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合同条款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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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合同条款剖析
二、通用合同条款
本文全文应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2月联合颁布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的通用合同条款(本合同略)。
三、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1.1.2.3承包人:
1.1.2.6监理人:
另行通知。
1.1.4日期:
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一年。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合同谈判备忘录);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含附加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招投标文件其他内容;
(9)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另外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处以时间顺序在后者为准。
1.7联络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和移民等有关手续,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如果承包人出于任何正当的理由,要求使用任何额外的施工用地,他应至少提前90天向监理人提出报告,请求发包人协助以获得其所需之用地,报告应阐明所需额外用地的理由。
发包人将协助承包商获得其所需的任何用地,但所有有关的费用都应由承包商负担。
发包人不承诺保证获得或提供承包人要求的任何用地。
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无。
2.8其它义务
(一)发包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到水利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二)其他未尽事宜待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再协商。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按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其他义务
(一)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完建筑意外保险的投保手续,为参加本合同工程现场施工所有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参加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含民工)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为中标的工程量清单总价的3‰,由发包人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垫支,由承包人承担)。
保险期限自投保之日(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或投入使用)验收时止,时间上涵盖施工全过程的任一时段。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2万元,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2万元。
承包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鉴于本合同工程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等特点,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一旦该工程项目发生人员意外伤害,只要是在该工程发生的,都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付。
(二)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施工的所有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1、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前,住所地在江西境内的(或住所地不在江西境内的)承包人必须向其住所地(或工程项目实际用工地的)相关劳动保障部门履行以下义务:
(1)按以下标准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账户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程项目中标价(合同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2%计算;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1%计算。
(2)承包人在投标时,必须在投标文件中作如下承诺:
①如实说明其以前所承建的工程项目中工资支付的情况,特别注明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②承诺中标后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③承诺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一旦其承建的工程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劳动保障部门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支。
承包人应当持根据上述作出的承诺和说明、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银行凭证到劳动保障部门报备。
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备案证明后到水利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三)工程施工的义务和责任
(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场地内部的水、电等施工管、线路的铺、架设及其费用,并按供电部门规定向供电部门(或发包人)交纳水、电费。
发包人提供的接电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
另外,施工通讯及设施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2)除民房外、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拆除、清理已征用土地上的杂物、灌木、树木、树根、杂草等。
(3)承包人应充分理解有一些设施(如施工道路、桥梁)可能会有其它人和单位使用通行,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干扰时,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服从监理人的决定。
(4)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发包人现场代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提供必要的配合,并对这种配合对施工的影响应有充分的考虑。
(5)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清理施工现场直至监理人、发包人满意为止。
(6)对上述
(1)~(5)项工作,费用已包括在有关单价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7)经过公路、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环保、环卫等部门规定执行。
施工车辆的营运手续办理、清洗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车辆超载、带泥或洒漏造成的道路损坏、环境污染等,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8)承包人必须文明、安全施工,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责任事故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概由承包人承担。
(9)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作好安全文明宣传、领导检查宣传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①按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案。
②每月25日向监理人提交当月工程进度报表及下月进度计划。
③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
④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规定,如有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⑤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⑥承包人有义务对施工场地周围管线(含地上及地下)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进行探明并负责保护。
⑦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城建卫生有关规定执行,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⑧承包人承担施工场地、水电及运输通道的修建和维护、清场等费用。
(11)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凡属于需要承包人交付给其他承包人的工作面以及与其他承包人交叉作业的工作面,承包人必须服从监理人的决定,按规定的完工日期完成并将清理好的工作面移交给发包人,并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②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清理施工现场。
并在工程完工后6个月内完成并提交工程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资料。
承包人逾期提交,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拖延行为视为违约,并按1000元/天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与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合计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
(12)其他未尽事宜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再协商。
4.3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按通用条款执行。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款补充如下内容:
承包人必须按投标文件《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表》的承诺进场就位,承包人不得任意调换和减少(增加不限,但不增加费用),承包人如有违反,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合同规定的进场机械不能满足质量或进度要求时,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人增加机械投入,承包人不得拒绝,承包人如果拒绝,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设备。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发包人予以协助,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为下面第
(1)项内容:
(1)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见下表内容。
序号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名称
使用要求
备注
无
无
无
无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由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测设。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渠道高边坡、桥梁。
9.7文明工地
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按水利部《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创建文明建设工地。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2本款补充下表:
本合同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要求完工日期表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1
全部工程
本合同工程总工期365天,计划2009年1月30日前全部完工,若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完工日期顺延。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200㎜的雨日超过1天;
(2)10级以上的持续1日的大风(以气象部门鉴定为准))
(3)日气温超过40℃的高温大于2天;
(4)日气温低于-10℃的严寒大于2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6)6级以上的地震;
(7)50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
(8)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承包人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如下内容:
(1)逾期完工违约金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违约金(元/天)
1
渠道工程
按开工令工期计算
1000
2
渠系建筑物工程
按开工令工期计算
