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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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实施细则

西藏自治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进一步加强我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管理,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及相关评定细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关于下放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基于建设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建设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的战略定位,结合西藏自治区旅游景区的合理开发及保护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旅游景区,是指可接待旅游者,具有观赏游憩、文化娱乐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具有明确范围界线、管理机构和相对完整的管理体系的游览区。

第三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

第四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以人为本、生态第一、保护优先、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在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授权下,西藏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西藏自治区境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申请、评定、管理和责任处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评定机构与证书标牌

第七条西藏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西藏自治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具体为“西藏自治区旅游资源开发质量及规划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西藏旅游资源及规划委”)。

(一)机构组成。

西藏旅游资源及规划委由西藏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相关处室人员、从事旅游资源规划开发研究、管理的专业人员、旅游协会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等组成。

西藏旅游资源及规划委下设办公室,承担旅游资源及规划委日常工作,具体设在西藏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业务处室。

(二)工作职责。

西藏旅游资源及规划委承担全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相关职责,具体包括:

.负责全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实施级旅游景区的初评与推荐工作,组织实施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复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授权并督导自治区级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开展评定工作,若各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出现玩忽职守,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西藏旅游资源及规划委可视情况作出通报批评、暂停或收回其评定权限等处理。

.聘任与自治区级景观质量评价专家、景区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检查员。

.负责每年月底前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报备全区本年度级旅游景区创建计划;对新通过评定的级景区,在一个月内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报备景区名称、专家组名单、检查报告、检查记录、考评分数、公示和公告;每年月日前报送全区复核处理情况。

.负责组织全国级旅游景区管理系统填报工作。

.贯彻执行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各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

各地(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报西藏旅游资源及规划委备案后,经西藏旅游资源及规划委授权负责本地区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复核及监管工作。

各地(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依照西藏旅游资源及规划委的授权开展以下工作:

(一)贯彻执行西藏旅游资源及规划委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实施本地区级旅游景区初评和推荐工作,对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复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负责于每年月日前向西藏旅游资源及规划委报备本地区当年度各等级旅游景区创建计划;对新通过评定的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在一个月内向自治区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报备景区名称、专家组名单、检查报告、检查记录、考评分数、公示和公告;在每年月日前向西藏旅游资源及规划委报送该年度本地区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复核处理情况。

(四)及时向西藏旅游资源及规划委报备机构变动情况,按时组织本地区内景区填报全国级旅游景区管理系统。

第九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统一制作,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颁发,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由西藏旅游资源及规划委负责颁发。

旅游景区在对外宣传资料中应正确标明其等级。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景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

第十条旅游景区可根据需要自行制作庄重醒目、简洁大方的质量等级标志,标志在外形、材质、颜色等要与景区文化特征、环境氛围相协调,要符合生态环保要求。

第三章景区评价专家和景区检查员

第十一条西藏旅游资源及规划委下设景观质量评价专家库和景区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检查员库。

景观质量评价专家库专家由旅游、环保、林业、历史、文化、规划、建筑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景区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检查员库由旅游景区研究、管理的专业人员,旅游协会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景区评定机构的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景观质量评价专家和景区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检查员采取考察聘任制。

西藏旅游资源及规划委对自治区级景观质量评价专家和景区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检查员进行考察聘任。

第十三条西藏旅游资源及规划委对景观质量评价专家和景区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检查员予以定期审核。

对于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未严守工作纪律、未按工作规范开展工作、未承担相应工作职责以及由于各种原因不再适宜担负旅游景区评定工作的专家和检查员,不予通过审核并取消其资格。

第四章申请与评定

第十四条凡在西藏自治区境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旅游景区,均可申请级质量等级。

级旅游景区从级旅游景区中产生。

被公告为级旅游景区两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可申报级旅游景区,申报景区面积一般不少于平方公里。

级旅游景区由西藏旅游资源及规划委初评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评定。

级旅游景区由各地(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初评推荐,西藏旅游资源及规划委组织评定。

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由各县(区、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初评推荐,各地(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评定。

第十五条级旅游景区评定程序

申报级旅游景区的评定须经资料审核、景观质量评价、现场检查、现场验收、社会公示、发布公告等六项评定程序。

完成资料审核的申报级旅游景区,景观质量评价审核通过后纳入创建级景区名单,在不低于一年的创建期内,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一次或多次现场检查,对其服务和环境质量提出整改提升意见,经现场验收达到标准,予以社会公示公告成为级旅游景区。

