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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

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

补充采购方案

  依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和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08]72号),《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要求,为满足广大患者的用药需求,以《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为基础,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一、工作目标

保障群众用药需求,确保临床用药,切实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2、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价;

  3、贯彻统一、规范、透明、高效原则。

  三、组织形式:

实行以自治区为单位统一集中采购。

四、组织机构:

由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

  五、经办机构:

自治区药械集中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六、采购人:

全区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七、报价人:

参与本次补充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商视同生产企业)。

  八、采购周期:

暂定为半年。

第二章 采购范围和实施步骤

一、补充采购目录范围为2009年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未入围品种,包括:

1、2009年集中采购中未覆盖到的基本药物目录;

2、2009年集中采购中未覆盖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

3、2009年集中采购未覆盖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录》;

4、2009年集中采购未报价或已报价未入围,且在采购目录中无替代品的药品。

  二、药品目录的产生

 由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依据相关规定整理,经专家组研究确定后产生,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公布。

  三、实施步骤

  本次补充采购工作分为补充采购准备、补充采购目录公布、网上补充采购公告、资料申报、资质审核、报价、专家议价谈判、拟挂网公示、物价备案、公布入围药品品规价格、挂网采购等阶段。

  四、工作流程

内蒙古自治区补充采购工作流程图

(1)确定工作方案

(2)编制采购目录

(3)修订专家库

五、时间安排

2010年5月10日 《补充采购方案》征求各部门意见、拟定初步目录;

2010年5月10日—2010年5月15日确定《补充采购方案》;组织专家讨论增补目录;公布《补充采购方案》和增补目录;

2010年5月15日—2010年5月24日生产企业下载集中采购文件,准备相关资料。

2010年5月25日—2010年6月1日参加集中采购生产企业报名,递交纸质资料接受现场审核。

2010年6月2日—2010年6月3日审核通过的企业领取用户名、密码(2009年入围企业无需领取用户名和密码)。

2010年6月4日—2010年6月5日审核通过的企业对企业资质和申报药品信息进行网上填报。

  2010年6月6日—2010年6月10日对参加集中采购生产企业网上填报资料由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网上审核信息,公示审核结果。

2010年6月11日—2010年6月14日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网上填报实际采购价格;参加集中采购生产企业对通过资质审核的药品品种进行网上确认,若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提出申述,逾期不予受理。

2010年6月16日公布准入价。

  2010年6月17日上午8:

30—10:

30企业网上模拟报价,11:

00—12:

00网上远程解密;14:

30—16:

30企业网上模拟报价,17:

00—18:

00网上远程解密。

2010年6月18日上午8:

00-12:

00企业网上报价;13:

00-15:

00网上远程解密。

16:

00网上公示结果。

  2010年6月18日抽取评审专家;

 2010年6月19日—2010年6月22日评审专家依据规则和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提供数据对参加集中采购生产企业的药品进行评审,并确定是否作为增补入围品规。

  2010年6月24日公示拟入围药品品规。

2010年6月25日—2010年6月30日拟挂网药品品规报自治区发改委备案并确定临时零售价格;接受企业申诉。

2010年7月1日正式公布增补入围药品目录。

 

第三章材料申报和网上报名

 一、申报条件:

  1、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MP证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商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的药品,如生产企业欲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必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和价格,提交资质材料时须同时提交企业书面申请(加盖企业公章);列入基本药物目录的单独定价药品只做为普通GMP药品,参加补充采购。

  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公告(2008年1月1日至今)二年内产品质量稳定,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商业信誉良好;

 4、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报材料内容

 

(一)使用语言

  生产(经营)企业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必须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文本)。

 

(二)申报材料构成

  1、企业资料:

  ①《投标承诺函》、《法人授权书》

  ②《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所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MP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国产药品价格信息表

④投标药品汇总表

⑤配送承诺书

  2、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商作为投标人需提供:

①《投标承诺函》、《法人授权书》

②《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MP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由国外生产企业出具的总代理授权证明或代理协议书

④进口药品价格信息表

⑤投标药品汇总表

⑥配送承诺书

  3、产品资料:

  ①《药品注册批件》(复印件)

  ②进口药品需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和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进口药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③产品说明书(原件)

  ④药品质量相关证明材料(专利药品由企业提供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相关专利有效性证明材料,综合排名前100位企业全资子公司由自治区工商局负责审核,其他质量层次药品提供相关证明。

)。

  ⑤基本药物目录中国家发改委未公布指导价的同种药品其它剂型或规格(剂型仅指国家基本药物规定的剂型),需提供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的药品最高零售指导价证明文件。

⑥其它相关文件材料。

  三、修改申请报告:

生产企业如对系统中的产品信息(包括:

