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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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

 

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

实施细则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1-

 

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动车客车维修工作,保障维修质量,依据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

法》及其实施细则、《铁路车辆维修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和

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动车客车,是指直接承担铁路公共运

输和检测试验任务的动车组、客车,需办理维修资质的铁路动车客

车范围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制定、发布的铁路

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录。

第三条受总公司委托,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铁科

院)根据铁路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录,负责开展相关维修项目的资

质审查工作。

第四条承担铁路动车组三、四级修,客车 A2、A3 修,重要

部件维修的单位在进行批量维修前,应当取得相应的维修资质。

第五条从事铁路动车客车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执

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

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取得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

 

(一)申请单位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具有铁路运输企业的

法人授权资格;

(二)申请单位应当有用户单位的维修委托;

(三)申请单位应当有具备相应制造或者维修管理经历的高层

管理人员;

(四)申请单位应当具有能够满足批量维修并保证质量的相关

技术人员和技术操作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低于员工

总数的1%;

(五)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能够保证产品

批量维修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

(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能够保证维修产品售后服务的

及时性和有效性;

(七)具有能够持续批量维修和保证维修质量的生产设施、设

备、工艺装备等完备的技术基础条件;

(八)具有能够验证维修质量的计量、检验、试验手段;

(九)申请单位应当具有维修必备的有效产品图样、技术条件

等相关技术文件,并具有合法使用权;

(十)维修样车(件)通过规定的试验(动车组不含试运)并

按规定程序经初步审查合格;

(十一)申请维修资质审查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

等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十二)有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责任的能力;

(十三)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十四)法律法规及总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请材料

 

-3-

 

第七条申请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1);

(二)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铁路运输企业授权证明;

(三)申请单位与用户单位签订的委托维修合同、协议或其他

相关证明材料;

(四)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及其合法来源证明

材料;

(五)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六)初审单位出具的维修资质初步审查报告(格式见附件

2);

(七)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 3);

(八)维修技术总结报告(格式见附件 4);

(九)法律法规及总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换发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

料:

(一)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1);

(二)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铁路运输企业授权证明;

(三)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四)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 3);

(五)维修业绩及用户评价报告;

(六)维修资质有效期内变更情况说明。

第九条申请单位按照附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申请材料,对申请

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在提交文本材料时应装订成册,

并提交电子文档。

第十条申请单位具有多个维修地点的,申请时应当加以明确,

 

-4-

 

每个维修地点应单独申请维修资质,并分别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同时申请多个产品的维修资质时,可使用

同一套申请材料,材料内容须覆盖相关各产品。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在提出审查申请前,应当经过初步审查合

格。

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应由铁路运输企业组织初步审查;其他

单位应由其上级主管单位会同申请单位所在地铁路运输企业(或样

车配属铁路运输企业)和相关监造单位组织初步审查。

上级主管部

门不具备开展初审工作条件的,经铁科院同意,可由用户单位会同

相关监造单位组织初步审查。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向铁科院提出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

申请。

铁科院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

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

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 5 个工作日

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

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维修资质申请。

铁科院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维修资质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公章

(或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四条铁科院受理维修资质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5-

 

并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企业资质、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人员配

置、设备设施、工装器具、材料备件、技术文件、质量控制、生产

管理、维修样车(件)质量等进行现场核实、检验、检测及评审等

工作。

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维修单位应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明

确整改措施、负责人和完成时限,整改完成后,由铁科院再次组织

核查。

第十五条参加审查的专家应当从事铁路动车客车管理、制造、

维修和监造等相关工作,并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和经验,应当实名

制签署审查意见,并采取回避制度,具体见《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

质审查专家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铁科院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维修资质审查工作。

20 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铁科院负责人批

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现场核实、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七条审查合格的,铁科院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

单位出具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通知书和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

质证书,通知书同时抄送总公司专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造单位,申

请单位在收到通知书后即可批量开展相关维修工作。

审查不合格的,

铁科院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申请单位可以再次申请。

第十八条铁科院应当对维修资质审查情况及管理过程中发现

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每年以文件形式报总公司专业主管部门。

于审查工作中遇到的争议事项,应及时报请总公司专业主管部门,

 

-6-

 

并在获得明确批复后再做决定。

第十九条申请单位应在会议组织、现场检查等方面提供必要

的条件。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证书(样式见附件 5)上应

当载明维修单位名称、维修地址、维修资质类别、有效日期等内容,

并有便于管理的连续编号。

第二十一条编号格式为:

