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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现场安全技术管理要点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工程现场安全技术管理要点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

FS-QG-56421

工程现场安全技术管理要点

Keypointsofengineeringsitesafetytechnologymanagement

说明:

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总则

  1.1.为进一步加强XXX项目部对现场安全管理的有效控制,切实解决目前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提高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保证项目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行业以及XX公司有关现场安全施工的标准、规程、规定、制度等制定本管理要点。

  1.2.本管理要点只是反映了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部分工作,并不代替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部内容,国家和XX公司现有的安全管理标准、规程、规定和办法还应严格遵守。

  2.现场安全管理通则

  2.1.施工单位在编制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施工项目如:

爆破、起重吊装、深基础、地下坑池、高边坡、高层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架)、垂直运输设备(塔吊、升降机等)的拆装、建筑物(或构筑物)拆除以及结构复杂、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有图纸、计算书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专项审查和审批,并应重点加强监督检查管理。

  2.2.施工单位应该建立验收确认制度,对脚手架、井架、高支模、施工用电、垂直运输设备(塔吊、升降机等)、起重机和其他施工机械及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在施工现场安装后,应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对外购的设备、设施和产品,在正式使用前,应按相关标准进行验收确认。

  2.3.施工单位应对参加施工的职工,根据不同工种和劳动条件发给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会其正确使用。

  2.4.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应体检合格,并符合相应工种身体条件要求。

  2.5.工地在开工前应铺设整齐和足够宽度的硬化道路,不积水、不堆放构件、材料,保持经常畅通。

  2.6.行人、车辆等交通繁忙的交叉路口,应悬挂安全指示标牌。

  2.7.各种料具应按照总平面图规定的位置,按品种、分规格堆放整齐,标识明确。

在施工过程中,应随完工随清理,拆除的模板、料具应码放整齐。

  2.8.在天然光线不足的作业场地、通道及用电设备的开关箱处,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2.9.工程现场应将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

  2.10.工程应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包括消防预案)、动火审批制度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办法。

应按施工规模建立消防组织,配备义务消防人员,并应经过专业培训和定期组织进行演习。

  2.11.工程现场应按照总平面图划分防火责任区,根据作业条件合理配备灭火器材。

当工程施工高度超过30m时,应配备有足够扬程的消防水泵和必须保障畅通的疏散通道。

  2.12.各种气瓶应单独存放,库房应通风良好,各种设施符合防爆要求。

在防火重点部位、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域如需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并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防止火花四溅引燃其它可燃物。

在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合理布置干粉式灭火机、1211灭火机、二氧化碳灭火机、沙箱、消防栓、消防水带等消防设施,并每月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使之始终处于良好的可用状态。

  2.13.工程应该按照作业条件,针对季节性施工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14.雨季施工应考虑施工作业的防雨、排水、防汛及防雷措施。

傍山的施工现场做好防滑坡、塌方的工作和做好临时设施及脚手架等的防强风措施。

雷雨季节到来之前,应对现场防雷装置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防止雷击伤害。

  2.15.遇六级以上(含六级)强风、大雪、浓雾等恶劣气候,严禁露天起重吊装和高处作业。

  3.土石方施工

  3.1.基坑工程应贯彻先设计后施工,先支撑后开挖,边施工边监测,边施工边治理的原则。

严禁坑边超载,严禁相邻基坑施工不防范相互干扰等做法。

  3.2.土方挖掘方法、挖掘顺序应根据支护方案和降排水要求以及土质情况进行,当采用局部或全部放坡开挖时,放坡坡度应满足其稳定性要求,严禁任意改变放坡坡度或不放坡;坑(槽)沟边1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不得停放机械;雨季施工或长时间施工的边坡和坡顶应有防水设施和挡水设施,防止雨水渗向基坑。

  3.3.当基坑施工深度超过2米时,坑边应设置临边防护,作业人员上下应有专用梯道。

当深基坑施工中形成立体交叉作业时,应合理布置人员、材料、土方运输通道,并设置防止落物伤害的防护设施。

  3.4.当基坑深度超过6米,又不能按照标准放坡时,可选用单支点和多支点的支护结构。

支护结构的选型应考虑结构的空间效应和基坑特点,选择有利支护的结构型式。

  3.5.支撑安装必须按设计位置、要求进行,施工过程严禁随意变更。

支撑的安装和拆除顺序必须与设计工况相符合,并与土方开挖和主体工程的施工顺序相配合。

分层开挖时,应先支撑后开挖;同层开挖时,应边开挖边支撑。

支撑拆除前,应采取换撑措施,防止边坡卸载过快。

  3.6.从事石方爆破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按照批准的允许经营范围并严格遵照爆破作业的相关规定进行。

