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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业发展十周年记邓举功

在探索中蓬勃发展在辉煌后接受考验

——中国信托业发展十周年记

作者:

邓举功

2002年7月18日,《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上海爱建信托当日开始发行信托业内第一个规范的集合信托产品----“上海外环隧道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从此以后,我国迎来了轰轰烈烈的金融信托理财时代。

时至今日,我国信托业走过了整整十年的发展历程。

这其中的故事,既令人心情澎湃,又夹杂着困惑、迷茫,值得社会各界回味。

第一部分信托业蓬勃发展的积极意义

一、信托行业取得辉煌成果

2002年末,整个信托业仅有20多家信托公司完成清理整顿,获准重新开业,全行业管理的信托财产余额仅710亿元。

时至2011年末,信托公司已有近70家,管理的信托财产余额超52000亿元。

这一规模已经大大超过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规模。

信托业从我国一个无足轻重、无人知晓的行业,发展成为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四大金融支柱之一。

在这十年间,信托业呈现出不同的发展阶段:

2002~2007年,信托业缓步增长,信托公司既要压缩自己的负债类资产,处置不良资产,又要辛勤培育信托业务,信托业务在当时还只是一个点缀;2007年至今,信托业快速发展,绝大多数信托公司建立了以信托理财为主业的盈利模式。

尤其是近三年来信托公司的房产、矿产项目的信托报酬率较高,信托业的利润增长趋势非常明显,这与持续萧条的证券业、基金业形成鲜明对比。

二、信托从业人员增多,实力增强

2002年末,从业人数仅三千多人,2006年之前一些人员未能坚守下来,陆续转行离开信托业。

2008年以后信托业焕发生机,吸引了其他金融行业的一些人才纷纷转投信托公司门下,现在从业人数过万人。

2002年,大多数信托公司净资产基本维持在人民银行要求的3亿元起点,有的因为隐性不良资产较多,实际上资本金不足。

近年信托公司纷纷增资,注册资本金普遍达到或超过12亿元,资本金实力雄厚,许多公司净资产超20亿元。

央企股东纷纷入主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理财涉足的范围(投向)越来越广,过去偏重于基础设施、房产、证券投资,现在增加至特定资产收益权、上市前股权投资(PE)、矿产、艺术品、酒类,等等。

三、信托理念逐步普及,深入人心

过去投资者、市场人士、媒体记者不了解信托,不知其为何物。

信托产品的热销,帮助人们普及了信托知识。

人们发现,除了信托公司的理财业务之外,其它一些社会机构也适用于信托法理,例如公益基金会对捐赠者的信托责任,社保、年金管理机构或住房公积金中心对缴款者的信托责任。

信托从一个简单的理财产品概念向广义的受托人责任演变,例如,债券受托人对债券投资者的受托责任,公司管理人员对股东的信托责任,政府对人民的信托责任等。

信托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也都开始模仿信托公司,引入信托制度,开发业务。

信托理念至今仍在持续向社会各个层面扩散、传播。

在为国内金融市场、民间引入信托概念、激发人们对信托功能的想象力这一方面,信托公司功不可没!

四、普通居民从信托理财中受益多多

过去居民只能存款、炒股票,偶尔买一些国债,要么收益低,无法抵御通货膨胀,要么在股市中亏损严重。

信托理财特征以固定收益为主,绝大多数信托产品均能到期正常清算,投资者安享稳健收益。

信托公司帮助广大投资者分享到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多年持续繁荣成果。

五、大量企业得到信托公司的支持

过去需要融资的企业对信托公司从事何种业务茫然,现在对信托公司的信托融资功能了然于胸。

无论国企,还是民企,国内相当多的企业都从信托公司融得了大量资金,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各种生产经营得以顺利启动。

