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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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省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提高危险废物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全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认真贯彻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安全为立足点,以实施“十二五”环保规划和危废(医废)处置项目建设规划为载体,努力促进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产生、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为监管重点,全面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切实强化全过程监控;进一步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

到2015年,全省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双三十”单位危险废物、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问题。

——工作目标。

到2015年,摸清全省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管理,产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取缔一批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

三、任务要求

(一)加强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

1、全面开展排污申报登记。

2011年上半年,启动全省危险废物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数据库。

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处置、利用、贮存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中的49类危险废物,均需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内容包括:

废物种类、产生、综合利用、处置、贮存、排放以及废物接纳单位等有关内容。

自2012年起,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于每年3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变更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确定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清单。

2011年底前,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

确定重点源的原则:

年产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国家级重点源;年产或贮存危险废物10-100吨的,列为省级重点源;年产或贮存危险废物1—10吨的,列为市级重点源。

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以及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纳入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的重点监管范围。

3、强化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规范化管理。

制定出台《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

从今年起,全省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推动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①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并建立正常的管理制度。

2011年6月底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

省环保厅将组织固废管理部门对全省危险废物重点源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评估,并对重点企业应急演练执行情况和应急装备配置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②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中规范建设,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

对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确保无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

加强危险废物贮存期间的环境风险管理,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③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详细的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

④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

加强危险废物跨地区转移的监控,自2011年起,确需实行跨省转移的,要经省环保厅组织固废管理部门对转入地(利用单位)或转出地(产生单位)的处置能力、数量等情况现场核查合格后审批。

对实行跨市转移的,省环保厅将视情况进行抽查。

⑤自建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要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等相关标准,并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其中对焚烧设施二恶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4、加大重点源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围绕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建立正常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确定的省级及以上重点源,检查频次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市级重点源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要结合环保专项行动,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危险废物行为。

同时,各地要把产生废矿物油和铅酸蓄电池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为重点,加强对流通领域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管,坚决取缔污染严重的废弃铅酸蓄电池非法利用设施。

各地要组织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和评估,2011年11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省环保厅。

5、强力推行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

省环保厅于2011年底前出台《省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推行代处置的意见》。

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情况的管理,对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责令限期处置;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

拒不处置且不承担处置费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6、完善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评审批和验收。

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时,要逐项审查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案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并根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工程分析和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对环评机构提出的废物分类收集、安全贮存和利用处置的建议进行审查。

对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大以及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要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管理计划等进行核查。

(二)加强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环境监管

1、严格把关,不断完善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证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以及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办理程序要求,不断规范和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已取得省危废经营许可证或拟申请办理危废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务于2011年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否则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年审或审批。

自今年起,凡申领省及以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均由省环保厅组织固废管理等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同时,省环保厅将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加强监督,及时跟踪危险废物经营持证单位运行情况。

2011年起,省环保厅每年将组织固废管理部门对危废经营单位经营和污染防治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评估。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是否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是否建立符合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是否建立并落实危险废物管理、监测制度;是否制定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法,坚决取缔无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

对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请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3、规范操作,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重点对危险废物填埋和焚烧设施操作人员逐步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省环保厅组织固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专家编制培训教材,制定有关培训、考试计划,通过培训、考试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三)加强医疗废物监管

1、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产生后的分类收集管理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从医疗卫生机构收集医疗废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

2、加大对医疗废物的监管力度。

各级卫生、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设施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小规模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的监督性监测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的,要在2011年底前依法淘汰或者关停。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等偏远地区,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环保、卫生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分工。

要加强与公安、交通、安监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协调合作,创新工作举措,联合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和处置的行为,确保监管到位。

省环境保护厅固废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对各市、县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规、标准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及时报告。

加强危险废物管理考核,自2012年起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纳入对市县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的指标体系。

因危险废物管理不到位引发突出环境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坚决取消该地区环境保护年度评先资格。

(二)不断完善法制建设。

积极推进固废地方立法,结合实际,提出加强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规或规章,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污染防治职责,明确部门分工,细化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监管、进口废物管理、电子废物利用等方面的措施规定,切实明确产品生产者在废弃物回收利用方面的责任,积极构建资源回收管理资金使用框架。

积极完善配套政策制度,围绕重点领域,出台推进危废处置产业化、医疗废物监管、规范进口废物等方面的政策制度,会同财政、价格等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收费政策,保证集中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认真落实规划项目。

各地要认真落实全国“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分年度制定实施计划,切实明确责任,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推进我省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省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危险废物填埋设施选址规划,保障中长期危险废物填埋设施建设用地;采取技术措施和经济手段,控制危险废物填埋数量。

(四)努力强化宣传培训。

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辖区内危废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制定实施年度培训计划,及时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出台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增强环保部门和企业相关人员的环境意识。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发布制度,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定期公开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利用和处置状况,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介,大力宣传我省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处置等方面的做法,宣传先进典型,及时曝光违法行为,加强舆论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五)积极提升能力建设。

强化各级固体废物管理队伍建设,制定设区市和县固废管理机构建设标准,省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于2011年年底前完成标准化建设,设区市和重点县抓紧设立专门的固废(危废)监管机构。

全面提升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建设省危险废物鉴别中心和登记交换中心。

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为依托,建设区域性危废应急处置中心。

不断创新监管手段,建立全省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废物网上申报登记、转移管理和经营许可证审批;逐步实施电子监控,全过程跟踪监管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

(六)大力推进技术研发。

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组织和引导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对固废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关键和共性技术研发力度。

重点加强含重金属盐类危险废物、阴极射线管的含铅玻璃、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氯化汞触媒和废弃含汞荧光灯,以及铬渣、砷渣、镉渣和氰渣等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和利用处置,水泥窑等工业窑炉共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危险废物污染场地评估与修复等技术等方面的研发,并依托重点工程项目组织开展试点示范。

研究制定省不同种类危险废物利用的环境准入政策,分类指导企业进行技术和装备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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