必须安全可靠。

连接情况

检查记录

5

3.0.4大模板的支撑系统应能保持大模板竖向放置的安全可靠和在风荷载作用下的自身稳定性。

地脚调整螺栓长度应满足调节模板安装垂直度和调整自稳角的需要;地脚调整装置应便于调整、转动灵活。

支撑系统

检查记录

地脚螺栓

6

3.0.5大模板钢吊环应采用Q235A材料制作并应具有足够的安全储备,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

焊接式钢吊环应合理选择焊条型号,焊缝长度和焊缝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装配式吊环与大模板采用螺栓连接时必须采用双螺母。

吊环材质

质量证明文件编号:

吊环形式

检查记录

焊接情况

双螺拴连接

7

4.2.1配板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3大模板的重量必须满足现场起重设备能力的要求。

模板重量

施工措施:

起重设备

8

6.1.6吊装大模板时应设专人指挥,模板起吊应平稳,不得偏斜和大幅度摆动。

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可靠处,严禁人员随同大模板一同起吊。

吊装措施执行

检查记录

9

6.1.7吊装大模板必须采用带卡环吊钩。

当风力超过5级时应停止吊装作业。

吊钩类型

检查记录

现场情况

10

6.5.1大模板的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起吊大模板前应先检查模板与混凝土结构之间所有对拉螺栓、连接件是否全部拆除,必须在确认模板和混凝土结构之间无任何连接后方可起吊大模板,移动模板时不得碰撞墙体。

拆除措施

施工措施:

拆除前检查

检查记录

11

6.5.2大模板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模板现场堆放区应在起重机的有效工作范围之内,堆放场地必须坚实平整,不得堆放在松土、冻土或凹凸不平的场地上;

2大模板堆放时,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必须满足自稳角要求,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另外采取措施,确保模板位置的稳定。

没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应存放在专用的插放支架上。

不得倚靠在其他物体上,防止模板下脚滑移倾倒;

3大模板在地面堆放时,应采取两块大模板板面对板面相对放置的方法,且应在模板中间留置不小于600mm的操作间距;当长时期堆放时,应将模板连接成整体。

堆放区域情况

检查记录

模板堆放措施

施工措施:

模板堆放

模板堆放情况:

操作间距:

检查记录

《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JGJ96—2011(序号12~14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12

3.3.1吊环应采用HPB235钢筋制作,严禁使用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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