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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纸箱厂合同

合同编号:

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场地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场地基本情况

1.1场地坐落于    铁岭县李千户镇朴起屯村南头玉米地内,租用面积约    50 平方米。

施工临时用地约200平方米。

1.2场地权属状况:

甲方持有场地所有权证书编号:

               _______  或场地来源证明名称:

 __________                 ,场地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

                ,场地(□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

1.3甲方保证具备合法的场地出租权:

1.3.1如本合同所约定的出租场地为甲方自有场地,甲方保证出租场地没有产权纠纷。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租赁前按揭、抵押、债务、税费及租金等,甲方均应在交付场地前办妥。

如因上述未清事项或其他原因导致出租场地与第三方产生的任何产权纠纷,由甲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1.3.2如本合同所约定的出租场地为甲方转租的场地,甲方应保证其将场地转租给乙方的行为已经取得了产权人的同意,并应提供关于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原件,且甲方保证乙方获得对本合同租赁场地的使用的各项权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限、租赁面积等都没有超出甲方取得的合法使用权利的范围。

如由于甲方没有履行上述保证,致使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场地的,甲方应当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乙方承租上述场地用于基站建设、放置移动通信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设立铁塔、抱杆、桅杆、拉线塔、走线架、防雷接地系统、搭建机房等。

甲方允许乙方在租赁期间充分行使承租场地的使用权,但不得损害甲方利益。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场地租赁期自  2017年5月26日至    2032年 5月25日,共计  15年。

甲方应于 2017年6月15日前将场地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在租赁期内提前解除本合同。

3.2交付是指甲方将场地交乙方使用,交付的方式包括交钥匙、提供出入通行证等。

若乙方受到阻碍,无法进入或虽然进入但受到他人的干扰,均视为甲方未能交付。

3.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场地。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30 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场地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

4.1合同期内租金为人民币  壹万伍仟元整(¥:

15000 ),租金一次性支付(税金甲方自负)。

4.2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发票一个月内支付给甲方租金。

4.3租赁期间,按照法律规定出租场地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由甲方负担。

4.4租赁期间,因使用出租场地及附属设施而发生的水、电费,煤气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乙方按有关部门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实际使用量据实支付。

由甲方收取的此类费用,应当向乙方出具正规合法发票。

4.5甲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千户信用社】

账号:

甲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日以书面通知乙方。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导致乙方逾期付款,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电费

5.1直供电方式:

甲方向乙方提供安装电源所用路由,但不负责基站供电。

乙方自行解决基站供电电源,并自付电费。

在乙方供电工程未完成及基站工程施工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临时用电,电费由乙方按实际用电量付费。

第六条  甲方责任

6.1甲方应为乙方人员进出租赁场地提供便利,并允许乙方于租赁期内在机房及平台进行相关设备、天线、馈线的增补、更新、维护抢修以及落实国家规定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政策。

6.2保证乙方基站机房的正常用电及设备工作接地。

甲方无偿提供通信电缆、天馈线、电力电缆及其他相关设施进出租赁场地的条件和路径,甲方无偿提供种植地气线的地方,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

上述设施要经过相邻方的区域的,甲方参与协调。

6.3甲方在其管辖范围内,为乙方的传输光缆由户外引入基站或机房提供路由及用地位置,并为乙方委托的基站建设施工单位提供施工所需便利条件及配合。

6.4租用期内,如遇有基站所在建筑物施工、改造等引起乙方传输光缆、动力电引入电缆、天线等需同时进行改造时,甲方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为乙方提供新的路由、地点,同时配合乙方进行线路割接改造。

6.5租赁期内,如乙方基站所在建筑物整体出租、出让,甲方应保证使新的承租人或所有人继续履行此合同。

6.6甲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乙方应付帐款,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6.7甲方有义务按照国家有关电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乙方做好基站及相关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配合乙方维护基站的安全消防工作,未经乙方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乙方所安装的一切设备。