  4.高处作业

  4.1.凡超过高度2米的作业一律被称作高空作业。

凡高空作业,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网,安全网的张挂形式根据具体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不适合高空作业人员一律不得从事高空作业;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在安全设施不完善时必须挂牢安全带。

  4.2.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在施工方案中确定,并在施工前完成,最后经验收确认符合要求。

在高处危险区域施工时,提前完善工作区域的安全设施,提前布置安全水平绳、安全网、速差防坠器、攀登自锁器等安全防护设施。

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装设1.2米高的防护栏杆和18厘米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

坝顶、屋顶等临空边沿,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4.3.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时,停止露天高处作业,在霜冻或雨雪天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首先对霜雪清理,采取在爬梯口加草包或麻袋片的防滑措施。

  5.临边和洞口防护

  5.1.工作边沿无维护设施或维护设施高度低于800毫米时,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如:

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拦板的阳台及楼梯段,框架结构各层楼板尚未砌筑维护墙的周边,坡形屋顶周边以及施工升降机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等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归结为一句话叫做“有边必有栏”

  5.2.在现场所有平面上的孔与洞口上必须设有临时或永久的孔洞盖板,盖板的强度必须经过计算,满足安全要求;对较大的孔洞周边或不宜设置盖板的孔洞可用栏杆封闭,但要用可靠措施防止孔洞坠物。

包括因施工工艺形成的深度在2米及以上的桩孔边、沟槽边和因安装设备、管道预留的洞口边等。

墙面处的竖向洞口(如电梯井口、管道井口),应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

归结为一句话叫“有孔必有盖、或有孔必有栏”。

  6.攀登作业

  6.1.用于登高和攀登的设施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攀登用具必须牢固可靠。

  6.2.大量人员上下的垂直交通,除采用电梯外,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设置马道,人员从马道上下,不得攀登脚手架以及任意利用升降机架体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上下。

  7.交叉作业

  7.1.交叉施工不宜上下在同一垂直方向上作业。

下层作业的位置,宜处于上层高度可能坠物半径范围以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用双层脚手板搭设可靠的安全隔离层,竖向用密目安全网封闭。

  7.2.各种拆除作业(如钢模板、脚手架等),上面拆除时下面不得同时进行清整。

  7.3.建筑物的出入口,升降机的上料口等人员集中处的上方,应设置防护棚。

防护棚的长度不应小于防护高度的物体坠落半径的规定。

当建筑外侧面临街道时,除建筑立面采取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外,尚应在临街段搭设防护棚并设置安全通道。

  8.脚手架

  8.1.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脚手架使用管理制度。

各种脚手架应根据建筑施工的要求选择合理的构架形式,并制定搭设、拆除作业的程序和安全技术措施,当搭设高度超过免计算要求的搭设高度时,必须按规定进行设计计算。

脚手架在搭设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中必须遵守搭设规定,使用前必须进行验收和使用安全交底,使用中加强监督检查。

  8.2.对脚手板的使用要求:

  A.木脚手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板宽宜为200~300mm,两端应用镀锌钢丝扎紧。

材质不得低于国家Ⅱ等材标准的杉木和松木,且不得使用腐朽、劈裂的木板。

  B.各种形式金属脚手板,单块重量不宜超过0.3kN,性能应符合设计使用要求,表面应有防滑构造。

  C.脚手板必须按脚手架宽度铺满、铺稳,脚手板与墙面的间隙不应大于200mm,作业层脚手板的下方必须设置防护层。

脚手板的两端必须同支撑杆进行牢固绑扎,防止出现探头板。

  8.3.脚手架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结构用脚手架禁止用木脚手架或竹脚手架作为支撑;砌筑用脚手架、安装用脚手架、装修用脚手架可以用木脚手架或竹脚手架,但脚手架材料钢木杆件不得混用。

  B.不论是采用那种脚手架形式,脚手架必须是双排以上,单排脚手架禁止使用。

  C.脚手架搭设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立杆、水平杆、斜撑或剪刀撑材质、直径、间距等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一般情况下,最大间距不得大于2米。

