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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

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技术是指通过移植经组织工程技术制备的、含有自体活性细胞的组织,来修复、改善或重建患者的组织或器官的结构和(或)功能的治疗技术。

组织工程化组织不包括直接移植(如自体植骨、植皮术等)或为后续移植而保存的细胞、组织或器官移植物,也不包括用于其他目的的体细胞治疗。

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目前仅适用于结构性组织(如骨、软骨、皮肤等组织)的临床应用。

以代谢性功能为主的复杂组织如肝、肾、脑等器官的临床应用暂不允许开展。

一、医疗机构和制备环境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开展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2.三级甲等医院,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神经外科、眼科、口腔科等有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需求的诊疗科目,并具备医学检验科、放射影像科、病理科等其他辅助科室及开展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后的随访和检查条件。

3.医院设有管理规范、运作正常的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伦理委员会。

(二)制备环境基本要求。

1.具备经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洁净度检测报告,符合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2000)的GMP人体细胞生产洁净室。

2.GMP人体细胞生产洁净室。

(1)整体环境不低于洁净度10000级,细胞培养与组织构建区应达到洁净度100级。

(2)洁净室布局合理,与细胞制备与组织构建等工艺相适应,人流物流分开并固定走向。

(3)具备开展组织和细胞的采集、分离、培养、鉴定、处理和保存的仪器设备,具备能够充分防止交叉污染的制度和措施。

(4)具备细胞操作每一过程的标准操作规程(SOPs),确定关键步骤、质控标准和检测指标,具备完善的检测分析设备和仪器,并具备规范、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至少2名具备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与开展的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本技术应用相关专业。

2.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1.组织工程实验室至少具备1名从事组织工程研究并有相当组织工程研究基础的、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总体负责人。

2.从事细胞制备工艺的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经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细胞生物学、组织工程学基础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

3.从事质量检验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建立组织工程化组织临床应用的质量标准体系,建立对种子细胞、支架材料、活性因子、生长环境等影响组织工程化组织临床应用重要因素的检测方法和评价标准。

1.建立组织工程化组织用人源细胞质量控制标准。

本技术管理规范的质量控制体系仅适用于组织工程化组织所用的自体来源细胞。

异基因细胞(包括异体细胞和异种细胞)暂不允许临床应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人体细胞治疗研究和制剂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和《生产用细胞基质研究的一般原则》,建立人源细胞质量控制标准。

基本要求包括:

规定人源细胞来源的供体资质要求;建立细胞的操作规范;为保证组织工程化组织的溯源性和稳定性,应建立细胞制备及检定的检测制度。

检测内容主要包括细胞的采集、分离和检定,细胞培养基的使用与检定,细胞的纯度、存活率和均一性,细胞的生物学效应,外源因子和病原微生物(如内毒素、细菌、真菌与支原体)的检测等。

2.建立组织工程化组织用支架材料质量控制标准。

应用于组织工程化组织构建的支架材料,应具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检测内容主要包括材料的物理性能、化学性能和生物安全性检测。

3.建立组织工程化组织质量控制标准。

参照我国医药行业标准《组织工程医疗产品》(YY/T0606-2007),在细胞接种、复合物培养及最后处理时对复合细胞的组织工程化组织进行质量控制,建立规范的质量控制标准及相应执行程序,保证组织工程技术临床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意愿及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技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三)对患者实施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应由具有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工程实验室技术人员和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医师共同决定,并制订合理的治疗和管理方案,包括失败和并发症处理预案。

(四)实施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可选择的手术方案、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医疗机构应建立完整的临床数据库及严格的术后随访制度。

(六)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病例选择、治疗有效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七)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医用物品和耗材,建立登记制度,保证来源可追溯。

对于不同来源的组织或细胞,在分离、培养时凡有一次性器具产品可以使用的,必须使用一次性器具,且不得重复使用。

2.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卫生部关于印发《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和《非血缘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医发〔2006〕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经多年临床实践证明,造血干细胞移植是治疗白血病等疾病的有效手段。

为了规范和加强造血干细胞移植和采集技术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造血干细胞移植临床疗效,我部组织制定了《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和《非血缘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非血缘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对医疗机构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采集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

通过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造血干细胞移植、采集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准予造血干细胞移植、采集项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报送我部,同时抄送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

取得造血干细胞移植、采集项目登记的医疗机构方可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采集,并由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提供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检索。

   二○○六年七月七日

 

 

非血缘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管理规范

  

为规范非血缘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非血缘外周血造血干细胞(以下简称造血干细胞)的采集。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采集造血干细胞的医疗机构应当保证造血干细胞来源合法。

(一)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血液内科专业诊疗科目。

(二)三级甲等医院或者血液专科医院。

(三)采集条件

1、采集室:

