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民政局权力监督清单一览表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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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民政局权力监督清单一览表模板

台前县民政局权力监督清单一览表

填表时间:

2015年5月18日

序号

权力类别

权力事项

责任事项

监督重点

监督措施

责任人

1

行政审批

社团登记(筹备、成立、变更、注销)

1、受理阶段责任:

核查申请人提交的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

颁发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并按规定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不定期对社会团体按照章程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进行年检。

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未在法定时间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受理环节故意设置障碍,不依法依规受理,索取收受好处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的。

1、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业务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评估审批过程的科学合理性。

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5、对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批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民政股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序号

权力类别

权力事项

责任事项

监督重点

监督措施

责任人

2

行政审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筹备、成立、变更、注销)

1、受理阶段责任:

核查申请人提交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

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按规定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不定期对社会团体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进行年检。

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未在法定时间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受理环节故意设置障碍,不依法依规受理,索取收受好处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的。

 

1、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业务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评估审批过程的科学合理性。

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5、对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批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民政股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序号

权力类别

权力事项

责任事项

监督重点

监督措施

责任人

3

行政审批

建设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审批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审核是否具备建设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的条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审批手续。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以审批;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

3、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5、在审批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故意设置障碍,不依法依规受理、审批,索取收受好处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的。

1、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业务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评估审批过程的科学合理性。

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殡葬管理所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序号

权力类别

权力事项

责任事项

监督重点

监督措施

责任人

4

行政给付

城乡特困户医疗救助

1、受理阶段责任:

乡镇民政所检查申请人递交的申请城乡特困户医疗救助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

乡镇民政所对申请人提交的城乡特困户医疗救助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县局根据乡镇民政所申报的材料结合有关文件规定做出给予救助或不予以救助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并按时办结。

4、行社会化发放: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通过银行直接将救助金发放到个人账户。

5、事后监管责任:

定期或不定期对救助对象情况进行检查,是否应救得救,保障救助金及时发放到位。

1、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予以救助;

2、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以救助;

3、在受理、审查过程中,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

4、保障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得到救助,及时领到救助金;

5、加强对乡镇民政所对申请救助对象认定工作程序的监管,杜绝不按程序受理、审查的现象。

1、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业务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评估申请、申报、审批过程的科学合理性。

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救灾股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序号

权力类别

权力事项

责任事项

监督重点

监督措施

责任人

5

行政给付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1、受理阶段责任:

乡镇民政所检查申请人递交的申请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相关材料是否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

乡镇民政所对申请人提交的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县局根据乡镇民政所申报的材料结合有关文件规定做出给予救助或不予以救助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并按时办结。

4、进行社会化发放: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通过银行直接将救助金发放到个人账户。

5、事后监管责任:

定期或不定期对救助对象情况进行检查,是否应救得救,保障救助金及时发放到位。

1、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予以救助;

2、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以救助;

3、在受理、审查过程中,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

4、保障符合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得到救助,及时领到救助金;

5、加强对乡镇民政所对申请救助对象认定工作程序的监管,杜绝不按程序受理、审查的现象。

1、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业务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评估申请、申报、审批过程的科学合理性。

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救灾股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序号

权力类别

权力事项

责任事项

监督重点

监督措施

责任人

6

行政给付

窗体顶端

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和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窗体底端

参照国务院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六条: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1、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必须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2、对来站求助人员必须热情服务,不能印发受助对象的投诉;

2、实行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人员在站长的领导下,严格遵守《值班工作制度》、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能空岗缺岗。

3、必须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助者给予救助,确保受助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1、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业务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防止不按照救助管理办法为受助者提供基本生活需求的情况发生;

救助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序号

权力类别

权力事项

责任事项

监督重点

监督措施

责任人

7

行政给付

下拨全县优抚、抚恤、重点优抚对象补助经费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担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不按规定批准享受优抚资金待遇的;

2、在发放资金过程中,不按规定发放的;

3、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履行监管责任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业务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优抚股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序号

权力类别

权力事项

责任事项

监督重点

监督措施

责任人

8

行政给付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给付

1、受理阶段责任:

核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交的身份证、退伍证及相关档案材料,确认是否符合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的条件申。

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受理,并告知理由,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填写申请阶段责任:

指导监督符合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金条件的退役士兵如实填写申请表。

3、决定阶段责任:

对退役士兵填写的申请表按照省厅、市局的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审批。

4、发放阶段责任:

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直接将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金打到个人账户。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役士兵不予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金的;

