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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笔记DOC48页

企业所得税笔记(DOC48页)

企业所得税

一、定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二、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一)征税对象是所得额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程序复杂

(三)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

(四)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征收方法

三、征税对象

定义: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既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也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注意理解:

1、境内的范围:

大陆地区

2、“企业”包括--所有的“法人组织”

3、“企业”不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四、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

具体包括: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

境外所得:

是与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关于:

实际联系

②非居民企业境内未设机构场所,仅就其来源于境内所得征税。

【案例】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中,应向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A)。

A.将设备出租给中国境内的使用者取得的租金

B.将境外房产转让给居民企业取得的收益

C.从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

D.从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取得的股息红

2.企业的下列各项所得中,按经营活动发生地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有(AB)

A.销售货物所得B.提供劳务所得

C.财产转让所得D.股息红利所得

3.企业的下列各项所得中,按企业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有(CD)

A.销售货物所得B.提供劳务所得

C.动产转让所得D.股息红利所得

五、企业所得税率

(一)基本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基本税率为25%。

(二)优惠税率

1、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具体主要是六个条件

(1)拥有核心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3)研究开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比例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

(5)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不得低于规定比例

(6)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2、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区分行业不同,标准不同,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3.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另外:

2010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前,应纳税所得额≤3万的企业减半再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源优惠

企业性质

所属行业

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

①工业企业

②其他企业

国家非限

制行业

≤30万元

≤100人

≤80人

≤3000万元

≤1000万元

3、预提所得税税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20%(实际征税时适用l0%税率),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预提所得税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规定20%,实际减按10%征收。

主要是非居民企业中的两种情况使用:

(1)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与其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的境内所得

【案例】1.国内某居民企业2008年4月1日

从国外某企业租入价值400万元的通讯设备,合同约定使用期限一年,分两期于2008年10月1日和2009年4月1日分别支付使用费20万元。

2008年国内公司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2万元)。

2.企业的下列所得中,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CD)

A.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所取得的与机构有实际联系的境内所得

B.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所取得的与机构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 

C.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所取得的与境内机构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D.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所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

3.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考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的情况下,适用15%税率的纳税人是(C)。

A.小型微利企业

B.综合利用资源的企业

C.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D.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外国企业

六、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应纳税所得额

1、是税法规定的计算所得税的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直接计算法:

按照含义直接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2)间接计算法:

根据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联系间接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额

几点说明:

(1)收入总额为税法规定的计税收入

(2)各项扣除金额为按税法规定范围和限额标准计算的扣除金额

(3)税收调整项目金额包括两方面

①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

②企业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的税收金额。

具体包括“调增”和“调减”

“调增”――“纳税调整增加额”包括:

第一会计利润计算中已扣除,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部分

第二会计利润计算中已扣除,但税法规定不得扣除的项目

第三未计或少记得应税收益。

“调减”――“纳税调整增加额”包括:

第一弥补以前年度(5年内)未弥补的亏损额

第二减税或免税收益

(4)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

3、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异同

(1)相同点:

计算的大体口径相同,都是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2)不同点:

①概念和依据的法规不同;②作用不同

(3)联系:

会计利润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会计利润按税法进行调整后的结果是应纳税所得额。

(2)收入总额的确定

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项收入的总和;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收入。

包括:

一般收入和特殊收入。

一般收入——(九项)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所得等权益性投资收入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按实际收到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1)货币性资产:

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2)非货币性资产:

按当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包括:

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

不包括:

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提示:

与增值税的处理相同。

【案例】某企业2008年1月接受捐赠设备一台,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企业另支付安装调试费0.8万元,计算该项受赠资产应交企业所得税。

以非货币资金形式取得的收入行为,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公允价值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受赠企业的其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所以:

应缴企业所得税=(10+1.7)×25%=2.93万元

特殊收入

1、分期收款:

按合同规定时间和金额

2、受托加工大型机械设备等,超过12个月:

按年内工程进度

3、产品分成方式:

收入按公允价值;时间按分得日期

4、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等用于捐赠、偿债、集资、广告、样品、福利或利润分配等:

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纳税。

所得来源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

2.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

3.转让财产所得

(1)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2)动产--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3)权益性投资资产--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4.股息、红利等--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或者个人的住所地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不征税收入--性质上不属于征税的收入,包括三项: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四)免税收入--性质上属于征税所得,但税法给予免征的收入;包括四项: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盈利组织从事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扣除的项目和范围

1、扣除项目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

(2)配比原则;(3)相关性原则;(4)确定性原则;(5)合理原则

2、基本扣除项目

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企业实际正常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具体五项: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

(1)成本--生产经营成本

【案例】产品生产成本800元/件,生产出20000件,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了其他费用40000元,销售成本1000元/件,销售18000件。

计算税前扣除成本。

税前扣除成本=1000×18000=1800(万元)

(2)费用--三项期间费用

①销售费用:

特别关注其中的广告费、运输费、销售佣金等费用。

②管理费用:

特别关注其中的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等。

③财务费用:

特别关注其中的利息支出、借款费用等。

(3)税金--“十税一费”

①销售税金和附加中“六税一费”:

应税前所得扣除

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

②管理费用中的“四税”:

因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在成本核算时已经扣除,所以税前所得中不再扣除,以免重复扣。

【案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税金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是(B)。

A.土地增值税;B.增值税;C.消费税;D.营业税

(4)损失

(1)包括:

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税前可以扣除的损失为净损失。

即企业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3)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计征所得税。

注意:

①纳税年内的亏损不得转移以后年度

②会计与税法不一致,按税法执行

3、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及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据实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①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②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③职工教育经费: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案例】:

1.某企业09年末会计税前利润85万元,当年发放工资50万元,发生福利费支出8万元、拨缴工会经费1.6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1.65万元。

福利费扣除限额=50×14%=7

拨缴工会经费扣除限额=50×2%=1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50×2.5%=1.25

应纳税所得额=85+(8-7)+(1.6-1)+(1.65-1.25)=87

2.假设企业有职工320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2008年度全年实发工资总额共856万元,分别扣除了职工福利费140万元、工会经费25.68万元扣除了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职工教育费24.24万元。

试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及三项经费分别是多少?

应该补缴多少企业所得税?

①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支付的工资据实扣除856万元

②职工福利费可以扣除限额:

856×14%119.84(万元)

所以: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40-119.84=20.16(万元)

③工会经费可以扣除限额:

856×2%=17.12(万元)

所以: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5.6-17.12=8.56(万元)

④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扣除限额:

856×2.5%=21.4(万元)所以: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4.24-21.4=2.84(万元)

⑤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16+8.56+2.84=31.56(万元)

⑥所以,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31.56×25%=7.89(万元)

(3)社会保险费

①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②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准予扣除。

③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等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但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③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利息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扣除标准:

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③金融机构:

吸收存款支付的利息和同业拆借的利息,据实扣除。

【案例】1.下列利息支出中,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据实扣除的有(ABC)

A.金融企业的储蓄利息支出 

B.金融企业的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C.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D.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2.某公司2008年度实现会计利润总额25万元。

经某注册会计师审核,“财务费用”账户中列支有两笔利息费用:

向银行借入生产用资金200万元,借用期限6个月,支付借款利息5万元;经过批准向本企业职工借入生产用资金60万元,借用期限10个月,支付借款利息3.5万元。

该公司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6)万元。

因为:

向非金融机构(包括经批准向职工)借款是标准内可扣除。

标准是引号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所以要计算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已知200万元半年利息为5万元,一年的利息为10万元(2×5),则推出银行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

银行年利率=(5×2)÷200=5%

月利率=5%÷12

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借款利息:

60×5%÷12×10=2.5(万元)

实际支付3.5>扣除标准2.5,超标1万元(3.5-2.5)

所以:

应纳税所得额=25+1=26(万元)

(5)借款费用

①标准同利息扣除标准

②具体扣除规定:

企业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12个月以上的)发生的借款费用,

A购建期间--全部计入该固定资产原值(成本),不得扣除

B竣工结算并交付使用或达到预定销售状况--可在发生当期按标准扣除

【案例】某企业当年1月向银行借款200万元购建固定资产,借款期限1年。

购建的固定资产于当年9月30日完工并交付使用(本题不考虑该项固定资产折旧),企业支付给银行的年利息费用共计12万元全部计入了财务费用。

要求:

计算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①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12÷12×3=3(万元)

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3=9(万元)

(6)汇兑损失——规定的范围内可扣除

(7)业务招待费

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

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特别说明

①业务招待费、广告费计算扣除限额的依据相同

②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具体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出租财产收入、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

【案例】:

1.某企业09年末会计税前利润160万元,当年发生招待费支出70万元,当年实现销售收入6000万元。

销售收入5‰=6000×5‰=30

发生额的60%=70×60%=42

招待费扣除限额3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60+(70-30)=200

2.【案例18】设以纳税人2008年和2009年两年的销售收入均为2000万元,2008年和2009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分别为40万元和15万元。

要求:

计算该企业2008和2009年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各是多少?

(1)2008年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扣除的标准:

标准1:

扣除最高限额=2000×5‰=10万;

标准2:

实际发生数的60%=40×60%=24万元

因为:

10万元<24万元按照孰低原则,

所以:

税前只能扣除10万元

(2)2009年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扣除的标准:

标准1:

扣除最高限额=2000×5‰=10万;

标准2:

实际发生数的60%=15×60%=9万元

因为:

10万元>9万元按照孰低原则,

所以:

税前只能扣除9万元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标准: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与教育经费同)

【注意】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广告费支出与赞助费支出严格区别,赞助费不得税前扣除。

【案例】:

1.某企业08年末会计税前利润160万元,当年会计帐面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共计6000万元,生广告费92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80万元。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6000×15%=900

应纳税所得额=160+(920+80-900)=260

上述企业09年末会计税前利润140万元,当年会计帐面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共计7000万元;发生广告费88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90万元。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7000×15%=1050>880+90=970

可以补扣1050-970=80<100

应纳税所得额=140-80=60

2.某企业2008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发生广告费900万元和业务宣传费200万元;2009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发生广告费1200万元,业务宣传费200万元,2009年该企业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D)万元。

A.800;B.1200;C.1400;D.1500

(1)2008年:

6000×15%=900(万元),实际发生1100万元(900+200),超标准200万元,只能扣除900万元,超标准200万元结转下年;

(2)2009年:

10000×15%=1500(万元),实际发生1400万元(1200+200)扣减后结余100万元,用于冲减2008年超额部分。

所以当年税前扣除为1500万元。

3.允许结转以后年度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有(ACD)。

A.广告费

B.业务招待费

C.业务宣传费

D.职工教育经费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了解):

——按规定提取的准予扣除;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租赁费(了解)

经营性:

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按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融资性:

租入固定资产应提折旧分期扣除,租赁支出不得扣除

(11)劳动保护费(了解)——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案例】某贸易公司2008年3月1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使用,租期1年,按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支付租金1.2万元;6月1日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机器设备一台,租期2年,当年支付租金1.5万元。

计算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的租赁费用为(A)。

A.1.0万元B.1.2万元C.1.5万元D.2.7万元

当年应扣除的租赁费用=1.2÷12×10=1万元

(12)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限额标准:

年度利润总额×12%。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扣除方法:

扣除限额与实际发生额中的较小者;

超标准的公益性捐赠,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用于下列公益、救济的捐赠: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注意:

非公益性捐赠直接地捐赠不得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应作纳税调整。

说明

①含义: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

②扣除标准:

年度利润总额(会计利润)12%以内扣除

③限额的运用:

实际捐赠额与扣除限额孰低原则

【案例】1.下列各项中,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的有(ABC)。

A.企业通过县民政局对教育事业的捐赠

B.企业通过县人民政府对教育事业的捐赠

C.企业通过省政府对教育事业的捐赠

D.企业通过县民政局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对教育事业的捐赠

2.某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度利润总额为40万元,未调整捐赠前的所得额为50万元。

当年“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了通过当地教育部门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5万元。

该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B)。

A.12.5万元;B.12.55万元;C.13.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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