  D.结构、砌筑、装修、安装用脚手架的外皮架应沿全高设置纵向和横向剪刀撑,纵向剪刀撑于水平面夹角不得大于60度。

  E.结构、砌筑、装修、安装用双排或多排脚手架,必须及时与混凝土框架或墙体进行可靠拉结,不能进行可靠拉结时应用杆件支撑,或用钢丝绳与地面固定点拉结,防止脚手架倾倒。

特别注意砌筑、装修、安装用脚手架上的堆载不得超过规定要求。

  F.在通道上的砌筑、装修、安装脚手架,首层水平杆的高度一般情况为2米,以方便行走。

通道外可适当加强。

通道上方有人作业处应采取隔离措施。

  G.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架体结构和附着支撑结构应进行设计计算。

荷载标准值应分别按使用、升降、坠落三种状况确定。

  H.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按要求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严密,脚手板底部应用安全平网及密目网双层网兜底,脚手板与建筑物的间隙不得大于200mm。

单跨或多跨提升的脚手架,其两端断开处必须加设栏杆并用密目网封严。

  I.附着升降脚手架组装完毕后应经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升降作业。

且每次升降到位,架体固定后,必须进行交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时,方可继续作业。

  J.附着脚手架在升降、使用时,附着体结构强度必须达到要求,禁止在结构体强度未达到使用强度前强行进行升降和使用。

  9.施工用电

  9.1.施工用电设备数量在5台及以上,或用电设备容量在50kW及以上时,应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9.2.施工现场应定期对电工和用电人员进行安全用电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上岗操作人员必须有上岗证。

电器设备必须经常进行检测。

:

  9.3.在建工程不得在高压线路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生活设施和堆放构件、材料等。

  9.4.低压线路不得采用裸导线架设,宜用电缆架设。

采用其他绝缘导线架设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规定要求。

架空线路应经横担和绝缘子架设在专用电杆上,或其他支撑杆件上。

禁止导线直接与金属物相连;

  9.5.在架空线路一侧施工时,在建工程应与架空线路边线之间保持安全操作距离,安全操作距离不得小于规定数值;施工现场不能满足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按现行行业规范规定搭设防护设施并设置警告标志。

  9.6.所有配电和用电设施必须设接地或接零保护,接地电阻必须符合要求。

  9.7.配电箱及开关箱要求:

  A.施工用电应实行三级配电,即设置总配电箱或室内总配电柜、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配电装置。

开关箱以下应为用电设备。

  B.施工用电动力配电与照明配电宜分箱设置,当合置在同一箱内时,动力与照明配电应分路设置。

  C.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厚度为1.2-2.0mm)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

不得使用木质配电箱、开关箱及木质电器安装板。

  D.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无外来物体撞击的地方,其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E.施工用电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严禁于地面上拖拉。

  F.施工用电开关箱应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制,不得设置分路开关。

  G.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中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短路保护器、过载保护器,其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负荷相适应。

总配电箱、开关柜中还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9.8.手持电动工具,应装设漏电保护,并定期进行绝缘检查。

在使用时,操作人员必须带绝缘手套。

  9.9.室内和夜间施工场所,应有充足的照明,一般场所,照明电压应为220V;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粉尘和狭窄场所,照明电压不应大于36V,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潮湿和易触及照明线路场所,照明电压不应大于24V。

现场禁用碘钨灯照明和取暖。

  9.10.施工变压器安装:

在地面台上安装时,在变压器周围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和带锁的门,并有警告标志;采用柱式安装,地步距地面不应小于2.5m。

  10.焊接作业

  10.1.电焊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电焊机露天放置应有防雨设施。

每台电焊机应有专用开关箱,使用断路器控制,一次侧应装设漏电保护器,二次侧应装设空载降压装置。

焊机外壳应与PE线相连接。

  B.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超过5米,且不应拖地,与焊机接线柱连接牢固,接线柱上部应有防护罩。

  C.焊接电缆应使用防水橡皮护套多股铜芯软电缆,且无接头,电缆经过通道和易受损伤场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严禁使用脚手架、金属栏杆、钢筋等金属物搭接代替导线使用。

  D.焊工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操作,并按规定穿工作服、绝缘鞋、戴手套及面罩。

  E.大型电焊作业宜进行隔离,设置电焊防护屏,屏高不低于1.8米。

  F.焊接现场配备足够的通风、排烟设施,有害烟尘浓度应符合规定。

  G.高处焊割作业点的周围及下方地面上火星所及的范围内,应彻底清除可燃、易爆物品并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

