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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示例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仑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为加强对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的领导,街道、镇、乡应落实“一把手”责任制,将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纳入街道、镇、乡干部考核责任制的内容,街道、镇、乡经管站和会计服务站具体组织负责开展村级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负领导责任,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根据全体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行使财务审批权。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以下财务管理制度: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重大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制度。

第六条村级财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

即是指在街道、镇、乡设立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在不改变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民主理财监督权的前提下,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记帐协议,由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对村级财务实行统一财务制度、统一票据审核、统一电算化记帐、统一财务公开、统一建档管理。

第二章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主体,对本村财务活动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村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主持制订本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2、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报告,并提请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3、按照政策法规、财务预算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搞好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把好财务审批关;

4、代表本组织按规定和民主程序,签订各业承包合同和其他经济协议,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6、对本村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7、督促村出纳人员及时向会计服务站报帐,并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村财务进行检查,清理核对账目,盘点财产物资,收回应收欠款,保护集体资产不受侵犯;

8、负责做好村级财务公开工作

9、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群众的民主监督。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出纳人员1名,其主要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支票、结算凭证、空白收据和有关印章;

3、按规定设立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按经济业务发生的内容逐笔认真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款、帐实、帐帐相符;

4、设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各种有价证券的名称、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

5、设立、登记有关财务备查簿,做好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的登记和结算;

6、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审核有关原始凭证,对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法、不合理,凭证要素或审批手续不齐全的拒绝付款;

7、及时整理收付款原始凭证,每月至少一次向会计服务站报帐;经济业务较少的村,经街道、镇、乡经管站同意,也可每季度集中报帐一次;

8、整理、保管各种经济资料档案,做好各类承包合同的结算、兑现工作;

9、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财务检查、财务审计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10、做好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逐月公开工作。

第九条街道、镇、乡建立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以下称“会计服务站”),负责所属各村的财务核算、财务监督、财务公开等相关工作事务。

会计服务站由街道、镇、乡经管站负责管理,业务上接受街道、镇、乡经管站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街道、镇、乡确定会计服务站负责人一名,主持会计服务站日常工作。

会计服务站会计人员配置要合理,每个代理会计负责的村数一般不超过6个村。

代理会计的主要职责:

1、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审核有关原始凭证,对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法、不合理,凭证要素或审批手续不齐全的拒绝入帐;

2、严格按会计制度和电算化要求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时向村和有关部门提供各类会计信息;

3、及时提供村级财务公开资料,指导、督促村按照规定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4、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村出纳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对银行存款进行逐笔核对,并指导村出纳人员记好日记账及相关的备查簿;

5、按规定审核代理村资金使用、划拨情况,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

6、负责做好村收款收据的购买、领发、结报、存根保管工作;

7、负责做好代理村会计资料、档案的整理、装订、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会计服务站要有固定办公场所和档案室,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必需的办公设备,使用浙江省农村经营管理软件。

街道、镇、乡要保障会计人员的工资和会计服务站的办公经费。

第十一条会计服务站应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会计服务站工作职责、会计服务站工作制度、会计服务站负责人工作职责、会计服务站会计人员工作职责、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会计服务站计算机操作制度及会计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理会计、出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出纳人员,要通过区级有关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后,方能上岗。

街道、镇、乡经管站对代理会计、出纳人员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出纳人员与会计人员不得相互兼职,村(社)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兼(担)任财会人员。

第十四条村代理会计、出纳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

确需变动时,须经街道、镇、乡经管站审批同意。

同时对村代理会计、出纳人员的录用提倡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村代理会计、出纳人员离职,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并由街道、镇、乡经管站监交。

交接清单需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

在未办妥交接手续或交接事项不清楚的,代理会计、出纳人员不得擅自离职。

第十六条街道、镇、乡党委、政府、经管站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干部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权利,任何人不得对财会人员打击报复。

第三章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

每年年初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准确预算当年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年终编制财务收支决算时,必须做到真实、完整,不得隐瞒、少列、多报。

第十八条财务收支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

重要工程项目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

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应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街道、镇、乡经管站、会计服务站备案,并在村财务公开栏中公布。

预算可根据具体执行情况,按编制程序作出必要的补充和修正。

第十九条年度综合预算编制主要包括收入预算编制和支出预算编制。

收入、支出预算编制要根据历年收入、支出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支出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

收入项目主要有:

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

支出项目主要有:

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福利支出、农业发展支出、资产购建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条村级财务收支要严格按预算方案执行,定期进行财务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