许多有实力的企业已经将银行贷款、短融中票、信托融资作为构建多元化的融资渠道的手段,以应对宏观调控。

通过信托公司的结构化或管理型证券投资集合信托产品,许多私募投资顾问公司得以在证券市场扬名立万,有的业绩、知名度甚至超过一些公募基金公司。

他们间接管理的信托财产规模很大,已经成为证券市场不可忽视的一类资产管理机构。

更多的私募投资顾问公司如雨后春笋出现,期望与信托公司合作。

总之,以《信托法》为依据,信托公司摆脱了历史上的错误定位,开始回归信托本原业务,经历十年披荆斩棘,在中国这块国土上迸发出强大的生命力,终于取得辉煌成就,成为我国不容忽视的一支金融力量。

第二部分信托业辉煌业绩的根源

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有特定历史阶段的外因与内因,相互交织作用:

一、外因:

(一)2005年之前,企业发行公司债等直接融资的渠道极度匮乏,而间接融资(银行贷款)非常容易受到宏观货币政策的调控影响,2009~2012三年的银根松—紧—松反复波动就是例证。

一些大企业也不满足于获得银行基准利率九折的贷款,期望更低利率。

自2002年以来,信托公司一直主要以贷款等形式提供信托融资服务,信托融资的出现,给企业带来了意外惊喜,满足了企业增加融资渠道的需求,一部分优质企业还获得了成本低廉的信托融资。

(二)居民对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旺盛需求。

20世纪80年代之后的二十年间,许多居民收入增加,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促使大家积累了一定的闲置资金。

由于我国央行一直实行利率管制,不能体现真实的资金市场价格,存款利率长期低于实际通货膨胀率,居民有旺盛的理财需求。

信托公司的许多信托理财产品收益率一般是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二倍以上,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追捧自然是情理之中。

(三)信托业诞生之际(2002年)赶上一次历史性机遇。

当时,从理财端(资金方)而言,没有银行的理财,能与信托公司直接竞争的理财产品就是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的股票型与债券型基金,因其浮动收益特征明显,投资者时常遭受亏损,它对固定收益为主要特征的信托产品并无竞争力。

追求稳健理财的投资者实际上占理财市场的大多数,这一细分市场尚未被当时的金融机构发觉。

从资金运用端(融资方)而言,没有短融、中票、保险公司的专项债权投资计划,国家发改委批准发行的企业债稀少,信托公司的融资还没有遭遇这些新兴金融工具的替代性竞争。

(四)银行(理财)助力。

信托公司每一笔信托业务募集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使得信托公司难以做大。

2006年开始,民生银行、兴业银行首先突破创新,以理财募集所得资金认购信托,大大提高了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产品的效率,且使得许多中、小信托公司藉此可以开展大资金规模的信托业务。

随着这一银信业务合作的推广,2008年信托业步入规模大发展的阶段,管理的信托财产规模中至少40%~50%是依靠银信合作业务创造的。

因此可以合理推测,如果信托公司能够公开募集资金,信托产品规模的爆发力将是十分惊人!

二、内因:

(一)银监会的积极支持。

面对金融营业信托这一新兴事物,国际上没有可直接照搬的监管模式,银监会积极探索、创新,颁布了一系列规章、政策,使得信托公司开展业务时有了业务标准;早期的人民银行(后期的银监会)允许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事后备案,大大提高了信托业务的效率;赋予信托公司理财手段多样化,可以所有权、债权、租赁等各种方式运用资金,使得信托公司能适应当时市场需要,及时调整信托产品开发方向;银监会与一些地方银监局定期、不定期积极组织信托业务研讨会,能听取信托业界的呼声,不断总结经验,征询意见,修订、完善原有规章。

(二)信托公司的努力拼搏。

2002年伊始,面对信托市场这一大块处女地,许多信托从业人员相互学习、借鉴,探讨信托法理精神、受托人的勤勉、尽责义务,认真推出每一个信托产品,时刻关注交易对手变化,直至信托产品到期清算。

