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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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
4.1缘石坡道
4.1.1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的各种路口必须设缘石坡道;
2缘石坡道应设在人行道的范围内,
并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
3缘石坡道可分为单面缘石坡道和三面缘石坡道;
4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5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得大于20mm。
4.1.2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
2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图4.1.2-1,图4.1.2-2,图4.1.2-3);
3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图4.1.2-4);
4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宜小于2.00m(图4.1.2-5);
5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
20。
4.1.3三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m(图4.1.3);
2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及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
12(图4.1.3)。
4.2盲道
4.2.1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2指行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图4.2.1-1);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图4.2.1-2);
3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于人行道砖一致(图4.2.1-3);
4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
5盲道宜避开井盖铺设;
6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
4.2.2行进盲道的位置选择应按下列顺序,并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外侧有围墙、花台或绿地带,行进盲道宜设在距围墙、花台、绿地带0.25~0.50m处(图4.2.2-1);
2人行道内侧有树池,行进盲道可设置在距树池0.25~0.5m处;
3人行道没有树池,行进盲道距立缘石不应小于0.50m;
4行进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m,可根据道路宽度选择低限或高限;
5人行道成弧线形路线时,行进盲道宜与人行道走向一致;
6行进盲道触感条规格应符合表4.2.2-1的规定(图4.2.2-3)。
表4.2.2-1盲道触感条规格
4.2.3提示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行进盲道的起点和终点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图4.2.3-1);
2行进盲道在转弯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图4.2.3-2);
3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等,在相距0.25~-.50m处,应设提示盲道(图4.2.3-3);
4距人行横道入口、广场入口、地下铁道入口等0.25~0.50m处应设提示盲道,提示盲道长度与各入口的宽度应相对应(图4.2.3-4a,图4.2.3-4b);
5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m;
6提示盲道触感圆点规格应符合表4.2.3-1的规模(图4.2.3-5)。
表4.2.3-1
4.3公交车站
4.3.1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车站牌。
4.3.2沿人行道的公交车站,提示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图4.3.2):
1在候车站牌一侧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宜为4.00~6.00m;
2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0.60m;
3提示盲道距路边应为0.25~0.50m;
4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公交车站的提示盲道相连接。
4.3.3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设公交车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人行道通往分隔带的公交车站,设宽度不应小于1.50m。
坡度不应大于1:
12的缘石坡道;
2在候车站牌一侧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宜为4.00~6.00m;
3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0.60m;
4提示盲道距路边宜为0.25~0.50m;
4.3.4公交车站设置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与内容,应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4.4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4.4.1城市中心、商业区、居住区及公共建筑设置的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应设坡道和提示盲道;当设坡道有困难时可设垂直升降梯(图4.4.1)。
4.4.2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坡道应适合乘轮椅者通行;梯道应适合拄拐杖者及老年人通行。
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
4.4.3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
12;要困难地段的坡度不得大于1:
8(需要协助推动轮椅行进);
2弧线形坡道的坡度,应以弧线内缘的坡度进行计算;
3坡道的高度每升高1.50m时,应设深度不小于2m的中间平台;
4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4.4.4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梯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梯道宽度平应小于3.50m,中间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m;
2在梯道中间部位设自行车坡道;
3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30m;
4踏面应平整且不光滑,前缘平不应有突出部分。
4.4.5距坡道与梯道0.25~0.50m处应设提示盲道。
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坡道、梯道的宽度相对应,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60m(图4.4.5)。
4.4.6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及地铁入口的提示盲道相连接。
4.4.7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扶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扶手高应为0.90m。
设上、下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70m;
2扶手应保持连贯,在起点和终点应延伸0.40m;
3扶手截面直径尺寸宜为45~50m,扶手托架的高度、扶手与墙面的距离宜为45~50mm;
4在扶手起点水平段应安装盲文标志牌;
5扶手下方为落空栏杆时,应设高不小于0.10m的安全挡台。
4.4.8人行地道的坡道和梯道入口两侧的护墙低于0.85m时,在墙顶应安装护栏或扶手。
4.4.9人行地道的坡道入口平台与人行道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4.4.10人行天桥下面的三角空间区,在2m高度以下应安装防护栏,并应在结构边缘外设宽0.30~0.60m提示盲道(图4.4.10-1,图4.4.10-2)。
4.5桥梁、隧道、立体交叉
4.5.1桥梁、隧道、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与道路的人行道衔接,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是1:
20;
2桥梁、隧道入口处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
3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4.5.2立体交叉人行道的缘石坡道、人行横道及盲道的位置应相互对应和衔接(图4.5.2-1,图4.5.2-2,图4.5.2-3)。
4.5.3立体交叉桥孔的人行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桥孔内人行道的地面与桥孔外人行道的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
20;
2桥孔外的人行道口应设缘石直坡道,缘石坡道与人行横道应相对应;
3桥孔内的人行道应设盲道,并应与桥孔外设有的盲道相连接。
4.5.4桥梁、隧道和立体交叉的缘石坡道与盲道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第一节与第二节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