TW@& -####-****,其中:

TW 代表

铁路维修资质,@代表车辆产品类别(K 为客车,D 为动车组),&

代表维修类别(A2、A3 分别为客车 A2、A3 修,X3、X4 分别为动车

组三、四级修,BJ 为部件维修),####代表产品序号,****代表顺

序编号。

第二十二条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有效

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维修资质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60 个

工作日前向铁科院提出申请,铁科院组织审查合格后,在有效期届

满前换发维修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在维修资质有效期内,取得维修资质单位名称或

者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

铁科院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的维修资质有效期不变。

申请变更的单位应当提报的材料包括:

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

申请书,加盖公章的变更事项说明及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维修单位由于维修地点变化造成审查条件发生实

 

-7-

 

质性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取得维修资质。

2 年以上未开展相关维

修工作的,维修单位应重新申请对相应维修资质进行审查。

维修单

位的维修条件、检验手段或维修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向铁

科院报告,铁科院视相关变化情况可以重新组织审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铁科院对取得维修资质的单位实施日常管理和监

督检查。

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维修单位存在严重问题的

应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可以撤销其维修资质。

因维修

质量发生的行车设备故障率超过总公司规定指标的应暂停相应的维

修资质,待整改合格后予以恢复。

维修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

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取得维修资质的单位应当保证持续满足取证条件,

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自取得维修资质之日起,维修单位应当按

年度向铁科院提交《维修资质自查年度报告》。

第二十七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维

修资质的,一经查实,1 年内不予再次受理。

维修单位以不正当手

段取得维修资质的,相关维修资质应当予以撤销,在 3 年内不予再

次受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科院按规定办理有关维修

资质的注销手续:

(一)维修资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取得维修资质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维修资质申请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被依法撤销或吊销的;

 

-8-

 

(五)按总公司管理规定,应当注销或者撤销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按原国家行政许可规定取得的动车组三级修等维

修许可证,以及按原铁道部文件规定取得的相关部件维修资质,在

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超过有效期的按本办法办理铁路动车客车维修

资质。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铁科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申请书

附件 2:

维修资质初步审查报告

附件 3: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报告

附件 4:

维修技术总结报告

附件 5:

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证书(样式)

 

-9-

附件 1

 

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申请书

 

□ 整车□ 零部件

 

□ 初次

□ 复审第次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1-

申请单位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申请项目

维修产品名称

维修等级(范围)

维修地点

〖行数不够可自行增加〗

所附申请材料目录(标注页码)

 

-2-

 

附件 2

 

维修资质初步审查报告

 

申请单位名称:

审查单位名称:

(盖章)

填 表日 期:

              

 

-3-

 

目 录

一、申请单位概况

二、申请单位人员情况

三、申请单位设备设施情况

四、申请单位材料备件情况

五、申请单位技术情况

六、申请单位质量控制情况

七、申请单位生产组织情况

八、申请单位产品质量情况

九、审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十、审查结论

 

-4-

一、申请单位概况

申请单位的企业性质、营业资质、组织机构、生产状况、注册资本、固定

资产等总体情况。

二、申请单位人员情况

申请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计量检验人员、技术操作人员、售

后服务人员等配置和机构情况。

三、申请单位设备设施情况

申请单位的维修设备设施、工装器具等配置、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申请单位材料备件情况

申请单位的维修材料备件采购、储备及管理情况;主要材料备件供应商、

委外修承包商情况。

五、申请单位技术情况

申请单位对规程、工艺、作业指导书以及检修记录单等技术规章和文件的

执行、制定和使用情况,技术图纸、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

六、申请单位质量控制情况

申请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检验、检查、验收制度和手段。

七、申请单位生产组织情况

申请单位的作业组织、工序流程、现场管理、班组设置、生产效率等情况。

 

八、申请单位产品质量情况

完成试修的样车(件)依据检修规程、对规检查办法等规章、规定的质量

鉴定和评估情况。

九、审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初步审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具体整改建议。

十、审查结论

依据上述审查情况,对申请单位的维修状况进行全面评价,对是否通过初

步审查给出明确结论。

 

-5-

附件 3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报告

 

申请单位名称:

(盖章)

 

法人代表姓名:

委托代理人:

联 系方 式:

填 表日 期:

              

              