这种热情、谨慎、诚信的态度,敢于不断突破、创新的精神,造就了信托公司十年持续不断的发展。

信托公司初期销售信托产品,困难重重,募集资金规模仅几千万,现在许多家信托公司都拥有了万名以上的资金客户。

其中传播、普及信托知识、培育为公众认可的金融机构理财品牌、开拓市场等各项工作的艰辛,只有信托从业人员自己清楚。

(三)信托制度的优越性。

信托公司的信托属于表外业务,独立管理信托财产,不承诺收益,因此信托是创设金融产品最好的制度载体。

在我国,虽然理财可以选择合伙制、公司制、信托制(契约型)三种之一,但信托制具有独到优势:

信托契约自由,当事人自由协商权利、义务;可以公募(或一定范围的不特定对象的募集);受托人(投资管理人)为金融机构,公信力较强;纳税优惠(许多信托公司无需缴纳信托环节营业税,也不代扣代缴所得税);信托权益凭证(信托合同)类似有价证券,可以转让。

虽然证券投资基金同样属于信托制理财产品,但基金的同质化问题突出,与之相比,信托产品的差异化更明显,它迎合了许多投资者的个性化需求;与债券投资基金低收益、浮动特性相比,信托公司主打适中或较高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为大多数投资者所认可。

第三部分信托业面临的竞争

信托公司创业之初,没有享受证券投资基金公司配售新股的类似特殊政策优惠照顾,还是抓住了一次难得的历史机会。

但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信托公司这十年的内、外竞争日趋激烈。

一、行业内部竞争

2002~2007年期间,有的信托公司奉行低风险、低收益业务策略,例如中海信托,有的追求高风险、高收益业务;有的专注房产,例如联华信托、杭州工商信托;有的倾向于基础设施建设;有的侧重于证券市场,例如华宝信托、深圳国际信托,有的则偏好与本地区政府合作,例如江西信托、苏州信托、无锡国联信托、东莞信托、粤财信托。

许多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尚局限于本地区,一些信托公司在各自重点行业领域逐步摸索专业化经营道路,因此彼此相安无事,信托业形成差异化生存格局,并无竞争。

自2007年以来,随着业务不断拓展,且因为业绩考核的压力,一些信托公司不再有专业化经营的耐心,原来设置的专业业务部门被一个个全能型业务部门替代。

为了获取银行的“通道型”业务,2008~2009年间,许多信托公司之间竞相压价竞争,有的信托报酬率报价甚至低于年1‰,以致于银监会与信托业协会在2010年2月不得不要求信托公司签署自律公约。

借助银信合作的契机,利用银行各地分行的网络,一些信托公司得以勇敢地跨出本省,接触到许多外地项目、客户,于是纷纷加快在北京、上海,深圳等中心城市设立办事处,有的甚至较早在全国各地广泛设立办事处,例如中融信托、长安信托、江西信托、中诚信托等。

许多信托公司之间的业务标准、客户资源、银行渠道逐渐重叠,信托行业内部直接竞争的状态日益显着。

二、外部竞争

看到信托理财业务的广阔前景,2005年银行推出人民币与外币理财业务,因为银监会默许银行理财对接信托贷款,2007年开始迅猛增长。

在2010年7月银信合作被限制对接信托融资业务后,许多银行更是绕开信托公司,自己直接开展表外理财对接融资业务,或者以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代替信托公司角色变通操作。

因为在每份理财最低认购资金起点、发行主体信用、客户来源等诸多方面没有竞争力,许多信托公司的贷款类集合信托在2008~2011年期间难以发行。

受到信托公司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蓬勃发展的启发,基金公司推出“一对一”、“一对多”的专户理财。

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应运而生。

看到信托计划的强大融资功能,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纷纷模仿、借鉴。

证券公司不再满足于上市公司的债券承销业务,推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005年8月,中金公司首个设立“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它属于未上市公司债的雏形。

保险公司也不再满足于购买上市公司债,2007年泰康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了保险业首只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泰康-开泰铁路债权计划”。

这种专项债权投资计划,实质上是变相的贷款。

因其资金规模大,为许多企业增添了一种新的中长期融资选择。

借鉴信托财产的独立管理法律制度优势,证监会2006年批准证券公司推出融资、融券时,引入了信托安排机制。

考虑到解决债券发行人对债券持有人(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笔者借鉴美国《1939年信托契约法》,在2006年撰文呼吁公司债采用受托人制度,却被证监会2007年5月引用到证券公司承销的上市公司债这一业务中(参见《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23~25条)。