  10.2.气焊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严禁氧气瓶和其它可燃气瓶(如乙炔、液化石油等)同车运输和在一起存放。

  B.氧气瓶距明火应大于10米,瓶内气体不得全部用尽,应留有0.1Mpa以上的余压。

  C.夏季应防止爆晒。

  D.气焊作业应使用乙炔瓶,不得使用浮筒式乙炔罐。

乙炔瓶存放和使用必须立放,严禁卧放。

乙炔瓶的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夏季应防止爆晒。

  11.垂直运输机械

  11.1.各类垂直运输机械的安装及拆卸,应由具备相应承包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其工作程序应严格按照原机械图纸及说明书规定,并根据现场环境条件制定安全作业方案。

  11.2.转移工地重新安装的垂直运输机械,在交付使用前,应按有关标准进行试验、检验并对各安全装置的可靠度及灵敏度进行测试,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试验资料应纳入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11.3.垂直运输机械的基础必须能承受工作状态的和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载荷,并应满足起重机稳定性的要求。

  11.4.除按规定允许载人的施工升降机外,其它起重机严禁在提升和降落过程中载人。

  11.5.司机及信号指挥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11.6.必须按照垂直运输机械出厂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使用条件正确操作,严禁超载作业或扩大使用范围。

  11.7.作业中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或交给非本机的司机操作。

工作结束后应将所有控制手柄扳至零位,断开主电源,锁好电箱。

  11.8.维修更换零部件应与原垂直运输机械零部件的材料、性能相同;外购件应有材质、性能说明;材料代用不得降低原设计规定的要求;维修后,应按相关标准要求试验合格;机械维修资料应纳入该机设备档案。

  11.9.塔式起重机安装与拆卸应符合下列规定:

  A.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及轨道铺设,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和说明书进行。

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应对路基及轨道进行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B.安装及拆卸作业前,必须认真研究作业方案,严格按照已审批同意的作业方案程序分工负责,统一指挥。

顶升作业必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

  C.安装塔式起重机必须保证安装过程中各种状态下的稳定性,必须使用专用螺栓,不得随意代用。

  D.塔式起重机附墙杆件的布置和间隔,应符合说明书的规定。

当塔身与建筑物水平距离大于说明书规定时,应验算附着杆的稳定性,或重新设计、制作,并经技术部门确认,主管部门验收。

在塔式起重机未拆卸至允许悬臂高度前,严禁拆卸附墙杆件。

  E.塔式起重机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及说明书规定,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幅度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回转限制器、行走限位开关及夹轨器等安全装置。

  11.10.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塔式起重机作业前,应检查轨道及清理障碍物;检查金属结构、连接螺栓及钢丝绳磨损情况;送电前,各控制器手柄应在零位,空载运转,试验各机构及安全装置并确认正常。

  B.塔式起重机作业时严禁超载、斜拉和起吊埋在地下等不明重量的物件;

  C.吊运散装物件时,应制作专用吊笼或容器,并应保障在吊运过程中物料不会脱落。

吊笼或容器在使用前应按允许承载能力的两倍荷载进行试验,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

  D.吊运多根钢管、钢筋等细长材料时,必须确认吊索绑扎牢靠,防止吊运中吊索滑移物料散落;

  E.两台及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之间的任何部位(包括吊物)的距离不应小于2米。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调整相临塔式起重机的工作高度、加设行程限位、回转限位装置等措施,并制定交叉作业的操作规程;

  F.轨道式塔式起重机的供电电缆不得拖地行走;沿塔身垂直悬挂的电缆,应使用不被电缆自重拉伤和磨损的可靠装置悬挂;

  G.作业完毕,塔式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应松开回转制动器,起重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态。

  11.11.参加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包括司机、起重工、信号指挥、电焊工等均应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经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并经体检确认可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

  11.12.起重吊装作业前应详细勘察现场,按照工程特点及作业环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现场环境及措施、工程概况及施工工艺、起重机械的选型依据、起重扒杆的设计计算、地锚设计、钢丝绳及索具的设计选用、地耐力及道路的要求、构件堆放就位图以及吊装过程中的各种防护措施等。

  11.13.起重机械进入现场后应经检查验收,重新组装的起重机械应按规定进行试运转,包括额定荷载、静载、动载试验,检验其机械性能、结构变形及负荷能力,并对各种安全装置进行灵敏度、可靠度的测试。

