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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及《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推动和加强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维护公司经济金融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通过内控管理和技术手段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担任,稽核员为监督员。

小组成员包括风险控制部经理、财务部经理、结算部经理、信息部经理、交易部经理。

反洗钱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公司反洗钱工作,风险控制部负责与反洗钱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监督公司的反洗钱工作,传达监管部门有关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审定反洗钱工作制度,解决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对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协调公司营业部的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公司反洗钱小组成员在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反洗钱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

风险控制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并配合相关机构对可疑交易资金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公司反洗钱信息动态。

各成员部门的主管具体负责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实施,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定人、定岗、定责。

第六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客户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的交易进行监督、管理、监测和分析。

监督员负责对各部门上报的可疑交易进行分析、调查,对重大可疑交易及时上报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确属可疑交易的上报上级监管部门。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七条客户身份识别在反洗钱的工作中至关重要,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要高度负责,必须获得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所要求的客户身份资料。

第八条验证客户信息包括个人客户信息和法人客户信息。

第九条自然人客户开户时,应该提供和签署以下材料:

(一)开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期货市场投资者开户登记表(自然人)原件(开户人本人签字);

(三)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签署《期货经纪合同》;

(四)资金调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指令下达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结算单确认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期货保证金结算账户存折或其他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如果同时申请SHECA数字证书,还需提交《SHECA个人数字证书受理表》(开户人本人签字)。

第十条法人开户时,应该提供和签署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开户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期货市场投资者开户登记表(法人)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经授权人员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期货经纪合同》;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六)开户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七)资金调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八)指令下达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九)结算单确认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十)期货保证金结算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十一)如果同时申请SHECA数字证书,还需提交《SHECA单位数字证书受理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公司只为具有良好声誉、从合法业务活动中取得收入和利润的客户代理期货交易。

第十二条公司通过一系列的程序获得尽可能真实、完整的客户资料,以避免被洗钱分子利用从事洗钱及其他非法活动。

第十三条新客户开户时,客户服务人员必须审慎核对客户的真实身份,并确认其拟进行交易的合法性,包括客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第十四条客户服务人员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开户服务,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十六条客户开户、变更、销户的身份资料档案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

交易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错单记录、客户投诉档案以及其他业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第四章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逐级报告制度

财务部在办理客户出入金业务过程中,发生大额支付交易、或在十五个交易日里多次发生出入金或多笔入金汇总一笔出金或一笔入金多笔出金等情况,由出纳负责向部门经理报告。

财务部经理应对发生的大额支付交易进行分析,发现客户有可疑支付交易情况,进行审慎甄别,并记录和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于当日填制《可疑交易登记簿》,次日采用书面方式报送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查。

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在收到财务部报送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应及时组织内控人员进行调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意见,确属可疑交易的,及时上报上级监管部门。

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报告的上报工作,由专人通过反洗钱互联网报送接收平台,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时报送,并报备中国证监会稽查一局、上海证监局等上级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监督制度

监督员在日常事后监督过程中,要重点监督大额交易的授权情况,对符合可疑交易标准的业务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查询查复通知书,并提出监督意见,限期查复。

监督员对公司财务部、清算部进行定期检查,查看是否及时登记大额交易登记簿、结算账户开销户登记是否记载完整;开立账户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对可疑交易是否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登记备案制度

公司发生的所有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除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外,必须在《大额交易登记簿》或《可疑交易登记簿》上逐笔登记并专人保管,并每月汇总一次交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章会计、结算内控制度

第二十条反洗钱工作会计、结算控制制度

(一)确定并记录客户的身份以及办理业务的交易信息。

(二)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办理开户、收付等业务时必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的身份并登记。

(三)财务部、结算部、交易部必须完整保留原始会计记录、交易记录,开销户登记必须专人登记,专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对客户办理开户、保证金存取等业务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不准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

第二十二条反洗钱工作会计档案的管理

财务部对提取大额现金的客户,必须按要求填写《大额交易登记簿》,并按发生日期排列、编顺序号于次年初装订成册入库保管。

公司对客户资料的相关记录保管期限必须自销户之日起20年以上。

公司的交易记录必须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其保管期限为自销户之日起20年以上。

公司对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管,不得有遗漏、涂改情况。

第六章员工责任

第二十三条为客户开立账户应严格按照客户填写的《期货经纪合同》、《期货投资者开户登记表》、《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和《开户授权书》的内容,不得为客户设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

第二十四条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应当严守反洗钱工作秘密。

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由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公司人员的培训工作,反洗钱工作人员、财会人员应积极参加反洗钱工作培训,认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掌握可疑支付交易的识别标准,并通过日常工作不断提高反洗钱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出纳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人和单位账户进行详细调查,熟悉大额和可疑交易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登记大额交易记录。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员工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经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对开户资料进行审查,致使单位或个人开立虚假期货账户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单位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的;

(四)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的;

(五)未按规定登记、报告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六)对存取大额现金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不正当竞争,损害反洗钱义务履行的;

(八)公司员工参与伪造开户资料,为客户违规开立期货账户,协助进行洗钱活动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大额交易”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第三十条“可疑交易”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四)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五)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六)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七)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八)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九)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回答者:

及时晴-四级  

2008-8-1322: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全面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预防违法犯罪分子通过金融体系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相关法规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防范措施。