执行中要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必须实行支票户管理,原则上只能在所在地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除土地补偿费实行专户存储外)。

对个别村因特殊情况需要再设立一个存款结算帐户的须经街道、镇、乡经管站审核批准,并由街道、镇、乡经管站实行限额管理,报会计服务站备案。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结算,不准出租、出借帐户,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实行帐款分管原则,经管货币资金(有价单证、存单)和银行支票的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和支票。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支票、财务印鉴分开保管原则,支票由出纳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街道、镇、乡会计服务站代理会计保管,法人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除按规定可使用现金支付部分外,各项收付款项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各村库存现金限额由街道、镇、乡确定,超过限额应及时送存银行。

第二十七条各村财会人员应遵守财政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设帐外帐、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银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出纳人员要及时盘点库存现金,定期核对银行存款,到期有价证券要及时兑现。

实行按月报帐制度,与代理会计进行帐面余额核对。

代理会计每季要不定期地下村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并将盘点清单附入当月凭证备查;定期与出纳人员核对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确保帐实、帐帐、帐证、帐表相符。

街道、镇、乡经管站对村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一般每年突击盘查不少于2次。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票据必须落实专人保管,设立领用登记簿,严格保管和规范使用手续。

第三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或个人收取款项,必须使用区指定的统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外购、自制的收款收据。

收款收据原则上各村每次只能领用一本,用完后以旧换新。

街道、镇、乡会计服务站负责收款收据的领购登记、以旧换新、存根核对销号、归档等工作,并定期实施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收款收据要求整本连号有序使用,严禁转让、出借、赠送、代开、代用、盗用。

第六章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村干部不得擅自出借村集体资金或利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或少数人办理商业保险。

确需出借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集体资金出借,必须规范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协议),同时落实担保责任人。

未按规定擅自出借集体资金的,应立即追回。

如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如二人以上讨论决定的,由决定人共同承担。

第三十三条村干部因工作需要预领集体资金的,须经村财务负责人批准;若村财务负责人需预领资金,自身不能审批,由董事会(社管会)其他成员审批。

预领资金一般在公务处理完毕后三天内结清,严禁个人借故拖欠或占用。

领取公款长期不清,超过六个月的,视情况可作挪用公款论处。

第三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和抵押;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

第三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应收应付经济业务必须全部纳入帐内核算,出纳人员要建立应收应付分户明细登记簿,详细登记应收应付单位名称、应收应付业务发生的时间、金额、原因及经手人、证明人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

对各类应收拖欠款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限期归还,对一时无法全额收回的,应订立还款计划分期收回;对各类债务要逐步化解。

第七章财务审批及收支结报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规范财务审批手续,推行村财务负责人和村主任限额联审联签制度。

对预算内不超过定额和权限的开支,由村财务负责人和村主任审批;主管财务的负责人自己经手的开支必须由董事会(社管会)其他成员审批。

对预算外和预算内超过定额或权限的开支,金额较小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同村董事会(社管会)负责人同时审批,金额较大的,由村董事会(社管会)成员集体审批。

动用大额资金的必须在村董事会(社管会)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事先用资金联系单征求街道、镇、乡经管站意见,其中超过50000元的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第三十八条街道、镇、乡应根据村级经济发展情况,对村级开支额度和审批权限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九条帐务事项发生,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各项支出凭证,必须写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名、证明人证明、财务监督小组审核盖章、组长签名、审批人审批,做到原始凭证规范、用途明了、手续齐全。

第四十条村级财务实行定期结报制度。

发生收支经济业务的村原则上每月结报一次,经济业务较少的村,经街道、镇、乡经管站同意,也可每季度结报一次;业务量大的村可按旬结报一次。

具体结报时间由各街道、镇、乡确定。

第四十一条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村干部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应根据区、街道、镇、乡的规定并交由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严禁超定额标准发放;

招待费支出应从紧从严,全面推行村级公务零接待,切实规范商务接待;

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杂志;

严格控制各类外出参观考察活动,确需外出的,必须事先经村董事会(社管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报街道、镇、乡批准。

公益及社会福利支出应根据村财力可能控制适当的比例,一般在当年净收益中提取10%-20%,对村级因收入减少而无能力承担的福利项目,应当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予以取消。

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在年终进行收益分配时,必须按规定先提取公积公益金,再予以股金分配,股金分配应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进行,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净收益的60%。

收益分配方案必须先报街道、镇、乡审核,再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二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不真实、不合法、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未经审批的票据,代理会计不得入帐。