有20m2以上的造血干细胞采集工作区;有

相应的造血干细胞采集设备,采集床/椅等。

2、有动员剂注射室。

3、能为捐献者提供常规体检服务。

4、应急处理区:

有相应的抢救设备,能够进行急症处理。

5、有资料保存与传输设备。

6、临床实验室有流式细胞仪检测CD34+;能够进行有核细胞计数。

有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价措施,相关检验项目参加卫生部指定的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的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

(四)有2名以上符合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人员要求的执业医师,并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内科。

2、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有3年以上血液内科工作经验和造血干细胞采集经验。

负责造血干细胞采集工作的医师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5年以上血液内科工作经验和造血干细胞采集经验。

(二)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能够胜任造血干细胞采集相关工作,能熟练掌握血细胞分离机的操作、相关仪器设备使用和电脑操作。

三、技术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相关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

(二)采集部位:

浅静脉,必要时深静脉。

(三)外周血动员剂用量:

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5μg/kg/日,4—6天。

(四)采集方式:

细胞分离机采集。

(五)采集量:

造血干细胞悬液50—200ml/人/次,采集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循环处理血量不多于15000ml。

CD34+达到2×106/kg或有核细胞数达到5×108/kg时,不再采集。

(六)采集过程应当在符合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人员要求的执业医师指导下完成。

四、其他管理要求

(一)造血干细胞来源合法,建立捐献者来源登记制度,保证造血干细胞来源可追溯。

不得通过造血干细胞采集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漏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

(二)采集造血干细胞前履行告知程序,由捐献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造血干细胞采集不应当因捐献造血干细胞而损害捐赠者相应的正常生理功能。

(四)采集造血干细胞前对捐赠者进行必要的检查,防止患者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感染其它疾病。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肝炎病毒携带者、梅毒患者等患有经血液传播疾病者和恶性肿瘤、遗传性血液疾病患者等的造血干细胞不得用于造血干细胞移植。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

(六)建立造血干细胞捐献者随访制度。

在完成每例次造血干细胞采集后按照有关规定将采集相关信息报送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

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为规范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非血缘外周血造血干细胞(以下简称造血干细胞)移植。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有合法造血干细胞来源。

(一)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血液内科专业诊疗科目。

(二)三级甲等医院或者血液专科医院。

(三)血液内科专业具备下列条件

1、近3年内独立开展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15例以上。

2、有4张床位以上的百级层流病房,配备病人呼叫系统、心电监护仪、电动吸引器、供氧设施。

(四)其他相关科室

1、有临床实验室或者有固定协作关系的临床实验室,能够进行造血干/祖细胞检测、培养、采集、分离、冷冻,具备HLA组织配型的检测能力,有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价措施。

造血干细胞移植所需的相关检验项目参加卫生部指定的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的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

2、有微生物检测及相关诊断检验、血液学和病理学常规检测、细胞遗传学分析条件和能力,或者与具备上述条件和能力的实验室有固定协作关系。

3、具备免疫抑制剂的血药浓度监测能力。

4、有病理科或者有固定协作关系的病理科。

5、需要全身放射治疗(TBI)做预处理时,有放射治疗科或者有固定协作关系的放射治疗科,能够实施分次或者单次全身放射治疗,能够实施放射剂量测量。

(五)有3名以上符合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人员要求的执业医师,有经过造血干细胞移植培训的护理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儿科医师能够参加儿童造血干细胞移植。

(七)有固定、安全、合法的血液来源。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内科。

2、经过卫生部认定的造血干细胞移植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负责造血干细胞移植工作的医师还应当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10年以上血液内科工作经验、参与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工作5年以上,有造血干细胞移植合并症的诊断和处理能力。

(二)护士

1、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经过卫生部认定的造血干细胞移植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造血干细胞移植护理工作负责人还应当有3年以上造血干细胞移植患者护理经验。

(三)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能够胜任造血干细胞移植相关工作。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相关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等因素综合判断,因病施治,合理治疗,科学、严格掌握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适应证。

(二)1年存活率不低于50%。

(三)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造血干细胞移植相关情况考核。

四、其他管理要求

(一)造血干细胞来源合法,建立造血干细胞来源登记制度,保证造血干细胞来源可追溯。

不得通过造血干细胞移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

(二)供移植的造血干细胞由符合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管理规范的医疗机构采集。

(三)实施造血干细胞移植前履行告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随访制度。

在完成每例次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按照相关规定将移植相关信息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

(五)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按规定收费。

(六)本规范实施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考核直接从事造血干细胞移植工作:

1、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有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从事血液内科临床工作15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近3年累计完成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15例以上,且未发生二级以上、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以上的、与造血干细胞移植相关的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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