6.8租赁期内租金按合同约定执行,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除租金、转供电电费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甲方按合同收取乙方费用时,应向乙方及时提供符合国家税务规定的相应正规发票。

第七条  乙方责任

7.1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

7.2乙方人员凭证件进出甲方场地并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自觉遵守甲方对进驻单位的有关规定,爱护楼内各种设施,凡属乙方管理不善和人为原因而造成机房内及楼顶平台天线等甲方有关设施的丢失、损坏,由乙方照价赔偿。

7.3租赁期内,乙方有权在租赁场地内施工。

乙方的施工包括基站的初始建设和以后的改造、维修。

乙方应在施工前通知甲方;乙方应快速,安全的施工,尽量减少对甲方和相邻方的影响。

7.4乙方应提前向甲方告知电力设施的路线、位置并充分尊重甲方的意见。

租赁期内,乙方有权调整线路、线路,乙方改变的,应提前通知甲方。

7.5乙方保证承租期间用房安全,不随意破坏房体承重结构和已有设施,不在租赁范围以外的地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

7.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场地。

7.7乙方保证所建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

7.8保障安全用电,定期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常规维护及检修。

第八条  场地维护维修及安保

8.1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场地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8.1.1对于场地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10  日内进行维修。

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因维修场地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8.1.2甲方如确实无力修缮或怠于修缮,乙方可以自行修缮,届时乙方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在下次支付租金时直接扣除,如果全部租金已经支付,甲方应当返还乙方相应费用。

8.1.3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场地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8.2安全保卫:

8.2.1甲方负责租赁场地范围外的区域的消防及安全工作,除乙方人员外,甲方应禁止或限制他人进入租赁场地。

乙方应按照规定做好租赁场地内的消防和安全工作。

8.2.2甲方发现租赁场地内出现安全隐患时,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乙方处理。

第九条  出租方变更及优先购买权 

9.1如果甲方或产权人将产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场地产权人继续有效。

9.2在租赁期间,甲方或场地的产权人不得将出租场地转租,或进行其他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处置。

如果甲方或场地产权人对场地的处置影响乙方的正常使用,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对于不足部分,甲方应当全部赔偿;本条内不足部分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装修费、基站设备搬迁费、因甲方违约行为给乙方客户通信中断产生相关费用(以乙方接到的投诉及电脑数据为准)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9.3甲方或场地的产权人如转让场地,须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合同续签与解除

10.1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场地退还甲方。

除非本合同有特殊约定,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可提前2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10.2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出租场地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

10.3.1因场地拆迁等政府行为致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场地或遇不可抗力、火灾等影响,致使乙方所承租的场地失去使用功能且短期内无法恢复的。

10.3.2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乙方已经无法实现租用该场地目的的。

10.3.3因乙方的经营经营的经营需要租赁该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

10.3.4合同因出现上述情形而解除时,甲乙双方无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将终止日起至本合同届满之日前的租金退还乙方,同时收回场地。

乙方因10.3.3的约定解除合同的,解除关系自甲方收到解除租赁关系的通知时立即生效,甲方应于_7__日内联系乙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有下列情形的,甲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场地:

11.1.1乙方利用承租场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11.2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1.2.1甲方迟延交付出租场地__30__天以上。

11.2.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场地或设备受到损坏、影响乙方正常使用场地的。

11.2.3甲方对出租场地的权利存在瑕疵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场地的。

11.2.4甲方出租的场地因质量问题或因甲方隐瞒部分真实情况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

11.2.5乙方因11.2.1的约定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乙方因11.2.2、11.2.3、11.2.4的约定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对于不足部分,甲方应当赔偿。

11.3任何一方依据本合同上述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2.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12.2.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12.2.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12.2.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立即通知了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15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12.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12.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

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13.1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争议解决前,双方应继续严格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的履行。

如遇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合同终止,甲乙双方损失自理自负。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未尽事宜,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附则

15.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肆 份,其中甲方执壹份,乙方各执叁 份。

15.2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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