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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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

银行保函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建工〔2018〕37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建工〔2018〕738号)(以下简称《细则》)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推行保证保险的通知》(内建市〔2019〕110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承揽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业务的商业银行、与建筑业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且在“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信息平台”)中实施管理的建筑工人(包括农牧民工和其他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以下简称“银行保函”)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按照《办法》和《细则》规定应当在本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中存储的工资保证金,可由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的“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替代,银行保函的使用、监管及注销按照《办法》及《细则》中工资保证金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建筑业企业(包括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劳务企业);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与建筑业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且在“实名制信息平台”中实施管理的建筑工人。

第二章银行保函开立及延期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原则上选择其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开立银行或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以下简称“保函”)(见附件1)。

外埠建筑业企业也可以选择自治区行政区域以外的商业银行出具保函,但应当与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设的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为同一系统行。

第五条 银行出具的保函种类应当是见索即付保函,实际受益人为本企业所涉工程项目被拖欠工资的建筑工人。

本办法中银行保函由负责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监管的住建部门、人社部门代为受益人。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照《办法》和《细则》中有关工资保证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按期足额向银行申请开立保函,并将保函正本提供本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管理银行进行核验,待银行核验并将保函信息反馈至实名制信息平台后,视同本企业在其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中足额存储了工资保证金。

保函金额应当不低于申请人按照《办法》和《细则》规定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额度。

申请人申请前已经按照《办法》和《细则》规定存储了工资保证金,又将采用银行保函的,企业可申请工资保证金监管解除,所存储的工资保证金由企业自行支配。

第七条 自治区所属建筑业企业开立的银行保函有效期为一年,保函覆盖其在全自治区范围内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

外埠建筑业企业开立的银行保函应当与该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相对应。

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按地区(盟市)开立的,保函覆盖企业在该地区所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保函有效期为一年;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按所承建工程项目开立的,保函仅覆盖该工程项目,保函有效期为该工程项目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竣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约定)后180天。

第八条银行保函期满后,申请人仍采用银行保函的,申请人应当提前30日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的,银行应当告知有监督权限的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按《办法》和《细则》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三章保函履约及使用

  第九条保函履行担保责任的条件

(一)企业已申请商业银行出具足额保函,且保函正本送达该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管理银行。

(二)申请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建筑工人在实名制信息平台中实施了实名制管理。

(三)经工程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认定,属于本企业未按劳动用工合同约定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支付建筑工人工资造成拖欠。

(四)因工程进度款十五个工作日内未支付到位,企业暂时支付工资困难的,可经过工资专用账户监管部门批准,以保函出具银行垫付资金发放本企业建筑工人工资。

第十条 保函履行担保责任程序

(一)申请保函兑付的建筑业企业应当通过实名制信息平台,填写并向有关住建部门和人社部门提交《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2)。

(二)对发生欠薪情况的建设工程项目,各有关住建部门和人社部门应当进行联合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对符合工资保证金使用条件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填写《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资金动用通知书》(见附件3),并在《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上签章。

保函出具银行应当在建筑业企业提供经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签章的《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和《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资金动用通知书》原件及保函正本3个工作日内,划支资金至该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银行保函额度不足以支付所拖欠工资额度的,短缺部分由责任单位自筹资金予以解决。

(三)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管理银行在收到保函出具银行拨付的资金后,依据有关监管部门在实名制信息平台上推送已签署意见的《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和企业推送的建筑工人工资发放单,办理工资支付手续,将工资直接划拨到相关建筑工人的工资银行卡。

(四)自治区所属建筑业企业异地建设工程项目,启动保函兑付工资资金时,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1.对建筑业企业在本盟市跨旗(县、市、区)施工的,按照监管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工程项目所在旗(县、市、区)住建部门、人社部门,通过实名制信息平台向本盟市住建部门、人社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使用意见书”,经本盟市住建部门、人社部门审核并及时向建筑业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监管部门推送“异地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支付令”限时督办,承建项目的建筑业企业根据“异地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支付令”的支付要求,按照本条第

(一)

(二)款的规定程序,向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和管理银行提交《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落实办理。

2.对于建筑业企业跨盟市施工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通过实名制信息平台逐级向自治区住建和人社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使用意见书”,经自治区住建部门和人社部门审核同意,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相关盟市监管部门和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监管部门推送“异地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支付令”并进行限时督办,承建项目的建筑业企业按照“异地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支付令”的支付要求,按照本条第

(一)

(二)款的规定程序,向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和管理银行提交《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落实办理。

第十一条保函补开及逾期

建筑业企业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出现拖欠建筑工人工资情况,导致已使用银行保函支付后,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在30日内补开银行保函或补存工资保证金。

对于未按规定按时补足相应额度的,按《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银行保函注销

第十二条注销条件

(一)自治区所属建筑业企业因企业破产、注销或所承建工程项目全部竣工且不存在工资拖欠的,可以申请注销保函;

(二)外埠建筑业企业按工程项目开立的保函,其所对应的工程项目已经完工且不存在工资拖欠的,可申请注销保函;外埠建筑业企业按地区开立保函的,在同一地区(盟市)内所承建工程项目已经全部竣工且不存在工资拖欠的,可以申请注销保函。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申请注销保函,需填写《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注销申请书》(见附件4),经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同意后,向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管理银行申请撤回保函正本,待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管理银行审核资料并释放保函正本,向实名制信息平台反馈保函撤销信息。

第十四条 开立保函的商业银行在收到建筑业企业出具的经有关住建和人社部门签署意见的《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注销申请书》及银行保函正本后,应当及时为建筑业企业办理银行保函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银行保函适用限制

  建筑业企业近三年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商业银行不予出具银行保函:

  

(一)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因拖欠工资问题发生过集访群访等群体性事件或存在尚未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并被认定为责任主体的;

  (三)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使用后未及时补存或还款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

2.《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

3.《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资金动用通知书》

4.《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注销申请书》

年月日

附件1:

  

 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

                         保函编号:

            

致受益人(代为):

                     

我行接受          ,地址:

       申请的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请求,愿为申请人就          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支付建筑工人工资事宜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函担保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二、本保函的有效期为保函开立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保函到期自动失效或申请人凭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注销申请书》到我行办理注销手续完毕之日失效,两者以先到期者为准。

三、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申请人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我行在收到申请人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及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资金动用通知书》纸质原件和保函正本后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进行支付,累计动用金额以担保的最高金额为限。

四、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受益人未经我行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全部终止。

五、本保函到期后,请将保函正本退回我行注销,但无论保函正本是否退回,本保函到期后均告自动失效。

                         担保人(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

申请企业

企业类别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主要原因或用途(欠薪或工资贷款)

存储保证金额

使用金额(或比例)

核查欠薪额

使用起止时间

承诺补存时间

涉及人数

核准使用额

申请企业意见:

(公章)

企业法人:

经办人:

年月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公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月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

(公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月日

附件3

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

资金动用通知书

银行:

由建设的工程项目,因该单位原因,现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涉及建筑工人人,金额元,符合动用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条件。

经研究,决定从你行开立的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保函编号:

)中动用资金共计元(大写:

)到该建筑业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

),用于支付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

请你行在接到本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划支资金至上述指定账户。

特此函告。

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意见:

人社部门:

住建部门:

(公章)(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4

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

银行保函注销申请书

银行:

由你行为我单位出具的《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保函编号:

)所涵盖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有关住建和人社部门确认于年月日全部完工,现申请办理该银行保函的注销手续。

申请单位:

(公章)

企业法人:

年月日

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意见:

人社部门:

住建部门:

(公章)(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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