由上可知,其他金融机构对信托公司的竞争,是在信托法理制度引入、理财资金募集、优质融资客户争夺等全方位的竞争。

在信托公司尚未完全发展壮大之际,这的确对信托公司构成了严峻的挤压、蚕食局面。

这些金融机构在信托领域的创新,仍在持续、深入发展之中。

三、金融市场环境影响

(一)企业直接融资快速发展

由于信托公司的贷款信托本质上属于是私募企业债性质,许多融资企业比较认可信托公司的融资效率,信托融资量近年大增,这一状况大大触动了国家发改委、交易商协会、证交所。

这些部门、机构现在开始纷纷放松债券审批条件,加快审批速度,目的是吸引更多企业到自己这里申请发行。

交易商协会为此还推出了私募企业债。

如果说短融、中票对一些信托公司的优质大企业信托融资立刻构成威胁,而在证交所上市的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则将对许多信托公司的中小企业融资业务逐步造成冲击。

(二)利率市场化基本成型

短融、中票、中小企业高收益债的主要优势就在于有一个公开发行、公开转让的集中市场,既能降低融资企业(发行人)成本,又能增强投资者的债券资产流动性。

信托公司没有公开市场可供自己募集资金,资金成本无法降低,对融资企业的吸引力逐步减低。

随着央行2012年6月提高储蓄存款的上浮上限,扩大贷款下浮下限,利率市场化初见端倪,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也将对投资者逐渐失去吸引力。

(三)其他监管部门设置障碍

为了限制信托公司与私募基金的合作,2009年夏季,中证登不再受理信托公司的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的申请,使得信托公司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发展被阻碍。

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2010年开始,证监会发审委却不允许信托公司作为申请上市发行公司的股东,使得银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成为一纸空文。

中证登与证监会的作为,与其一贯倡导的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原则大相径庭。

第四部分信托业与银行业的合作

在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中,商业银行是信托公司最早、最大、最有力的合作者。

银行拥有分支机构网络、客户资源、资金实力优势,而信托公司具备信托法理制度、资金运用手段多样化优势,两者互补性极强。

对银行的角色、作用,众多信托公司十年的感觉均是五味杂陈。

一、合作的三阶段

(一)探索期(2002~2007年):

许多银行对信托业的前世记忆犹新,对信托理财这种新金融工具很陌生。

虽然信托公司积极、主动寻求与银行合作,但许多银行对合作的态度是可有可无,有的银行甚至还担心信托公司抢自己的客户资源。

这一阶段合作只有简单的集合信托代销、信托贷款担保、托管等,合作领域很狭窄,层次低,合作业务量并不大。

(二)紧密期(2007~2011年):

受到各种限制(货币政策、行业调控指导政策、利率下浮下限等)而无法发放自营贷款时,银行逐步意识到与信托公司合作的重要性,几乎所有银行此阶段均加强了与信托公司联合开发信托业务。

在这一阶段后期,银行逐步主导了银信合作,对信托的使用显得愈发轻车熟路,信托公司成为银行综合化经营(混业经营)的有效工具。

银行的进步之一,体现为由过去的银企关系型营销转变至以信托产品带动存贷等传统业务的发展。

信托公司获得可观信托报酬的同时,也帮助银行创造了显着的综合效益,例如,银行获得大量的中间业务收入,因信托贷款而沉淀下来的企业存款增加,理财刺激了企业、居民(投资者)存款的增加,巩固了与企业客户的关系。

(三)困惑期(2012年开始):

2012年春夏之际,有的集合信托业务开始爆发各种各样的问题,对信托业震动较大。

因为许多业务由一些大银行一手操办,推荐项目,代理募集资金。

发生问题的原因可能是银行并未事前认真评估所推荐项目的风险,也可能是信托公司基于对银行的信任(或被胁迫)草率审议通过。

此时谁该承担责任?

