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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质监局内部管理制度

 

通质技监发〔〕号

关于印发《南通质监局内部管理制度》的通知

市局各处室、稽查支队,市局各挂靠协会:

为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营造有序的办公环境,市局修订了《南通质监局内部管理制度》,并经局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

行政管理制度通知

抄送:

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年月日印发

共印份

南通质监局内部管理制度

(年月)

为确保机关高效、有序运转,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促进质监事业发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一章理论学习制度

第一条理论学习分中心组、大组、小组、处室学习和个人自学。

中心组学习局领导参加,处室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大组学习机关全体人员参加;小组学习各处室人员参加所在支部学习;处室学习由各处室自行组织。

第二条理论学习由局人教处负责制订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学习组按照计划安排,负责组织本组人员的集中学习、交流讨论和其它形式的学习活动。

第三条理论学习内容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文件及其它内容;廉政规定、职业道德规范、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等。

第四条理论学习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

集中学习采取听辅导报告讲座、专题学习讨论、心得体会交流、观看电教片、主题演讲、知识竞赛、理论测试等方式进行。

个人自学可确定若干自学专题,阅读书籍文章,进行课题调研等。

第五条中心组每月集中学习一次。

机关集中学习一般为每周五下午,遇有特殊情况可作调整。

集中学习不得无故缺席,因故缺席需书面请假并报学习小组牵头人批准。

第六条所有集中学习都要认真做好记录,记载学习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缺席人员及原因、主要学习内容及其他相关情况。

参学人员要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学习心得体会。

第七条理论学习情况列入绩效考核,作为考察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之一。

个人学习笔记和撰写心得体会不认真,全年集中学习无故缺席超过次,或集中学习参学率低于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处室两人以上(含两人)参学率低于的,该处室不得评为先进处室。

第二章会议制度

第一条会议分为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专题会议等。

第二条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主持,全体党组成员参加,人教处负责组织。

党组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提请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组书记审定。

第三条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传达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全市质量技术监督改革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决定质监系统机构设置、干部任免与奖惩、人员配置及有关管理办法;研究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基层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工作部署。

第四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主持,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协助局领导分工的正副调研员参加,正副总工列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

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局长审定。

第五条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审查市局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全年工作计划、部门预算(草案)、重点基建工程和技改项目等重要问题;讨论通过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局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听取市局系统各单位、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主持,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协助局领导分工的正副调研员、正副总工、市局系统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办公室负责组织。

局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提请局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局长审定。

第七条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传达上级机关重要指示和决定;部署当前重要工作,听取各单位、各部门工作汇报,协调相关工作;讨论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八条专题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召集主持,部署协调、处理重要业务工作或日常工作中的问题,对应部门负责组织。

处(室)务会每周召开一次,由处长主持,处室人员参加。

第九条各类会议由各负责组织的部门认真记录,并对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要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

以市局名义召开的综合性会议,出席对象为县(市)局副局长以上干部或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报局长审批;其他会议由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会议对象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会议需要使用局会议室应提前登记,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避免发生冲突。

市局直属单位借用局会议室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外单位借用局会议室由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批准。

各类培训、办班原则上不使用综合大楼内的会议室。

第十三条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牵头部门负责,办公室负责会议用品、影音设备等保障。

会议室配置的设备、桌椅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搬动或挪用,确因需要借用的,必须征得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动用,事后归还原处。

第三章公文办理制度

第一条发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公文处理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数量,保证文件质量。

第二条一般性业务类文件由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核稿后提交分管领导签发;涉及法人、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向上级部门报送的请示和报告、涉及全局性的总结、部署及其他重大事项的文件,由处室负责人核稿后提交法规处审核内容,再由办公室核稿后提交分管领导审阅,最后由主要领导签发。

各处室起草文件的内容涉及其他处室工作的,应与有关处室会签。

第三条市局一般不向县(市)、区政府发文,也不要求县(市)、区政府报文。

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除上级领导直接交办或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一般不向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条市局发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市局内网、外网上公布。