具体操作规范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制定。

第十六条级旅游景区评定程序

(一)自检与申报。

由各地(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于每年月日前申报当年推荐评定级旅游景区备选名单,西藏旅游资源及规划委遴选名单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备案,并列入当年创建评定对象,同时反馈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

每年月日后申报推荐评定级旅游景区名单,列入次年拟评定备选名单。

当年已备案拟评定级的旅游景区对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及评定细则进行自检,对景观质量进行自我评估,自检认为景观质量达到级标准要求,通过创建基本达到级标准的,逐级提出创建申请。

各地(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初审通过后,于每年月日前将推荐材料、景区基本情况、景观质量情况(针对(《景观质量评分细则》的每一项打分点,提供具体详实的文字说明和图片证明)等(一式四份,含电子版)提交至西藏旅游资源及规划委。

(二)景观质量评估。

西藏旅游资源及规划委月日前分批从自治区级景观质量评价专家库中选取名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景区的景观质量进行评估。

通过评估的景区列入创建级旅游景区预备名单,未通过景观质量评估的,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三)落实创建任务。

列入创建级旅游景区预备名单的景区,须成立“景区管理机构并具备评审通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创建工作方案”、“计划任务书”,报西藏旅游资源及规划委备案。

景区按照工作方案和计划任务书落实创建工作的主体责任。

西藏旅游资源及规划委和各地(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根据景区创建工作进展和实际需求,适时选派专家对创建单位进行实地调研指导或情况抽查。

(四)初评与推荐。

各项创建计划任务完成后,由地(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初评通过后,由地(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于每年月日—日向西藏旅游资源及规划委提交评定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和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情况材料(针对《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评分细则》每一项打分点,提供具体详实的文字说明和图片证明)、创建计划任务完成情况报告等(一式四份,含电子版)。

(五)现场评定。

西藏旅游资源及规划委受理当年创建评定申请后,在个工作日从景区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检查员库中选取名景区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或委托第三方,采取明查或暗访形式对旅游景区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进行现场评定。

经西藏旅游资源及规划委会议审议通过的景区,进入社会公示程序,未通过评定的景区,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六)公示公告。

西藏旅游资源及规划委对现场评定达标并经西藏旅游资源及规划委会议审定同意的旅游景区在西藏旅游官网上对外进行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定流程、专家组名单、评定得分、整改意见和评定结果,经公示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景区,由西藏旅游资源及规划委发布级旅游景区认定公告。

新评定的级景区,西藏旅游资源及规划委在一个月内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备案,证书和标牌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统一制作,由西藏旅游资源及规划委颁发。

第十七条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评定程序:

(一)自检与申报。

申报景区在根据国家标准及相关细则要求进行自检达标后,逐级提交评定申请,经县(区、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初评通过后,向各地(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交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

申报资料参照申报级旅游景区的要求。

(二)现场评定与公示公告。

由各地(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查申报资料,资料审查合格后从专家库中抽取名检查员组成评定小组,采取明查或暗访形式进行现场评定。

评定通过后,由各地(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进行公示公告。

新评定的级及以下景区,要在一个月内向西藏旅游资源及规划委备案,证书和标牌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统一制作,由西藏旅游资源及规划委颁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自治区、地(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要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

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

复核分为年度复核与五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年度复核采取抽查的方式。

第十九条级旅游景区复核工作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负责,级旅游景区复核工作由西藏旅游资源及规划委组织和实施,年度复核比例不低于。

第二十条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复核工作由各地(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和实施,年度复核比例不低于。

第二十一条各质量等级旅游景区必须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履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按季度、年度按时报送旅游景区各项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经监督检查和复核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对景区处理方式包括:

通报批评、签发警告通知书、签发严重警告通知书、降低或取消等级。

旅游景区接到通报批评、警告通知书、严重警告通知书、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仔细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凡被降低和取消等级的旅游景区,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凡被取消等级的旅游景区,应从下一等级重新申报,整改完成后,可向相应的评定机构申请验收。

第二十三条经监督检查及复核发现旅游景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出现重大生态环保问题的;

(三)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和重点文物的;

(四)存在严重社会欺诈行为的;

(五)存在有组织的私拉游客、黑导的;

(六)复核分值严重不达标的;

(七)予以处分要求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

第二十四条旅游景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等级处分:

(一)景观质量下降严重的;

(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生态环保措施不到位的;

(三)旅游产品及设施老化问题突出的;

(四)游客投诉集中形成群体事件的;

(五)违反社会道德,不履行各项职责义务的;

(六)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景区名称和范围并使用级景区标牌对外从事商业活动或营销宣传的;