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数量、商品名、企业、GMP信息、专利信息等)有异议,可提出修改申请并递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药品质量责任

  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确保药品质量,药品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GMP、GSP等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申报材料递交时间和地点

  1、申报材料递交截止时间:

按公告时间。

  2、因不可抗力原因,可酌情延长材料递交截止时间。

各方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3、经办机构在规定截止时间后不再受理材料申报。

  4、申报材料递交地址:

以公告公布的地址为准。

  六、申报材料修改和撤回

  生产企业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企业不得对其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也不得撤销报名。

  七、申报材料其它要求

  1、生产企业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合法。

  2、生产企业的申报材料应逐页加盖公章。

  3、生产企业必须按要求及规定格式提供文件材料。

  4、所有报名资料及申诉资料均须由被授权人递交。

  5、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

外文原件资料需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文本并经公证部门公证。

八、申报材料审核

由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药品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有效资质证明文件,均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政府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作为参考,若信息存在差异,需提供有关原件进行核对。

  九、申报材料澄清

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中不明确的内容有权要求生产企业做必要的澄清,生产企业有义务对有关内容做出书面答复。

  十、申报审核

1、网上操作用户名及密码领取

现场审核通过的药品生产企业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法人授权书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网上操作用户名、密码。

 2、产品网上申报

  生产企业在产品报名截止时间前,应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网址:

),对本企业拟参加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补充采购的品种进行网上申报。

若信息存在差异,以审核通过的纸质资料为准。

  产品报名截止时间:

以公告截止时间为准。

 

第四章 报价和评审

一、准入价的制定

1、以内蒙古自治区各医疗机构上报的药品采购最低价格为依据制定准入价;若内蒙古自治区无价格依据的品种不设定准入价。

2、公布的准入价为注册产品最小包装价格。

二、报价要求

  1、参加本次补充采购药品品规只进行一次网上报价。

  2、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网址:

  3、生产企业所报价格是指企业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供货价。

企业报价应包含配送服务费、税费等所有费用,入围的生产企业必须保证入围药品的配送费用。

  4、生产企业不得以低于药品生产成本报价,严禁企业低价恶意竞争。

  5、企业报价不得高于准入价。

  6、同一生产企业相同通用名、相同剂型、不同规格的品种报价应符合差比价规则。

  7、实际报价时,系统中的药品品种按相应的规格、数量、单位报价,所有品种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8、小容量口服液体制剂、口服固体制剂按最小包装规格报价(如:

葡萄糖酸钙口服液,10ml×10支/盒,按“盒”进行报价;头孢氨苄片剂,125mg×12片/盒,按“盒”进行报价);

  中成药及外用制剂中贴膏、贴膜、贴片等以最小包装报价;

  注射剂以支(瓶、袋)报价;

  外用制剂中的凝胶剂、滴眼液、滴鼻剂、滴耳剂、软膏剂、眼膏剂、喷雾剂、气雾剂等以支报价。

  9、报价使用货币及单位:

人民币(元)

  10、报价时间:

按规定的公告通知时间为准

 三、专家评审

  1、评标原则

  本次药品补充采购采用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考虑不同医疗机构的用药差异,满足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的原则。

以《实施细则》中确定的标准和方法为依据,采取科学评价、集体决策,专家审核中标法。

  2、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专家委员会人员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由计算机分层分类随机抽取产生。

入选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应熟悉医疗机构的用药习惯、药品采购和临床应用情况,能够对参评药品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价。

  3、评标办法

  ①评标专家通过评审系统对报价药品进行评审。

  ②专家依据采购中心整理目录及药品在各地中标价格并结合临床经验最终确定是否成为增补入围品规。

  四、入围规则

  1、药品品规入围规则

所有药品均采取评审议价的方式进行评审。

按规则进入议价程序的药品品规,由专家组依据相关药品品规的其它地区和医疗机构历史采购价格信息,综合市场、临床、药理等因素制定价格,接受该药品品规价格的,企业网上确认后作为最后报价,经专家委员会、专家组会议讨论后,投票表决,确定药品是否入围,并公布拟入围品种及价格。

本次补充采购药品均须经过专家议价程序。

 2、确定挂网品种及价格公示

  通过竞价、议价确定的入围品规及价格,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在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网址:

 3、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价格

  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其它医疗机构可实行零差率销售,也可按国家现行药品零售价格加成政策执行。

非基本药物按照国家现行药品零售价格加成政策执行。

采购周期内,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一、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品种、价格确定等有关方面有疑问或有特殊情况需要说明,可在药品拟挂网后7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由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批准后在30日内予以答复。

  二、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

  三、本工作方案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方案由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械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中未做说明的条款,仍按照《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五、其他未尽事宜以补充公告方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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