1000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3%,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逾期完工违约金或以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11.6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资金约定: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前完工,但本合同工程无提前工期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
13工程质量
13.7质量评定
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
合格。
13.7.7工程合格标准和优良标准为:
执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
13.8质量事故处理
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如承包人负责安装,则负责卸车及卸车后的验收、保管、转运、仓储管理。
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承包人提供无偿配合。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项目工程总量的25%,项目包括各单项:
土方开挖、土方填筑、砌石、砼、钢筋制安。
单价调整方式:
增加超过其项目工程量的25%以上部分,按相应项目中标单价下浮10%结算;减少超过其项目工程量的25%以下时,按相应项目中标单价不变结算。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①有定额可套的(优先水利定额)套用编制施工招标上限控制价所选定额计算,并乘以中标价下浮系数(中标价下浮系数为中标价与上限控制价的比值),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当地同期信息价,无信息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市场询价确定。
②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市场询价确定。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出合理合法建议,但本合同工程不设实现合理化建议奖金。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因市场物价波动及法律政策变化而引起主要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超过规定值时,应予以调整材料补差来结算价款,材料补差按以下规定调整:
1、调整方式:
(1)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5%时,超过±5%的部分调整材料补差,并计列相应的税金;
(2)主要补差材料名称:
仅对水泥、钢材、砂、碎石、块石、商品混凝土、汽油、柴油进行补差,其他材料价格一律不予调整;
(3)主要补差材料基准价格:
以2007年第4期12月份出版的《抚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发布的主要材料市场价为基准,
(4)结算期主要补差材料基准价格:
2009年第1期3月份出版的《抚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发布的主要材料信息价格;
(5)主要材料补差款按季度结算,材料补差款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结算支付。
2、支付方式
(1)计算季度最后一期的《抚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主要补差材料信息价高于主要补差材料基准价格5%的,承包人提出书面报告,由发包人在7个工作日内确认后对超过部分以价格之差予价格调整。
承包人应当在以上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经审计、财政部门评审认可后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计算季度最后一期的《抚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主要补差材料信息价低于主要补差材料基准价格5%的,同发包人询价后提出书面报告,承包人在7个工作日内无疑议的,发包人在当期合同款中对超过部分予价格价差调整并扣除相关款项。
材料补差不以承包人做出的工地价为依据,也不考虑对运杂费、采保费和保险费进行补差。
17计量与支付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
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40%,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60%。
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3)本工程预付款保函为银行出具的,不能用企业作担保。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本工程无材料预付款。
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
无。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格的20%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5%时全部扣清。
式中:
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签约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格的比例;
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
无。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份。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本款“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
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
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批准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56天后仍不能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加付给承包人。
本项目工程规定每月20~25日为工程进度款申报时间,若承包人当月超过规定的期限不申报进度款,则延期至下月申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承包商人承担。
17.3.5工程进度付款的支付比例
本款增加以下内容:
发包人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支付工程进度款,每个付款周期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支付工程进度款(含因设计变更引起增加工程量造价同期支付),但余款不能少于关键工程未完成工程量造价的2倍;余款在工程完工结算经财政评审(或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扣除质量保证金后,在一个月内付清。
特别说明:
每次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必须附上工程量具体计算清单和相关的各种签证资料,还包括相应的质量保证资料,如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等,如没有提供相关资料或相关资料不全,则监理有权拒绝签发工程支付证书,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
当支付的进度款累计达到合同金额的85%时,停止支付,待审计部门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余下5%作为质保金。
发包人每月支付一次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开具正式的税票给发包人。
17.4质量保证金
17.4.1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10%,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5%。
17.5竣工(完工)结算
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份数:
6份。
17.5.3除按通用合同条款所说的内容外,增加以下内容:
最终结算以审计机构审计的结果为准。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份数:
6份。
17.7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
6份。
18竣工验收(验收)
18.1验收工作分类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相关规定执行。
18.2分部工程验收
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
无。
18.3单位工程验收
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无。
18.5阶段验收
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无。
18.6专项验收
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按工程实际情况划分而定。
18.7竣工验收
18.7.3本工程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18.8施工期运行
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
18.9试运行
18.9.1试运行的组织:
业主;费用承担:
按有关规定。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计算如下:
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
/;
投保内容: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
/;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
/。
20.5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1.4款的约定。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以下第
(2)项: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附加条款
25.1对承包人的要求
1、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滞后,承包人均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
若施工进度仍然满足不了发包人的要求,视为承包人已经构成违约,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
发包人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水利部、江西省和水利厅的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质量管理制度,施工质量等级达到合同约定等级。
3、按国家《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规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施工保障措施保障工程施工安全。
4、按有关施工规程规范及本招标文件技术条款进行组织施工并实施施工过程和移交前工程保护措施。
5、按水利部《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创建文明建设工地。
6、承包人违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采取合同规定的以下措施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处予违约金。
(1)未经发包人批准,施工期内承包人调走主要施工技术人员(包括建造师、专业工程师),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违约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5%~20%(视情节严重而定)。
(2)未经发包人批准,施工期内自行调走主要施工机械,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违约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5%~20%(视情节严重而定)。
(3)所有以上违约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包括银行利息)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
(4)承包人的人员机械进场必须按照合同书或根据工程实际调整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的人员和机械进场时间表进场,承包人不得拖延、调换或减少。
主要机械的数量、型号和劳动力、材料的投入,应与合同相符,若发包人或建设主管部门认为合同规定的进场机械、材料和劳动力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有权指令承包人增加机械、材料和劳动力投入,承包人不得拒绝。
(5)承包人的人员和机械无法按合同规定进场时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原因除外),发包人可解除合同,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另行发包工程。
7、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8、承包人使用的劳动力均应进行保险,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
9、凡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设计图纸没有明显提及或明显遗漏或明显错误的,应以国内现行规范解释为依据,或以国内惯例解释处理。
承包人发现后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防止造成损失,并不利用以上文件的含糊、遗漏、错误或缺点索取利益。
10、承包人未能按时完成当月合同进度计划70%工程量的,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施工,以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倍单价扣减承包人的进度款,支付自行组织施工完成的工程款。
也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清退承包人,承包人须在10天内离场,否则发包人将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