(七)复核分值不达标,且景区服务与环境质量问题突出的。

第二十五条旅游景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游客好评率较低、社会反响较差的;

(二)被游客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且未及时处理的;

(三)未按时报送数据信息或填报虚假信息的;

(四)复核分值不达标,且景区服务与环境质量存在较多问题的。

第二十六条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权依据上述条款对各级旅游景区作出处理决定,并通报景区所在地的自治区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

西藏旅游资源及规划委依照授权和上述条款对级及以下旅游景区下达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备案。

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级旅游景区,西藏旅游资源及规划委有权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各地(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依照授权和上述条款对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下达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报送西藏旅游资源及规划委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国家级旅游景区评定程序

.西藏自治区国家级旅游景区景观质量评审规范

.西藏自治区国家级旅游景区暗访检查工作规范

.西藏自治区国家级旅游景区现场明查工作规范

.西藏自治区旅游资源开发质量及规划评定专家库建设规范

 

附件

国家级旅游景区评定程序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申报级旅游景区的评定程序如下:

一、自治区级初评与推荐

自治区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申请创建级的旅游景区,对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评定细则进行初评。

初评认为景观质量达到级标准要求、通过创建可能全面达到级标准的,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景观质量评价申请,提交评估所需材料。

评估材料包括景区基本情况、《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景区范围图、景观质量情况说明及自治区级机构自评分数等。

二、资料审核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依据景区评定标准和细则规定,对景区申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核。

通过审核的景区,进入景观评估程序,未通过审核的景区,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重审。

申报级旅游景区的审核内容包括:

(一)景区名称。

要求景区名称准确,名称由所在省份名、地市名与可识别景区名称组成,单一独立区划和主题内容称景区,具有多重区划范围或主题内容称旅游区。

(二)景区级别。

申报景区须标明申报时点景区等级和获得等级时间,被公告为级两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可申报级旅游景区。

联合申报景区需明确各组成景区等级和获得等级时间,一般情况下要求各组成景区均满足申报条件;情况特殊的,要求主要组成部分满足条件,其他部分须具备相应的等级质量水平。

(三)景区范围。

申报级旅游景区面积一般不少于。

申报景区须提交具有清晰边界的景区红线范围图,标明四至范围、所属景区(点)名称,明确景区面积。

跨省域联合申报景区不予受理;非地域整体性资源或高度同质性资源,跨地市、县域范围或交通距离超过的联合申报景区不予受理;同县(区)地域范围内联合申报景区须明确各组成部分间的距离与可达性,论证联合申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四)景区管理机构。

申报景区须具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能够履行级旅游景区要求的责任与义务,承担与全国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的衔接职能。

(五)景区规章制度。

申报景区具备较为完整规范的管理运行规章制度,具备级旅游景区所必需的安全、卫生、文物保护、应急、投诉处理、游客调查等制度规范。

(六)景区发展状况。

申报景区需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市场规模,具有良好的口碑和运行状态,且近两年内无不良记录。

(七)景区生态环保。

申报景区范围符合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涉及自然资源开发的景区应编制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景区生态环保厕所、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生态环保设施齐全、运营管理到位,有专门的生态环保负责部门、制度规范及工作人员,近年内未发生因生态环保要求落实不力而被通报的状况。

三、景观质量评价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从“景观质量评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采取会议审查或现场检查方式,对通过资料审核景区的景观质量进行评估。

评估依据景观质量评分细则,采取专家独立打分,以去除最低最高分之后的平均分是否达到分为标准。

最终得分在分以上(分以上做四舍五入处理)的景区,列入创建预备名单;分值在(含)—(不含)的景区,暂缓通过,由自治区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指导开展景观质量提升工作,经自治区级机构再次审查后再予评审;分值在(不含)以下的景区,原则上两年后才能重新申请创建。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自治区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

联合申报级景区,必须陈述联合申报的必要性和为联合申报所做的工作,各独立景区必须统一参加景观质量评价,且均须体现在评审陈述和评审材料内。

景区通过景观价值评审后,须按要求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交景区创建方案及创建计划任务书。

联合申报景区,须将整体性创建工作一并纳入创建方案。

四、景区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价

通过景观质量评价的级景区,进入级景区创建阶段,除特殊情况外,创建期不得少于一年。

创建结束后,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景区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组织评价。

具体程序如下:

(一)阶段性现场检查。

自治区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申报单位进行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自查通过后,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交核查申请,同时报送《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评分细则》自治区级机构自查评分表、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情况材料(打分点说明和文字、图片证明)、创建计划任务完成情况报告等。