第三条公司组建反洗钱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规划、安排、监督、管理、报告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加强与人民银行、司法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第四条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勤勉尽责,贯彻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五条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六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树立高度的反洗钱意识,对于任何洗钱可疑迹象必须及时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

第七条除客户身份、交易资料外,所有有关反洗钱的文件收发、文件传阅、培训、宣传、资料保存等工作由行政部负责。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广东集成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部及下属各营业部、办事处。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公司总部建立反洗钱领导小组。

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及下属各营业部经理为小组成员。

第十条反洗钱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规划反洗钱工作。

(二)组织落实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

(三)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组织、安排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建设。

(四)定期汇总和分析反洗钱工作信息和动态并提出建议。

(五)组织反洗钱培训。

(六)配合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可疑交易资金的调查。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各级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履行直接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各级业务部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反洗钱工作小组或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定岗、定责、定人,并将小组或岗位人员的具体情况及时向公司总部反洗钱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二条公司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对大额资金、可疑交易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记录、分析、核实和报告,并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查询与反馈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十三条业务部在开发客户时必须树立高度的反洗钱意识,通过与准客户的交流,全面了解客户基本信息,把好客户识别的第一关。

客户成功开发后,亦要跟客户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把握客户最新情况。

发现异常情形,及时跟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第十四条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

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一)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

(二)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三)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四)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七)交易密码挂失。

(八)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九)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第十五条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第十六条客户不出示本人身份证或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办理业务。

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

第十七条客服部在给客户开户时,严格遵循证监会实名制要求,开户人员确认客户身份后,对开户客户摄制相片及扫描身份证并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及相关附件。

第十八条个人客户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不得由他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九条客户需指定以本人名字开设的银行帐号用于期货交易,银行帐号必须属于工、农、建、中、交行五大商业银行之一。

不得提供他人户名的银行帐号。

第二十条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对于法人客户,要谨慎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

在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也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第二十二条所有合同的资金调拨人和指定下单人、结算确认人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留样。

法人户证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客户资料及时更新和维护,技术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以确保客户利用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交易时,其身份得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六)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七)其他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客户需更改合同内的资料或联系方式时,应由客户本人签署资料更改申请表,工作人员核对签名,确认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六条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二十七条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如发现以下可疑行为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三)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四)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第二十八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各部门要坚持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原则。

第四章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第二十九条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记录。

第三十条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确保足以重现每笔交易。

第三十二条对客户的出入金、交易指令指令进行录音,并统一保存。

第三十三条客户办理出入金,必须根据客户填写的《投资者结算账户登记表》里的银行账号办理出入金手续。

客户没有登记在案的银行账号不予办理出入金业务。

第三十四条以现金方式存入保证金帐户的款项,要退回,不予办理入金。

第三十五条交易部通过技术部的配合和技术支持,在规定期限内,以电子文档妥善保存客户交易记录,确保足以重现每项交易。

第三十六条结算部采取每日结算制,做好客户交易结算资料的保存工作。

第三十七条保存期限

(一)客户身份资料:

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记录:

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四)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五)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

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第五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办理单笔交易或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总部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采用金仕达公司的反洗钱系统,该系统具有筛选大额、可疑交易的功能,实现对当天与历史交易的筛选。

提高对信息分析,甄别的能力和效率。

第四十条技术部每日收市后通过软件筛选出可疑交易,交交易部进行第一次人工筛选。

人工筛选完毕,通过客服部调出可疑交易客户资料,结合财务部对可疑交易进行第二次人工筛选。

确认交易存在可疑情形,则将相应客户资料和交易资料回馈到技术部,并上报公司总部反洗钱领导小组。

第四十一条反洗钱领导小组对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于可疑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反洗钱领导小组应当按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

第四十三条大额交易的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下列交易或者行为,应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二)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期货,然后迅速销户。

(三)客户的期货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五)长期闲置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期货交易。

(六)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七)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八)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九)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十)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四十五条除本制度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各部门工作人员如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将其作为可疑交易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四十六条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领导小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六章风险等级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交易部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等因素,每日交易收市后,将公司客户交易记录划分为正常,大额和可疑三大类风险等级,并在相关部门的协助下,确认交易情况是否属应当上报的大额、可疑交易。

第四十八条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公司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

对本公司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第四十九条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交易部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第七章保密制度

第五十条各部门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十一条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八章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制度

第五十二条按国家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持续的员工反洗钱培训。

全体员工至少每年培训一次。

具体培训频率将因业务规模、客户变动等情况而有所调整。

第五十三条培训内容:

(一)洗钱的危害。

(二)反洗钱法规。

(三)如何识别洗钱信号。

(四)如发现风险,应采取哪些措施。

(五)员工在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六)未遵守反洗钱法规可能导致的惩戒后果。

第五十四条不同岗位、不同级别人员的培训内容侧重点有所不同。

(一)对于高层管理人员,侧重于国家关于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大政方针、政策;反洗钱制度的一般框架和实施原则及自己的领导,尤其是法定违规责任等内容。

(二)对于一线的合规工作人员,侧重于客户识别、记录保存,报告提交等反洗钱措施的详细规定与执行流程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培训方式包括现场讲座、小册子、视频、内联网、备忘录等。

第五十六条每次培训做好培训记录并存档。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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