-6-

目 录

一、申请单位概况

二、高层管理人员情况

三、专业技术人员、计量检验人员、技术操作人员数量

四、质量管理体系状况

五、主要管理制度目录

六、售后服务机构和程序

七、基础设施概述

八、主要维修设备概述

九、主要检测试验设备(含计量器具)概述

十、主要供方清单

十一、主要外包方清单

十二、维修的相关产品近三年内使用情况

十三、相关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制造或维修许可证(复印件)

十四、相关部门核发的起重机械的制造或维修许可证(复印件)

 

十五、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声明

十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7-

单位名称

(中文)

(英文)

营业执照发证机关、编号、有效期、经营范围、年审情况

注册资本

固定资产

员工总数

隶属关系

企业性质

□ 国有    □ 集体 □ 民营 □ 个体 □ 股份制    □ 合作    □ 其他

□ 合资    □ 独资 □ 台资

行业类别

近三年每年销售收入

维修铁路动车客车或大型机电产品的品种和历史、主要用户信息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学      历

职      务

职      称

从事本职务

连续年限

 

一、申请单位概况

 

二、高层管理人员情况

 

-8-

质量管理体系

获证情况

质量管理

体系覆盖

产品范围

认证机构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

管 理 者

代        表

职        务

质量管理

部        门

专职从事质

量管理人数

体系覆盖

员工总数

质量管理体系描述(附体系结构图)

级别

技术人员

计量检验人员

技术操作人员

初级

中级

高级

高级技术人员比例

中高级技术人员比例

序号

文 号

名 称

三、专业技术人员、计量检验人员、技术操作人员数量

 

四、质量管理体系状况

 

五、主要管理制度目录

 

六、售后服务机构和程序

-9-

序号

供方名称

供货项目

供方质量管理体系获证情况

售后服务

机        构

主管领导

及 职 务

专职售后服

务人员数量

售后服务

机构职能

售后服务(含培训)程序、内容说明

 

七、基础设施概述

简要说明申请单位厂房、车间、仓储、起重设施、供电、存车线、解编线、调

试线等基础设施的情况。

八、主要维修设备概述

简要说明申请单位机加工设备、焊接设备、清洗涂装设备、架车设备、组装工

装等重要维修设备的情况。

九、主要检测试验设备(含计量器具)概述

简要说明申请单位理化检验、计量、无损检测、精度检验、重要零部件试验和

整机性能检测等检测试验设备的情况。

 

 

 

十、主要供方清单

十一、主要外包方清单

-10-

序号

外包方名称

外包项目

外包方质量管理体系获证情况

 

十二、维修的相关产品近三年内使用情况

十三、相关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制造或维修许可证(复印件)

 

十四、相关部门核发的起重机械的制造或维修许可证(复印件)

 

十五、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声明

本单位声明申请材料中无任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十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11-

附件 4

 

维修技术总结报告

 

申请单位名称:

(盖章)

 

维 修项 目:

维 修地 址:

填 表 日 期:

             

 

-12-

 

目 录

一、产品外形照片

二、产品维修依据的主要技术文件目录

三、产品维修主要的基础设施

四、产品维修主要的设备工装

五、产品维修主要的检测试验设备

六、例行试验项目及结论(动车组不含试运)

七、维修能力分析

八、维修规模的资金保证能力

九、维修样车(件)首件鉴定报告

十、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13-

序号

生产基础设施

所在工序

位置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备注

 

一、产品外形照片

 

 

 

二、产品维修依据的主要技术文件目录

三、产品维修主要的基础设施

注:

按企业实际情况填报,位置列填本企业或外包企业。

-14-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用途

工序

位置

序号

检测试验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用途

工序

位置

 

 

四、产品维修主要的设备工装

注:

按企业实际情况填报,位置列填本企业或外包企业。

五、产品维修主要的检测试验设备

注:

按企业实际情况填报,位置列填本企业或外包企业。

-15-

序号

试验项目名称

试验结论

 

六、例行试验项目及结论(动车组不含试运)

七、维修能力分析

 

八、维修规模的资金保证能力

 

九、维修样车(件)首件鉴定报告

 

十、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16-

附件 5

 

铁路动车客车维修

资质证书

 

证书编号 TWKA2-0400-0001

单位名称:

维修地址: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依据《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

施细则》,对你单位申请开展的 25T 型客车 A2 修工作按照规定

程序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合格,你单位已具备 25T 型客车 A2

修维修资质,可以开展相关工作,特发此证。

 

有效日期: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审查单位:

中国铁道

科学研究院

 

发证日期: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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