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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

1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公司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管理,明确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原则、程序、职责与要求,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类事故(包括未遂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1.3事故分级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的严重性、造成后果、可控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个级别:

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具体见附件一《安全事故分级》。

1.4公司设立24小时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内线:

********(内线****),对讲机频道:

***频道,各部门应及时进行事故报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1.5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2机构与职责

2.1安全部是公司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事故的接报上报、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或跟踪,事故结果的考核、监督与统计分析等工作。

2.3人力资源部负责将事故指标考核结果纳入公司年终考核,负责落实对事故发生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及员工的工商保险赔付工作。

3事故报告

3.1事故外部报告遵循逐级上报的原则,公司安全部应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及时向菏泽市政府有关部门上报。

3.2公司内部报告遵循逐级报告原则,事故发生部门应在第一时间以口头形式报告,事后作出书面报告,事故报告的一般程序如下:

总裁

安全部

总经理/常务副总

部门负责人

应急中心

事发部门主任/班长

紧急情况报告事发现场人员

3.3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不耽误救护时机,也可越级报告,员工可以直接向公司应急中心报告,直至公司总经理,以便采取应急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后果。

3.4现场最高级别见证人采用口头报告的形式立即报告(首席受理制),第一个接受报告者必须书面记录报告内容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对事故处理提供材料。

3.5劳务承包商发生的事故应按照前款规定上报。

工程分承包商在施工(劳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公司负有连带责任的,应及时逐级上报。

3.6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3.6.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6.2事故的简要经过;

3.6.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6.4已经采取的措施;

3.6.5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具体填报要求见附件二《安全事故报表》。

4事故调查与处理

4.1由安保部、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等负责调查公司发生的事故时,公司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安全部和有关部门按照事故的等级进行协助调查,并对调查处理情况进行跟踪。

4.2劳务分承包商发生的事故按前款执行,各工程分承包商在施工(劳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相关工程发包单位要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4.3事故调查程序:

调查组在开展工作时,应首先查看事故现场,封存有关技术档案和记录,找当事人谈话做好笔录,根据需要复印有关材料,调查程序如下图所示。

成立事故调查组

调查询问

现场勘察

人证材料收集

物证收集

事故分析

写出事故报告

4.4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4.4.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

4.4.2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4.3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4.5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4.5.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4.5.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4.5.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5.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4.5.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5.6对调查过程中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4.6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及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和索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和资料,在法律和公司制度允许范围内,被调查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4.7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4.7.1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的具体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点的生产作业情况;事故现场状况及事故现场保护情况;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情况;事故报告经过;事故抢救情况;事故善后处理情况;其他与事故发生经过有关情况。

4.7.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人员伤亡之后所支出的费用;事故善后处理费用;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

4.7.3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发生时人员涉险情况,事故当场人员伤亡情况及人员失踪情况,事故抢救过程中人员伤亡情况,最终伤亡情况,其他与事故发生有关的人员伤亡情况。

4.7.4事故发生的原因一般可分为: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包括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间接原因,包括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识技术,劳动组织不合理,无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等;其他原因,无法预计的原因。

4.7.5事故性质和责任认定:

通过事故分析,对事故的性质判定明确责任者。

其中认定为自然事故的可不再认定或追究事故责任人;对认定为责任事故的,按照责任大小和承担责任的不同分别认定下列事故责任人:

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4.7.6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在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7.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在查清事故原因后,调查组应制定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和整改建议。

4.7.8提交事故报告:

在事故调查组全面完成事故调查任务的前提下,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该调查报告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签名。

4.7.9事故调查报告的确定,一般要求征得当事人的意见和事故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认同(签字确认),如发生异议时,按管理权限请示确认。

4.7.10事故调查报告应附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4.8事故处理

4.8.1事故处理意见由事故调查小组提出,报总经理批准后方能生效。

4.8.2事故处理必须遵守“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所在部门对其防范措施进行跟踪,直至确认其有效性。

4.8.3事故处理的时效规定:

4.8.3.1轻微伤事故和人员无伤亡、经济损失较小(小于1000元)但性质恶劣的事故或未遂事件的调查处理一般在48小时内完毕,报总经理审批后结案。

4.8.3.2四级事故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0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经总经理审批后,向总裁上报,特殊情况经总裁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天。

5事故整改措施的落实和验收

5.1事故发生部门应按照集团对事故的批复,提出整改方案,明确具体的防范整改措施,报公司安全部备案,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四定(定项目、定时间、定执行人和定检查人)”原则牵头组织整改措施的落实,安全部负责跟踪、督促按期整改。

5.2事故整改情况及有效性的评估验收:

5.2.1四级事故的整改措施由公司安全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将验收报告报公司备案。

5.2.2三级以上事故由公司安全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后,向公司提出验收申请,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将验收报告报安全部备案。

6事故统计分析与归档

6.1公司安全部负责做好事故的定期统计分析,按季度、半年和全年的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

6.2公司安全部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每年1月15日)将公司上季度(上一年)事故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

6.3事故的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伪造、篡改事故统计资料;

6.4事故处理结案后,均应完整归档。

事故档案为永久保存资料,公司行政部档案室负责对事故档案进行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毁损。

6.5事故处理的任何资料文件均为本规定的记录内容,必须齐全,并具有可追溯性,其事故档案长期保存。

6.6事故处理档案,以每发生一次事故为一个单元记录,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6.6.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6.6.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6.6.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6.6.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6.6.5物证、人证材料;

6.6.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6.6.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6.6.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6.6.9事故发生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备设施资料;

6.6.10事故处理决定;

6.6.11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相应预防措施资料;

6.6.12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人员的清单;

6.6.13其他认为有必要的资料(安全再培训资料、岗位操作技能再培训资料、伤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

7罚则

7.1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

7.2公司安全部对接到的事故举报组织进行调查,依照公司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7.3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且予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具体金额视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7.3.1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3.2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7.3.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环保“三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7.3.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7.3.5未按要求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的;

7.3.6未按照有关要求对安全隐患限期进行整改的;

7.3.7未遵守质量安全相关法律违法生产的;

7.3.8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7.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且予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具体金额视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7.4.1对发生的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7.4.2策划、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7.4.3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7.4.4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7.4.5擅自改变公司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7.5公司根据各部门年度内发生责任事故的情况,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分数扣减:

7.6对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三级以上(含三级)责任事故的的事故部门责任人,公司执行“一票否决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年度业绩考核得分为零分。

7.7对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人,除按照7.3到7.7条进行处罚外,给予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

8附则

8.1术语、定义及说明

8.1.1安全事故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下同)中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环境破坏,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8.1.2责任事故

是指由于人们违背自然或客观规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行为造成的事故。

责任事故的认定,以专家调查组的认定为主。

8.1.3四不放过

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8.1.4劳务分承包商

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向发包单位提供劳务服务,负责完成某项劳务作业活动的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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