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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工程施工合同模板固定费率

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

预干燥装置剩余防腐防火

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YTHG-GC-17029

 

甲方:

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地:

鄂尔多斯市

签订日期:

2017年5月

预干燥装置剩余防腐防火

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预干燥装置剩余防腐防火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预干燥装置剩余防腐防火工程。

1.2工程地点:

工程项目建设地点。

1.3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1.4工程内容:

项目预干燥装置剩余防腐防火工程,具体工程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及附件一-合同条款谈判会议纪要(编号:

YTHG-MOM-GC-MUT-100184)。

第2条合同工期

2.1工程工期:

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2.5 乙方为提前工期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6因设计变更、新增项目、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予以顺延。

第三条承包方式

3.1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承包方式。

3.2本工程不允许挂靠,如发现挂靠现象,合同立即终止,甲方有权不支付任何工程款,乙方应立即返还全部已付工程款,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及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3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3.4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再次分包。

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3.5工程分包不能解除乙方任何责任与义务,乙方与分包人就分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条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及结算原则

4.1合同价款:

合同为固定费率合同,合同暂估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壹佰伍拾万元整(¥:

1,500,000.00元),合同价格以最终结算价为准。

结算原则:

定额执行《内蒙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9)》,费用按照《内建工2016136号》及《伊泰集发(2016)143号文》中相关规定执行,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防腐、防火涂料材料价格执行全厂统一价格,其它材料价格执行《伊泰同期信息价》,信息价未包含的双方共同认价。

4.2支付方式: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本工程按月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至甲方审核金额的80%,乙方提供应付金额的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1%)及等额的收据,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由甲方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支付到结算价的95%,付款至95%时,提供等额收据及结算价剩余部分金额的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5%作为保修金,支付质保金时提供等额收据及质保金支付证书,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

第五条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

合格。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最新国家、行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标准为依据,并通过甲方和政府相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6.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时间:

正式开工前日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一式四份。

6.2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进度计划后日内予以批复。

第七条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7.1本合同合同书

7.2合同履行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和纪要

7.3中标通知书(未通过招投标的本条款无效)

7.4投标书及附件(未通过招投标的本条款无效)

7.5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未通过招投标的本条款无效)

7.6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书、决算书

7.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8图纸

7.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双方义务

8.1甲方义务

8.1.1为乙方进场施工提供方便,提供施工现场用水、用电,保证施工需要。

8.1.2配合乙方施工,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处理的问题。

8.1.3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8.2乙方义务

8.2.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

8.2.2根据甲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8.2.3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向甲方及监理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按时按质完成工程;

8.2.4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安全保卫;

8.2.5符合国家环保噪音污染控制标准,随时清理施工现场杂物,文明施工;

8.2.6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及甲方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8.2.7办理施工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8.2.8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对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8.2.9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2.10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将垃圾清运至甲方及政府指定的地点。

负责己方现场临建的搭设及拆除,工程完工后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和恢复。

8.2.11工程用水电费挂表计量,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延期开工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开工日期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书面报告之日起天内答复乙方。

甲方代表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条暂停施工

甲方在确有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小时内给予答复。

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

乙方在开工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停止施工。

第十一条工期延误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1.1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11.2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化,但变更后工程量减少的除外;

11.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11.4不可抗力(以当地政府发布的公告、通知为准)。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天内,必须就延误的内容、期限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天内予以书面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工期竣工,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检查、隐蔽工程及和中间验收

12.1工程质量检查。

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检查、抽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及监理人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2.2隐蔽工程及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到达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

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才能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甲方规定时间内修复后并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约定标准,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验收合格,乙方可进行覆盖或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请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甲方代表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且不参加验收的,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乙方未通知甲方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甲方有权指示乙方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13.1乙方应严格按照经审核的施工图纸完成施工任务,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变更。

乙方提出变更的,须向甲方驻工地项目办书面提出变更理由及要求,未经审批、备案的变更项目竣工时不予结算。

备案由甲方工程管理部收到甲方驻工地项目办的变更理由后进行管控和备案。

13.2施工中甲方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

13.3工程变更确定后,该变更通知影响合同价款或工期的,乙方应根据实际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等情形,在14天内书面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调整工期报告,经甲方签证后,乙方方能实施,否则不得作为变更合同价款和调整工期的依据。