不能上内外网公布的文件,主办部门应在文稿纸上注明。

各处室在系统上发的电子公文(含未用电子印章的),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由法规处按要求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由办公室负责报政务公开平台和档案文件资料服务中心。

第五条办公室专人负责收文管理,统一公文、信件进行启封、登记后按程序流转。

各处室收到的公文和信件,需领导批办或阅知的,统一交办公室流转。

第六条除了涉及保密等级的公文,收文一般在系统上电子流转。

重要文件及会议通知、培训通知由主要领导批阅,业务类文件由相应分管领导批阅。

第七条对上级机关批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在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与其他部门会办的事项,应在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在个工作日内提出报告;对各单位的请示事项,应在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

来文有时间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四章重要情况报告制度

第一条县(市)局长每月向主要领导书面或口头报告工作情况,市局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二条县(市)局长、市局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南通大市(含双休日、节假日),向主要领导报告;处室其他人员、各直属单位副职出南通大市,由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

工作日,市局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南通市区,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三条辖区内发生重要质量安全事故、省级以上媒体曝光、工作中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责任事故要在半小时内口头报告、小时内书面报告。

发生严重违规违纪案件要在当日内报告。

第四条重大项目、重大固定资产投入书面向局长室报告。

第五条请示报告原则上逐级进行。

第五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项开支实行先审核、后审批、再报支。

元以上的大额支出,当月日前向财务处申报,次月安排用款。

报支时由经手人签字、处室负责人证明、财务处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报销金额在元以下的,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元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第二条按照公务卡制度的有关规定,工作人员省内出差原则上不予借款。

省外出差预计用款元以上的,填写借款单报局领导审批后划入个人公务卡。

差旅费报支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按照公务卡制度的有关规定,工作人员公务消费应刷卡消费,不能刷卡的可先由个人垫支,报支时凭发票、刷卡小票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的购置按部门预算执行,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要在当月日前向财务处申报,次月安排用款。

第五条稽查、协会财务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章请休假制度

第一条因故不能上班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市局处室人员天(含天)以内的,由处长(主任)审批;天以上天(含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天以上的和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由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条请假天以上的,应向人教处提交请假单,同时提供相关证明。

特殊情况事前未能请假的,要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请假结束后要及时销假。

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因病不能正常工作可以请病假。

病假天以上的,应提供病历,并出具医院证明。

病假人员的年度考核、工资福利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因事不能上班的可以请事假。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天的,从第天起停发本人的工作津贴。

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可以先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可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休假。

年休假由各处室根据工作情况,结合个人要求统筹安排。

第六条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文印管理制度

第一条系统内部文件材料原则上实行电子化传阅,确实需要复印、油印的,从严控制印数,并尽量采用双面印制。

第二条机关(含稽查、协会)印刷各类文件资料、制作铜牌、证书及其他印刷品,统一由办公室到政府采购定点单位或市局询价招标的中标单位按中标价印制。

第三条直属单位、个人从文印室领取纸张、信封等用品,复印、油印文件资料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实行文印登记制度,打印、油印、复印数每季度统计汇总一次。

第五条文印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信息。

第六条未经允许,非文印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文印设备。

第八章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局印章、证件章(钢印)、行政许可章、政府临时机构及办公室印章等由办公室负责保管、使用,局党组、机关党委印章由人教处负责保管、使用。

各处室(支队)印章、各类业务专用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

第二条使用局党组印章由党组书记审批;局印章和证件章(钢印)由局领导审批,其中一般业务用印由分管局长审批,凡向上级(含市政府、省局等)上报材料或者请示汇报由主要领导审批;各处(室)印章和业务专用章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使用领导同志个人印章,须由领导同志本人或授权的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三条正式公文、函件用印时,由承办人持公文签发原件到办公室用印;各类证书用印时,持批准文件或局领导批件办理用印手续;已套(盖)印好印章的证书、执法文书等,相关处室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建立使用(发放)登记制度,定期核对数量;失效或废止使用文书、证书,应及时销毁。