2、在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金的过程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3、在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金的过程中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4、受理环节故意设置障碍,不依法依规受理,索取收受好处的;

5、故意为难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金发放不及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的。

1、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业务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评估审批过程的科学合理性。

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退伍安置办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序号

权力类别

权力事项

责任事项

监督重点

监督措施

责任人

9

行政给付

农村五保供养

1、负责农村五保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

2、负责农村五保供养自己的管理发放;

3、对乡(镇)上报的死亡农村五保对象及时办理停发五保供养资金手续;

4、对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五保供养救助。

1、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2、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3、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加强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专款专用;

2、公开农村五保对象审核、审批工作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3、定期对农村五保对象进行复核。

低保中心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序号

权力类别

权力事项

责任事项

监督重点

监督措施

责任人

10

行政给付

城乡低保

1、对生活在农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纳入农村低保救助;

2、对持有我县非农业户籍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纳入城市的救助;

3、按照程序、审批程序低保对象,把符合程序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低保救助,确保应保尽保;

4、按时拨付、发放程序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1、重点监督城乡低保审核、审批等工作程序;

2、重点监督城乡低保金拨付、发放,杜绝滞留、挪用、截留、克扣低保金现象发生;

3、重点监督在办理低保过程中,优亲厚友、关系保、人情保等现象发生。

1、定期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复核认定,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对家庭经济收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及时办理停发低保金手续;

2、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确保低保工作公平、公正,坚决杜绝在办理低保过程中的关系保、人情保等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3、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公示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4、加大信访案件查处,对群众举报的低保违纪违规现象认真进行查处。

低保中心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序号

权力类别

权力事项

责任事项

监督重点

监督措施

责任人

11

行政许可

结婚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

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及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填写申请:

监督指导双方当事人如实填写申请书等材料;

3、审核阶段责任:

对双方当事人填写的申请书等材料进行审核。

4、决定阶段责任:

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双方当事人即时颁发结婚登记证书。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以结婚登记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结婚登记;

3、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5、在婚姻登记工作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受理环节故意设置障碍,不依法依规受理,索取收受好处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的。

1、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业务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评估审批过程的科学合理性。

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婚姻登记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序号

权力类别

权力事项

责任事项

监督重点

监督措施

责任人

12

行政许可

离婚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

审查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审

2、审查阶段责任:

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及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填写申请:

监督指导双方当事人如实填写申请书等材料;

4、审核阶段责任:

对双方当事人填写的申请书等材料进行审核。

5、决定阶段责任:

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双方当事人即时颁发离婚登记证书。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以离婚登记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离婚登记;

3、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离婚登记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5、在离婚登记工作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受理环节故意设置障碍,不依法依规受理,索取收受好处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的。

1、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业务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评估审批过程的科学合理性。

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婚姻登记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序号

权力类别

权力事项

责任事项

监督重点

监督措施

责任人

13

行政许可

收养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

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及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填写申请:

监督指导双方当事人如实填写申请书等材料;

3、审核阶段责任:

对双方当事人填写的申请书等材料进行审核。

4、决定阶段责任:

对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双方当事人颁发收养登记证书。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以收养登记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收养登记;

3、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离婚登记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5、在离婚登记工作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受理环节故意设置障碍,不依法依规受理,索取收受好处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的。

1、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业务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评估审批过程的科学合理性。

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婚姻登记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序号

权力类别

权力事项

责任事项

监督重点

监督措施

责任人

14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负责登记管理的业务股室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对其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1、发现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不按照规定处罚,并撤销登记的;

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而不进行处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的。

1、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业务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民政股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序号

权力类别

权力事项

责任事项

监督重点

监督措施

责任人

15

行政处罚

对以下行为的处罚: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发现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处罚,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发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不予以处罚或人为减轻处罚的;

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的。

1、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业务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民政股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序号

权力类别

权力事项

责任事项

监督重点

监督措施

责任人

16

行政处罚

对以下行为处罚:

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

发现《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对其进行处罚时,要依法进行,履行法定程序,按照法定时限办结处罚手续。

 

1、发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予以处罚或人为减轻处罚的;

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的。

 

1、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业务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民政股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序号

权力类别

权力事项

责任事项

监督重点

监督措施

责任人

17

行政处罚

对以下行为的处罚: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对其进行处罚时,要依法进行,履行法定程序,按照法定时限办结处罚手续。

1、发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不予以处罚或人为减轻处罚的;

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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