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师考试计价讲义第四章建设项目发承包阶段合同价款的约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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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师考试计价讲义第四章建设项目发承包阶段合同价款的约定

第四章建设项目发承包阶段合同价款的约定

Ⅰ、考纲要求

1.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3.投标报价的编制;

4.评标及中标价确定;

5.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

6.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约定;

7.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Ⅱ、主要内容

第一节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对于招标发包的项目,即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对于直接发包的项目,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签约合同价;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

一、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及其编制要求

1.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

※当进行资格预审时,招标文件中应包括投标邀请书,该邀请书可代替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还应包括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文件的递交等。

※投标人须知中的未尽事宜可以通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进行进一步明确,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务必与招标文件的其他章节相衔接,并不得与投标人须知正文的内容相抵触。

※投标人须知中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即投标准备时间,是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将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如果澄清或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推后投标截止时间。

二、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1.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备工作

(1)初步研究。

在该阶段,需确定工程量清单编审的范围及需要设定的暂估价,并收集相关市场价格信息,为暂估价的确定提供依据。

(2)现场踏勘。

包括自然地理条件踏勘和施工条件踏勘。

(3)拟定常规施工组织设计。

是指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拟定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顺序、施工方法等,以便于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及准确计算,特别是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

在拟定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时需注意的问题包括:

1)估算整体工程量。

根据概算指标或类似工程进行估算,且仅对主要项目加以估算即可,如土石方、混凝土等。

2)拟定施工总方案。

施工总方案仅只需对重大问题和关键工艺作原则性的规定,不需考虑施工步骤。

2.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内容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招标人负责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在内的五项内容。

1)项目编码。

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2)项目名称。

按专业工程计量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项目特征描述。

描述项目特征时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①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应按附录中的规定,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

②若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

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

4)计量单位。

当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择其中一个确定。

5)工程量的计算。

工程量的计算必须依据一定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①计算口径一致;②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③按图纸计算;④按一定顺序计算。

(2)措施项目清单编制。

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需考虑多种因素,除工程本身的因素外,还涉及水文、气象、环境、安全等因素。

应区分可计算工程量和不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分别用不同的方式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

(3)其他项目清单的编制。

以“项”为计量单位给出的专业工程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即应当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

在编制计日工表格时,一定要给出暂定数量,并且需要根据经验,尽可能估算一个比较贴近实际的数量,且尽可能把项目列全,以消除因此而产生的争议。

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1.招标控制价与标底的关系

(1)设标底招标的缺陷。

易发生泄露标底,从而失去招标的公平公正性;同时将标底作为衡量投标人报价的基准,导致投标人尽力地去迎合标底,往往招投标过程反应的不是投标人实力的竞争。

(2)无标底招标的缺陷。

有可能出现哄抬价格或者不合理的低价中标的情况;同时评标时,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报价没有参考依据和评判标准。

(3)招标控制价招标。

1)采用招标控制价招标的优点:

①可有效控制投资;②提高了透明度;③投标人自主报价;④既设置了控制上限又尽量地减少了业主依赖评标基准价的影响。

2)采用招标控制价招标也可能出现如下问题:

①若“最高限价”大大高于市场平均价时可能诱导投标人串标围标;②若公布的最高限价远远低于市场平均价,就会影响招标效率。

2.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规定

(1)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2)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且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时,除公布招标控制价的总价外,还应公布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3)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

当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时,应责成招标人改正。

3.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内容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各个部分有不同的计价要求: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编制。

关键是综合单价的组价过程:

综合单价应按照招标人发布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项目名称、工程量、项目特征描述,依据工程所在地区颁发的计价定额和人工、材料、机具台班价格信息等进行组价确定。

首先,依据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按照工程所在地区颁发的计价定额的规定,确定所组价的定额项目名称,并计算出相应的工程量;其次,依据工程造价政策规定或工程造价信息确定其人工、材料、机具台班单价;同时,在考虑风险因素确定管理费率和利润率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计算出所组价定额项目的合价,然后将若干项所组价的定额项目合价相加除以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便得到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对于未计价材料费(包括暂估单价的材料费)也应计入综合单价。

(2)暂列金额可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包括地质、水文、气候条件等)进行估算,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为参考。

(3)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的材料单价,其单价参考市场价格估算。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区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计日工中的人工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按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单价计算;材料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

(5)总承包服务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在计算时可参考以下标准: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第二节投标报价的编制

一、投标报价前期工作

1.研究招标文件

投标人取得招标文件后,为保证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合理性,应对投标人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等重点内容进行分析。

研究投标人须知的目的在于防止投标被否决。

2.调查工程现场

包括自然现场调查、施工条件调查和其他条件调查。

二、询价与工程量复核

1.询价。

询价渠道多种多样,其中向咨询公司询价资料比较可靠,但需要支付一定的咨询费用。

(1)生产要素询价。

包括材料询价、施工机械设备询价和劳务询价。

其中劳务询价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成建制的劳务公司,另一种是劳务市场招募零散劳动力。

