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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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2016年修订版)
为了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构建节约型政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办公用房配置应坚持勤俭节约、朴素实用、统筹兼顾的原则,配置面积严格按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南京市市级机关房产管理办法》(宁委办发〔2016〕7号)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新建、改建、扩建和购置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按国家及省市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有关手续。
二、办公用房装修标准
办公用房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原则,一般采用普通装修,具体标准如下:
(一)外部装修标准:
外墙装修,不超过160元/平方米(不含墙体保温、墙体节能改造、外立面幕墙维修费用);屋面防水,不超过80元/平方米(含原防水保温层拆除);外窗,应按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保温、隔热和密封性能好的产品,不超过750元/平方米(含原窗拆除)。
以上标准不含古建筑。
(二)内部装修标准:
1.办公室、楼梯、走廊、茶水间,不超过1200元/平方米;会议室、接待室、公用大厅、弱电机房、卫生间,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
(面积指建筑面积)
装修内容包括:
地面(含抗静电地板)、墙面(含装饰墙面)、门、门窗套、窗帘、吊顶、开关插座、水电线路、灯具、卫生洁具、固定家具等。
不含按设计强规要求,室内必须设置的防护设施费用以及项目拆除费用。
2.会议系统(含布线、会议设备、控制机房)有特殊功能需求的,可根据使用功能另行核定。
3.建筑节能改造费用,可根据使用功能另行核定。
4.中央空调系统、电梯设备、消防系统、供配电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安防设备等建筑配套固定设施,可根据使用功能另行核定。
5.本标准不含设计、质监、工程监理、制作项目建议书、工程审计等费用。
(三)装修时间期限及要求:
符合《南京市市级机关房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房屋,可申请重新装修。
租赁办公用房的装修,应当根据不同的租赁年限适当降低装修标准。
如果租赁期不到五年,只能简单装修,装修价格控制在本标准的二分之一以下。
确有需要突破上述标准的,应按资产配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
三、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办公家具配置应坚持经济、实用、美观原则,杜绝奢华、浪费。
1.局级领导干部办公室家具配置:
办公桌椅1套;沙发茶几1套(三人沙发1个,单人沙发1—2个,茶几1张);茶水柜1张;文件柜1组;保密柜1件。
2.处级及以下办公室家具配置:
办公桌椅1套/人;茶水柜1张;文件柜1—2个/房间;处级领导办公室可根据需要配置三人沙发1个或单人沙发1—2个。
3.会议室、接待室家具配置:
按单位面积家具配置价格标准执行。
4.保险柜、保密柜配置:
单位根据财务、机要等工作需要,可按价格标准合理配置。
考虑单位临时增加或借用人员等情况,原则上办公桌总数应不超过单位在职在编人数的110%。
考虑接待室、会议室配置等情况,三人沙发个数和单人沙发组数(2个为1组)应不超过单位局级干部职数乘2与处级领导干部职数总和的110%。
四、空调设备配置标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可根据需要配置空调设备。
1.中央空调。
按照专业标准配置。
2.多联机。
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0.2千瓦进行配置。
3.分体空调。
每间办公室可按以下标准配置一台分体空调:
使用面积
功率
不超过10m2(含,下同)
1P
10m2—20m2
1.5P
20m2—30m2
2P
30m2—45m2
3P
45m2—80m2
5P
80m2以上
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考虑到加班、值班等因素,中央空调非全天开启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对特定的会议室、值班室、机房等安装分体空调。
4.机房精密空调按专用标准配置。
五、通用办公设备配备标准
通用办公设备配置应科学合理,厉行节约,以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业务需要为原则,杜绝攀比浪费,避免闲置低效。
单位内部能集中共用的资产,应统一保管,按需借用,内设机构不得重复配置。
(一)单位公用办公设备配置:
1.复印机。
单位复印机数量按单位人数80∶1的比例配置,不足80人的,按1台配置。
80人以下单位按如下标准配置。
单位人数
月印量
配置
30人以下(含30人)
1万张以下
普通复印机1台
31人~50人
1万~1.5万张
中档复印机1台
51人~80人
1.5万~2.5万张
高档复印机1台
80人以上单位根据单位人数和印务量规模,结合80人以下单位配置标准组合配置。
高档复印机可配置装订处理器,一个单位不超过一台。
2.速印机。
100人以上或对外发文量较大的单位,可根据需要配置1台。
3.A3宽幅面激光黑白打印机。
根据财务、文印等需要配置,按照如下标准配置。
单位人数
配置
20人以下
1台
20人(含20人)~50人
2台
