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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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陕西省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试行)
2016年9月
陕西省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试行)
第一部分首次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1、适用情形
未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可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单方申请。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无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提交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3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原件
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包括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四固定”土地清册、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文件或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
4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原件
政府组织开展过权籍调查且登记机构已有资料的不提交。
5
其它必要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
第3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适用情形
以出让、划拨、国家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属铁路、公路、码头、水利工程、公园、绿地、堆场等非房屋建设工程的;
(2)尚未建有房屋等建筑物或虽有在建建筑物但暂不符合房屋登记条件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的,应分别申请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单方申请。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3
划拨土地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及划拨决定书
原件或复印件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出让土地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交地确认书
原件或复印件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国家租赁土地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原件或复印件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授权经营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4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原件
政府组织开展过权籍调查且登记机构已有资料的不提交。
5
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或划拨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原件或复印件
申请人根据土地取得方式选择提交。
6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原件
土地属于出让、国家租赁情形的提交。
7
其它必要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
第3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
三、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适用情形
在已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合法建造房屋,可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单方申请。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3
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
原件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原件或复印件
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原件或复印件
适用于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
原件或复印件
适用于宅基地。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5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原件或复印件
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不提交。
6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原件
政府组织开展过权籍调查且登记机构已有资料的不提交。
7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原件
8
其它必要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
第4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适用情形
以出让、划拨、国家租赁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合法建造房屋的,应一并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单方申请。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3
划拨土地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和划拨决定书
原件或复印件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出让土地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
原件或复印件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国家租赁土地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原件或复印件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原件或复印件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5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原件或复印件
6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原件
政府组织开展过权籍调查且登记机构已有资料的不提交。
7
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或划拨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原件或复印件
申请人根据取得方式选择提交。
8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原件
土地属于出让、国家租赁情形的提交。
9
其它必要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
第3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
五、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适用情形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尚未建成房屋的,可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单方申请。
2
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复印件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4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原件
政府组织开展过权籍调查且登记机构已有资料的不提交。
5
其它必要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适用情形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已合法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单方申请。
2
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复印件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用地的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适用于1999年1月1日前取得的宅基地。
村委会证明和乡(镇)政府审核意见
原件
适用于1987年1月1日前已建成房屋的宅基地。
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
原件或复印件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5
村委会出具的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原件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不提交。
6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原件
政府组织开展过权籍调查且登记机构已有资料的不提交。
7
其它必要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
第3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
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适用情形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成房屋的,可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单方申请。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无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提交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4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原件
政府组织开展过权籍调查且登记机构已有资料的不提交。
5
其它必要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1、适用情形
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合法建造房屋的,应一并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单方申请。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无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提交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原件或复印件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5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原件或复印件
6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原件
政府组织开展过权籍调查且登记机构已有资料的不提交。
7
其它必要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适用情形
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可申请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单方申请。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无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提交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3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的批文和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民集体签定的用地协议书等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原件
政府组织开展过权籍调查且登记机构已有资料的不提交。
5
其它必要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1、适用情形
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等国有农用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一并申请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单方申请。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无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提交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3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4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原件
政府组织开展过权籍调查且登记机构已有资料的不提交。
5
其它必要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一、地役权首次登记
1、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1)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3)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4)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5)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双方申请。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3
地役权合同
原件
4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5
其它必要材料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革、转移的,应提交相关文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二、抵押权首次登记
1、适用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人可作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
(1)在借贷关系中,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2)在典当关系中,经批准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典当公司;
(3)买卖等民事关系中的债权人;
(4)发行上市流通债券的,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以及当事人之间没有禁止代为办理抵押登记约定的情形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代理全体公司债券持有人(抵押权人)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双方申请。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3
主债权合同
原件
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时期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问题等必要材料。
4
抵押合同
原件
主债权合同中有抵押条款的,不提交。
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5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6
国土部门批准抵押文件
原件
属于划拨、授权经营土地抵押情形的提交。
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件或复印件
属于在建建筑物抵押情形的提交。
8
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含在建工程)证明
原件
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情形
9
其它必要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部分变更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变更登记:
(1)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发生变化的;
(3)因部分土地被征收致使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单方申请。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无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提交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3
权利人名称变更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村委会出具的土地坐落变更说明
原件
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勘测定界图
原件或复印件
共享取得,申请人不需提交。
4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5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原件
属于界址或不动产单元变化情形的提交。
6
其它必要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
第3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或多项材料。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或者房屋坐落发生变化的;
(3)因批准改扩建,土地或者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
(4)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或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
(5)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7)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包括划拨改为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方式的;
(8)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包括将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自用住房以及其他不完全产权的房地产变更为商品房或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单方申请。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或复印件
包括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材料、户籍证明材料等。
4
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原件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
权籍调查成果(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补偿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原件或复印件
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更,根据具体类型提交(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改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其他面积、界址变更的情形,依法须补交出让金的)。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原件或复印件
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原件或复印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发生变化的,依法需要补交出让价款的提交。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属于分割、合并不动产情形的提交。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原件或复印件
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5
其它必要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
第4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或多项材料。
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单方申请。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复印件
3
权利人户籍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属于姓名变更情形的提交。
不动产地址变更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属于坐落变更情形的提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原件或复印件
界址、面积变更的提交。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4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5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原件
属于界址或不动产单元变化情形的提交。
6
其它必要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
第3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或多项材料。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单方申请。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无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提交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3
权利人名称变更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包括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材料等。
不动产地址变更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属于坐落变更情形的提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件或复印件
属于界址、面积、用途变更情形的提交。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属于分割、合并不动产情形的提交。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4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5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原件
属于界址或不动产单元变化情形的提交。
6
其它必要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
第3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或多项材料。
五、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或森林、林木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承包土地的坐落发生变化的;
(3)承包土地的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
(4)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国有农用地的。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单方申请。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无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提交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3
权利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包括上级单位批准更名文件、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材料。
不动产地址变更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属于坐落变更情形的提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属于界址、面积发生变化,分割或合并情形的提交。
有资质的勘验单位出具的勘验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属于林木面积、林种、主要树种发生变化情形的提交。
4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5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原件
属于界址或不动产单元变化情形的提交。
6
其它必要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
第3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或多项材料。
六、地役权变更登记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1)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共有性质变更的;
(3)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坐落、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双方申请。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3
权利人名称(姓名)变更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包括工商部门或上级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文件、户籍证明等。
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坐落、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材料
复印件
可直接使用登记机构内部材料的,申请人不提交。
地役权补充合同
原件
属于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情形的提交。
共有变更协议
属于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
4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件
5
其它必要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
第3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或多项材料。
七、抵押权变更登记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
(3)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4)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5)在建建筑物抵押后因预售引起抵押标的物发生变化的;
(6)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7)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的;
(8)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9)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10)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的;
(11)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转建筑物抵押登记的。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双方申请。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3
权利人名称(姓名)变更证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包括工商部门或上级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文件、户籍证明等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原件
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权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
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