收到自治区级机构申请后,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择机组织景区检查员成立暗访小组,采取暗访方式对景区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进行阶段性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意见反馈申报推荐单位。

申报推荐单位收到整改通知后,须督促申报景区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根据阶段性现场检查结果,确定景区进入下一阶段环节时间。

暗访检查达标(得分及以上)的景区,即可进入现场验收程序;(含)—分景区,根据自治区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意见半年后进入验收环节;分(不含)以下的景区,择机再予暗访检查。

(二)现场验收检查。

自治区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申报单位进行整改验收通过后,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和验收申请。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根据自治区级机构验收申请和阶段性检查结果,组织检查员成立现场验收小组,以暗访或明查方式对阶段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核检查,并依据标准重新打分。

现场验收达标的景区,进入社会公示程序,未达标的景区,将依据检查结果三个月后择机再查。

两次现场验收不通过的,三年后重新按照创建程序申报。

五、社会公示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达到标准的申报景区,在中国旅游网上进行七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旅游景区通过公示,若出现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情况,将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进行核实和调查,做出相应决定。

六、发布公告

经公示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发布质量等级认定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

七、补充说明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级旅游景区创建材料及级景区标牌相关事项的通知》(旅规财函[]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级旅游景区创建与管理,明确级景区评定过程中创建材料要求,就级旅游景区申报各时段(点)提交材料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申报:

自治区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以下简称“自治区级机构”)请示件,《景观质量评分细则》说明材料份,电子版说明材料(版面、格式,下同),评定报告书(《旅游服务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自治区级机构可暂不予评分),申报范围图件,联合申报景区需提交捆绑说明材料。

(二)景观评审会:

《景观质量评分细则》说明材料(电子版)、说明视频、创建汇报。

(三)评审通过:

全国旅资委下达评审结果通知后一个月内,由自治区级机构提交审核后的景区创建方案和计划任务书。

(四)创建完成:

经自治区级机构现场审查认可,自治区级机构可向全国旅资委报送现场检查请示,《旅游服务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说明材料(电子版)及自治区级机构评分。

(五)整改完成:

由自治区级机构及时报送整改材料和验收请示。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细则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正在修订,待正式印发后,级景区申报工作以修订后的文件内容及要求为准。

附件

西藏自治区国家级旅游景区景观质量评审规范

一、评审依据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及相关细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二、评审方式

评审组根据标准、细则的具体要求,在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的统一安排和被检查景区的配合下,采用会议审查,对景区资源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进行评价。

评审保留现场检查方式,对会议审查予以必要的补充与验证。

三、评审时间

由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集中统一安排,每年召开次评审会议。

四、评审流程

(一)组成评审组。

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由景观质量评价专家库抽取名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可设组长人,负责统筹协调、控制会议进程,评审专家应仔细审核材料、听取陈述、提出问题,配合组长完成相关工作。

(二)召开评审会议。

评审会由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代表、评审专家、申报景区代表、申报推荐单位代表共同参加。

评审会议一般由以下环节组成:

申报景区按顺序轮流汇报陈述,展示景区资源价值、景观质量和市场效果;推荐单位陈述推荐意见;评审人员翻阅景区创建资料,检查得分点,向申报单位了解景区相关情况;评审人员对景区景观质量评分细则打分或投票。

评审会议谢绝新闻媒体参加。

(三)提交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须在申报单位退场后打分,并将打分表提交会议组织方。

评审专家须在打分表上亲笔签字,如有改动须在改动处签名。

出现极端分值的,评审专家须留有原因和意见。

(四)发布评审结果。

会议组织方负责收集评审打分表,采用合理的计分方法或差额投票法,得出评审结果并向申报推荐单位反馈。

五、工作守则

(一)评审人员要以良好的精神面貌、客观公正的工作作风和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完成评审工作。

(二)评审人员如与被评审方(包括相关旅游部门和被评审景区)有关联,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评审组需严守工作纪律,不得私自向外(包括各级旅游部门、被评审景区、新闻媒体等)透露评审的相关信息和评审情况。

(四)评审组在评审会前和评审会期间不得以任何名义与被评审方(包括各级旅游部门和被评审景区)会面;不得收受被评审方以任何名义赠送的礼品与财物;不得接受被评审方的宴请。

如有违反,将取消被评审景区的任何评定资格,同时取消负责人景观质量专家资格。

(五)评审人员参会后也不得对外广泛宣传并以此为借口面向景区从事相关商业活动,或未经许可参加与级景区评定有利益关联的其他活动。

 

附件

西藏自治区国家级旅游景区暗访检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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