第八章财产物资管理

第四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登记保管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清查,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或盘亏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处理,做到帐实相符。

第四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提取折旧,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和更新。

第四十五条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应根据年初预算办理。

报废、核销、拍卖、转让、入股,需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价格,应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提请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认。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集体财产,也不得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抵押或担保。

第四十七条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出让、物资采购等事项,必须经村董事会(社管会)集体讨论,群众较为关注或金额较大的项目,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四十八条各类集体资产发包、租赁、出让及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签订好合同,合同文本必须内容齐全、格式规范,合同双方签字后,一份提交街道、镇、乡会计服务站备案。

第四十九条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到期做好结算兑现工作。

街道、镇、乡对村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九章土地征用款管理

第五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统一格式的土地征用台帐,按实际征用情况逐笔登记,详细记录:

(1)征用土地的单位、时间、用途,被征土地的面积、四至等;

(2)各项征地补偿费的标准、应收和已收补偿费情况;(3)土地补偿费、货币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和农民社保等支出明细及征地补偿费余额等。

第五十一条征地补偿费应实行专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

对留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

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预算方案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五十二条土地征用台帐资料要及时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涉及补偿到户或个人的,必须按补偿项目、按户或人公开。

第十章基建项目管理

第五十三条凡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应由村董事会(社管会)先编制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和总投资概算。

总投资概算包括征地拆迁费用、工程前期费用、工程直接费用、附属工程、配套工程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四条工程项目计划和总投资概算,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报街道、镇、乡审核。

第五十五条对造价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要按照北仑区街道、镇、乡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由街道、镇、乡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对造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区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第五十六条工程预算(标底)由村董事会(社管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村董事会(社管会)必须按照审核通过的总概算控制工程预算,对工程预算超过原计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工程预算或对原概算进行调整,并按原程序进行办理。

第五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签定建设施工合同,合同文本必须内容齐全、格式规范,合同中必须明确工程款项拨付进度。

建设施工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一份提交街道、镇、乡会计服务站备案。

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变更原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材料种类及价格,确需变更的,必须由村董事会(社管会)提出变更理由和要求,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报街道、镇、乡会计服务站备案。

第五十九条街道、镇、乡会计服务站必须根据工程合同、工程决算书、竣工验收报告和评审资料等支付款项,凭正式发票入帐。

第六十条街道、镇、乡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村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十一章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六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坚持开展民主理财,以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财务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村级民主理财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社监会)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社监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一般由3-5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的罢免或增补,必须经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社监会)成员。

村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社监会)业务上接受街道、镇、乡经管站的培训和指导,街道、镇、乡对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社监会)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六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社监会)享有对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有权参与制定本组织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基建工程等重要事项的管理;有权审查本组织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各业承包合同的签订与兑现情况及村级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权监督村级管理人员执行财务制度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情况;有权督促村财务人员如实及时做好财务公开;有权对财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质疑,并要求当事人作出解释;有权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村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社监会)活动一般每月一次,经济业务较少的村,经街道、镇、乡经管站同意,也可每季度集中审查一次,活动中应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收支凭证逐项审查。

每次审查结束,必须有书面记录。

年终,村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社监会)应当将全年村财务收支审查情况向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村财务公开内容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工作的通知》规定进行公布,接受成员监督。

第六十五条财务公开上墙前应通过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社监会)的审核并签字,报街道、镇、乡经管站审核认可。

财务公开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并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

公布栏旁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在公开日村干部必须在村向群众解答有关疑问。

第六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每年的1月20日、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为财务法定公开日。

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实行每月公开。

重大事项必须做到随时公开。

第六十七条街道、镇、乡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工作的检查督促,每年检查监督不少于四次。

第十二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街道、镇、乡会计服务站要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会计档案室,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有效有序、方便查找。

第六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协议,各种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财务公开报表,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第七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的整理归类、造册归档、保管期限及移交、借阅、销毁手续,应严格按照北仑区村级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财务审计

第七十一条根据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街道、镇、乡农村审计部门应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切实做好本街道、镇、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

第七十二条街道、镇、乡应当配备专职审计人员1-2名,负责本街道、镇、乡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审计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三年一轮审”、村主要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

对集体土地征用、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实行专项审计。

第七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范围、程序依法开展工作。

审计结束,要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十五条在审计中发现存在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的,要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如数退还给集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六条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街道、镇、乡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七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街道、镇、乡及其经管站、会计服务站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严格按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街道、镇、乡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报区农林局备案。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由区农林局经管科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2005】75号文件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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