银行与信托公司嫌隙渐生。

这对满足于“通道型”业务的信托公司敲响了警钟。

二、对信托公司的利、弊

银信合作助长了信托公司的信托资产规模,信托公司自己省心省力,收获也颇丰,同时也造成了信托公司的惰性,越来越依赖银行,自己独立的尽职调查、风险审核、存续期管理大大弱化或简化。

2002~2007年期间,信托公司业务能力逐步提升,2008~2011年,信托公司的业务开发能力反而下降了。

三、不平等的合作状态

2009年以后,许多银行(尤其是大银行)逐步利用自己的强势垄断地位,利用信托公司业务有求于银行的支持,例如项目源推荐、代理募集信托资金,滥用自己的支配地位,主要表现为:

其一,银行开展理财对接信托业务时,将信托公司作为“通道”使用,信托公司的独立判断能力、良好的风险控制能力不是这些银行考虑的要点,多家信托公司竞相压低信托报酬率价格(可以增加银行收益)才是银行看重的。

理财产品方案、项目资源、资金募集都是银行主导,信托公司基本丧失了对等的谈判能力。

其二,集合信托产品代销方面,信托公司制作的产品简介(含风险揭示、信托公司名称、咨询电话、联系地址)均无法经代销银行传递给投资者,在这一情形下,《信托法》规定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根本就不存在。

投资者对信托公司及其信托产品事先基本不了解,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而与信托公司签约。

信托公司不被允许、也不可能在银行多个签约现场为投资者答疑。

一旦信托发生投资者利益受损问题,信托公司却首当其冲。

其三,仅以中间业务手续费这种收益分享方面分析,一些负责推荐项目源、代销(募集资金)、托管信托产品的银行所获的中间收入之和,就超过了承担主要责任的信托公司的信托报酬。

银行利用其客户资源优势,不仅擅长代销,还开始日益介入信托产品的设计,信托公司愈加受制于人。

证券投资基金公司也遭遇类似情况。

这种状况已经不可能通过个体之间协商来解决,只能冀望银监会立规限制银行业的不当行为。

因为银行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扰,在2007年拟制《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时,未能就合作中已经发生的上述种种弊端作出约束。

本可以规范银行代销行为的《信托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类似规章的制定也一直没有引起各方重视。

第五部分信托业的监管

因为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任何一个金融业(银行、证券、保险与信托)虽然需要法律制度基础,但与金融监管部门直接密切相关。

金融监管部门所继承的历史传统、国家赋予其的使命与职责、各种现实条件、对金融业务特性的理解等,促使监管部门形成一定的风格与理念,从而影响着这一行业的发展模式,信托业也不例外。

一、监管背景有特殊性

由于历史的渊源,信托公司一直被留在了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之内,直至2003年后分离设立银监会。

一方面,银监会工作重心是监管银行,这关系到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稳定运行,信托公司的地位并不突出;另一方面,信托这种资产管理业务完全不同于银行的存、贷、结算等信用业务,尤其信托是国外舶来品,需要银监会投入相当大的人力、工作量,这给习惯于监管银行的银监会带来挑战。

银监会非银部主管信托公司,还要监管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这些金融机构不同于信托公司,也不同于银行,非银部的工作内容复杂性可见一斑。

信托公司的业务涉及面广,不仅非银部内部需要研究,有时还经常需要协调其他部门,例如银信合作问题。

这些部门虽然监管不同类型的银行,但都一直重视扶持银行业的发展。

非银部中真正专职负责信托事务的是其下属的信托处,人手少,一部分人员缺乏信托公司的实践经验。

银监会派出的各地银监局的状况不能满足信托业务监管的需要。

二、银监会监管取得成效

在面临人员短缺的情况下,非银部积极支持信托公司,允许信托公司尝试各种业务创新,信托产品的事后备案就是很有意义的一项创举。

2002年初期,只有“一法两规”,现在银监会已经颁布规章7部(含资产证券化2部)、政策(通知)约40多项、规范性文件(指引)6个,涉及信托公司的行政许可事项、信息披露、法人治理结构、评级、信托业务(含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境外理财)等多个方面。

