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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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实施细则

xxx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事业单位内部选人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工作,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xxx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xxx〔2011〕xxx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内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竞争择优产生岗位人选的方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产生岗位人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竞聘上岗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竞聘上岗应当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六条竞聘上岗应当以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为条件,采取适应单位以及岗位特点的办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竞聘范围

第七条事业单位组织竞聘上岗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

规模小、人员少、由主管部门集中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同一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范围内联合组织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竞聘上岗:

(一)事业单位新设岗位或出现岗位空缺,拟从单位内部产生人选;

(二)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或者职能调整,须对人员进行重新定岗;

(三)聘用合同到期,需要对人员进行重新定岗;

(四)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下列情形不宜实行竞聘上岗:

(一)确定不宜在单位内部公开信息的涉密岗位人选;

(二)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

(三)聘用合同到期按规定续订合同;

(四)根据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调整岗位;

(五)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六)不宜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竞聘条件

第十条参加竞聘上岗的应当是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上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第十一条竞聘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职员的具体条件是:

(一)四级职员以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执行;

(二)五级职员:

在六级职员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工作1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三)六级职员:

在七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工作4年以上,或者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四)七级职员:

在八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工作1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曾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五)八级职员:

在九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曾在工勤技能二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六)九级职员:

在十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工勤技能三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七)十级职员:

曾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或者曾在工勤技能四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五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第十二条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应当具备竞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是:

(一)正高级一级、二级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二)正高级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在四级岗位工作满3年,并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正高级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副高级五级专业技术岗位:

在六级岗位工作满3年,或在七级岗位工作满6年,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副高级六级专业技术岗位:

在七级岗位工作满3年,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副高级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七)中级八级专业技术岗位:

在九级岗位工作满4年,或在十级岗位工作满8年,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八)中级九级专业技术岗位:

在十级岗位工作满4年,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九)中级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十)初级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3年,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十一)初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十二)员级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当具备准入控制的职业资格。

原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的,须符合上述条件。

第十三条竞聘工勤技能岗位,应当具备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各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是:

(一)一级工勤技能岗位:

在本工种二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二)二级工勤技能岗位:

在本工种三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三)三级工勤技能岗位:

在本工种四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四)四级工勤技能岗位:

在本工种五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五)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第四章竞聘程序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成立聘用工作机构,负责竞聘上岗的组织实施。

聘用工作机构一般由事业单位负责人员、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

在同一主管部门所属范围内,联合组织竞聘上岗的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竞聘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竞聘上岗实施方案;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组织竞聘;

(四)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

(五)公示拟聘人选;

(六)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六条竞聘上岗实施方案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报名参加竞聘可以根据岗位特点以及工作需要,采取个人自荐、群众推荐或者组织推荐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竞聘结果的公示范围应与竞聘范围一致,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不影响岗位聘用的,按照规定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

其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要报批或者备案的,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章竞聘方式

第十九条竞聘管理岗位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

竞聘专业技术岗位一般采取同行评议、学术技术综合评价、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

竞聘工勤技能岗位一般采取同行评议、技能水平综合评价、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其中,普通工岗位一般采取直接考察方式进行。

竞聘较低等级的岗位可以采取符合岗位特点、简便易行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笔试主要测试竞聘人员对履行岗位职责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能力等,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笔试一般采取闭卷方式进行。

笔试试题由主管部门委托区内外专家命题。

第二十一条面试主要测试竞聘人员在能力素质等方面对竞聘岗位的适应程度。

面试应当根据岗位特点选择适当的测评方法,注重科学性。

面试试题由主管部门委托区内外专家命题。

第二十二条民主测评主要考察竞聘人员的德才表现及其在群众中的公认度,强调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民主测评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同行评议主要考察竞聘人员的学术技术或者技能水平在单位同行中的公认度,强调学术技术或者技能的实际运用效果。

同行评议应当在本单位同专业、技术、技能领域的工作人员范围内,采取填写评议表的方式进行。

评议表应当填写具体的评议意见,包括工作表现、优点、缺点等。

第二十四条学术技术综合评价、技能水平综合评价主要通过学术技术或者技能方面取得的成果、业绩,以及职业道德操守,全面评价竞聘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或者技能水平。

学术技术综合评价、技能水平综合评价应当由同专业、技术、技能领域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组成评审委员会,采取答辩、评议、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组织考察主要综合分析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同行评议、学术技术综合评价、技能水平综合评价结果以及年度、聘期考核结果,全面考察竞聘人员的德、能、勤、绩、廉,对是否适合和胜任竞聘岗位作出评价。

组织考察一般应当形成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的综合性意见,作为提出拟聘人选建议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破格参加竞聘。

破格参加管理岗位竞聘的,任职年限可比规定年限少一年。

破格参加专业技术岗位、技术工岗位竞聘的,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技术等级岗位考评(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在近两个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参加竞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一年内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在近两年内获得记功以上奖励的,在参加竞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在受警告、记过处分期间,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工作人员在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间,不得竞聘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工作人员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或停职审查期间,暂不参加竞聘上岗。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竞聘上岗实行回避制度。

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竞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纪律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事业单位负责人员在组织实施竞聘上岗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竞聘结果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竞聘上岗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竞聘上岗中违规违纪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竞聘结果不公平公正的,竞聘上岗结果无效。

第三十三条聘用工作组织成员违规违纪,应当取消聘用工作组织成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竞聘人员违规违纪,取消竞聘资格或者宣布聘用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其他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竞聘结果客观公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机关工勤人员竞聘上岗,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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