经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依据原合同价款编制原则,重新组价。

13.4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或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甲方批准。

13.5设计变更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签证单、证明文件等必须由甲方指定人员确认签字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第十四条材料设备供应

14.1本工程图纸内的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负责供应。

由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等物资均应手续齐全、质量可靠,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符合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要求,符合各项验收、归档、竣工备案所需;

14.2乙方采购工程所用材料批量进场前14日,将样品、样本送交甲方,待甲方及监理公司选择并确认后三方对样品、样本进行封存后方可批量进料。

封存的样品、样本作为材料进场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14.3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4.4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14.5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14.6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设计单位和甲方及监理公司同意方可代换,代换材料价格最高限额为被代替材料的最高限价。

14.7乙方违反本条规定或材料设备不合格,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将有权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安全施工

15.1安全施工与检查

乙方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和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甲方、第三者以及己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15.2安全防护

 15.2.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及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及监理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15.2.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及监理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除甲方另有特殊要求外,均由甲方承担。

  15.3事故处理

15.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及监理人,同时按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配合事故处理,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5.3.2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十六条工程试车

 16.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6.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

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6.3甲方及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

  16.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6.5工程试车中双方权利义务

  16.5.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16.5.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

设备由乙方采购的,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的,甲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16.5.3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甲方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5.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由甲方承担。

  16.5.5甲方及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甲方及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6.5.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负责,如甲方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乙方配合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

17.1乙方在单位工程预计竣工前10天向甲方提出竣工报告及相关图纸、资料,由项目办、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甲方组织有关单位在15天内验收完毕。

验收合格,在验收证书上签字。

如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所发生费用及工期由乙方负责。

17.2竣工验收后,乙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备齐全部竣工资料一式份,移交甲方。

17.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合格标准,乙方应无条件返工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八条竣工结算

工程验收合格、工程竣工报告经甲方批准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一式6份,并及时办理竣工结算。

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竣工结算报告15日内应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对于甲方提出修改意见的,乙方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报告。

竣工结算报告经甲方审核无异议后,扣除已付工程款及乙方施工用水电气费用等,留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

19.1甲方违约责任

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造成的返工,甲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工期相应顺延,并补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9.2乙方违约责任

19.2.1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每延迟竣工一日,乙方应支付甲方1000元违约金。

19.2.2因乙方原因致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修复,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质保期内,如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的,或经两次维修(返修)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或满足甲方生产需求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返修,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19.2.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工程分包,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9.2.4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的,赔偿甲方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

19.2.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赔偿甲方元/次的违约金。

累计达到三次,应赔偿甲方合同总额0.1%的违约金。

19.2.6乙方应服从甲方工程现场管理,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赔偿甲方500元/次的违约金。

累计达到三次,应赔偿甲方合同总额0.1%的违约金。

19.2.7乙方如有其他重大违反合同约定的,赔偿甲方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

19.2.8乙方未经甲方确认,擅自使用代用材料的,除赔偿甲方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外,乙方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9.2.9乙方与第三方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的,赔偿甲方因其违约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9.2.10乙方存在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形,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9.2.11对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或应承担的费用、赔偿金,甲方有权在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二十条工程保修

20.1保修范围:

乙方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

20.2保修期限:

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质量保修特别约定:

  1、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本项目竣工前双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双方未签订质量保修书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行业规定或依照双方约定执行。

(3)质量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A保修期内,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质量问题,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合理期限内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B保修期内,因甲方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乙方修复,甲方承担修复的费用。

C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乙方修复,甲方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保险

本合同工程项目由乙方办理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乙方若不投保,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人员、工程、财产等意外伤害、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第二十二条合同解除条款

 22.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2.2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处理。

22.3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2.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争议解决以及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四条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8份,甲方执6份,乙方执2份。

4、本合同工程范围内工程资料由乙方负责编制,原合同承包商统一组卷。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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