其中,《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二部规章,在信托业的发展史上,具有纲领性的指导作用。

而《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使得公众从此以后能够准确对比、分析各家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开始接受公众监督。

证券投资业务指引、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指引、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强,开创了信托公司规范开发业务之先河。

截至2010年,上述各类规章、指引的陆续颁布,加之各类非现场监管指标的每月监测及各地银监局的现场监管,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点的信托业监管框架。

三、监管存在不足

(一)事后堵截式监管方式一直没有根本改变

2003年叫停集合信托分期突破200份的发行,2007年叫停银行为信托公司担保,2010年严格限制银信合作、贷款转让,2011年6月限制房产信托,2012年停止信托公司的票据、同业存款。

信托公司为了生存,常常要思考如何与监管部门博弈。

三十年的信托业至今没有摆脱恶性循环:

信托公司探索?

?

业务受限?

?

信托公司“打擦边球”操作?

?

监管叫停?

?

信托公司再探索新的业务路径?

?

新业务再次受限?

?

……,最终信托公司无路可走,被迫违规操作,于是监管部门对全行业整顿。

三十年间一次又一次(目前共计五次)重演着这样的历史故事。

(二)各地银监局的差异化监管问题突出

《行政许可法》与《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生效后,一些地方银监局并未认真理解其中限制行政许可的立法本意,对于一些银监会并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扩大审查、许可范围,例如,银监会规定的信托业务事前备案,被许多地方银监局改变为事前审批,有的银监局的角色错位,甚至开始演变为信托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部门。

这种事前“备案”的事项近年不仅没有减少的趋势,反而越来越多。

干预过多也造成地方银监局自己工作量大增,劳心劳力。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银监局有规不依。

例如,2010年银信合作被限制用于融资业务后,一些银行(理财)采用受让信托受益权方式,继续与信托公司迂回开展融资合作,一些地方银监局对此听之任之,银监会的政策本意没有得到正确理解、执行。

2011年房产信托开始被限制,但一些银监局因为人情关系,放松监管。

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

合规经营的信托公司吃亏,内控不严、野蛮生长的信托公司则趁机抢业务。

各地的信托公司处于大不相同的地方监管环境。

(三)信托业务规章体系仍不完备

信托业完善的法规、规章体系,是信托公司规范经营、开展标准化信托业务的前提,也是银监会减轻监管压力的有效保障。

它需要从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产品)、各类具体信托业务三条主线展开立法建设。

从信托公司这一主线看,涉及信托公司的主体资格、市场准入、法人治理结构、高管任职资格、分支机构设立、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等;从信托业务(产品)这一主线看,涉及信托产品销售、信托财产托管、集合信托产品信息披露等;从具体的信托业务这一主线看,需要逐步对证券投资、房产、基础设施、矿产、银信合作、股指期货等各类不同业务做出关于产品设计、风险控制措施、日常事务管理等环节的具体规定。

因此,目前生效的规章与业务指引还远未满足信托业的需要。

(四)有的监管影响了信托业务的继续发展

2007年银监会修订《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时,意图取消信托公司的贷款业务,因为遭到绝大多数信托公司的激烈反对,才未能推行,但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增加了集合信托贷款不得超过全部集合信托计划的30%上限,造成信托公司贷款业务量受限,信托公司被迫通过创设各种特定资产收益权方式,变相开展融资业务。

2010年颁布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初衷是限制银信合作规模的扩张,却体现了对存款(负债)类金融机构实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指导思想,但信托资产并不属于信托公司的负债,信托公司不必担心银行那样的挤兑事件,没有必要保持对应规模的净资本。

这是信托业监管思想的一次倒退。

此外,2009年以来颁布的关于银信合作、与私募基金合作的证券投资信托、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多项规章、业务指引,均未规定信托公司的最低收费标准,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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