确认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11.14.起重吊装索具、吊具使用前应按施工方案设计要求进行逐件检查验收。

  11.15.起重吊装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吊装工艺、构件重量及注意事项。

  11.16.起重吊装钢丝绳应符合规定要求,钢丝绳的连接强度不得小于其破断拉力的80%;当采用绳卡连接时,应按照钢丝绳直径选用绳卡规格及数量,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长头一边,当采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且不应小于300mm。

钢丝绳出现磨损断丝时,应减载使用,当磨损断丝达到报废标准时,应及时更换合格钢丝绳。

  12.爆破作业

  12.1.爆破作业必须向尼日利亚矿业部门申请领取《爆破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12.2.爆破从业人员均应持相应证件上岗,并且通过尼日利亚矿业部门培训、考核,获得从事爆破工作的资格。

  12.3.炸药库的建造要符合尼日利亚矿业部门的相关规定;炸药库要设围栏,并派专人昼夜值班。

  12.4.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要满足《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的规定要求,并要符合尼日利亚国家的相关规定。

  12.5.爆破作业在爆破前,要确认安全区域,拉好警戒线,并设专人监护。

  12.6.爆破作业的通讯设备要完好,确保通讯畅通。

  12.7.爆破作业要配备好警报器。

  13.试运

  13.1.启动试运前,组织参加试运的人员进行学习。

  13.2.试运工作要有统一指挥,做好试运、消缺工作的安全危险点分析,按照规定制定包括爆炸、火灾、机械伤害及介质泄漏等事故发生的应急预案,严格按照执行。

  13.3.试运阶段的操作、消缺等工作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动火作业严格执行一、二级动火工作票,三制(交接班、巡回检查,操作监护)四项监督(金属、绝缘、化学、仪表),特别是试运期间的消缺及故障排除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监护制度。

操作设备时严格执行试运措施,按操作卡、检查卡的规定进行操作。

试运指挥部统一发放试运通行证。

已送电的屏(盘)柜、电气设备应设置“已送电”标示牌或围栏。

在防火重点部位设置“严禁烟火”警示牌。

  13.4.消缺工作必须有完善的安全设施。

设备消缺必须服从试运指挥部统一安排,办理工作票;消缺工作不得以口头方式部署,应办理书面的消缺单,并实行闭环管理。

  13.5.施工单位在消缺工作开始前,设备主管人和消缺负责人必须察看现场,必须对压力、温度、介质性质、是否带电等进行再确认,明确工作范围,落实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开始工作。

工作中要加强联络、协调。

  13.6.在高压带电区域工作和对带电设备消缺时必须到生产单位办理电气工作票,工作区域与运行区域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安排专人监护,谨防走错间隔,使用绝缘合格的工器具,电动工器具必须经漏电保护器。

  13.7.严禁随意进入电气设备安全警戒线内或试验区域内。

严禁乱动配电柜、控制屏上的开关、按钮和停送电标示牌,不得用湿布擦拭已带电的盘柜、设备。

操作电气开关和用测电笔验电时,操作者应站在带电体的侧面,防止电弧伤害。

  13.8.设备移交代保管前或整套启动试运前,设备试转必须填写送、停电单,送、停电时间要填写准确。

施工单位电气、热工人员接到设备送、停电单后,应认真检查核实设备盘号、名称、开关位置,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送、停电时连络信号应明确。

设备移交代管后或整套启动试运期间,设备试运转必须到生产单位办理工作票,并按工作票要求执行。

  13.9.严禁在安全阀、防爆门、看火孔及高温高压管道、容器的法兰、阀门、水位计附近停留。

如因工作需要停留时,应有防止烫伤及介质泄漏伤人的措施。

操作带压阀门时,站位应最大限度避开介质可能喷出伤人的方向,打开阀门时应缓慢小心。

  13.10.严肃试运安全纪律和交接班制度。

试运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熟悉试运场所的环境、安全通道和消防器材的位置及使用方法,明确各自的安全巡视检查重点。

  13.11.试运现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全体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防火规定。

对滴落在地坪、设备和电缆上的油渍及其周围的易燃物必须清理干净;严禁在有油、氢等易燃易爆介质管道和设备上动用电火焊和用铁器敲打。

  13.12.试运检查、消缺中注意保护设备、地坪、保温、油漆、墙面等,防止损坏和二次污染,严禁踩踏仪表、开关柜、阀门、保温层等易损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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