第四条使用证件章(钢印),经办人须将发证数量、编号、持证人姓名、所在单位等相关情况登记造册,报局领导审批。

第五条局各处(室)印章只限用于本处职权内业务,不得随意对外使用;专用章要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人保管,做好登记;介绍信应留有存根备查,空白介绍信不予用印。

第六条新设机构由办公室持批文到指定的刻印社刻制印章。

由于机构变动而停止使用的或损坏报废的印章,统一交办公室销毁,不得继续使用或自行处理。

第九章公务接待制度

第一条接待工作(含稽查、协会)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相关处室负责人协同。

第二条接待用餐一般在局定点饭店,需要到其他饭店的,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同意。

第三条重要活动和各类会议,由办公室会同相关处室拟订接待方案,报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来访客人中午一般在食堂用餐,需要在食堂用工作餐的须提前申请。

条线会议一般在食堂用餐,提前一天提出申请。

因特殊情况,需到外面用餐的,须经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批准。

第五条接待时要严格控制标准和陪同人数,接待酒水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章办公设备及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机关(含稽查、协会)办公设备及用品采购、发放、保养统一由办公室负责。

元以上办公设备及用品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条办公设备及用品采购由处室向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局领导同意后按规定采购。

重大物品、设备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其他按照市局系统集中采购中标单位和价格采购。

第三条办公设备及用品实行专人保管,登记造册,一人一卡。

如有调整、更换等,须到办公室办理手续,不得擅自处置。

办公设备及用品每年核对一次,做到账物相符。

第四条人员岗位调整时,所有办公设备及用品应办理移交手续,不得私自带离;调离本单位,应将所有办公设备及用品移交办公室,不得私自转交他人;离职时,应移交办公设备及用品和所管公物。

处室闲置办公设备及用品统一交由办公室保管,合理调剂,充分利用。

第五条办公设备出现故障,由办公室负责联系维修人员;个人不得私自维修、更换配件,否则损坏赔偿。

第六条列入固定资产的办公设备资产超过使用年限,需要作报废处理的,由办公室、计财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固定资产帐中核销。

第七条低值易耗类办公用品一般批量购入,入库登记存放,网上申请领取,随用随领,登记在册。

第十一章车辆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一条办公室负责机关、稽查车辆的管理。

车辆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确保公务的原则,

第二条领导用车和业务用车(含稽查)相对固定,局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度,备用钥匙交办公室保管。

第三条局办公室负责领导用车、机动用车的调度、保养、维修,并对行车安全负责。

有相对固定车辆的处室、支队,负责相应车辆的调度并对行车安全负责,保养、维修由车队驾驶员协助指导。

第四条处室(支队)车辆相对固定兼职驾驶员,出车实行派车单制度。

市内由处室(支队)负责人签发,出南通大市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签发,行车情况要记载在行车日志。

遇有特殊情况,需调用其他车辆的,须由部门负责人提前向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五条有相对固定车辆的处室(支队)出南通大市,一般由办公室安排专职驾驶员驾驶对应处室(支队)车辆。

领导用车驾驶员相对固定,办公室统一调配。

第六条处长到省内地级市和上海市办理公务可派车;副处长(含副处长)以下人(含人)以上可派车;一般人员人(含人)以上可派车。

有特殊情况,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

第七条公务用车工作日晚上和双休日、节假日期间要停放在大院,有特殊情况的,须经办公室备案。

稽查支队可有一辆值班车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停放,定期报纪检监察室、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在市区范围内因私使用车辆的,须经处室(支队)主要负责人批准,出市区的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

外单位借车,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

第九条车辆的维修、保养实行招标定点和登记制度。

车辆需要维修时,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队审核,办公室负责人核准后在定点单位维修。

行车途中因故障修车或换部件发生费用的,须经用车人员签字证明后报销。

第十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原则上实行电子加油卡。

出长途在高速加油等实际情况,需要开票的,须用车人员证明,办公室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专兼职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车辆操作规程,参加安全例会,谨慎驾驶,安全行车。