(2)分包询价。

对分包人询价应注意以下几点:

分包标函是否完整;分包工程单价所包含的内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信誉及可信赖程度;质量保证措施;分包报价。

2.复核工程量

(1)复核工程量的目的不是修改工程量清单,即使有误,投标人也不能修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因为修改了清单就等于擅自修改了合同。

对工程量清单存在的错误,可以向招标人提出,由招标人统一修改并把修改情况通知所有投标人。

(2)针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遗漏或错误,是否向招标人提出修改意见取决于投标策略。

三、投标报价编制的原则与依据

表1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的比较

名称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控制价

投标报价

编制依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

企业定额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拟定的招标文件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按照市场价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其他相关资料

四、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和内容

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计价表的编制

(1)确定综合单价时的注意事项。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施工阶段的风险宜采用如下分摊原则:

1)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如工程造价中的建筑材料、燃料等价格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对此类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根据工程特点和工期要求,一般采取的方式是承包人承担5%以内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风险,10%以内的施工机具使用费风险。

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费发生变化,并由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3)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承包人应结合市场情况,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合理确定、自主报价,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注: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当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投标人应以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

(2)综合单价确定的步骤和方法。

当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分部分项工程与所用计价定额的单位不同或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同,则需要按计价定额的计算规则重新计算工程量,并按照下列步骤来确定综合单价。

1)确定计算基础。

计算基础主要包括消耗量的指标和生产要素的单价。

2)分析每一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

3)计算工程内容的工程数量与清单单位含量。

清单单位含量是指每一计量单位的清单项目所分摊的工程内容的工程数量。

4)分部分项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具使用费的计算。

5)计算综合单价。

2.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编制

措施项目的内容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

五、编制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编制时应遵循的规定

(1)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能吸引招标人的承诺;

(2)投标文件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允许投标人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2.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出现下列情况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2)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时间起开始计算,主要用作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及签订合同等工作,一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60~90天,大型项目120天左右。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保持一致。

3.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需遵循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4)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4.串通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三节中标价及合同价款的约定

一、评标程序及评审标准

1.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1)清标。

清标是指招标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开标后且评标前,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报价的合理性、算术性错误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的活动。

清标工作主要包含下列内容:

1)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

2)错漏项分析。

3)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合理性分析。

4)措施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分析,以及其中不可竞争性费用正确分析。

5)其他项目清单完整性和合理性分析。

6)不平衡报价分析。

7)暂列金额、暂估价正确性复核。

8)总价与合价的算术性复核及修正建议。

9)其他应分析和澄清的问题。

(2)初步评审标准。

我国目前评标中主要采用的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在初步评审阶段,其内容和标准上基本是一致的。

初步评审的标准包括形式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响应性评审标准、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

注:

※应注意区分不同评审标准内容的差异。

(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意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是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澄清、说明或补正包括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但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同时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4)报价有算术错误的修正。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被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此外,如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5)经初步评审后否决投标的情况。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具体情形包括: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详细评审标准与方法

详细评审的方法主要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详细评审标准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1)适用范围。

该方法主要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2)详细评审标准。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规定,主要的量化因素包括单价遗漏和付款条件等;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用此种评标方法时,通常考虑的量化因素和标准包括:

一定条件下的优惠、工期提前的效益和多个标段的评标修正。

3)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价格比较一览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价格比较一览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已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2)综合评估法。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综合评估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综合评估法下评标分值构成分为四个方面,即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报价;其他评分因素。

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做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二、中标人的确定

1.评标报告的内容及提交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2.公示中标候选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公示内容是对中标候选人全部名单及排名进行公示,而不是只公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同时,对有业绩信誉条件的项目,在投标报名或开标时提供的作为资格条件或业绩信誉情况,应一并进行公示,但不含投标人的各评分因素的得分情况。

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经核查后发现在招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评标或招标。

招标人拒绝自行纠正或无法自行纠正的,则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3.确定中标人

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4.履约担保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以及联合体的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有现金、支票、履约担保书和银行保函等形式,可以选择其中的一种作为招标项目的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一般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中标后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

三、合同价款的约定

1.签约合同价与中标价的关系

合同价就是中标价,因为中标价是指评标时经过算术修正的、并在中标通知书中申明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价格。

2.合同价款约定的规定和内容

(1)合同签订的时间及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合同价款类型的选择。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第四节工程总承包及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一、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约定

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工程总承包的特点及分类

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包括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交钥匙(Turnkey)总承包、阶段性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总承包。

注:

※交钥匙总承包不仅承包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任务,而且提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运营准备工作的综合服务。

※阶段性总承包包括设计—采购总承包(Engineering-Procurement)、采购—施工总承包(Procur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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