50人(含50人)以上
3台
4.数码照相机。
单位数码照相机按如下标准配置,且在可配置数量范围内,每单位单反数码相机不超过1台。
单位人数
配置
20人以下
1台
20人(含20人)~50人
2台
50人(含50人)以上
3台
5.摄像机。
根据需要配置,原则上不超过1台。
6.电视机。
根据会议室、值班室等场所需要,按价格标准配置。
7.投影仪。
单位投影仪按如下标准配置。
单位人数
配置
50人以下
1台
50人(含50人)~150人
2台
150人(含150人)以上
3台
8.碎纸机。
按局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数量总和1∶1配置。
9.针式票据打印机。
单位可根据管理工作需要,按价格标准配置。
10.扫描仪。
一个单位可配置1—2台,其中高速文档扫描仪不超过1台。
服务窗口可根据岗位需要,配置高拍仪。
11.传真机。
一个单位可配置1—2台专用传真机。
内设机构因工作需要需配置传真机的,可使用带有传真功能的激光多功能一体机。
12.专用用途的台式电脑、打印机。
单位因机要、纪检、保密、财务、网络管理等特殊需要,可根据有关管理要求,配置相应数量的台式电脑、打印机。
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置A4彩色打印机,每单位不超过2台。
专业管理等岗位需要配置A3彩色打印机的,报市财政局核定。
13.单位因服务大厅、服务窗口、执法检查、专业管理以及其它需要,需增加上述资产配置的,按资产配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市财政局核定。
(二)工作人员办公设备配置:
1.台式电脑。
控制在编制内实际人数1∶1的比例内,根据岗位需要配置。
2.笔记本电脑。
局级以上干部,信息系统管理人员,以及其它有专业管理需要的工作人员,可按人均一台配置;其余干部按不超过3∶1的比例配置。
3.打印机。
以联网打印、共享使用为原则,一般配置A4幅面黑白激光打印机或激光多功能一体机(含打印、电话、传真、复印、扫描等功能)。
激光多功能一体机数量应控制在局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数量总和范围内。
单位应努力提高打印机的网络共享程度和共用水平,因共用程度高需突破配置限额标准的,按照办公人数和印务量进行核定。
六、配置资产价格限额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下列资产,不得超过以下价格限额标准,如确有需要突破标准,应按资产配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资产,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项目
品名/规格
单位
岗位
单价上限(元)
家具
办公桌(含边桌)
套
局级
3200
处级及以下
1800
办公椅
件
局级
800
处级及以下
500
家具
沙发
三人
个
—
2400
单人
个
1200
茶几
张
800
茶水柜
张
—
800
文件柜
个
—
1000
保密柜
个
—
3200
保险柜
个
—
3000
桌前椅
张
—
300
普通椅
张
—
200
会议室≤100m2
m2
—
500
会议室>100m2
m2
—
600
接待室
m2
—
700
办公设备
台式电脑
办公用
台
—
5000
教学用
台
—
3500
笔记本电脑
台
—
8000
A4黑白激光打印机
台
—
2000
激光多功能一体机
台
—
2800
A3黑白激光打印机
台
—
9000
A4彩色打印机
台
—
3000
针式票据打印机
台
—
3500
复印机
普通复印机
台
—
20000
中档复印机
台
—
35000
高档复印机
台
—
50000
速印机
台
—
50000
传真机
台
—
2000
碎纸机
台
—
1400
办公设备
高拍仪
台
—
1500
普通平板扫描仪
台
—
1400
高速文档扫描仪
台
—
7000
投影仪(含幕布)
台
—
15000
便携数码相机
台
—
3000
单反数码相机
套机
台
—
15000
其中:
机身
台
—
6000
其中:
镜头
台
—
5000
摄像机
台
—
9000
电视机
32英寸以下(含)
台
—
3500
42英寸以下(含)
台
—
6000
55英寸以下(含)
台
—
12000
空调
中央空调
冷吨
—
10000
多联机
m2
—
400
空调
分体空调
1P
台
—
3500
1.5P
台
—
3800
2P
台
—
6600
3P
台
—
8500
5P
台
—
10000
七、专用设备配置
多媒体系统、网络设备、防火墙、监控设备、专用车辆、检测设备等国家及省市未规定标准的、单价在五万元以上的专用资产,采取评估论证方式进行配置管理,其中属于行业专用的,由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保密设备配置按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车辆配置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置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公务用车配备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其它资产配置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资产,国家和省市有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应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本标准适用于市级各类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
公安、学校、医院等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在标准出台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从2016年4月3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