车辆发生碰撞或者交通事故,应在半小时内向局办公室汇报。

因违反交通规则被罚款,单位不予报销。

专兼职驾驶员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私自出车,严禁随意将车交给他人驾驶,由此发生的一切事故和损失,由本人负责,扣除工作补贴,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车队建立车辆管理台账,详细记录车辆里程、油耗、维护、安全、卫生、停放等情况。

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检查评比。

第十二章应急管理与值班保卫制度

第一条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含县局、市局直属单位)由市局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牵头协调处理。

市局办公室负责应急办日常工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工作。

第二条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后,相关责任单位、部门要在半小时内报告市局应急办,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条公共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和对外宣传由市局办公室扎口,按规定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引导媒体做好对外宣传。

第四条各相关处室要做好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演练和应急准备,确保应急响应及时、处置到位。

第五条日常值班管理由传达室负责,市、县局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要保持小时通讯畅通。

重大节日要建立领导带班、专人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不得擅离职守。

第六条办公室要督促检查安保人员按照《安保工作规范》做好值班工作,加强对重点部位检查、巡逻。

第十三章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发布信息要履行审核程序。

市局各处室的信息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市局各直属单位的信息由分管领导审核,各县(市)局的信息由办公室主任审核,重要信息由市局办公室审核。

第二条内网发布信息主要为各单位、各部门重大活动、重要工作。

上传到内网的信息要真实,文字要简练,一般在活动结束后两天内上传。

第三条内网通知公告由市局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发布,全局性的由分管局长审核发布。

第四条外网要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地公开领导信息、机构设置、主要职能、重要工作、行政许可、行政案件等信息。

第五条外网信息的发布由负责网站建设的负责人审核,重要信息由新闻发言人审核。

第十四章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

接待处理来信来访,坚持“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市局办公室是全市系统信访工作的协调部门,涉及到违规、违纪的信访举报,由纪检监察室按规定调查处理。

第三条人民来信、群众来访、来电、电子信件都要认真对待,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四条处理信访问题必须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凡是拿不准的问题,必须向领导请示报告,不准轻易表态、答复;凡能够解决的,应认真给予解决;一时难于办到的,要讲明情况。

第五条办理信访事项原则上应当在一周内办理完毕,并由经办处室将办理结果答复交办人、信访人,同时报办公室存档。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

对于市长信箱、局长信箱、网上举报等网上信访,应在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条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达给被举报人和单位。

第十五章网络管理制度

第一条办公室派专人负责局域网管理,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将计算机接入局域网,不得私自拆机进行修理、维护,不得私自装卸系统软件和来路不明的应用软件。

第二条严禁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严禁访问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等内容的违法网站,禁止上班时间在网络上聊天、游戏。

第三条办公系统、业务管理系统属内部软件,信息资料为工作秘密,未经允许不得越权进行查阅。

严禁将软件系统中的数据、资料、图片下载,复制、透露给无关人员。

第四条妥善保管用户地址及识别口令,并经常更改口令,禁止请他人代为使用或输入口令,防止泄密行为发生。

严禁非本系统工作人员操作内部电脑或登陆软件系统。

第五条不得利用局域网损害全局利益,不得发表不适当的言论,不得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六条定期更新升级杀毒软件,对电脑进行杀毒,发现可疑木马、病毒及时向网管中心报告。

网管中心有权对携带木马、病毒的电脑实行断网处理。

第十六章内部管理制度督查办法

第一条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由纪检监察室牵头督查落实。

第二条处室(支队)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执行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做好日常监督工作。

第三条执行制度督查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原则,纪检监察室定期编发《内部督查通报》,督促做好相关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四条制度执行情况作为绩效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

对违反制度、被次以上(含次)通报批评的处室(支队)和个人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七章附则

第一条内部管理制度由办公室、人教处、计财处按照各自职责进行解释。

第二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原有相关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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